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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际开:社会信任和尊重人权

  

  美籍著名社会学家弗朗西斯·福山曾指出过,中国是社会信任较差的国家,而现代发达国家一般都是社会信任较好的国家。中国人多以家庭、亲戚、乡土为半径生活,很难产生出超越地域与身份的共同体意识以及建立在这种意识上的市民道德,俗话说“在家千日好,在外一日难”。我们还不习惯按合宪的法律规章过一种遵纪守法的市民生活。

  失窃了不去报警,因为百姓对公安人员不抱有信心,一个国家的正常运作是建立在人民对国家的拥戴、信任与维护上的,因对代表国家的公共机构不信任从而影响了国民对国家的信心。尽管公安部门再三呼吁受害者投诉,但百姓不到万不得已是不愿去选择与公安机关发生关系的。这是为什么呢?并非大多数公安人员不好,而是因为长期以来的生活经验使人们丧失了对公共机构的信心。

  过马路要看红绿灯,这是城市居民从小就知道的,随着城市建设,交通事故越来越多,也就对遵守交通规则的要求越来越严。谁都知道遵守交通规则对正常的市民生活是绝对必要的。但去商店买东西出来后,为了找车道,无意中逆向行驶了几十米,自行车就被扣走了,还要缴纳保管费才能取车。为什么不允许自行车道可以左右双行呢?只准单行又要处罚寻找车道的“逆向行驶者”,这就违反了市民日常生活的逻辑。如此“执法”只会丧失人们对法与公共机构的信任。高明的商人知道信用就是金钱,而我们的“执法”人员往往以他们任意的执法行为伤害了人们对社会的信任。因此产生不出一种社会共同的积极价值观念。这样造成的用肉眼看不见的社会资本流失会延误我们向市民社会的转型,而肉眼看得见的财富不能转换成肉眼看不见的社会资本、文化资源,社会是无法继续良性发展的。

  我国现行宪法规定了人格尊严不可侵犯。这是与世界人权法的精神相吻合的。但我们往往把这一条款理解为不骂人、打人、诬告人就是对人格尊严的尊重。曾听说一家广告公司的老板规定属员之间不可以谈恋爱。谈恋爱影响了日常工作,老板可以干涉,但为了预防职工影响工作而禁止属员之间的恋爱就是对人权的侵犯了。人格的尊严不可侵犯就是人的基本权利不可侵犯。一个人权观念如此淡薄的社会又如何能建立起社会信任呢?人权意识是人对人的一种基本态度,建立市民社会要从培养这种待人态度开始,只有这样才能恢复我们的社会信任。

  我国现行宪法对人格尊严的条款是基于“文革”的惨痛教训,这说明我国政府没有因为美国等西方国家的人权外交而否定人权本身的普遍价值。本来,世界人权法的出台是鉴于第二次世界大战的惨痛教训:1)殖民强国间的冲突是导致战争的一个根源;2)对殖民地人民的镇压会成为革命的根源,而革命将导致主要大国间的战争。因此,可以说世界人权法也反映了中国人民在西方强权下争取独立自由的呼声。中国人要懂得如何尊重也有用我们的鲜血写成的世界人权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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