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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殖何罪?

  

  《史记·货殖列传》是研究历史地理的重要文献,出于专业的需要,已经不知翻过几遍了。最近为了编写大学本科教材《中国通史》中秦汉部分,看了一些参考书,觉得对商人和商业的评价一般都有欠公允。在一些历史论著中,往往将“富商大贾”与豪强地主并列,或者称之为“工商奴隶主”,似乎比地主更反动;认为他们的富裕给社会带来了灾难,至少是农民贫穷的原因之一;而统治者对商人们的限制、迫害和掠夺,却被称颂为维护农民利益和巩固中央集权的必要措施。于是又仔细读了《货殖列传》,才深感太史公的卓越见识,不仅远在当时一般学者之上,也比当代某些史家高明。

  

  在秦朝和西汉前期,商人的社会地位是很低的。秦始皇时,商人必须编入市籍,而当时的法律规定,有市籍的商人及其子孙,与犯罪的官吏和赘婿一样,都在谪戍之列,即随时都可以被押往边疆服役或定居。秦朝被推翻后,秦始皇的苛政大多被废除了,但汉朝对商人的迫害非但一如既往,还有过之而无不及。汉高祖规定商人不得穿丝绸衣服,不得乘车,不得购买土地,还必须与奴婢一样,加倍交算赋钱( 主要人头税)。到汉武帝时,还恢复了秦朝的谪戍制度,将有市籍的商人及其子孙都列入征发对象。商人不但自己被入了另册,颇似文革中的“黑五类”,连子孙都因出身不好而不得翻身。对这样不公正的政策,当时很少有人提出批评,至少我们在《史记》、《汉书》等史书中尚未见到。相反,从皇帝至大臣,从政治家到学者,无一不是以农业为“本业”,商业是“末业”、“贱业”,从事商业的人自然就是贱民了,所以对他们怎么做也不过分。对商人的限制和迫害,都可以看成为“崇本抑末”的措施之一,因而推行之惟恐不及。在绝大多数人的头脑里,“本”和“末”是完全对立的,“崇本”只能以“抑末”为前提,“末”兴必定是以“本”衰为代价,似乎是无法两全的。例如西汉初的贾谊就提出:

  

  古之人曰:“一夫不耕,或受之饥;一女不织,或受之寒。”生之有时,而用之亡度,则物力必屈。古之治天下,至纤至悉也,故其畜积足恃。今背本而趋末,食者甚众,是天下之大残也;淫侈之俗,日日以长,是天下之大贼也。……生之者甚少而靡之者甚多,天下财产何得不蹙!……今殴民而归之农,皆著于本,使天下各食其力,末技游食之民转而缘南亩,则畜积足而人乐其所矣。(《汉书·食货志》)

  

  在他看来,只要不是直接从事农业生产的人,无论是商人还是手工业者,都与“游食之民”没有什么区别,都在助长“淫侈之俗”,是“大残”、“大贼”,只有将他们都赶回田里去才是办法。晁错的看法与贾谊相同,但把问题看得更加严重:

  

  今海内为一,土地人民之众不避汤、禹,加以亡天灾数年之水旱,而畜积未及者,何也?地有遗利,民有余力,生谷之土未尽出也,游食之民未归农也。民贫,则奸邪生。贫生于不足,不足生于不农,不农则不地著,不地著则离乡轻家,民如鸟兽,虽有高城深池,严刑重法,犹不能禁也。……而商人大者积贮倍息,小者坐列贩卖,操其奇赢,日游都市,乘上之急,所卖必倍。故其男不耕耘,女不蚕织,衣必文采,食必粱肉;亡农夫之苦,有仟伯之得,因其富厚,交通王侯,力过吏势,以利相倾;千里游敖,冠盖相望,乘坚策肥,履丝曳缟。此两人之所以兼并农人,农人所以流亡者也。今法律贱商人商人已富贵矣;尊农夫,农夫已贫贱矣。……方今之务,莫若使民务农而已矣。(同上)

  

  他把当时不能出现商汤、夏禹那样的太平盛世,归咎于“游食之民未归农”,而“游食之民”显然主要是指商人。晁错要将百姓束缚在土地上,还在于他认为一旦百姓离乡,就会像“鸟兽”一样难以禁止,对统治者构成威胁。

  

  贾谊、晁错等人强调农业的重要性,无疑是正确的,但把商人列为“食者”、“游食之民”却是错误的,把农村的兼并和农民的贫穷完全归咎于商人,而将商业的发达当成粮食储备不足的主要原因,更不符合实际;企图用全民皆农的办法达到增加粮食储备、改善农民生活状况的目的,自然不会有成功的可能。

  

  他们的这些看法来源于农业社会的传统观念,即“一夫不耕,或受之饥;一女不织,或受之寒”的古训。在生产力极其落后,每个人所生产的物资充其量只能养活自己的情况下,人人必须直接从事耕织,既不可能、也没有剩余物资可供流通或交换,当然就不需要、也不可能有职业商人的存在。由于这种观念根深蒂固,所以尽管西汉初年的农业生产水平已经能为商业的发展提供物质基础,商人和商业的存在完全有其必要,人们还习惯认为,不直接从事农业生产的人为不劳而获。

  

  实际上,不直接从事农业生产的并不仅仅是商人,皇室、贵族、官吏、儒生、军人、手工业者和一部分奴婢也都是靠农民供养的。但皇室和贵族是天生的统治者,官吏和儒生是“食于人”的劳心者,当然没有当劳力者的必要;军人和奴婢虽然不干农活,却是统治者和劳心者必不可少的;所以只有商人和手工业者被列为末业。但手工业毕竟有具体的产品,或者为国计民生所必需,或者是统治者不可或缺的奢侈品,所以手工业者的地位总比商人要高一些,倒霉的商人就只能当末业的代表,作“抑末”的牺牲品了。

  

  这种因职业划线的做法确是我们这个国度的悠久传统,躬逢文革之盛的人大概都还记得这样的话:“你们这些知识分子吃着我们贫下中农种的粮食,住着我们工人阶级盖的房子。”既没有生产粮食,又没有盖房的知识分子自然只能心悦诚服地戴上资产阶级的帽子,老老实实地接受改造了。但同样是知识分子,其境遇也因作用的不同而异,从事经济管理、工程技术和医药卫生者颇似古时的手工业者,因为再革命的领导人心里也明白,放卫星,发导弹,造大桥,建铁路还离不开那些知识分子,而自己的日常保健不能靠赤脚医生,得了病更得找医务界的“反动学术权威”。最惨的还是人文社会学科的知识分子,就像古时的商人,因为没有你工人照样做工,农民照样种田,地球照样转,还能减少粮票、布票的发放,紧缩城市户口。二十世纪六七十年代尚且如此,公元前二世纪的观念就不难理解了。

  

  商人另一个引起人们强烈不满的方面是他们的生活:你不耕不织,如果粗茶淡饭,布衣草鞋也就算了,偏偏“衣必文采,食必粱肉”,大商人还要“千里游敖,冠盖相望,乘坚策肥,履丝曳缟”,人民群众岂能答应?而且,穿什么式样和料子的衣服,吃什么标准的伙食,坐什么规格和牌号的车子,不是简单的经济问题,而是政治问题——级别和身分的标志。皇室、贵族的享受来自他们高贵的血统,靠的是上天的眷顾和祖宗的恩泽;官员们的享受是级别的规定和工作需要;商人们什么也不是,不少人出身低微,不少人斗大的字不识一箩,就是有钱,却能过着王侯般的生活,不仅儒生们望尘莫及,连中低级官员也自叹弗如,但心里总是酸溜溜的不是味儿,对限制他们的法律手段自然会衷心拥护,严格执行了。

  

  司马迁的观点却完全不同。《货殖列传》在列举了各地的特产后指出:

  

  故待农而食之,虞而出之,工而成之,商而通之,此宁有政教发征期会哉?人各任其能,竭其力,以得所欲。故物贱之征贵,贵之征贱,各劝其业,乐其事,若水之趋下,日夜无休时,不召而自来,不求而民出之。岂非道之所符,而自然之验邪?

  

  《周书》曰:“农不出则乏其食,工不出则乏其事,商不出则三宝绝,虞不出则财匮少。”财匮少则山泽不辟矣。此四者,民所衣食之原也。原大则饶,原小则鲜。上则富国,下则富家。贫富之道,莫之夺予,而巧者有余,拙者不足。

  

  这就是说,吃饭要靠农民,物资的开采要靠掌管山泽的部门,器具的制作要靠手工业,商品的流通要靠商人,这根本不需要法律手段和行政命令,而是要人人发挥自己的才能,尽各人的努力,以满足自己的需要。因而商品从价格低的地方流向价格高的地方,就像水往低处流一样,这是自然规律。司马迁将农业、手工业、商业和原料的来源(山泽的开发)视为人民生活的基础(原),认为只有这个基础壮大了,才能富国富家。在司马迁的眼中,商业、手工业和农业拥有同等的地位,并不存在本末之别。

  

  值得注意的是,司马迁的《周书》中的话,已不见于今天流传的《尚书》,可能是已经散佚了,但我很怀疑是被别有用心的儒生删去的。

  

  司马迁以大量的事例,雄辩地证明了商业的重要性,记载了一些著名大商人的业绩。如果我们不断章取义的话,就不得不承认,被司马迁所称道的商人、手工业主、畜牧主,他们获得巨大的财富是理所当然的。不妨看几个例子:

  

  蜀郡卓氏的先人是赵国人,因从事冶铁而致富。秦始皇灭赵国后,卓氏被强制迁移,身无余财,夫妻俩推着车,步行往安置地。当时其他被迁的人都用身边留下的一点钱财贿赂押送他们的官吏,以便找个近一些的地方,结果被安置在葭萌。只有卓氏说:“这里没有平原,又没有什么出产。我听说汶山脚下土地肥沃,出产大芋头,不会饿死人,百姓善于贩卖,容易做生意。”要求远迁该处。卓氏到达临邛后,很快发现了铁矿,大喜过望,立即就地冶炼铸造,产品遍销滇、蜀百姓。卓氏成为拥有上千家僮的巨富,生活的奢华足以与君主相比。

  

  卓氏不仅掌握了一整套冶铁技术,而且具有开拓精神,在被强制迁移,几乎一无所有的条件下,依然不求苟安,不畏艰险,宁愿到边远地区从事开发。他生产的铁器产品遍及滇蜀,对促进当地经济的发展作出了重大贡献。要是当时赵国的“迁虏”中多一些卓氏那样的人物,西南地区的开发一定会加快很多。可惜见于记载的仅有另一位程郑,他的经历与卓氏相似,他生产的铁器远销南越,因而积聚的财富与卓氏不相上下。

  

  或许有人会指责卓氏剥削了滇蜀百姓,要不他的巨大财富从何而来?但从滇蜀百姓乐意购买来看,他生产的铁器实在要比官方生产的那种“割草不痛”的农具(见《盐铁论·水旱》)更受欢迎,由此而增加的社会财富远比卓氏所得为大,卓氏就此致富又有什么不应该呢?也有人把卓氏拥有“僮千人”作为“工商奴隶主”或“剥削劳动人民”的典型。实际上,当时的官奴婢数量甚多,拥有“僮千人”或更多的贵族官僚也并非个别,要说存在奴隶的话也不是卓氏的创造。何况卓氏的“家僮”中肯定大部分是从事冶铁的,就其对社会进步的作用而言,总比仅仅为统治者的生活服务要积极些。即使就这些“家僮”个人而言,他们所受的剥削未必比官奴婢或刑徒更大,他们的生活状况也未必比其他雇工差。至于卓氏“田池射猎之乐”的生活,尽管“拟于人君”,却完全是自己掏钱,与公费消费不同,不会加重纳税人的负担。总不能要求卓氏赚了钱自己不花,全部上缴国库或用于慈善捐款吧!

  

  另一些商人和投资者的致富,是以对政治、经济形势的准确判断为基础的,是以敢为天下先、甘冒风险为前提的。如宣曲(关中某地) 任氏是仓库主管,秦朝灭亡时,豪杰们纷纷收罗金玉,只有任氏大量储藏粮食。以后楚汉在荥阳一带大战,农民无法耕种,米价涨到一石万钱,任氏大发其财,豪杰们到手的金玉都流到了他手中。其他富人相互摆阔,任氏生活节俭,将资产投入农牧业;别人买土地和牲畜时只拣便宜货,任氏只求质优,不怕多花钱;结果他家几代都保持着富足。汉武帝刚开拓疆土时,边疆地广人稀,桥姚立即投入大量人力物力,不久就获得马千匹、牛二千多头、羊万余只和数万石粮食。吴楚七国之乱爆发后,在长安的列侯、封君被征召从军,为了筹办行装,向人借贷。由于列侯的封邑都在关东,而吴楚等国在关东叛乱,成败未定,投资者怕收不回本息,不愿放款。只有无盐氏信心十足,拿出千金供借贷,年利定为十倍。果然,吴楚之乱仅三个月就平息,无盐氏一年之内获利十倍,一下子成为关中首富。

  

  一些历史书上将无盐氏作为高利贷的典型,既不符合实际,也有欠公允。当时已经专门有一批人从事借贷业务,被称为“子钱家”,大概是将本求利(以母钱赚子钱)的意思。但正常的借贷绝不会有如此高的利息,史料中也没有发现这样的例子。无盐氏进行的不是一般意义的借贷,而是风险投资,风险越大,利率自然越高。要是吴楚七国叛乱得逞,或者平叛战争持续多年,或者列侯的封邑遭受破坏,他很可能连本金都收不回。要是一点风险都没有,或风险很小,其他子钱家不会放弃赚钱的机会,就不会有人接受这样高的利率。如果没有准确的判断,没有冒险精神和必胜的信心,无盐氏也不敢投入如此大的资金。无盐氏固然赚了大钱,但国家获益更多,正是他的资金保证了列侯们及时从军,

  使部队能迅速集结行动。要是都像其他子钱家那样,“成败未决”的局面肯定会延长。就是对列侯们来说,尽管他们付出了高额利息,但由于封邑得到保全,也避免了更大的损失。所以无盐氏的致富完全是公私两利,并且称得上是爱国行为。

  

  说到爱国,肯定有人不会同意:“既然爱国,为什么不把钱捐了?至少可以不收利息。”无盐氏愿意捐钱或无息借贷当然更好,汉朝也不是没有这样的人,汉武帝时的卜式就曾不止一次向朝廷捐献巨款。但有了一个卜式就要求人人当卜式,却不顾当时连高利贷也没有人愿意放的事实,就太不切实际了。就是在今天,尽管有各种慷慨捐款的典型,但购买利率略高于储蓄的国库券还是政府所欢迎的,从为国家集资的意义上说,也称得上是爱国行为。

  

  况且我们不能忽略这样的事实,当无盐氏将千金交给借方时,并没有一个政府部门或保险公司为他作过任何风险担保,十倍的利息是毫无保障的。记得上海刚发行股票时,三十元钱一张的认购证随处可以买到,但因为绝大多数人不知道它的真正价值,开始时就无人问津。发行公告上说:摇不到号的认购证收入捐给福利院。这更使大家相信,这不过是变相募捐的把戏。但以后认购证的实际收益一般都在百倍以上,比无盐氏的利息还高十倍。相反,一些有强有力的后台和特殊背景的非法集资,只要有百分之二十的利息就会使人趋之若鹜,因为大家认为是毫无风险,旱涝保收的。以今律古,推己及人,我们不得不承认,无盐氏所冒的风险的价值远远不止十倍的收益,把这当成高利贷实在是冤哉枉也。

  

  齐地的刀间更是一位知人善任的商业奇才,他专门从奴隶中挑选人才,特别是那些被主人视为桀骜不驯却精明强干的奴隶,都加以收买,并委派他们去经营手工业和商业,获取利润。有的奴隶善于公关,用赚来的钱购置车马,结交地方官,就更能得到刀间的信用。刀间因而致富,拥有数千万资产。奴隶们在为刀间尽力的同时,自己也成为富人,所以都说“宁爵毋刀”(宁可不改变奴隶身份,不要平民享有的爵位,也不愿离开刀间)。仅从敢于并且善于在奴隶中发掘商业人才这一点,就可以看出刀间的见识和能力。正因为他能够通过扩大和延伸经营管理的方式,不是把奴隶当作简单的生产工具和劳动力,而是充分利用他们的智力和能力,才能获得高额收益。尽管他无法改变奴隶们的身份,也剥削了他们的劳动成果,但奴隶们得到了原来根本不敢企望的钱财和地位。

  

  司马迁还给我们提供了几个“各任其能,竭其力,以得所欲”的例子:

  

  农业并不是收益高的行业,但秦扬经营得当,富甲一州。盗墓是不光彩的勾当,田叔却由此起家。赌博是恶业,桓发因而致富。男子汉看不起做行商,雍县人乐成却发了财。贩油脂的人地位低下,而雍伯赚了千金。卖浆是小生意,张氏却获利千万。郅氏靠磨刀这样的薄技而享受豪华的筵席,浊氏干制作胃脯这类小事而拥有高车驷马,张里凭马医的本领而过上王侯般的生活。

  

  和卓氏等人一样,他们“皆非有爵邑奉禄弄法犯奸而富”,而是靠自己的能力和“诚壹”(信誉和敬业精神)获得成功。所以太史公将他们称为“贤人”,记录他们的事迹,“令后世得以观择焉”。司马迁对货殖的热情讴歌在当时并没有产生什么反响。就在元狩四年(前一一九年),汉武帝颁布了“算缗”和“告缗”令,对商人实行全面管制和搜括,所谓“算缗”,就是对商人和手工业者的营业、财产课以高额税收,不主动申报的或申报不实的罚戍边一年,财产没收。又重申商人不得占有土地,违者没收。为了鼓励检举揭发,规定将被检举者所没收财产的一半作为对检举者的奖励,这就是“告缗”。六年,武帝任命杨可主管全国的“告缗”,并将反对此举的右内史( 首都特区长官)义纵以“废格沮事”(抵制破坏法令实施)的罪名公开处死。从此,告缗之风遍及全国,到元鼎二年(前一一五年)就取得辉煌战果:由于发动充分,检举揭发者积极性高,使朝廷没收了成亿财物、成万的奴婢;各县没收的田多者数百顷,少者百余顷,住宅以数以百计;中产以上大多破产;而国库却一下子充实了。

  

  元狩五年(前一一八年),汉武帝下令实行盐铁专卖,各地的盐铁产业由官府经营,私自铸铁、煮盐者处斩左脚趾的刑罚,并没收产品。这一建议是由大司农颜异提出的,而具体操作的是他的下属大农丞东郭咸阳和孔仅、侍中桑弘羊,东郭和孔本人都是大盐铁出身,而桑则是洛阳商人的儿子,让他们来对付商人,可谓“以毒攻毒”,商人们只能乖乖服从。不过那位东郭先生和孔先生大概不会有如此高的觉悟,想来也是迫于形势的选择。

  

  于是东郭和孔被派往全国各地去落实措施,设置了数十个专卖机构——盐官和铁官,选用饶有资产又内行的人为主管官员。国家垄断盐铁的结果,是夺取了商人的丰厚利润。

  

  元封元年(前一一○年),汉武帝又在全国推行均输、平准法,进一步控制流通领域,即在各地设置专职官员,负责收购物资,根据路途远近和运输状况进行调剂,在京师设立“平准”机构,以各地输入的物品及官方制造的产品为本钱,进行交换和买卖,以平抑物价。由于官方行政机构拥有的渠道远比民间商人畅通,资产远比一般商人丰厚,商人自然无法与之竞争,朝廷大获其利,据说百姓的负担也没有增加。不过朝廷的主要财源,显然还是直接从商人和手工业主那里没收来的。

  

  各地的盐铁、均输、平准官十之八九是原来的商人,按理说是驾轻就熟,但一旦成了官员或官商,就出现了新弊病。例如铁官们为了完成生产指标,纷纷生产“大器”,而百姓日常需要的器具却供应不足。偷工减料使产品质量低劣,以致农具“割草不痛”,连草也割不断。本来应该在物价低时收购,贵时抛出,可是官商们常常反其道而行之,目的何在则因史料中未见记载,只能靠猜测了。至于这样的统购统销,官商垄断,私商普遍破产会造成什么社会效果,我们倒是不难想象的。

  

  有的史学家赞扬汉武帝的政策是加强了中央集权,打击了不法商人,抑制了土地兼并。实际上,真正能“专山泽之饶”的不是商人,而是像宠臣邓通(汉文帝赐以铜山铸钱)、吴王刘濞(占有封国中的铜铁矿、盐场)这样的贵族官僚。商人占有的矿山、盐场不是出钱购买的,就是完全靠自己开发的,从来不可能无偿使用。从西汉初就存在的对中央集权的威胁,从来就不是来自商人或手工业者,因为即使只考虑自己的产业,商人们也不会赞成分裂割据。商人中当然会有不法之徒,但全国中等以上的商人个个“不法”,这“不法”的含义就不言自明了。土地兼并也不是商人的专利,贵族、官僚、宦官、豪强地主无不兼并,并且多数是依仗权势掠夺,不像商人那样出钱购买。

  

  使商人热衷于购买土地的主要原因,正是当时的法律和社会习俗对商人的歧视、限制。商人要改变自己低贱的社会地位,唯一的途径就是成为土地的拥有者,由“末业”转入“本业”,如司马迁所谓“以末致财,以本守之”。其实,商人以资本购买土地的最大危害,并不在于加剧土地兼并,而是减少了商业资本,影响了商业的发展。直到明清时代,成功的商人也还要把大量资产用于捐官、买地、建住宅、造花园、为子弟求学、养清客、藏书画,或者挥霍浪费,却很少用于扩大投资。

  

  历史的发展是不能假设的,所以没有必要设想,要是司马迁的观点得到社会的认同,两千年来中国的商人和商业会起多么大的作用。倒是要认真思考一下,为什么司马迁的见解不能引起共鸣?为什么两千年前打击商人的运动我们会不感到陌生?货殖何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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