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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昌华:唐代乡长与实体乡政府有还是没有?

  

   自上世纪八十年代起,一股否定唐代有乡长(正)与实体乡级行政之设的思潮在海峡两岸学术界漫延开来。台湾政治大学历史系教授张哲郎在《乡遂遗轨—村社的结构》中称,唐代的乡制事实上已经名存实亡。[1](P200) 中国历史博物馆原副馆长孔祥星则在《唐代的里正—敦煌吐鲁番文书的研究》一文中称,乡在唐代只是名义上的基层组织,实际上并不存在这样一级基层政权,只有里才是名副其实的基层政权机构,在基层行政中起重要作用。[2] 唐长孺先生在《唐西州诸乡户口帐试析》一文中也讲:“唐代籍帐都是以乡为单位,但乡却不置主管租庸调力役的乡官,这些职务分属所管五个里的里正。”[3] (P166) 清华大学张国刚在其教育部人文社科基地重点项目论文《唐代乡村基层组织及其演变》中,也是认为“在唐代乡、里机构中,并没有‘乡’长官,里正是乡的实际负责人”;唐代“虽然乡政府是实体运作,但是乡长却是虚位,主持五百家乡政的却是其下一级、掌管一百家的里的负责人—里正。五里正共管乡务,里正因而就成了实际上的乡官。这是唐代乡级行政的……一个特点。”[4]此外,与唐长孺一起,同是武汉大学教授的陈国灿在《唐五代敦煌县乡里制的演变》一文也称:“唐前期,乡的事务由5个里共同负责办理”。 [5]

   唐代到底有还是没有乡长(或者称作乡正、乡头等。唐代诗僧王梵志称当时乡政权的头目曰乡头)?[6] (P129) 当时到底有还是没有实体乡级政权机构之设?根据本人的长期考察,这二者在唐代都有。无论是唐朝当代人的历史记载中,当时的官方文告中,当时人的文章与诗歌中,还是出土文献中,都有明确记载。下面,我们就拟一、列举唐代当时各种文献中关于乡长(乡正)与乡政府(乡司)的明确记载;二、考察唐代乡版图、乡政权机构构成及其它们的功能;三、分析上世纪八十年代以来唐代乡级政权机构中无乡正说产生的主客观原因。

  

   一、唐代文献中明确记载当时有乡长之设举要

   搞历史的都知道,史实才是历史研究的上帝。近十几年来,笔者搜集到了唐代有乡长之设的当时明确文献记载十几条,今列举如下。

   唐朝担任过宰相的史学家杜佑在《通典》卷三十三《职官十五·乡官》中讲,唐代当时“乡置耆老一人,以耆年平谨者,县补之,亦曰父老。”[7] (P924) 实际上不仅如此。已故知名唐史专家赵吕甫先生曾指出,“从此父老、耆老、耆寿、乡正、乡长诸名常交互使用,讫于唐末。唐朝官府文书也有使用乡主、老人的。”[8]甚是。这里另外需要补充的是,如本人文章中一开始所提及的,唐代当时也有称耆老为“乡头”者。

   杜佑的以上记述不诬,有众多当时的历史记载可以给予证明。其中有当时官方发布的正式文告,有当时政府高级官员的文章,有当时诗人的诗作,有出土的唐代墓志铭,有当时的石刻文字资料等,共十余处。总之,它们也都明确记载了唐代有乡行政主官之设。

   《全唐文》卷三十九玄宗《加应道尊号大赦文》:“其京城父老宜各赐物十段,七十以上仍版授县令,其妻版授县君;六十以上版授本县丞。”[9]

   唐武宗李炎会昌三年(843年),杜佑之孙杜牧时任黄州刺史,其在《祭城隍神祈雨文第二文》中讲,黄州地界“乡正村长,强为之名,豪者尸之,得纵强取。三万户多五百人,刺史知之,亦悉除去。”[10]

   著名唐代诗僧王梵志有两首关于当时有乡头之设的诗。分别是《当乡何所贵?》和《村头语户主》。

   王梵志在《当乡何所贵?》诗中写道:“当乡何所贵?不过五里官。县局南衙点,食并众厨飧。文簿乡头执,余者配杂看。差科取高户,赋役数千般。处分须平等,并檑出时难。职任无禄料,专仰笔头钻。管户无五百,雷同一概看。愚者守直坐,黠者汲汲看。”[6] (P129)

   其在《村头语户主》诗则曰:“村头语户主,乡头无处得。在县用钱多,从吾相便贷。我命自贫穷,独办不可得。合村看我面,此度必须得。候衙空手去,定是搦你勒。”[6] (P130)

   《唐代墓志汇编续集》中载有《乡正马君墓志》。其中记载,这位名叫马恽的唐代乡正于上元二年(675)去世,享年77岁。[11] (P226)

   敦煌吐鲁番文书等文物乃唐长孺先生为代表的唐代乡级行政虚置说的“根据”所在。或者说,是他们历史世界的“上帝”。但其中,也有多处明确记载了当时有乡长(耆寿、父老等)存在。

   敦煌发现的《唐永泰年间(765-766)河西巡抚使判集》中有语曰:“地子勾征,俱非杂税。妄求蠲免,在法无文。……牒到,请使君审与耆寿商量,稳便处置。合放任放,须征任征”;“沙州地税,耆寿诉称不济,军州请加四升。艰难之时,仓廪虚竭,耆寿计料,雅合权宜。亩别税四升,计亦不损百姓。兼之官吏,各据田苗,立限征收,并须戮力。”[12] (P182)

   开元廿一年(733)《西州蒲昌县九等(户籍)定簿》:“蒲昌县  当县定户  右奉处分:今年定户,进降须平,乡父老等通状过者。但蒲昌小县,百姓不多,明府对乡、城父老等,定户并无屈滞,人无怨词,皆得均平。谨录状上。”[13] (P224)

   S.1366号《油面破用历》为唐朝归义军中后期帐历,在其的63至64行有“十乡老麨二斗、油一升”的记载。莫高窟第98窟题记中有“知慈惠乡官”王弘飞,“知沙(洪)池乡官”王富延。[14] (P35) 此外,莫高窟第5窟供养人题记中有“知洪池将务”杜彦思。[14] (P3)据研究,知将务“是管乡军务的官员。”[5]

   另有紧随唐之后的后晋、北宋,以及元代关于唐代乡长的材料数条,史学价值也高,在此也不妨录之。

   稍后朝代官方修史与编纂大型类书,大都是依据的前代所存文献,尤其是在具体的行政体制安排上。后晋刘昫等的《旧唐书·舆服志》中记载:“诸州县佐史、乡正、里正……并介帻、绛衣、平巾帻、绯褶、大口裤、紫附褠。”[15] (P235) 北宋太平兴国初年官方编著的《太平广记》卷三三三《黎阳客》中记述,开元时的黎阳县令曾“暗令乡正,具薪数万束,积于垣侧。”

   北宋史学家范祖禹如下近年里因进入了高考试卷在大陆很火的话:北宋“收乡长、镇将之权悉归于县”, [16] 也很能说明问题。它表明了,宋的前代一直有乡长之设,并且乡长的权力很大。

   另外,元代辛文房的《唐才子传》中,也多有唐人旧说保存。该书在其中的卷九里记杜荀鹤是杜牧的“微子”(私生子),“牧会昌末自齐安移守秋浦时,妾有妊,出嫁长林乡正杜筠,生荀鹤。”

   王梵志《当乡何所贵?》诗里“文簿乡头执”一句中的“乡头”,张国刚文中讲是指的里正,“是里正们在主持乡务”。 本人认为非也!另外,前引唐长孺先生的话:“乡却不置主管租庸调力役的乡官,这些职务分属所管五个里的里正。”此论也有误!对之,还是应该后退到赵吕甫先生那里去。由此,笔者想到的是,此处的“新观点”不符合历史实际,与极左时代所竭力追求的一些“新生事物”,极其相似。

   赵吕甫先生在其1989年的文章中指出:“‘文簿乡头执,余者配杂看。’乡头即乡长的俗称,其日常职责为保管处理各种籍帐狀牒,而许多具体事务的经办则有赖于‘杂’。杂是‘杂任’的省作,亦即受乡司差遣的免课役人员的统称”;“吐鲁番出土十六件‘乡户口帐’,唐长孺先生已作了精密地考释……这里只想提出一点说明,《文书》(即《吐鲁番出土文书》)册四页二一四高昌县‘某乡户口帐’:

   合当乡新旧【(下略)】户口新旧、老小、良贱、见输、白丁,并皆依实,后若漏妄,连署之人依法罪。谨牒。

   贞观十八年三月日里正阴曹曹牒

   里正李【里】

   于此可见诸里正联名签署上呈的‘乡户口帐’实系各里‘里户口帐’的汇集,诸里正自应承担法律责任,与联名申报其它籍帐的精神和用意全同……敦煌、吐鲁番发现了多件‘差科簿’,其中可以确认为乡级者有五件。簿文首位残泐,业已莫由肯定是否为各乡诸里正联名签署的,但从每件中一幅纸张的行数和缮写格式高低不齐来看,(日本学者池田温讲)‘不能认为是由县衙统一抄写的,宁可理解为在各乡的差科簿中,有各个乡加入自己独立性的部份存在吧’。池田温先生的这个怀疑很有道理。笔者认为形成差科簿书写行款格式之所以不很整齐划一的根本原因,还在于它们本系各个乡司自行指派人手分头抄写之所致”;“一件乡司牒文由九个里正联名签署,表明他们原属此项任务的直接承办人,应负一定法律责任,也必然具有参加乡司料理其事并申报上级的职责。这类牒狀的书写格式为开端明著‘某某乡’,‘结尾有通当乡云云’,末附诸里正签名,它显示出里正是乡司工作协同办理的骨干”;“总之,唐代乡一级政权机构的帐籍都是在乡长官直接监督下由一批杂任、里正协同斟酌编成的,‘文簿乡头执,余者配杂看。’正揭示了这一真实情况。”[8] 赵氏以上所论皆是。

   总之,本人在此想着重指出的是:1、唐人已经有如此多关于当时乡长的明确记载了,必须引起我国唐史学术界的高度重视;2、与之密切关联,我们必须有一个清楚的认识,即唐代当代人对自己时代制度的有关记载,相比较而言是最可信的。而出土文物,如果不是具体事物的直接的文字记载与说明的话,就像北京大学知名古代环境考古学教授莫多闻2014年3月25日在山东泰安一个有关学术会议上所言,在很大程度上是靠“猜”,而猜,往往会“猜”偏、甚至会“猜”错。

  

   二、唐代乡政权的构成性状与功能

   有乡长(正)在必然就有乡级官员的衙门在。其在唐代称作乡司。在此,拟进一步考察唐代乡的版图大小、乡政权机构的构成,以及它们的功能,以给我们的以上乡长考察提供更广阔的实物支撑。

   历史后例是理解以前历史的钥匙。乡镇是我国目前政权行使管辖与治理的基础所在,因此在全国版图上明确划出了乡镇它们的所在。到1995年底全国共有乡镇47034个,其中乡29502个,镇17532个。[17] (P149) 唐朝也一样。唐天宝元年“天下郡府三百六十二,县一千五百二十八,乡一万六千八百二十九。户部进帐,今年管户八百五十二万五千七百六十三,口四千八百九十万九千八百”;天宝十三载,“管郡总三百二十一,县一千五百三十八,乡一万六千八百二十九。户九百六十一万九千二百五十四……口五千二百八十八万四百八十八”。 [15] (P33-34) 在这里,每乡的平均户数是五到六百,这与《通典》卷三《食货志·乡党》中所引大唐令中“以百户为里,五里为乡”的记载大体一致。

   但是,并不是每个乡都是如此。而是有的乡的规模相当大,所拥有的里数甚至多出一倍。如《大谷文书》一二二七号:

   “廿九年十二月

   里正贾思义  孙鼠居  张【里正薛弛奴  阚孝迁  【里正贾思?  韩思忠  【”。

一件乡的牒文有九名里正联名签署,表明他们属于一个乡管辖。一乡有九位里正,

则这非常不利于以上所提及张文中的“五里正共管乡务”的“轮流执政”设想。

   另外,以下的一些事实也会对该设想构成挑战。亦即,与汉代等前代一样,唐代的地方与基层行政设置中,具有非常大的不规则性。这样的不规则设计是最高统治者们的有意为之。

   如赵吕甫先生以前所言,考察县的等级高低与所领乡数多少之间的关系,对于理解乡行政在一个县区的权力地位会有裨益。通观敦煌发现的《地志》残卷,上等县领乡最多者有长安县,领有79乡,最少者有白池县,仅领2乡。中等县最多者有神山县,领12乡,少者有纯化县,也是只领2乡。下等县最多者有武林县,领5乡,少者有皇化等31县,它们仅领1乡。则这与出土西汉时期文献《尹湾汉简·东海郡吏员簿》中所反映的情况一样。西汉时期也是有的县等级高,所领的乡数多,最多者海西县达14乡;有的县等级低,所领的乡数就少,最少的建陵等9个县级单位各只领有1乡。[18] (P79-84)

   根据《元和郡县志》残存的开元间乡数、户数的诸县来看,乡与里之间也不尽是一和五的关系。比如上等县太原县领40乡,21656户,平均每乡约541户。但中等县鄯阳县领18乡,5658户,平均每乡约314户;平夷县领4乡,1571户,平均每乡约367户;下等县兴唐县领4乡,1472户,平均乡约388户;下等县飞狐县领3乡,992户,平均每乡约330户。

   前面所引用赵吕甫先生的话语中有“乡司”一语。乡司就是乡政府,大概类似于现在的乡镇“人民政府”。

   与“乡头”一样,“乡司”,这也是唐代人用语。吐鲁番文书中有 “右智灯叔侄等先蒙尚书赐造,令将鲍壁渠地迴入玉关乡赵黑子绝户地永为口分,承料役次。先请之时,亦令乡司寻问实虚,两重判命。其赵黑子地在涧渠下尾卤碱 荒渐,总佃种不堪”之语;[13] (P428) 另有“太平乡主者,得里正杜定护等牒称:奉处分令百姓各贮一二年粮,并令乡司检量封署,然后官府亲自检行者下乡。令准数速贮封署讫上,仍遣玄政巡检者。今以下乡,宜准状符奉行”之语。[19] (P392)

   关于乡司的构成。

   《通典》卷三中云:“贞观九年,每乡置长一人,佐二人”。但其中又讲了“至十五年省。”但赵吕甫先生认为并未真省:“据《通典》,乡长下置‘佐二人’,乡长和两名佐应是构成乡政权的主要成员。单凭乡长、佐三人还难以处理丛杂猥琐的政务,尚须配备一些足以襄理庻务的属员,始能使日常行政工作不致出现积压、延宕、贻误诸弊端。”[8] 当是。

   就像人讲现在中国是历史中国的发展一样,唐朝中国也应该是唐以前中国的发展。本文以上提及的西汉时期出土文献《尹湾汉简·东海郡吏员簿》中,就有关于“乡佐”的记载。人数不少,比如当时下邳县有乡佐9人。位次排在“官佐”之后、“亭长”之前,属于县的吏员。笔者认为,唐代各个乡的“佐”,与之相类。

   另外,赵吕甫文中讲“里正既熟悉本‘里’的民情,编造籍帐又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因而乡司便不能不提举他们参与处理事务”。在这里,赵似乎还只是拿里正作当时乡政府的编外人员看的。但据《通典》卷三《食货志·乡党》所引大唐令“诸里正,县司选勋官六品以下白丁清平强幹者充。其次为坊正。若当里无人,听於比邻里简用。其村正取白丁充,无人处,里正等并通取十八以上中男、残疾等充”之语看去,唐代的里正似应不是乡政府的编外人员,而就是其正式成员。从其中的“听於比邻里简用”、“充”等语看来,他们当是些与当代“合同制身份国家干部”相类似的东西。虽工作于里的基层,但据点在上面的乡里。大概,唐代里正类似于我们身边前些年管若干村子的公社下面的管理区书记或管理区主任。

   从最高统治者们赋予了乡以甚多管辖与治理功能上看,唐朝乡级行政虚置说也不多道理。

   大体上看,唐最高统治者主要赋予了乡行政以下六大功能:1、承接与传达贯彻上级文件;2、制定乡级“法规”;3、制作乡级籍帐与乡“年度经济报表”;4、均田分田;5、摊派租庸调;6、落实戍边与轮番兵役之事。

   依据唐朝人的有关记述看来,唐代与目前我们的行政运行实际基本一样。他们传达贯彻上级文件,也是只到乡这一级。换句话说,乡政府是他们政治文件上承下达的节点。

   白居易《钱塘湖石记》中记曰:“若岁旱,百姓请水,需令经州陈状,刺史自便押帖,所由即日与水。若待状入司,符下县,县帖乡,乡差所由,动经旬日,虽得水,而旱田苗无所及也。”[20] (P3668) 圆仁《入唐求法巡礼行记》中也有“县帖青宁乡”的文书。[21] (P65)

   “帖”又称文帖,与符意相近,州县下到乡的文件也有称为符者,比如有我们前面的吐鲁番出土文书引文“太平乡主者……今以下乡,宜准状符奉行。”此外还有《唐永淳元年(682年)西州高昌县下太平乡符为百姓按户等贮粮事》、《唐永淳元年(682年)西州高昌县下某乡符为差人送油纳仓事》等。[22]

   另外,吐鲁番出土的《武周长安三年(703年)三月敦煌县录事董文彻牒》,朱押“敦煌县之印”,是一“劝课百姓营田”的牒(公文)。全文35行。其中也明确讲到了,该文件下达到乡:

   “……

   17 准牒下乡,及榜示村

   18 坊,使家家知委。每季

   19 点检,有不如法者,随犯科

   20 决。    咨译白

   ……

   26 下十一乡,件状如前,今以状下乡,宜准

   27 状。符到奉行。

   长安三年三月二日”。 [23] (P107,大谷文书2836号)

   地方与基层行政机关制定落实上级的具体规定,亦即逐级颁发“红头文件”,这种传统开始于秦汉专制王朝。湖北云梦出土的睡虎地秦墓竹简《语书》是秦南郡守腾发布的指令文书,告知其管辖内的各县、道啬夫要遵纪守法,其中有“故腾为是而修法律令、田令及为间私方而下之,令吏明布,令吏民皆明智(知)之,毋巨(歫)于罪”之句。有学者据此认为秦代地方官有“可以因时因地制宜,补充颁布一些律令”的权力。[24] (P53) 甚是。《汉书》黄霸传、冯立传、薛宣传中也有他们到任为地方官后制定地方性法规“条教”的记载。

   唐代,乡基层政权也可以因地制宜制定具体的规定。《唐律疏议》:田令规定均田户的永业田课植桑五十株以上,榆枣各十株以上,“土地不宜者,任依乡法。”[25]《通典》卷二《食货二》:“其给口分田者,易田则倍给。”杜佑的自注是:“宽乡三易以上者,仍依乡法易给。”

   在吐鲁番出土的契约中,也有一些关于乡法的记载:“准乡法和立契约”, [26] (P526) “月别依乡法酬生利”, [19] (P422) “月别依乡法酬生利入史”。 [19] (P453)

   尤其是唐代的法律中都有规定,乡级行政可以制定自己的具体规定“乡法”,由此,笔者想到的是,“唐代的乡制事实上已经名存实亡”,实是不经之论。

   唐代乡的籍帐实物现留下存世的甚多,吐鲁番出土的有《唐开元十九年(731年)西州柳中县高宁乡籍》,[27] (P403)《唐西州高昌县宁昌乡、义威等诸乡名籍》,[27] (P453)《唐永徽二年(651年)后某乡户口帐(草)》,[26] (P112)《唐某乡户口帐》,[26] (P117)《唐某乡户口帐一》,[26] (P354)《唐西州某乡户口帐》(哈拉和卓一号墓出土)、《唐贞观某年某乡老小寡户计数帐(草)》、《唐西州高昌县顺义乡户别计数帐》、《唐西州某乡户口帐(草)》、《唐西州某乡户口帐》(阿斯塔那一零三号墓出土)、《唐西州高昌县宁戎乡户口帐一》、《唐西州高昌县宁戎乡户口帐二》,[28]《武周西州天山县南平乡户籍残卷》、《唐神龙三年(707年)高昌县崇化乡点籍样》,[22] 《唐〔开元年间〕西州高昌县顺义乡籍》和《唐〔开元年间?〕西州柳中县高宁乡籍》等。[13] (P109-111) 敦煌发现的有武周、玄宗之际敦煌县龙勒、效谷、平康、慈惠、悬泉、莫高等乡户籍6件。[29] (P33-39)

   由乡制定的“年度经济报表”累积而成的县及其以上级别专项经济统计文件的保存下来,更能证明当时乡政府所具有的籍帐与经济社会管理功能来。吐鲁番出土的《武周圣历二年后(699年)敦煌县乡营麦豆亩数计会帐》如下:

   “1 四百八十六顷八亩

   2 皇六十五顷卅一亩(六十顷麦) 高五十五顷卅八亩

   3勒卅顷卅五亩  神一十六顷  平六十一顷亩(六十顷九十亩麦)

   4 池一十五顷五十四亩  玉廿二顷卅三亩

   5 效五十三顷六亩(五十二顷三亩麦) 闰五十五顷二亩

   6 泉五十三顷廿亩(五十二顷麦)  惠五十八顷七十九亩(五十七五十六亩麦)

   7 四百七十七顷廿一亩麦

   8 八顷八十八亩豆

   9 豆:皇五顷卅一亩  平十亩豆  效一顷三亩豆

   10 泉一顷廿亩  惠一顷廿三亩豆”。 [23] (P109,大谷文书2839b号)

   其中的“皇”“ 高”“ 勒”“ 神”“ 平”“ 池”“ 玉”“ 效”“ 闰”“ 泉”“ 惠”等11字,日本学者池田温进行过考订,是当时敦煌县所领敦煌乡、莫高乡、龙勒乡、神沙乡、平康乡、洪池乡、玉关乡、效谷乡、洪润乡、悬泉乡、慈惠乡等11乡的省称。[13] (P195)

   另有敦煌洞窟发现的《唐天宝九载(750年)八至九月敦煌郡仓纳谷牒》长卷共16件,其第一件为八月廿七日史杨元晖牒文,是敦煌县的“上报材料”,也是由乡帐累积而成。其文如下:

   “1 敦煌县     状上

   2 合今载应纳种子粟一万二千二百八十五硕九十三升

   3 洪池乡  七百一十六硕一斗一升六合九勺

   4 玉关乡  一千四十一硕四斗二升九合八勺

   5 效谷乡  九百九硕四斗二升八合八勺

   6 洪润乡  一千三百四十二硕九斗五升七合

   7 悬泉乡  一千五百一顷六斗九升六合

   8 慈惠乡  一千七硕六斗七升

   9从化乡  三百六十五硕二斗一升

   10 敦煌乡  九百二硕八斗二合四勺

   11 莫高乡  八百七硕五斗三升九合

   12 龙勒乡  六百二十七硕九斗七升

   13 神沙乡  九百二十一硕九升五斗一勺

   14 平康乡  一千一百四十七硕三斗四升五合

   15 寿昌乡  九百九十四硕六斗七升

   16 牒件  状如前谨牒

   17       天宝九载八月廿七日史 杨元晖牒

18                       录事 薛有明

   19                 宣德郎行尉  程盐械”。 [13] (P328)

   《新唐书·食货志》:“凡里有手实,岁终具民之年与地阔狭为乡帐,乡成于县,县成于州”, [30] (P147) 此件史料与之最合。

   关于乡政府的负责均田授田之事,由于本文前已引了吐鲁番文书中“令乡司寻问实虚,两重判命”的一段史料,在此就不多展开。这里仅提及,在池田温的同书同页,另收有如下的一件文书:

   “敦煌乡百姓张祗三等   状

   僧词荣等北府鲍壁渠上口地六十亩  右祗等  司空准  敕,矜判入乡管,未请

   地水……”。[13] (P428) 民户张祗三申请将某寺农田配予营艺,经军司批示“判入乡管”,也就是拨属当乡田籍帐下,配给民户耕种,如赵吕甫先生所指出的,“是乡司具有接管寺院赐田的权利。”[8]

   唐代的赋役主要是租庸调。但也还有其它。就像前引敦煌文书《河西巡抚使判集》史料中所讲的,当地官员有权额外多加地税等杂税。对之的征收,乡头居于关键,前引王梵志诗中也已讲得很具体了。在此,再举唐代文献以证之。《唐律疏议》卷十一:“其借使人功,计庸一日绢三尺。人有强弱,力役不同,若年十六以上,六十九以下,犯罪徒役,其身庸依丁例;其十五以下,七十以上及废疾,既不任徒役,庸力合减正丁,宜准当乡庸作之价。”

   与时下征兵时乡镇政府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一样,唐代乡政府也是“为国聚兵”的关键所在。唐代折冲府式的府兵制与前代府兵制不一样,凡被拣点充当府兵的,平日务农,农隙教练,征发时自备兵器资粮,分番轮流宿卫京师,防守边境。当时具体落实府兵“番上”或防守边境到人一事的,也主要是乡政府。吐鲁番出土文书中有有关的符文3件,内容为龙朔三年(663年)高昌县府分别通知武城、宁成、宁昌3乡乡政权勘查侯  隆、侯子隆等赴烽上番事。其中有“今以状下乡,宜准状,符到奉行”,“又问乡得里正王守护【”,“武城乡主者件状【,右准式符”等语。[19] (P193-198)

   另外还有一件的主要内容如下:“高昌县  孙海藏患疯痫及冷漏状当残疾  太平乡主者,得上件人辞称:先患疯痫,坐底漏。昨为差波斯道行,行至蒲昌,数发动。检验不堪将行,蒙营司放留,牒送柳中县安养,并给公验。……侍郎依请,县宜准状者,又责保乡,勒……”。[19] (P394) 孙海藏因罹险症,行动失常,不能履行兵役,高昌县府特降符命令太平乡行政检查属实无欺后,允许孙取保疗养,则必定,孙开始“为差波斯”时,太平乡也是与闻了的。

  

   三、唐代乡政权虚置说坐大原因分析及有关的话语

   由以上内容我们已经看到,唐代的 “乡头”不但有,而且权力甚大;唐代的乡级政权不但未名存实亡,而且乡行政还非常“给力”,用现在流行话语讲来的话。想想看,在中国秦以来的专制乡里制基层行政历史链中,唐朝怎么就一下脱轨了呢?从逻辑上讲来的话,这也应该是不可思议的事情。

   毋庸讳言,前述唐代乡级政权虚置说与无乡长说的坐大,与出土了一批里籍,而这些里籍上未直接表明乡有关。但不要忘了,历史研究不能是以斑为豹,不能只看树木忘了森林、抓了芝麻漏了西瓜。在这里,森林与西瓜,就是我们前面文章中所引用的诸多唐人记述:包括他们的史著、文章、诗作与当时的政治与法律文件等。

   在此尤其要警惕的是如本文前已简单提及的,我们民族中正确的好的东西要保守的观念并不强。我们不像英国人那样,懂得爱惜“老字号”,懂得保守正确的或有真正价值的东西,却有一种病态的追新心理,所谓的“苟日新日日新又日新”(《大学》中语)是也。就一学说而言,新的就正确就有价值,那不一定,新的有可能是“萨斯”。北京大学张维迎教授最近指出,“搞学术研究的人喜欢读最新的文献,隐含的假设是:科学总是往前走的,今天的理论比昨天的理论更正确。其实这不对,科学也可能倒退。举个例子,日心说不是哥白尼最早提出的。公元前200多年,古希腊的天文学家阿里斯塔克就提出日心说,认为地球围绕太阳作圆周运动,但他的理论不被人接受。托勒密的地心说长期统治人们的思想,直到哥白尼1543年发表《天体运行论》,日心说才被接受。经济学也是这样。凯恩斯理论出现在亚当·斯密理论160多年后,难道就比亚当·斯密理论正确吗?不一定。1930年代,经济学界关于社会主义计划经济的争论中,大部分新古典经济学家站在支持计划经济的一边,只有奥地利学派坚决反对计划经济。最后,到1990年苏东计划经济彻底崩溃,才证明了他们正确。不过,人类为此付出了惨重的代价。”[31] 恕本人直言,我国历史研究中的唐代乡政权虚置说坐大,情况就与西方中世纪的托勒密地心说长期统治人们的思想,以及与西方1930年代以来的凯恩斯理论当势走红,非常相似。

   就前述张国刚教授写于近年的文章而言,其的竭力否定唐代有乡长存在,是否与他越来越“成熟”的秦代以来我国专制历史也是国粹的思想有关呢?

   张国刚该文章中的摘要中有“居民社区自治组织”等语,与其2013年所讲的如下话语在主旨上是一脉相承的:“这一年多来,我一直在给学生开《资治通鉴》导读课,获得很好的评价,此外也给一些部长和企业家讲过这方面的内容,反馈也不错……我们肯定西方的科技成就,肯定中东南亚的宗教成就,却对中国几千年来的治国成就嗤之以鼻,这是五四以来一个认识上的误区……上次我在香港参加一个学术会议,汪荣祖先生在发言中谈到辛亥革命,他说17世纪是英国革命,18世纪是法国革命,19世纪是美国革命,20世纪是俄国的十月革命,因为这些革命更换了政权,也更换了制度。英法资产阶级革命的结果是土地买卖的合法化,打破世袭,社会身份可以流动,为资本主义的发展开辟了道路。中国历史上春秋战国时期从封建制到郡县制的变革就有这样的类似特征,其中最重大的变革是土地的买卖,废除封建体制,废除世袭,通过奖励耕战等多种方式来改变社会身份;发展到宋明两代,在科举制度下宰相大部分都是平民出身”;“我的看法是,西方16世纪以来所追求的破除封建等级制、促进社会身份流动的近代化路径,中国在农业社会时代就在某种程度上经历过了……在一次关于中国文化软实力的讨论会上,我说文化软实力不是靠卖茶叶或中餐就能建立起来的,而是对于中国道路的正当性能够为国内乃至全世界的人民所理解和认可。我认为,现实中国是历史中国的一个发展,中国道路应当是中国历史发展的一种延续与创新。但是,近代以来我们对传统抛弃太多了。有人说中国是世界上否定自己历史最严重的一个民族,并不为过。”[32] 要之,1、如果我们是一种独一无二的需要多加抛弃的传统的话,对之多抛弃一点的话,应不应该?2、张教授这里专讲举国拉平与人们的身份平等之事,为什么不提秦代以来的君主个人极端专制独裁与极端中央集权呢?在西方,是废了封建制之后由社会选举产生政府,人民做主,社会仍然自治;中国却是废了封建之后天下变成皇帝老子一个人的了。郡县制度与乡里保甲制度之下,社会就是个超大集中营,举国都是皇帝老子一个人的“官囚”与“农囚”了。总之,更近一步,明明是唐代乡政权中有长,在此情况之下,而其还硬是说没有,由此笔者想到的是,与作家郑渊洁说的“大学是把简单的道理往复杂里说”相类似,他是不是在此问题上,也是在把本来明白的问题硬往不明白里说呢?!

   对于有关的问题,当年在海外经历上与之有某些相似之处的傅斯年,还有傅斯年的老师胡适先生,在做法、思想与主张上,与其却是有云泥之别的。

   据钱穆后来回忆,与张国刚的上述做法迥然不同,“孟真在中国史学上,似抱有一种新意向……彼似主先治断代史,不主张讲通史。彼著述亦仅限于先秦以上,即平日谈论,亦甚少越出此范围”;“余在北大,任教《近三百年学术史》一年。翌年,改开《中国政治制度史》。系主任陈受颐弗允。受颐人素谦和,主讲西洋史。闻其于西洋中古史颇有深入,实际并不任系务,乃由孟真幕后主持。大意为中国秦以下政治,只是君主专制。今改民国,以前政治制度可勿再究。”[33] (P168-169)

   胡适先生则是与张的中国封建制崩溃早甚好、社会拉平甚好的观点完全相反。他上世纪三十年代曾在《惨痛的回忆与反省》一文中指出,“为什么六七十年的历史演变不曾变出一个社会重心来呢?这不是可以使我们深思的吗?我们的社会组织和日本和德国和英国都不相同。我们一则离开封建时代太远了……三则科举盛行以后社会的阶级已经太平等化了,四则人民太贫穷了没有一个有势力的资产阶级,五则教育太不普及又太幼稚了没有一个有势力的智识阶级”。 [34] 胡适先生次年在《建国与专制》一文中又曾指出,“‘我们的专制君主并没有遗留可作新政权中心的阶级。其实中国专制政体的历史使命就是摧残皇室以外一切可作政权中心的阶级和制度。’欧洲各国都是新从封建时代出来,旧日的统治阶级还存在,尤其是统治阶级的最下层……我们的封建时代崩毁太早了,两千年来没有一个统治阶级。科举的制度发达以后,连‘士族’都不固定了。我们又没有像英国那样的‘冢子袭产制’,遗产总是诸子均分,所以世家大族没有能持续到几代而不衰微的。这是中国的社会结构太平民化的结果,虽有专制君主有意维持某种特殊阶级(如满清之维持八旗氏族),终敌不住那平民化的自然倾向。”[35] 总之,笔者认为,如果不是心存媚世之心,而真想探讨中国发展道路曲折前进速度缓慢原因的话,过早用专制主义的郡县制去根除封建的“权利”“自由”等因素,编户齐民、用拉平战略去荡平社会,罪责难逃,因此,胡适先生的以上所论均对。

   (在此顺便提及与说明的是,本人写作拙文的原始动意是在十年前。虽然再以前也有对张哲郎等人观点进行商榷的想法,但苦无帮助。正好,学校2003年新来了专业是搞历史文献学的兰州大学历史文化学院与敦煌研究院联合培养的博士公维章做同事,多亏他在这10余年间为本人无私提供了有关的资料与学术信息。另外,作为南开大学校友的张国刚教授也是本人完成拙文时需要致谢的人。与其的上述秦代以来中国社会的观点正好相反,激发本人拿起了笔。不然的话,我原来关于唐代乡长与乡政府的一些不同想法,也会“胎死腹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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