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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广铭:《永乐大典》所载《元一统志·陈亮传》考释

  

   《永乐大典》卷三一五六陈字韵,首录《宋史·儒林传·陈亮传》的全文,其下紧接着就又引录了《元一统志》中有关陈亮生平的一大段文字,尽管这一大段文字既缺头又缺尾,所载各事也间有不完不备或传闻失实之处,但它既不是脱胎于南宋李幼武所编《宋名臣言行录外集十六》所载的《陈亮言行录》,也与《宋史·陈亮传》的记事大不相同,究竟渊源于何书,很难考知。如果是从方志中转抄来的,则最大的可能应为宋人所修的《金华府志》或《永康县志》,但从现在传世的《金华府志》与《永康县志》加以探索,却又全不见有任何踪影、残迹。所以对此问题我们只能暂置不论。在赵万里先生所辑《元一统志》中已将这一大段文字迳标为《陈亮传》,故我亦沿用此一名称。

   现在我把这一大段有关陈亮生平的文字划分为几个小段,先分别录出每一小段传文,随即进行一些考释。

   一

   当乾道中,首上书:"请迁都金陵,以系中原之望。凡钱塘一切浮靡之习,尽洗清之。君臣上下作朴实工夫,以恢复为重。若安于海隅,使士大夫溺湖山歌舞之娱,非一祖八宗所望于今日。况有大纲大领,又非纸笔所能尽。宜谕宰臣,呼臣至都堂,应所以问。"

   又与宰相虞允文书:"故相张魏公薨已数年,老将在淮上唯李显忠,又多疾;在关西唯吴拱,又地远;自馀文臣诸子等,是肉食可鄙之流;禁卫诸军等,是海鲜啖饱之辈。公忠贯日月,采石之勋已著,而规恢之任在公一身,若迁延岁月而不是究是图,何以系中原士民之望?何以雪祖宗二百年之辱?何以副主上宵旰之托?当丞相有可治之时而不能为,则后之人子安能为此哉!"上谕允文曰:"陈亮屡上书,卿〔可〕呼至都堂,问大纲领为何如。"允文召亮问,则曰:"先罢科举百余年,朝廷内外,专以厉兵秣马为务,以实心实意行实事,庶几良机至而可为。秀才徒能多言,无补于事。"允文壮其言;而参政梁克家由(伦)〔抡〕魁(按;抡魁即状元及第)进,不谓然。翌朝,上问,允文未及奏,克家遽言:"不过秀才说〔话〕耳!"上默然。

   〔考释〕在这两段文章中,说陈亮于孝宗乾道中曾上书建议移都金陵,以便把宋廷君臣的作风一齐振作起来,一洗在临安养成的一切陋习,实心实意地为报仇雪耻和收复失地做一些切实有用的工作。看来,这并不是指乾道五年奏进《中兴五论》的事。因为,在《中兴五论》当中虽也于首篇提到应"徙都建业",然而未再申论其应行"徙都"的原因所在,其下所论则为《论开诚之道》、《论执要之道》等等,全是与迁都无涉的一些问题了。今查陈亮于光宗绍熙四年(1193年)状元及第之后,在其写给丞相留正的《谢启》(见增订本《陈亮集》卷26)有云:

   如亮者,才不逮于中人,学未臻于上达。十年璧水,一几明窗。六达帝廷,上恢复中原之策;两讥宰相,无辅佐上圣之能。荷寿皇之兼容,恢汉光之大度。……

   此中所说的"六达帝廷,上恢复中原之策;两讥宰相,无辅佐上圣之能"诸事,既都是"荷寿皇之兼容"的,可见此诸事都是发生在宋孝宗在位期内的。但在李幼武编《陈亮言行录》和《宋史·陈亮传》中,在叙述了乾道己丑奏上《中兴五论》之后,紧接着就都叙述淳熙五年戊戌上书一事,《元一统志》所载"当乾道中,首上书请迁都金陵"云云一事,却全被二者漏掉了。今据《元一统志》之文可以推知,在乾道五年(1169年)奏上《中兴五论》而未获反应之后,不久即又再去临安,在上疏于皇帝之后,还上书于宰相虞允文,责其不能及时有为。其时间应为乾道七年辛卯(1171年)。因为,只有这一年,虞允文独任宰相之职,与陈亮书中所云"规恢之任在公一身"之句相合;而此年亦正梁克家自签书枢密院除参知政事未久之时,故当受宋孝宗之命而召陈亮赴都堂询问其议论纲领之时,梁克家得参与其事,且于翌朝争先告孝宗以"不过秀才说〔话〕耳",而使孝宗为之"默然"也。

   据《宋史·梁克家传》所载,梁克家是泉州晋江人,绍兴三十年(1160年)廷试第一。这与《元一统志》说他"由抡魁进"也正相合。

   宋孝宗看到了陈亮这次的奏章(可惜目前传世之《陈亮文集》中均失收此文)之后,向虞允文说:"陈亮屡上书,卿〔可〕呼至都堂,问大纲领为何如。"也可藉知陈亮此次之上章,应是他"六达帝廷上书"的第二次,则其必在乾道五年奏进《中兴五论》之后,也无可疑。

   陈亮致虞允文书,也为目前传世各本《陈亮文集》所未收,从《元一统志》所摘录的话语看来,这就是他于状元及第后写给留正的《谢启》中所说"两讥宰相无辅佐上圣之能"的第一次,似乎也是可以断言的。

   二

   后允文罢政,宣(威)〔抚四川〕,累欲表亮以舍法特补官入幕府,亮对众辞焉,曰:"候丞相进取中原,亮赴廷对,为汴京状首!"允文击节再三。

   〔考释〕此为《元一统志·陈亮传》之第三段。其中说虞允文于罢相之后去做"宣威",显有脱误。今查《宋史·宰辅表》及《宋宰辅编年录》诸书,均谓虞允文以乾道八年(1172年)罢相,以武安军节度使充四川宣抚使,即赴兴元(今汉中)莅任。淳熙元年(1174年)卒于任所。据此可知,"宣威"二字自当为"宣抚四川"之讹。一个宣抚使司,必然有各种名称和职别的幕僚,可以由宣抚使自行辟用。陈亮是曾一度在太学读书的人,而当时太学生徒是被区分为上舍、内舍、外舍诸等级的,所以虞允文想要依照"舍法"特补陈亮以官,把他召聘到幕府中去。不料却遭受到陈亮的当众反对,说要等他出兵把开封收复之后,他要到那里去应进士考试,要去夺取那次科场的状元。(据《宋史·虞允文传》,当允文赴四川宣抚使任之前,陛辞时,孝宗"谕以进取之方":由孝宗亲自督率大军由东路北上,由允文督率西路大军由兴元出发,约定期日,会师河南。并且说:"若西师出而朕迟回,即朕负卿;若朕已动,而卿迟回,即卿负朕。"当时用兵收复中原及汴京之心似极坚决,故陈亮亦对众作此豪语也。)虞陈二人间的这段因缘,虽仅见于《元一统志·陈亮传》,其他任何书志均未载及,但我认为它是一段可信的史料,因为:第一,这番话与陈亮的那个"复仇自是平生志"的意志完全符合;第二,除开那个一心要"推倒一世之智勇"的陈亮,能顺口说出这样豪言壮语的,似乎也很难再有第二人了。

   三

   淳熙戊戌,亮又上书曰:"自故相虞允文再抚西师,风饕雪虐,经理兵事,不幸而薨于汉中。相曾怀,怀以理财进;相叶衡,衡以诞谩进;相史浩,浩主和议犹若也;相赵雄,[雄]能如虞允文以恢复为念否?"

   〔考释〕此为《元一统志·陈亮传》之第四段。其中说"淳熙戊戌亮又上书",这句话是不错的。戊戌为淳熙五年,《宋史·陈亮传》所载其《上孝宗皇帝第一书》,就指明是此年所奏进的。但在此下所引述的奏章的内容,即"自故相虞允文再抚西师"以下一整段,却全非《上孝宗皇帝第一书》中文句,因知这里必有错误:它与淳熙五年上书事无涉,乃是淳熙四年丁酉在太学应试时所发的一番议论。

   陈亮在淳熙五年《上孝宗皇帝第三书》中有如下一段文字:

   臣本太学诸生。自忧制以来,退而读书者六七年矣。虽早夜以求皇帝王伯之略,而科举之文不合于程式不止也。去年一发其狂论于小试之间,满学之士口语纷然,至腾谤以动朝路,数月而未已。而为之学官者迄今进退未有据也。臣自是始弃学校而决归耕之计矣。旋复自念……

   陈亮自述的发生在太学考试时的这一事件,南宋李幼武编写的《陈亮言行录》和《宋史·陈亮传》均不载。他所说的在小试之间所发的"狂论"究竟是什么内容,当然更无法查知。但据我看来,《元一统志》所记"自故相虞允文再抚西师"云云一番话,被误认作陈亮淳熙五年上书中的内容者,必即是他于太学试中所发的那番狂论。这次考试出的是什么题目,现虽无法考知,但既然所发为"狂论",可知其必非切题的文字,故惹得"满学之士口语纷然";既然能够使人"腾谤以动朝路",必是因文章内容有涉及当政人物之处,这自然又可反证:那一段从虞允文说到曾怀,又说到叶衡,又说到叶衡,又说到史浩,最后则又问及继史浩为相的赵雄,"果能如虞允文以恢复为念否?"必即是他的"狂论"中最重要的部分。

   然而陈亮这次发狂论所招致的后果,似乎并不果真像他自己所说那样严重。这从他的至交吕祖谦写给他的一封复信中可以得到一些消息。

   在《东莱吕太史外集》卷五《拾遗》载有吕祖谦《与陈同父》的书信数件,其中的一件与陈亮的此次太学试颇相关,兹录其全文如下:

   某碌碌,官况粗遣,无足云者。秋成,田间必多乐事。试闱得失,想自见惯。然诸公却自无心,非向者之比,只是唱高和寡耳。

   漕台却尽如人意,王道夫尤济事也。

   此月二日已毕芮氏姻事,祭酒夫人自送来,感念畴昔,不胜慨然。儒家清贫,次第须可供淡泊也。

   试闱得失本无足论,但深察得考官却是无意,其间犹有误认监魁卷子为吾兄者,亦可一笑也。

   岁事既结,田间必有佳况,亦时有著述否?书院中亦有一两士子佳否?

   李寿翁升从班,差强人意,但又减李仁甫,殊可惜耳!郑文移过宗寺,君举踪迹遂安矣。

   据《吕祖谦年谱》(见吕氏文集附录),吕祖谦于淳熙三年十月如临安,任秘书省秘书郎,兼国史院编修官。故他致陈氏书中有"官况粗遣"语;《年谱》又载淳熙四年十一月二日娶芮氏故国子监祭酒烨之季女。此均可确证吕氏此书为淳熙四年冬间所写,故其中有"秋成","岁事既毕"诸语。是则信中所谈"试闱得失"云云诸事,皆是指陈亮在此次太学中的考试而言,必亦无可疑者。书中既说陈氏这次考试的失败只是缘于"唱高和寡",而非考官有意与他为难,并说考官中竟还有人"误认监魁卷子为吾兄者"。他对陈亮此次试闱的失利再三加以开解,一方面看出吕氏对陈氏友情的醇笃,另一方面也确可证明太学考官并没有对陈氏心怀敌意的,如陈氏所怀疑的那样。

   不论怎么说,这次太学考试的失利,给予陈亮心情的打击却是极为沉重的。

   四

   雄罢,王淮为丞相,亮上书指淮委靡不堪用。淮与亮为同郡,而恶其讥己,会亮在佛寺与一二士友醉饮中,作君臣问答礼,剧谈无所禁忌,其实酩酊中作戏耳。飞语闻,送诏狱,凡数月,理寺官言:"秀才醉中语,实无他也。"上曰:"亮每上书甚忠,况是醉中语,置之可也。"亮得脱,而忠愤不渝。

   〔考释〕此为《元一统志·陈亮传》之第五段。开头第一句话说的是赵雄于淳熙八年八月罢相之后,金华的王淮就在这同年同月自枢密使而登上相位,但仍兼任枢密使。据《宋史·宰辅表》所载,王淮自这年做了宰相,一直到淳熙十三年(1186年),都是一人独相之局。到了淳熙十四年的二月,周必大才自枢密使除右丞相,与他分庭抗礼,到淳熙十五年五月,王淮罢左丞相出判衢州,他前后居相位达八年之久,其间独占揆席凡六年。

   王淮居相位的时间虽不算短,但可以说他是碌碌无所作为的。所以陈亮指责他"委靡不堪用"。只可惜陈亮是否说过此话,如确曾说过,见于他的什么文字当中,我们竟无法查得了。

   说陈亮于醉酒酩酊中与士友作君臣对话之戏而有犯禁忌语言一事,是也可说事出有因,然而其中却夹杂了传闻失实的捕风捉影之谈。这一桩传闻失实的故事,最先用文字记载下来的,是南宋晚年的叶绍翁所著《四朝闻见录·甲集》内《天子狱》一条,其中叙及此事的一段文字是:

永康之俗,固号珥笔,而亦数十年必有大狱。龙川陈亮,既以书御孝宗,为大臣所沮,报罢居里,落魄醉酒,

与邑之狂士甲,命妓饮于萧寺,目妓为妃。旁有客曰乙,欲陷陈罪,则谓甲曰:"既册妃矣,孰为相?"甲谓乙曰:"陈亮为左。"乙又谓甲曰:"何以处我?"曰:"尔为右。吾用二相,大事其济矣。"乙遂请甲位于僧之高座。二相奏事迄,降阶拜甲,甲穆然端委而受。妃遂捧觞、歌《降黄龙》为寿,妃与二相俱以次呼万岁。盖戏也。……乙亟走刑部上首状……事下廷尉……笞亮无完肤,诬服为不轨。案具,闻于孝宗。上固知为亮,又尝阴遣左右往永康廉知其事,大臣奏入取旨,上曰:"秀才醉了,胡说乱道。何罪之有!"以御笔画其牍于地。亮与甲掉臂出狱。

   居无何,亮又以家僮杀人于境外,适被杀者尝辱亮父,其家以为亮实以威力用僮,有司笞榜僮气绝复苏者屡矣,不服,仇家……又嘱中执法论亮情重,下廷尉。时王丞相淮知上欲活亮,以亮款所供"尝讼僮于县而杖之矣",仇家以此尤亮之素计,持之愈急,王亦不能决。稼轩辛公与相婿素善,亮将就逮,亟走书告辛。辛公北客也,故不以在亡为解,援之甚至,亮遂得不死。……

   今按:据《陈亮集》中的一些信札和文章以及叶适为陈亮所作《墓志铭》加以考索,陈亮一生系狱共为两次,一次在孝宗淳熙十一年(1184年),另一次则在光宗绍熙初年(1190年)。因知《四朝闻见录》谓陈氏于孝宗在位期内曾两次系狱,已属诬妄;而谓陈氏首次系狱的缘由乃因醉后与士友合演一幕滑稽剧,扮演宰相,说了一些犯禁忌的话,被同伙人告发之故,则更是全然诬妄的。然而这一段绘声绘影的记载,却又正是《元一统志·陈亮传》第五段所概括描述的"于醉酒酩酊中与士友作君臣对话之戏"云云一事之所本。今查在与陈亮生同时,居同里的吕皓的《云溪稿》中,有好几篇书札奏章,全都是为其父吕愈、其兄吕约申辨冤案的。其《上孝宗皇帝书》中有云:

   仇人冤家,所竞不满百钱,至诬臣之兄以叛逆,诬臣之父以杀人……狱告具而无纤芥之实,卒以吏议,以累岁酒后戏言而重臣兄之罪,搜抉微文,以家人共犯而坐臣父之罪。夫酒后果有一二戏言,而岂有异意?此所谓言动之过,而非故为之者也。深山穷谷之中,荜门圭窦之下,一时之戏言固不宜尽律之以文法,……且仇怨告讦之情,累岁不可知之事,所不应治也。

   其《上王梁二相书》中有云:

   夫深山穷谷之中,闾阎败屋之下,酒后耳热,不识禁忌,此唐明皇所谓三更以后与五更以前者,若一一推寻而穷究之,则辗转相讦,疑似相乘,人无置足之地矣。今以累岁不可知之事,恍惚诞谩之言,一时告讦而使坐之,其情何所逃罪!

   据以上两段引文,可知因酒后扮演闹剧的主要人物乃是陈亮同里的吕约,而吕约在乾道七、八年(1171、1172年)内即受业于陈亮(此据增订本《陈亮集·孙贯墓志铭》),则陈亮断无与吕约共同演此闹剧之理。可知叶绍翁所记和《元一统志·陈亮传》所简化了的"酒后酩酊"云云一事,与陈亮是全无干涉的。

   然而陈亮在孝宗朝的一次系狱,却毕竟是与同里吕氏一家有牵连的。吕皓的《云溪稿·上丘宪宗卿书》中有涉及此事的一段文字,说道:

   乡之奸民卢氏父子,屡假是非以疑上司州县之听而不已:既诬某之兄有狂悖等语,事方得直,又复诬某之父与同里陈公药杀其父。……试以卢氏诬告之事平心而察之,使人当十目所视而且饮他人之酒,后有一人几半月而死,病寝之日,医卜交至其门而皆能证其状,死且十日,其子忽声于众,谓"某与某药杀我父"而闻之官,……今以名世之奇士,与乡闾之平民,皆职某之由,无故而屡遭械逮,尚复有面目俯仰乎天地之间耶!

   吕皓文中所说"乡之奸民"卢氏子诬告皓父与陈亮同谋药杀其父的事,与《叶适集·陈同甫王道甫墓志铭》所载"乡人为宴会,末胡椒,特置同甫羹胾中,盖村俚敬待异礼也,同座者归而暴死,疑食异味有毒",遂致陈亮被逮捕,陷身大理狱中一事相合,故知此事与吕家有牵连。然而叶适的这段叙事未免过于简单,事实是在置毒杀人一事外,还有一些较复杂的情况的。

   增订本《陈亮集》卷28载《甲辰秋致朱元晦(熹)书》,其中有一段说:

   如亮今岁之事,虽有以致之,然亦谓之不幸可也。当路之意主于治道学耳,亮滥膺无须之祸:初欲以杀人残其命,后欲以受赂残其躯,推狱百端搜寻,竟不得一毫之罪,而撮其投到状一言之误,坐以异同之罪,可谓吹毛求疵之极矣。最好笑者,狱司深疑其挟监司之势,鼓合州县以求赂。亮虽不肖,然口说得,手去得,本非闭眉合眼、朦瞳精神,以自附于道学者也;若其真好贿者,自应用其口手之力,鼓合世间一等官人,相与为私,孰能御者?亮何至假秘书诸人之势,干与州县以求贿哉!狱司吹毛求疵,若有纤毫近似,亦不能免其躯矣!

   这段文字所表达的,是陈亮所经受的一些真情实况,是他在这段时期内所感觉到的真正的切肤之痛,也是只希望能从朱熹那儿得到一些理解的种种委屈情绪(虽然并未取得朱熹的认可和同情)。其中具有纲领性而且指明了总背景的语句则是:"当路之意主于治道学耳,亮滥膺无须之祸"。今且先就此稍作考释。

   这里所说意在惩治道学的"当路",实即指独居相位的王淮而言。据《宋史·王淮传》说:

   初,朱熹为浙东提举(按:此为淳熙八九两年内事),劾知台州唐仲友,淮素善仲友,不喜熹,乃擢陈贾为监察御史,俾上疏言:"近日道学假名济伪之弊,请诏痛革之。"郑丙为吏部尚书,相与协力攻道学。熹由此得祠。

   又《宋史·郑丙传》亦载:

   浙东提举朱熹行部至台州,奏台守唐仲友不法事,宰相王淮庇之。熹章十上,丙雅厚仲友,且迎合宰相意,奏:"近世士大夫有所谓"道学"者,欺世盗名,不宜信用。"盖指熹也。于是监察御史陈贾奏:"道学之徒假名以济其伪,乞摈斥勿用。"

   在黄干所撰朱熹的《行状》(见《勉斋集》卷36)中对此事所述更较明晰:

   〔淳熙〕九年,以赈济有劳,进直徽猷阁,辞。知台州唐仲友,与时相王淮同里,为姻家,迁江西提刑,未行,先生行部,讼者纷然,得其奸赃伪造楮币等事,劾之。奏上,淮匿不以闻。论愈力,章至十上。事下绍兴府鞫之,狱具情得,乃夺其新命授先生,先生以为是蹊田而夺之牛,辞不拜,寻令两易江东,辞,及辞职名。具言仲友虽寝新命,已具之狱竟释不治,则是所按不实,难以复沾恩赏。并不许。授职名,再辞新任,且乞奉祠,言"所劾赃吏,党与众多,大者宰制斡旋于上,小者驰骛经营于下。若其加害于臣,不遗余力,则远至师友渊源之所自,亦复无故横事抵排。"时从臣有奉时相意,上疏毁程氏之学以阴诋先生者,故有是言。

   上引的几段资料,都说明,在淳熙九年,朱熹因弹劾唐仲友(朱熹此事确实做得有些过份,此不具论)而得罪了唐的靠山王淮,王淮便藉其权势地位而纠集了郑丙、陈贾等人,对已经形成了道学界的首脑人物的朱熹进行打击,而且株连到朱的好几个朋友和生徒,陈亮便是其中的一人。

   陈亮与朱熹的相识,很可能是由吕祖谦作介绍人的,其究竟开始于何时则难考知。但在淳熙八九年内朱熹任浙东提举常平使时,两人有较多的来往则可以考得。朱熹对唐仲友的弹劾,陈亮并不是完全赞同的,他以为朱熹在此事件的全过程中,总不免有受人利用、受人蒙蔽之处。此在陈亮于癸卯年秋致朱熹的信中曾有所表述:

   台州之事,是非毁誉往往相半,然其为震动则一也。……奸狡小人,虽资其手足之力,犹惧其有所附托,况更亲而用之乎!物论皆以为凡其平时乡曲之冤一皆报尽,秘书岂为此辈所使哉,为其阴相附托而不知耳。……刘越石一世豪杰,乃为令狐盛所附托,方知孔子所谓远佞人者,是真不可不远也。……

   亮平生不曾会说人是非,唐与正乃相疑见谮,是真足当田光之死矣!

   以此段引文与前面所引陈亮在甲辰年秋致朱熹书所说:"当路之意主于治道学耳,亮滥膺无须之祸"云云一段合看,可知王淮之嗾使郑丙、陈贾之论劾朱熹等人,确实是以朱熹之论劾唐仲友为导火线的,而在朱熹论劾唐仲友的过程当中,陈亮始终只作为一个旁观者而并未直接有所参与,所以他对朱熹的这一举措能加以客观的评论,并且说唐仲友怀疑他曾在朱熹面前以恶言相谮,真足当田光之死。这番话,足以证明,在朱熹论劾唐仲友时,陈亮的确是一直置身事外的。

   然而,在一些不明此事真象的人,只因看到当朱熹做浙东提举期内,朱陈之间有较多的来往,便不但怀疑陈亮已经在思想上归依于朱熹的理学派别之中,而且还把陈亮家况的日渐充裕,也误认为是假借朱熹的权势在州县中谋取贿赂所致。正是这样一些风影之谈,使陈亮陷身于囹圄之中达数十日之久。

   诬枉的谣传还有更甚于此,其虚构的情节也更有似于逼真的,则是周密《齐东野语》卷十七《朱唐交奏本末》那篇记事:

   唐〔仲友〕平时恃才轻〔朱〕晦庵,而陈同父颇为朱所进,与唐每不相下。同甫游台,尝狎籍妓,嘱唐为脱籍,许之;偶郡集,唐语妓云:"汝果欲从陈官人耶?"妓谢,唐云:"当须能忍饥受冻乃可。"妓闻,大恚,自是陈至妓家,无复前之奉承矣。陈知为唐所卖,亟往见朱,朱问"近日小唐云何?"曰:"唐谓公尚不识字,如何作监司!"朱衔之,遂以部内有冤狱,乞再巡按,既至台,适唐出迎少稽,朱益以陈言为信,立索郡印,付以次官,乃摭唐罪具奏,而唐亦作奏驰上。时唐乡相王淮当轴,既进呈,上问王,王奏:"此秀才争闲气耳",遂两平其事。……而朱门诸贤所著《年谱》、《道统录》乃以季海右唐而并斥之,非公论也。

   周密的这段记事,虽于文末说明他是直接"闻之陈伯玉",而陈伯玉则"亲得之婺之诸吕",似乎根据确凿,实际上却完全是传闻失实的一条记载。今稍加考证如下:

   这条记事中的一个最关键性的人物是台州的"籍妓"严蕊,陈亮请托知台州唐仲友为严蕊脱籍而为唐所卖,便于忿怒之下,亟走绍兴去谮唐于朱,遂引惹出朱熹论劾唐仲友这一公案。就朱熹按劾唐仲友的奏状中涉及严蕊的诸条稍加检照,即可知其全属无稽之谈。在《按唐仲友第三状》(见《朱文公集》卷18)中涉及严蕊的有如下两段:

   1.仲友又悦营妓严蕊,欲携以归,遂令伪称年老,与之落籍,多以钱物偿其母及兄弟。据司理王之纯供:今年五月满散圣节,方知弟子严蕊、王惠、张韵、王懿四名,知州判状,放令前去。即不曾承准本州公文行下妓乐司。

   2.仲友自到任以来,宠爱弟妓。……行首严蕊稍以色称,仲友与之媟狎,虽在公筵,全无顾忌,公然与之落籍,令表弟高宣教以公库轿乘钱物津发归婺州别宅。严蕊临行时,系是仲友祖母私祭式假,却在宅堂安排筵会,饯送严蕊。

   在《按唐仲友第四状》(见《朱文公集》卷19)中也有关涉到严蕊的两段文字:

   1.人户张见等状诉,仲友与弟子行首严蕊情涉交通关节,及放令归去。今据通判申,于黄岩县郑奭家追到严蕊,据供:每遇仲友筵会,严蕊进入宅堂,因此密熟,出入无间。上下合干人并无阻节。今年二月二十六日筵会,夜深,仲友因与严蕊逾滥,欲行脱籍,遣归婺州永康县亲戚家,说与严蕊:"如在彼处不好,却来投奔我。"至五月十六日筵会,仲友亲戚高宣教撰曲一首,名《卜算子》,后一段云:"去又如何去!住又如何住!但得山花插满头,休问奴归处。"五月十七日,仲友贺转官燕会,用弟子祗应,仲友复与严蕊逾滥。仲友令严蕊逐便,且归黄岩住下来投奔我。遂得放令逐便。

   2.据弟子行首王静供:元系长行弟子,每遇祗应筵会,多在宅堂出入无间。今年三月内因公筵劝酒,遂与仲友男十八宣教逾滥,自后往来不绝。五月二十一日,十八宣教借马三匹,与王静、严蕊、沈玉乘骑,仍将官会五道与王静支散马下人。至二十三日,行首严蕊落籍,是王静嘱十八宣教禀复仲友,补充行首。……至六月十八日,王静移过庙弄严蕊旧屋居住。

朱熹所提供这几条资料,

应是有关严蕊的几条最直接、最可信的资料(尽管其中有被朱熹逼迫承招的部分)。这几条资料所提供给我们的信息是:自从唐仲友到台州做知州之日起,就与台州的营妓严蕊有了较多较深较密的关系,甚至从开始就有要为她脱籍、放令归去的打算。到淳熙九年五月二十三日,唐仲友果然为严蕊脱籍,遣归黄岩,"放令逐便"。如果不是紧接着遭受到朱熹的弹劾,说不定真要"携之而归"呢。唐与严的关系既然如此亲昵,而且这种亲昵关系是从唐到台州上任之初便已开始,试想,怎么还能容许陈亮插足其间,而陈亮竟又那样呆头呆脑地拜托唐仲友帮他的忙而为严蕊脱籍呢!其为情理之决不容有,岂不是极为显然的吗!是则周密所记《朱唐交奏本末》乃全出传闻之误,陈亮是其中受诬最严重的一人,到此也都可水落石出般地清楚了。

   (在此附带说明一事:抗日战争前夕,我曾写过《朱唐交忤中之陈龙川》一文,对唐仲友与严蕊的关系未加考论。因于此文此节特加详考,也算作为该文的补充论证。)

   在做了上面这一番迂回的论述之后,再回到《元一统志·陈亮传》的第五段文字上来,我们可以归结说,陈亮于淳熙十一年受诬系狱,之所以不曾得到宰相王淮出力救援,看来未必是因为陈亮曾指责王淮"委靡不堪用"之故,而是因为,在朱熹出任浙东提举期间,陈亮与他有较多的交往,王淮相信了风闻,认为陈亮已经依附于朱熹的道学派系之故。我认为陈亮致朱熹书中所说:"当路之意主于治道学耳,亮滥膺无须之祸"云云,是与当时的情事全相符合的。

   这段文字所载宋孝宗于闻知陈亮系狱后说过为他辩解的话,我认为也大可怀疑,因为,如上文所考证,在醉后演闹剧发狂言的,既为吕约而非陈亮,则孝宗的那番话又怎会是为陈亮而发的呢?

   五

   光宗登极,亲友勉之赴廷对,绍熙四年始就,天子亲擢为第一。上知亮名旧矣,一见亮,甚悦,朝野庆得人。

   〔考释〕这是《元一统志·陈亮传》的末段,其中于叙述了宋光宗登极后,即继之以陈亮于绍熙四年再应进士举而得中状元事,并即结束了全传,很明显,这里必然有大段的脱漏。因为,在光宗即位后的绍熙元年,陈亮就又曾去临安参加了一次进士考试,未能考中,陈亮且因发了一些牢骚话而得罪了同知贡举的何澹,二人间结下了仇恨。而在这一年的岁末,就又发生了陈亮第二次被诬系狱的事,而且来势甚猛,而对陈亮结了仇怨的何澹这时已经做了谏议大夫,他便利用他的职位,"谕监司法选酷吏讯问",以致人们都以为陈亮这次必死无疑,直到绍熙三年二月,才被大理少卿郑汝谐营救出狱。这在陈亮的生命历程中也都是非同小可的事件,估计收入《元一统志》中这篇《陈亮传》的作者是不会有意或无意地将其遗漏掉的,因而可以断言,这里必然是因辗传写之故而脱漏掉的。

   在陈亮状元及第之后,南宋王朝即授以签书建康府判官厅公事,陈于返回家乡未久即病卒。此传亦均未载及。故知其为一篇缺头少尾的传记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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