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清洋务派所办各类民用企业,包括轮船招商局、开平煤矿、上海机器织布局、漠河金矿等莫不自诩为“公司”。洋务民用企业虽然普遍声称“仿西国公司之例”,但同时又强调“官督”,这两方面嫁接的结果,便产生了一类可以名之为“官督商办公司”的特殊公司模式。晚清官督商办公司堪称洋务派“师夷长制”的产物,但其经营成效却远逊于西方公司,不啻于东施效颦,因而遭到时人与后人的不断批评。
洋务企业“东施效颦”
1887年7月30日的《申报》在评论上海机器织布局时指出,在仿照西法开办公司方面,中国实乃“学其形似,而不求神似”。曾在江南制造总局翻译馆任职、对西学了解较多的钟天纬则直言,这是“由于华人不善效颦,徒慕公司之名,不考公司之实”(钟天伟《扩充商务十条》)。
不过单就学习西方,设计公司章程而言,洋务企业的文本也并非一无是处。各企业在集股章程中无不对于股份、股权与股利等详加规定,有的甚至强调企业虽然由官方发起创办,但经营管理悉依商业规则,日常管理主要由代表商权的商董承担。各企业的设计初衷是将政府与商界各自优势充分发挥出来,实现优势互补。那就是政府恃其权势,以尽宣导保护之职;商人展其业界智慧,维护企业日常运行,可谓两全齐美。
但实际推行过程中,西方的“良法”与中国的“美意”并未得到全面体现,公司制在中国成了画虎类犬、东施效颦之举。具体而言,洋务企业除了在集股方面体现了股份均一的原则,比较接近西方之外,其他诸如召集股东会、公布账目、民主管理、商业经营等,均莫能望西方公司之项背。
例如各企业虽然都在集股章程中明确规定公布账目,也在一定程度上有所实施,但其效果却远不如同期西方公司。时人感叹:“泰西公司之账公而显,中国公司之帐私而隐”,有些企业的账目只有公司管理层知道,“各股友皆懵然不知也”。企业在记账和结账时普遍存在弄虚作假风气,使其账目可信度降低。就连基本实施了按年公布账目的轮船招商局尚被人指揭“账目之弊,失之太浑”,往往“有账无实”,而且“每年结账又徒务虚名”(《洋务运动》(六),第126页),其他企业就更可想而知了。
股东大会是公司运行的关键环节,洋务企业虽然在章程中均有相关规定,但实际上多不予重视,有的公司常年不开股东会,一些大公司虽然偶有召集股东商议对策之举,但股东议事会往往开成股东宴会。当时的媒体报道,中国公司开会时,公事未说,先排筵席,更有雅兴,招妓侍侧,拇战喧呶,杯盘狼藉,主宾欢然。迨至酒醉饭饱,然后高管将所要决议之事提出来,其实所议早已拟定,笔之于书,特令众人略一过目而已。结果,“原拟以为可者,无人焉否之;原拟以为否者,无人焉可之。此一会也,殊显可有可无,于公司之事绝无裨益”(《中西公司异同说》,《申报》1883年12月25日)。股东议事会之所以演变成“情况通报会”,一方面可能是企业方面的美酒饱食“堵”住了股东之口,另一方面也在于股东认为总办、会办系官方委任,皆有权有势,故有所怀疑畏惮而不敢尽其辞。
“官督”的结果之一,就是使各企业弥漫了浓厚的“官气”,其来源不外乎两个方面:其一,由官方札委的高管多是官场中人,他们自身“官气难除”,有的甚至“官气太浓”,只知做官发财,并不懂商业经营;其二,各级上司及幕友同僚纷纷往企业安亲荐友。当时的外国人这样记述在中国企业中观察到的情况:“每部门都有一些衣服华丽而懒惰的士绅,各处偃息,或专心钻研经书。……他们是主管官吏们的朋友”(《洋务运动(八)》,第426页)。时人称“中国各公司中,其大者或养冗人数百,小者亦不下数十”。除此之外,某些官员还在企业挂名领薪,名曰“干修”,企业“碍于情面,未免意存迁就”(《洋务运动(六)》,第19页)。凡遇达官过境,企业高层管理人员便多方酬应,献媚取怜,有的企业甚至成了接待官员、迎来送往之会所与公馆。
西方公司“立法最良”
中国的“公司”为什么会出现这种情况,曾担任洋务大僚曾国藩、李鸿章核心幕僚的薛福成一语道出:“外洋公司所以无不举者,众志齐,章程密,禁约严,筹画精也;中国公司所以无一举者,众志漓,章程舛,禁约驰,筹画疏也。”而钟天纬则指出,西方公司经理受成于董事,董事受托于股东。结果,“上下箝制,耳目昭著,自然无弊”。另一位著名的洋务派思想家郑观应,也是有名的洋务官员,对中国公司的经营实情了解深刻。他在1882年时为改进轮船招商局经营,专门向李鸿章介绍了西方公司的运作机制:
查公司例,由众股东公举董事、总协理,由总、协理慎选总管五人,报告董事会公决,……各总管遇有大事,须请总、会办集商股东并商督办酌裁……(依)各国公司例,举董事、查账员为股东代表监管稽核也。公司寻常之事,概由总、会办管理,如有重大事件,必邀董事集议公决,方准施行。所有出入账目,准查账员随时查核。董事与查账员限一年为期,期满去留,由股东投筹公定,以多数取决。
西方公司之所以少弊乃至于无弊,首在于机制完善,而其机制则通过章程体现出来,并实践中得以充分实行。康有为的学生麦孟华就明确指出,“泰西各公司,立法最良”,在他的介绍中,泰西公司“用议院公举之法,投票公选,推一人或数人总理,次为副理,次为干事,干事受成于总理,总理受成于股东,同心并办,互相挟持,弊无由生,利自易举”;在公司业务方面,“某货之善、某地之宜、某运之捷、某制之精,有者衍之,无者仿之,滞者减之,畅者增之,消息其盈虚,体察其盛衰,萃众人之思虑,备众人之耳目,算既无遗,力复能任,众擎之举,不患坠也”(麦孟华:《公司》)。
在郑观应等人的论述中,已隐然可见其对西方商业文化或是公司文化的注意,即凡为董事,必须尽职尽责,否则必为社会所蔑弃。对此,薛福成也有所体察,他指出,西洋公司所以能“风声一播而富商立集,股票一出而巨款立致,盖其规画之精、风俗之纯、章程之善,有使人深信不疑者也”。素有晚清思想界“黄金组合”的何启、胡礼垣也指出:外洋公司章程“固经数千百之公司百十年之磨练而成”。说明公司文化其实包含公司内部文化与社会文化,尤其是后者对于公司文化的形成与发展影响至巨。
不过,对公司文化起决定性作用的当在政治文化与法制文化,晚清较早“走向世界”的郭嵩焘通过实地考察后指出,西方国家的国计民生无一不可由公司为之,政府信任公司,股东信任高管,集资合办,众擎易举,政府与公司“交互维持,不相疑忌。无书吏之勾稽,无工役之侵牟”。郭嵩焘指出,就政府与公司的互信而言,中国人无论如何也想象不到,更不会理解,只有“相为眩惑猜疑”。
“商之可以办,官之必不可以督”
不能理解西方公司内外信任、上下相维的当然是清政府的洋务派官员,他们不顾股商意愿,拘泥于“官督”机制,札委企业总办、会办等高管,就连商董也由官方任命。在官权的荫护下,企业实行集权制管理,商民诉求不受重视,商股权益得不到保障,因而渐遭社会诟病。钟天纬早在十九世纪八十年代就指出洋务民用企业“为今之计,宜查照西洋成法,凡立公司,必经商会派人查考,酌定其章程,务使总办不能独操其权,而悉以各股东公论为断。则凡铁路、电报、开矿、制船诸务胥行,可藉众力以成矣”。郑观应则经常依公司之例检讨洋务民用企业的机制和运作。他在《盛世危言•商务一》中这样写道:
按西例,由官设立为国事者谓之局,由商设立者谓之公司。总理公司之人即由股商中推选,才干练达、股份最多者为总办。初未尝假于官,官特为之保护耳。今中国禀请大宪开办之公司,皆商民集股者,亦谓之局,其总办或由股份人公举,或由大宪札饬。凡大宪札饬者,无论有股无股,熟识商务与否,只求品级高。合大宪之意者,皆二、三品大员,颁给关防,要以札副,全以官派行之。位尊而权重,得以专擅其事;位卑而权轻者,相率而听命。公司得有盈余,地方官莫不思荐人越俎代谋。试问外洋公司有此办法乎?
要做到仿西方公司之例,实施相对民主的管理机制,首要的条件就是消除公司内部的特权,一切依股权而定,然而这在洋务民用企业则根本做不到。这些企业虽然“遍招商股以资成本”,但总会办各职皆由官方札委任命,股东一无表态之机会、发言之权力,企业实际上“无事不由官总其成”(汤寿潜语),实际上不啻于“侵占商业而为官办”(经元善语)。
官权的干预造成了洋务民用企业中的特权,严重影响了企业的经营。郑观应指出,公司的督办、总办、会办等“以其系奏咨委任之故,因此久掌重权,把持盘据,无论如何怠忽放弃及诸不称职,亦不能由股东随时更选”。因不具备监督机制,洋务民用企业无不存在损公肥私之弊;设使这些企业“纯粹归商办理而非官督商办,其所收效果宁有涯涘!”
与郑观应同期的另一名洋务思想家陈炽说到,这些企业“取大众之悭囊,以饱一二人之私橐”的弊端不除,则“欲纠股集资,冀中国商务之能兴、公司之能立也,虽良马生角,黄河再清,不可得矣”。后来成为立宪派领袖人物之一的汤寿潜指出:“官督商办”的结局,“势不至本集自商,利散于官不止”,此法不变“虽布金满地,如取如携,未有能富者也”。何启、胡礼垣则疾呼:中国创办公司“办法之不善,其一首在于官督商办也”;有关企业“使无今时官场之积弊,则美利之兴何止十倍”。麦孟华也直言不讳:“中国公司,以官督办,……事权号令,皆出其手,任意吞蚀,莫敢谁何,……良法美意,以官督而悉败矣。”。还有一位不知名的士人专作《论华地创设公司宜开除官办名目》一文,其中写道:
中国人非不乐公司股分也,不乐其为官办也……中国官场习气所积者深,而谓商民虽甚乐公司之利,其敢与官场中(有)一丝一粟之染,吾不信也。诚能自行开办,不受官权,中国之大,何利无之。
若指望这种企业机制获得成功,“不亦南辕而北辙耶?”(俞赞《商论》)以改良派思想家为主体的晚清士人对“官督商办”机制的批评,当然远不止这些,兹不赘述。但他们的一个共同要求,大致可以用何启、胡礼垣的一句话来说明,即“商之可以办,官之必不可以督”。此语也反映了晚清企业机制演变的方向和趋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