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提要】史料显示,新莽“置州牧、部监二十五人”,同时又有西部监、北部监、东部监及庸部牧、曹部监等。对这些牧、监的性质和相互关系,以往的解释存在着混乱错讹。庸部、曹部等应为公之封国,取义于《诗经·国风》,属“诗国十五”。王莽始建国四年设东南西北中五部监,各监25郡;同时还另有16个公国,即“诗国十五”加定安公国,它们半数置牧而半数立监,与州牧同级;天凤元年每五郡置一监,共25郡监;地皇二年,又为九州及十六公国设置了牧贰、监副。
王莽变法时,在地方行政监察上也颇有花样翻新,这不但给当时的国家行政带来很多麻烦,也给读史者留下了不少疑点。史载天凤元年(公元14年)“置州牧、部监二十五人”,这部监与州牧是什么关系,并不怎么清晰;同时学者又指出,印章、简牍中又能看到东部监、西部监、北部监,史书中还有庸部牧、曹部监。其间的淆乱纠结,至今依然没有完全澄清。
近日,我在梳理王莽的方、州、部、郡关系,萌生了一些新的看法。手中虽没掌握什么希罕史料,所见都是前人征引过的东西,不过从蛛丝马迹中我察觉到了这样一点:庸部、曹部这一类“部”,有可能跟一部歌谣汇编有关,这就是《诗经》。庸部、曹部好比九连环上的关键一环,这一环若能击破,州、部和牧、监上的杂乱牴牾便迎刃而解。进而,对新莽地方行政监察制度,我们就能提供一幅清晰得多的画面了;由此对王莽规划制度时的天人相感、引经据典和唯美主义的思维方式,也能有更多的了解。
一、问题的提出
汉代的地方行政监察制度,在王莽“复古改制”运动中发生了重大变化。根据《汉书》卷99《王莽传》,汉平帝元始五年(公元5年),王莽依照《尚书·尧典》中“肇十有二州”等语,(注:原语见今本《尚书·舜典》。《舜典》原系《尧典》的下半篇。可参看蒋善国《尚书综述》(上海古籍出版社,1988年)第29页。)把西汉的十三州部改为十二州,这十二州是雍州、豫州、冀州、兖州、青州、徐州、扬州、荆州、益州、幽州、并州、交州;(注:《尧典》原无十二州之名,其十二州为何,因扬雄《十二州箴》而明。参看谭其骧《两汉州部》,《中国大百科全书·中国历史》第2册,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2年,第582页。)在王莽即位称帝后的始建国四年(公元12年),“州从《禹贡》为九”,又改行了九州之制,《禹贡》九州即冀州、兖州、青州、徐州、扬州、荆州、豫州、梁州、雍州。也就是说西汉末年到王莽时,“州”经历了由十三州而十二州,由十二州而九州的变化。
然而史料所见,王莽天凤三年(公元16年)有“并州牧宋弘”,《禹贡》九州却是没有并州的,所以谭其骧先生这样推测:“岂即位而后又有改九(州)之议而未曾见诸实行乎?”(注:谭其骧:《新莽职方考》,《长水集》上册,人民出版社,1987年,第49页。)认为王莽的九州之法,只是个停留在纸面上的东西。沈展如先生则另有解释:“莽既从《禹贡》为九,可能九州之名,一仍《禹贡》之旧,去冀而存并也。”(注:沈展如:《新莽全史》,台北:正中书局,1977年,第182页。)认为王莽九州是去掉了《禹贡》之冀州,代之以并州。林剑鸣先生采取了沈展如的说法。(注:林剑鸣:《秦汉史》下册,上海人民出版社,1989年,第82页。)严耕望先生的名著《秦汉地方行政制度》,于此未置一词。(注:严耕望先生叙两汉地方监察制度,于此仅云,汉成帝、汉哀帝改刺史为牧伯,“王莽承之”,四字而已。参看其《秦汉地方行政制度》,《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专刊》(台北)1997年,第283页。)
王莽天凤元年又设“部监”,不过《汉书》与《汉纪》所记有异文:
《汉书·王莽传》:莽以《周官》、《王制》之文,……置州牧、部监二十五人,见礼如三公;监位上大夫,各主五郡。……合百二十有五郡;九州之内,县二千二百有三。
荀悦《汉纪》卷30《平帝纪》“王莽天凤元年”:莽以《周官》、《王制》之文……置州牧,其礼如三公;郡监二十五人,位上大夫,各主五郡。
第一条《汉书·王莽传》的“置州牧、部监二十五人”的说法很奇怪。因为从“九州之内,县二千二百有三”看,这时显然已实行着九州之制了,谭其骧先生“九州议而未行”之说似乎不确;但若州牧有九,“州牧、部监二十五人”又如何理解呢?饶宗颐、李均明先生的解释是:“当年置州牧、部监二十五人,除九州牧之外,余下即为部监数。”(注:饶宗颐、李均明:《新莽简辑证》,台北:新文丰出版公司,1995年,第133页。)照这种说法,则部监应有十六。可“十六”这个数目,是怎么来的?为什么部监恰为十六?部监与州牧又是什么关系呢?饶、李二先生未能提供理由。
荀悦《汉纪》的记载似乎清楚一些:“其礼如三公”五字在“州牧”之后,“各主五郡”的是“郡监二十五人”,不含9位州牧在内;25位郡监“各主五郡”,共125郡,恰好就是王莽所规划天下“百二十有五郡”之数。不过,《汉书》的“部监”《汉纪》别作“郡监”,部、郡形近易讹。学者一般以“部监”为是,并据之以改《汉纪》。(注:例如张烈点校《汉纪》(《两汉纪》,中华书局,2002年)上册第535页及第556页注121。)王念孙独以《汉纪》为正:“部监”应作“郡监”,州牧有九,郡监二十五。(注:王念孙:《读书杂志》七,北京中国书店,1985年,中册,第19页。)刘德增先生也觉得“王莽时分天下为九州,则州牧有九,部监十六”的理解有问题,“可见《莽传》文有颠倒,当从《荀纪》”;但刘先生取“部监”之名而不取“郡监”之名,(注:刘德增:《王莽官制述论》,《山东大学学报》1985年第4期。)是有异于王念孙者。
这样看来,天凤三年所设置的,是州牧、部监共25人,还是9位州牧之外另有郡监(或部监)25人,就成了一个悬而未决的问题。进而,谭其骧先生的《新莽职方考》,还提出了一系列的疑问:
然天凤三年,莽下诏令百官保灾,有曰“东方三州一部、南方二州一部、西方一州二部、北方二州一部”。《(后汉书·)隗嚣传》本文亦作告州牧部监。古封泥有“东部监之印”……则莽制确有部,部确置监……《(王莽)传》中、《传》下有庸部牧史熊、李晔,系部牧而非部监,岂部于监之外又置牧乎?抑置牧之部,与置监之部二而非一乎?又保灾令四方合计才五部,中央宁得有二十部乎?亦不可解。(注:谭其骧:《新莽职方考》,《长水集》上册,第81页。)
谭其骧先生所称“保灾令”,是王莽天凤三年(公元16年)一份诏令。其中规定公卿与各政区挂钩“保灾害”:若所保之地发生了自然灾害,则中央的公卿们就按比例削减俸禄以示同甘共苦。下依《汉书·王莽传中》,把朝官所保政区的相关规定简述如下:
太师、立国将军保东方三州一部二十五郡;
太傅、前将军保南方二州一部二十五郡;
国师、宁始将军保西方一州二部二十五郡;
国将、卫将军保北方二州一部二十五郡;
三公大司马、大司徒、大司空保中部二十五郡。
新莽制度,太师、太傅、国师、国将是为“四辅”,立国将军、前将军、宁始将军、卫将军是为“四将”;他们两两成组,分保东南西北四方,合计8州、5部、100郡。此外就是三公所保的中部25郡了。
由谭其骧先生的质疑,我们又看到三个问题:第一,王念孙认为“部监二十五人”的“部监”应作“郡监”了,可史料中明明存在着“部监”,如“告州牧、部监”、如“东部监”。第二,若采用“部监二十五人”的话,那么又跟“保灾令”相冲突了,因为“保灾令”所见四方只有5部,那么,另外20位部监哪儿去了呢?第三,史料中还能看到“庸部牧”,这“部牧”的官称,跟州牧、部监又不一样,它们又是什么呢?
按,对“保灾令”中的“西方一州二部”一句,杨树达先生认为有误,原文应作“西方二州一部”。(注:杨树达先生说:“一州二部,景祐本同,疑当作二州一部。”《汉书窥管》(杨树达文集之十),上海古籍出版社,1984年,第825页。)我相信杨先生的意见是可取的。若取杨先生之说,则王莽的东南西北四方合计应为9州、4部。除四辅、四将所保者之外,《王莽传》原文对三公所保政区的叙述也含有舛误,在订正了这些舛误之后,我们认为三公所保“中部”,与东南西北四方4部是并列关系,其下也有25郡。也就是说,王莽设有东、西、南、北、中5部,各25郡,恰好“合百二十有五郡”,正是王莽规划的天下郡数。(注:对九州及五部问题,在本文的姊妹篇《文穷图见:王莽保灾令所见十二卿及州部辨疑》中另有详考。本文只作简述。)但即使如此,天下也仍止5部,与“部监二十五人”依然相去甚远。饶宗颐先生也说:“按谭(其骧)疑极是。《莽传》部监为杜普,而部牧为史熊,《西南夷传》、《后汉书·廉范传》,均有庸部牧之名。则似部置监外间亦置牧部,有由牧统领故称部牧。未能详也。”(注:饶宗颐:《新莽职官考》,《饶宗颐史学论著选》,上海古籍出版社,1993年,第197页。)饶先生所提到的部监杜普,所担任的是“曹部监”,见《汉书·王莽传下》。
这样一来,州牧、部监、郡监的问题就更显复杂了,“州牧、部监二十五人”的问题,还得跟“保灾令”所见东南西北中五部,以及庸部牧、曹部监等等并案处理。它们缠绕纠结在一起,至今未能厘清。
二、庸部、曹部与“诗国”
在州牧、部监问题上,庸部、曹部看来是最难解决的部分。本文决意先难后易,从“庸部牧”、“曹部监”这些古怪的名称下手。首先来看庸部、曹部的材料:
《汉书·王莽传中》天凤三年: “更遣宁始将军廉丹与庸部牧史熊击句町。”又,《汉书》卷95《西南夷两粤朝鲜传》天凤三年:“更遣宁始将军廉丹与庸部牧史熊大发天水、陇西骑士。”颜师古注:“莽改益州为庸部。”
《汉书·王莽传下》天凤六年: “更遣复位后大司马护军郭兴、庸部牧李晔击蛮夷若豆等。”
《后汉书》卷13《公孙述传》:“又商人王岑亦起兵于雒县,自称定汉将军,杀王莽庸部牧。”李贤注:“王莽改益州为庸部,其牧宋遵也。”
《后汉书》卷31《廉范传》:“祖父丹,王莽时为大司马庸部牧。”李贤注:“王莽改益州为庸部。”
《汉书·王莽传下》地皇四年(公元23年):“莽扬州牧李圣、司命孔仁兵败山东,圣格死,仁将其众降,已而叹曰:‘吾闻食人食者死其事。’拔剑自刺死。及曹部监杜普、陈定大尹沈意、九江连率贾萌皆守郡不降,为汉兵所诛。”
颜师古、李贤等学者,都拿益州当“庸部”,今人大抵都沿用着他们的说法。(注:例如王谨《王莽与州刺史改州牧》,以“益州,王莽改”注庸部(《山西师大学报》2000年第1期);汪清《王莽时期州制的变化兼论都督制的滥觞》说“句町在庸部统辖之内”(《郑州大学学报》2000年第5期);罗开玉《论历史上巴与蜀的分分合合》云“王莽改‘益州’为‘庸部’”(《社会科学研究》2000年第5期);等等。)《后汉书》卷75《刘焉传》:“赞曰:焉作庸牧,以希后福。”可见南朝的范晔,也用“庸”来称呼益州。然而孟康有言:“余按王莽制州牧、部监,州自是州,部自是部。今史熊为庸部牧,则又若州、部牧为一。(注:《资治通鉴》卷38《汉纪》“王莽天凤三年”胡三省注引。)孟康生活在曹魏之时,他对“庸部牧”都表示了疑惑不解,则远在其后的范晔、颜师古、李贤的看法到底有大可信性,就很可以打上一个问号了。
五部、二十五监,再加上庸部、曹部,真是混乱得可以。然而这堆乱石头,我们能找到一点来撬动它们。请看王莽始建国四年改行九州诏,其中有这样的话:
惟在《尧典》,十有二州;卫有五服;《诗》国十五,布遍九州。(注:“卫有五服”典出《禹贡》,此前似夺四字。)
我猜想,庸部、曹部的秘密,就埋藏在这“诗国十五”里面。下面就将论证这样三点:第一,庸部、曹部这种地方建置,取义于“诗国十五”;第二,王莽“诗国”,是公爵拥有者的封地;第三,庸部牧、曹部监,是新莽设于公国的监管之官。
首先来看第一点。颜师古注“诗国十五”:
谓周南、召南、卫、王、郑、齐、魏、唐、秦、陈、郐、曹、豳、鲁、商,凡十五国也。
一曰,周南、召南、邶、墉、卫、王、郑、齐、魏、唐、秦、陈、郐、曹、豳,是为十五国。
由颜师古所引,可知到唐代为止对“十五国风”有两种理解,前者有鲁、商而无邶、墉,后者有邶、墉而无鲁、商。若从庸部、曹部的情况看,王莽采用的是后一说法,同于今人所称“十五国风”。
也就是说,我们认为庸部、曹部,或更确切地说,是用作部名的“庸’、“曹”二字,出自《诗经·国风》的《墉风》和《曹风》。这就意味着,庸部、曹部这些“部”,是王莽参照“诗国十五”而设立的一种地方单位。
而且除了庸部牧、曹部监外,居然还能看到“魏部牧”和“邠部监”:
魏部牧贰印(编号589)。(注:罗福颐编《秦汉南北朝官印征存》,文物出版社,1987年,第105页。)
问兵且来出,未常安也。何故邠部旋征遣且发部郡兵出耶?(简号78)(注:《敦煌汉简》下册,中华书局,1991年,第223页。 “故”原作“@③”,据饶宗颐、李均明说改。见其 《 敦煌汉简编年考证》,台北:新文丰出版公司,1995年,第113页,)
敦德,诣 关,二十六日夜到邠部监从事(简号288)。(注: 《敦煌汉简》下册,第230页。按,此条材料系孙正军同学提供,特此致谢。) 参照庸部、曹部就可知道,所谓“魏部”,应该是比附《魏风》之“魏”的;所谓“邠部”,应该是比附《豳风》之“豳”的。饶宗颐、李均明先生将上引第3条断为“夜到邠,部监从事”,谓:“则但举‘部监’,知部确置监,证之封泥有‘东部监之印”,正合。此条则指邠地之部监。邠即幽也。”(注:饶宗颐、李均明:《新莽简辑证》,第6页。)但从上引第二条简文看,“邠部”应为一词。饶先生、李先生以“邠部监”与“东部监”等量齐观,我们则看法有异:“邠部”取义于“诗国十五”,这跟那些以方位为名之部监,如东部监、北部监、西部监等,性质判然有别。
史称王莽“性躁扰,不能无为,每有所兴造,必欲依古、得经文”。确实,王莽在规划制度时总是力求天地相参、与经典相合。这思维方式,就是探讨新莽制度的一把钥匙。王莽改行九州的诏书中,所提到的“十有二州”出自《尧典》,是他所实行了的;所提到的“卫有五服”出自《禹贡》,是他所实行了的;而出自《诗经》的“诗国十五”,也是诏书所称引的,想来王莽也不会说说而已、轻轻放过的吧?而且那是个多有想像力的创意!王莽必定也把它付诸实施了。
由庸部、曹部、魏部、邠部四条证据,“诗国”之猜想我想已成定谳,讨论当然不该到此止步。“诗国”是一种什么样的地方单位呢?“诗国十五”不仅是地名,很多也是周天子所封的诸侯国的国名,所以王莽的庸部、曹部、魏部、邠部,应该与分封制相关。下面就来阐述第二点:王莽“诗国”是公爵拥有者的封地。
始建国四年,王莽改行九州之同时,实行周朝的五等爵制度,分封了公、侯、伯、子、男及附城,并授以茅土。《汉书·王莽传中》:
诸公一同,有众万户,土方百里;侯伯一国,众户五千,土方七十里……今已受茅土者,公十四人,侯九十三人……
在王莽“授诸侯茅土”时,受茅土的人中有“公十四人”。“十四人”这数目十分微妙,他跟“诗国十五”是不是有某种关系?照我看来,王莽封公之数恰为十四,乃是用来比附《诗经》十五国风的;至于为什么“诗国十五”而公仅十四呢?这必与《国风·王风》相关。《王风》出自东周的洛阳,王莽也以洛阳为东都,这个地区属于王畿。或许因为王畿不封,故“公”仅十四;或许还有别的原因,在后面还将加以揭示。无论如何,庸部、曹部、魏部、邠部,我认为都是公国封地,在“诸公一同,有众万户,土方百里”之列。
这十四公包括些什么人呢?新莽称公者,有一种以“×新公”为称,还有一种以“功×公”为称。先看第一种。王莽始建国元年(公元9年),任命了四辅、四将、三公等十一公,并分别给予了安新公、就新公、嘉新公、美新公、承新公、章新公、隆新公、广新公、奉新公、成新公、祟新公,“凡十一公”。然而这十一公只是名号罢了,并非公爵。公爵之所封,应该主要是王莽的皇子皇孙。王莽定制:“封王氏齐缞之属为侯,大功为伯,小功为子,缌麻为男,其女皆为任。”以此类推,则王氏家族的直系子孙,就该是封公的了。这就是第二种以“功×公”为称者。如始建国元年,王莽曾把其子王宇的六子,也就是他的皇孙封公:王千为功隆公,王寿为功明公,王吉为功成公,王宗为功崇公,王世为功昭公,王利为功著公。地皇二年(公元 21年),王莽还封了其所幸侍者所生的王兴为功修公,王匡为功建公。那么始建国四年“受茅土者公十四人”,主要应是王莽的直系子孙。
这就可以进入第三点了:庸部、曹部、魏部、邠部的“牧”、“监”,又是怎么回事儿呢?饶宗颐、李均明先生曾推测说:“牧监之设本于《周礼》。《周礼·大宰》:‘乃施典于邦国而建其牧,立其监。’《大司马》:‘置牧立监,以维邦国。’”(注:饶宗颐、李均明:《新莽简辑证》,第132页。)现在我们可以说,《诗经》和《周礼》二者,都是“诗国”规划之所本。庸、曹、魏、邠之名来自《国风》,而牧、监之设,则应来自《周礼》的“置牧立监”之说。人们都知道,“《周礼》的邦国是指侯国”,(注:可参看彭林《〈周礼〉主体思想与成书年代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1年,第222页。)假如王莽采纳了《周礼》“置牧立监”的做法,那么必是用之于“邦国”而不是州部的。那么反过来说,这又印证了前述的第二点判断:庸部、曹部、魏部、邠部之类“诗国”,应是新莽时的封国。反观颜师古、李贤等以“益州牧”来解释“庸部牧”,把邦国与州牧混为一谈,而那并非王莽本意。
周初的“三监”制度,也许就是《周礼》“置牧立监”之所本。然而总的说来,周天子对邦国的管理毕竟相当松散。学者判断《周礼》成书较晚的理由之一,就是《周礼》中周天子对邦国的控制比西周紧密得多了。战国君主往往派遣官吏代替封君管理封邑,连《孟子·万章上》也有了“象不得有为于其国,天于使吏治其国,而纳其贡税焉”的说法。对权势一毫不肯放松的王莽参考《周礼》,为“诗国”置牧立监强化中央集权与控御,倒不在情理之外。
若认定王莽是比附《周礼》而“置牧立监”的话,还可推断王莽的“诗国”半数量牧而半数立监,即七牧七监,正如庸部牧、曹部监、魏部牧、邠部监所显示的那样。又《王莽传中》天凤元年制度:“公氏作牧,侯氏卒正,伯氏连率,子氏属令,男氏属长,皆世其官,其无爵者为尹。”九州本已有牧了,怎么又弄出来一个“公氏作牧”呢?现在我们知道,这个“牧”是“诗国”的牧,实含牧、监二官在内。
“诗国十五”之法,是什么时候实行的呢?《尧典》“十有二州”,始行于平帝元始五年;始建国四年建九州时,王莽授五等爵者茅土;天凤元年王莽把五等诸侯与郡县制结合起来,并宣示了《禹贡》五服之制;天凤三年颁“保灾令”,其时“诸侯、辟、任、附城、群吏亦各保其灾害,”诸侯既然也得参加保灾害,则必然有土可保。王莽天凤四年又“更授诸侯茅土于明堂”,而且让诸侯就国:“各就厥国,养牧民人,用成功业。”那么诸侯一定是有国可就、有土可居的了。有人怀疑王莽的五等爵只是虚封而已,我想并不尽然。当然,这时仍有一些“遣侍于帝城者”没有就国,他们由纳言掌货大夫调都内故钱供给之,公岁八十万,侯伯四十万,子男二十万。在上述一系列事件中,“诗国十五”的出现,应在平帝元始五年至始建国四年之间。尽管王莽始建国四年分封后“以图簿未定,未授国邑”,但十四公之国邑所在地应已确定,“未授”只是暂由牧、监代管而已。
《诗·墉风》之“墉”原是周武王灭商之后所立之邦,本在河北的朝歌附近,周公东征后又把墉及邶迁到了河南洛邑。可是王莽庸部牧史熊曾参与平定句町战事,杀死王莽庸部牧的王岑又是在雒县起兵的,这跟洛阳都有相当距离。按,周代另有庸国,属南蛮,是《牧誓》所见西土八族(庸、蜀、羌、@⑤、微、卢、彭、濮)之一。春秋前期庸国曾给楚国造成很大麻烦,后来楚庄王联合了秦国和巴人灭庸置县。有人推测屈原的祖先就是庸国人。其故地在今湖北竹溪,近年其地发现了7.5万平方米的庸国遗址。讨论中李新峰先生认为,王莽很可能是拿古庸国当《墉风》之“墉”了。我觉得李先生的看法不错。南北朝时,北周的国公之封也有庸国公,而且还封了蜀国公、卢国公、彭国公,(注:庸国公如王雄,蜀国公如尉迟迥,卢国公如尉迟运,彭国公如刘亮。并见《北周书》。)四者都在西土八族之列。这是很有意思的,因为北周也以“周”为标榜,还曾索性恢复了《周礼》六官之制。不妨把新莽之庸部与北周的庸国一并观察。
至于《曹风》之“曹”,初封之地在今山东定陶西南。从《王莽传下》的情况看,曹部监杜普是因山东战乱而死的,可以推测王莽“曹部”正在山东,即曹国故地。
《豳风》之“豳”,故地在今陕西旬邑。敦煌汉简中“敦德,诣 关,二十六日夜到邠部监从事”中的敦德,即敦煌郡。敦煌之所以跟邠部发生了关系,是因西域正进行着激烈的战争,要到邠部来搬救兵,与简文“何故邠部旋征遣且发部郡兵出耶”所反映的情况是一致的。由此可知,十四“诗国”都是实体,可以向之征发士卒。
罗福颐释“魏部牧贰印”的“魏部”:“当为王莽所设州部之一。”按魏部只是部,而不是州。《魏风》之“魏”,其故地在今山西芮城,在西汉为河东郡。然而王莽在天凤元年又把河东郡改为“六队郡”之一的“兆队”,这地方似乎就容不下魏部了。所以我们估计王莽把“魏部”挪了地方,正如他改变了“庸部”所在地一样。
由“魏部牧贰印”,知“诗国”的牧、监还各有其“贰”。这“贰”又是怎么回事呢?查《汉书·王莽传下》:“(地皇)二年正月,以州牧位三公,刺举怠解,更置牧监副,秩元士,冠法冠,行事如汉刺史。”“魏部牧贰”应以“牧监副”来解释,“牧监副”既包括州牧之副,也包括“诗国”的牧、监之副,亦即:“以州牧、部监位三公,刺举怠解,更置牧贰、监副。”这是新莽地方监察制度的又一个变化。
三、“州牧、部监二十五人”与“大将军二十五人”
澄清了庸部、曹部之后,再来看“东部监”这类以方位命名的部监。陈直先生有论:
《汉印文字征》第六,有“东部监之印”。王莽部监有二十五人,部名《汉书》未详,据印文似其中包括有东西南北四部监之名。又按:《流沙坠简·考释·杂事三》,有简文云:“德侯,西域、东域、北域将尉,雍州、冀州牧,西部、北部监,文德,酒泉,张掖,武威,天水,陇西,西海,北地。”此简虽为戍卒漫书,但西部监、北部监文字甚为分明,与印文可以互证。(注:陈直:《汉书新证》,天津人民出版社,1979年,第481页。)
陈先生所举例子,凸显了又一种“部监”,它们以方位命名,如东部监、西部监、北部监之类。陈先生把它们置于“部监二十五人”之列,我们的看法与之不同。根据“保灾令”,天下东南西北中五方各有一部,合计五部,每部之下各有二三州。因而我做如下判断:这些以方位命名的部监,就是上述五部之监,属监察之职。它们涵盖了二州或三州,与“诗国”十四公的封地所构成的部,并不相同。
五部监与“部监二十五人”,又是什么关系呢?《汉书》说,王莽“置州牧、部监二十五人,见礼如三公。监位上大夫,各主五郡”; 《汉纪》说,王莽“置州牧,其礼如三公。郡监二十五人,位上大夫,各主五郡。”哪一说法是正确的呢?
首先可以看到,《汉书》有“监位上大夫,各主五郡”之语,《汉纪》有“郡监二十五人,位上大夫,各主五郡”之言,所以无论依哪种说法,都应该另有一种主五郡的、其官阶“位上大夫”的“监”存在,它们共25人。这不该存在疑问。所以,曹部监、邠部监之类“诗国”之“监”,和东部监、西部监、北部监之类四方之“监”,以外,主五郡的“监”构成了第三种“监”。这种“监”位上大夫,与“见礼如三公”的州牧不在同一等级,应如王念孙所论,视为“郡监”。
进而《汉书》的“置州牧、部监二十五人,见礼如三公”之说,该如何理解呢?这意味着还有一种部监,它们与州牧平级,位遇都同于三公,加在一起是25人。不仅从“见礼如三公”的位阶上看,它们不同于“位大大夫”的郡监,而且从数量看它们也不会是郡监,因为郡监本身已达25人了,再加九州牧就到了34人;同时也不会是东南西北中五部监,因为五部监加九州牧只14人,比25人又差的太远。当然也可以依从《汉纪》,索性抹杀《汉书》的“部监二十五人”六字,这么做虽然省事,不过却有材料显示,州牧一级的地方官员,确实是该有25位的。详下。
《汉书·王莽传下》地皇元年:
莽见四方盗贼多,复欲厌之,又下书曰:“予之皇初祖考黄帝定天下,将兵为上将军,建华盖,立斗献,内设大将,外置大司马五人,大将军二十五人,偏将军百二十五人,裨将军千二百五十人,
校尉万二千五百人,司马三万七千五百人,候十一万二千五百人,当百二十二万五千人,士吏四十五万人,士千三百五十万人,应协于易‘弧矢之利,以威天下’。予受符命之文,稽前人,将条备焉。”于是置前后左右中大司马之位,赐诸州牧号为大将军,郡卒正、连帅、大尹为偏将军,属令长裨将军,县宰为校尉。
有人认为,这段材料可以反映王莽的兵制。(注:饶宗颐:《新莽职官考》,《饶宗颐史学论著选》,第191页。)然而细审这份诏书,似乎只是一种以加号为厌胜的装神弄鬼之法而已;即便可以反映王莽兵制,也不过是间接的反映罢了。简言之,王莽附会黄帝之制,为州郡县长官加上了大司马、大将军、偏将军、裨将军、校尉等号,以此威吓各地的“盗贼”们。那么,我们就可以根据大司马、大将军、偏将军、裨将军、校尉这些加号的数量,来推断各级地方官员的数量了。
“前后左右中大司马”共五号,它们是加给谁的呢?前文已阐明了东南西北中五部监制度,五部监与五号大司马五对五,所以可以判断,大司马应是加给五部监的。当然也有可能,是把东南西北中五部监改称大司马了。偏将军所加为125人,这与天下125郡,也恰好吻合。
数量上看着不相合的,首先是县宰与校尉。按照黄帝之制,校尉有12500人,可天凤元年“九州之内,县二千二百有三”,校尉之数与县数差距太大。我想所谓黄帝之制不过是纬书中的臆说罢了;王莽本事再大,也不可能在2203个县外再弄出一万多县来。要么,他只给2203个县宰加了校尉而已,其间差额就听之任之了;要么,就是给县尉、县丞什么的也加上了校尉,以凑足12500名校尉之数。
第二个看着不相合的地方,是“大将军二十五人”和“赐诸州牧号为大将军”。从文字看,州级长官应有25位。王莽地皇二年有shēn@⑧为大将军、扬州牧,那么“赐诸州牧号大将军”是确有其事的。可州牧止9人而已,远不足25人。这又是怎么回事儿呢?也许王莽只给9位州牧加号为大将军,其余16个空缺就搁置不管了?不过,这很不符合王莽酷爱整齐完美的性格和风格;而且,前论《汉书》天凤元年(14年)原有“置州牧、部监二十五人”的记载,这跟大将军25人,数目上若合符节、交相辉映。我坚持认为,这两个“二十五人”有内在的联系,不是碰巧。
问题的关键就在这里:我们已知道东南西北中五部监外,还有一种为“诗国”十四公所置的牧、监。那么拿“诗国”14部的牧、监来加9位州牧,共计23人,比之“州牧、部监二十五人”和“大将军二十五人”之数,居然只差两人,实在是太接近了!饶宗颐、李均明曾推测:“当年置州牧、部监二十五人,除九州牧之外,余下即为部监数。”尽管饶、李二先生未能区分五部监与“诗国”十四部,然他们的推测,还真是巧合了。
那么,“诗国”十四公就是解开“州牧、部监二十五人”的钥匙。我们不想放弃这个诱惑:只要在“诗国”十四公外再找出同类的两公来,凑成十六公,再与九州合计,就可以满足“二十五人”之数了。
四、王莽分封制的性质和两公的下落
我们得再次考察王莽的分封制度了:澄清其分封制的性质,进而把缺少的两公发掘出来。
王莽始建国元年,“封牧为男,守为附城”;“改郡太守曰大尹,都尉曰太尉,县令长曰宰”。天凤元年,制度又有变动,《汉书·王莽传中》:
莽以《周官》、 《王制》之文,置卒正、连率、大尹,职如太守;属令、属长,职如都尉……公氏作牧,侯氏卒正,伯氏连率,子氏属令,男氏属长,皆世其官,其无爵者为尹。
由此可以知道,王莽的分封制、郡县制,并不是互不相涉的两个系统,它们在很大程度上彼此重合:相当一批郡县长官,同时也是受有茅土的诸侯。始建国元年的郡级长官“大尹”,在天凤元年被一分为三了:卒正由侯爵拥有者担任,连率由伯爵拥有者担任,无爵者则另称大尹。
公侯伯子男及附城之爵的拥有者,曾在始建国四年(公元12年)受茅土。 《汉书·王莽传中》:
诸公一同,有众万户,土方百里。侯伯一国,众户五千,土方七十里。子男一则,众户二千有五百,土方五十里……今已受茅土者,公十四人,侯九十三人,伯二十一人,子百七十一人,男四百九十七人,凡七百九十六人。附城千五百一十一人。
下页列出表格,把这里提到的人数,与地皇元年根据黄帝之法而来的大司马、大将军、偏将军、裨将军、校尉的加号数量,加以比较。
下面就来加以分析。侯有93人,伯有21人,合计114人。以此推测,天下125郡中,只有11郡是由无爵的大尹来治理的。再看附城。史料虽没说以附城为县宰,但不能排除这种可能;假如王莽真的曾以附城为县宰,则2203县中,就有1511个县宰拥有着附城的爵号。那么仅侯、伯、附城的情况,已清晰显示了王莽郡县制和分封制的重合情况:王莽并不是在郡县之外,另行为侯、伯、子、男及附城划出土地建立国邑的,而是径直把大部分郡县改为国邑;形式上天下大复古,分封制已大行其道了,然而骨子里还是郡县制。这样看来,所谓侯、伯、子、男及附城,其实很像西汉加给官员的二十等爵号。
再来看“公氏作牧”,因“诗国”的存在而显得有点特殊。公国的地面有多大呢?“诸公一同,有众万户”,“侯伯一国,众户五千”。从户数说“诗国”比侯伯之国大一倍,而侯、伯所任卒正、连率实即太守,因而不妨推测“诗国”约有两郡之地。两郡之地当然比州小得多了,然而王莽始建国元年有诏:“其定诸侯王之号皆称公。”“公”相当于是西汉的诸侯王,所以“诗国”虽小于州,地位却可与州比肩。居延汉简有“州牧八命黄金印’之文,(注:谢桂华、李均明、朱国zhòo@⑥编《居延汉简释文合校》,文物出版社,1987年,第470页,简号280·2。)饶宗颐、李均明先生云:“西汉之州牧佩银印,则佩黄金印者即相当三公与诸侯王,此无疑指王莽州牧印。”(注:饶宗颐、李均明:《新莽简辑证》,第133页。)这样看来,“公氏作牧”的背景是“诗国”与州平级,那么公爵拥有者应该与州牧平级,“诗国”的牧、监也应该与州牧平级。也正是为此,才会有“州牧、部监见礼如三公”的规定。
附图(略)
那么,就可以把“置州牧、部监二十五人”,与“大将军二十五人”、“赐诸州牧号为大将军”、“公十四人”、及“诗国十五”等记载,联系起来加以考虑了。若推断“州牧、部监二十五人”包括着州牧和“诗国”二者,这时候的惟一障碍,就是“诗国”缺少两公了。这两公就是汉国之公与周国之公,即定安公孺子婴和章平公姬党,他们不在始建国四年(公元12年)“受茅土”的“公十四人”之列。下面加以论述。
《汉书·王莽传中》始建国元年王莽策命孺子婴:“封尔为定安公,永为新室宾”,“其以平原、安德、漯阴、鬲、重丘,凡户万,地方百里,为定安公国,与周后并,行其正朔、服色。”所谓“与周后并”,是说周与汉同为新莽之宾:“汉后定安公刘婴,位为宾。周后卫公姬党,更封为章平公,亦为宾。”汉、周及殷、夏都被列为“四代古宗”,但殷、夏由于“运转次移”而“位为恪”,其后裔只能封侯、不得如汉、周那样封公了。其时王莽还曾认定了另一些古帝王的后代,并把他们封为侯、伯、子。
既然在始建国元年,定安公已有“平原、安德、漯阴、鬲、重丘”的百里封地了,推测与之并列的“周后”章平公也是有封土的。它们都是“户万,地方百里”,跟“诗国”的“有众万户,土方百里”完全相同。始建国四年(公元12年)的“授诸侯茅土”,只面向本朝的宗室和臣子,所封“公十四人”中不会包括前朝“古宗”汉与周,因为汉、周二国在三年前——亦即始建国元年——已先受策命、先有封土了(“古宗”殷、夏,还有那些以古帝王后代而封侯、伯、子的人,其情况以次类推)。
前曾指出,“诗国十五”而“公十四人”,是缺少《王风》之“王”的缘故;而现在若拿“周后”章平公当《王风》,则“诗国十五”居然就一个不少,全部到齐了!相应地,“汉后”定安国既然“与周后并”,那么它也与“诗国十五”地位相类;这样的话,始建国四年时,“十四公”加定安公孺子婴、章平公姬党,公国共计十六。
十六国的国公若未就国,王朝都是“置牧立监”代为管理或辅佐监控的。前面我们说“诗国”七牧七监,现在又可以说,“诗国”共有八牧八监了,这些牧、监,应该就是“置州牧、部监二十五人”中的部监,“二十五人”即州牧9人和部监16人——当然这“部监”实兼“诗国”之部牧和部监而言,即如庸部牧、曹部监、魏部牧、邠部监。那么《汉书·王莽传》“置州牧、部监二十五人,见礼如三公;监位上大夫,各主五郡”的记载,其实并无错误,最多不过是“监位上大夫”,若改云“郡监位上大夫”就更好一些而已。
史书中的“州牧部监”或汉简中的“州部牧监”(注:《居延新简》,文物出版社,1990年,第369页,E.P.T.59·155A。)的提法,它们确指什么,现在可以从九州牧、五部监及“诗国”的牧、监加以考虑了。又, 《屯戍丛残考释》簿书类第四简:“牧、监之部,其勉于考绩。”王国维先生指出这条简文在始建国四年(公元12年)五月,且云:“牧、监皆莽官。《莽传》天凤元年(公元14年)七月置州牧、部监二十五人,今始建国四年诏书已有牧、监,《莽传》系之天凤,殆失之矣。”(注:罗振玉、王国维:《流沙坠简》,中华书局,1993年,第104-105页。)然而这个矛盾,是因王国维未能区分部监、郡监造成的;若把二者区别开来的话,矛盾便不复存在。“牧、监之部”一语中的“监”,无论是五部之监也好,还是“诗国”之监也好,都出现于始建国四年二月;那么这年五月的诏书中有“牧、监之部”之辞,就很自然了。天凤元年诏中的“置州牧、部监……”的“置”并非始置,不过是总叙之词而已;其时所始新置者,乃郡监25人。
讨论至此,新莽州、部、牧、监问题上的一向混乱,我们已可尝试厘清如下:
1.始建国四年(公元12年)二月:改行九州,同时设东南西北中五部监,各监25郡,2-3州;
2.始建国四年二月:授诸侯茅土,其时已建立了“诗国十五”制度,加上“汉后”定安国共16个公国,半数置牧半数立监,牧、监“见礼如三公”,同于州牧;
3.天凤元年(公元14年)四月:每5郡置一郡监,位上大夫,共25郡监;
4.地皇元年(公元20年):对东南西北中五部监,加以大司马之号;对9位州牧与16位国公,加以大将军之号;
5.地皇二年正月:又为州牧及“诗国”的部牧、部监设置副贰,秩元士。
新莽的州、部、牧、监制度的既往纠葛,由此而大为条理化了。若有学者打算讨论王莽地方行政及监察制度的话,应把上述结论纳入视野。比起西汉十三州部的地方监察体制来,王莽的地方控制显然大为强化与复杂化了。同时下面一点也再度呈现在人们面前:王莽在规划制度时,除行政考虑和集权考虑之外,还处心积虑地使之与天地人的宇宙秩序相参,与经书纬书的权威记载相合,并力求达到形式上的整齐和谐,使之具有象征性和神圣性。中国古代的所谓“制度文明”特别地发达,在如何建构制度上也发展出了形形色色的政治理念,它们各自有着大不相同的出发点,有理性的、现实主义的,也有空想性、象征性和宗教性的。王莽的制度规划,就是传统“制度文明”一种内在倾向性的极端表现。
字库未存字注释:
@①原字礻加右
@②原字分加阝
@③原字上加支
@④原字纟加衰
@⑤原字髦去毛加矛
@⑥原字火加召
@⑦原字牲去生加氐
@⑧原字梦去夕加今
原载《中国社会科学》2004第6 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