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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伟时:研究民国历史三大忌——再评尚小明教授的学风

  

     外出归来,拜读了尚小明教授14000多字的大作《所谓“恶劣学风”,请袁伟时教授拿事实讲话!》(团结网,以下引用此文不注出处),十分开心!

  处理完手头杂事,该说说我对此文的观感了。

  挑起这次争论的尚小明教授第一篇文章发表后,几位挚友都说,这样的文章不值得回应。的确,尚教授学风不正,与之讨论问题,味同爵蜡,有浪费时间之嫌。不过,2011年力辞继续为本科生开设“中国近代思潮研究”选修课后,总觉得自己欠了莘莘学子一笔账。尚教授的文章犯了研究近代中国几个大忌,点评后可以让青年朋友获益,物尽其用,倒也有点意思。

  

  第一大忌:引用不可靠的二手材料

  写学术论文或与学术有关的文章,免不了要引用文献。如何正确引用,是本科生必须学会的基本功。但不当引用仍比比皆是。20世纪上半叶的民国,“革命”和战争连绵不断,为打倒对手,给自己的行动增添正义色彩,制造和宣扬不实文字,司空见惯。辨别史料是否可靠,尤为重要。粗疏之辈,很易沦为虚假材料的传声筒。尚教授的这篇文章就是一个样本。

  争论的焦点是笔者认为宋教仁案发生后,上海地方检察厅传讯国务总理赵秉钧是20世纪中国司法史上空前绝后的。尚教授说:“1926年‘三一八惨案’后,京师地方检察厅检察长戴修瓒就曾公开传讯执政段祺瑞,袁先生怎敢说‘绝后’?”笔者根据《东方杂志》当年的记录,说明京师地方检察厅仅是建议陆军部军事审判机关依法审判执政府卫队,没有传讯段祺瑞。他却说:

  “戴修瓒从1931年起任国立北京大学法律系教授兼主任,他要求拘传段祺瑞一事在《国立北京大学民国廿三年毕业同学录》中就有明确记载,书内有‘国立北京大学志编纂处’编印的《国立北京大学校史略》一篇,其中写道:‘十五年(一九二六)三月十八日,北京各校学校学生以对日外交之失策,同往铁狮子胡同所谓执政府者请愿。而所谓执政,则段祺瑞也,遽命卫警开枪轰击,学生死者四十六人,伤者百五十五人。……其日,天容沉晦,冷风袭人,继以小雪。群尸委地,流血凝殷。哀哭之声,遍于各校。所谓三·一八惨案也。戴修瓒为京师地方检察厅厅长,以段祺瑞非法杀人,律当论抵,即署拘票,命法警逮治。祺瑞虽恨修瓒,以其时欧美各国方派专员调查中国司法,不敢损辱法官,免司法总长卢信职以泄忿。其后五年,修瓒弃官为本校教授。’(原无页码)

  《国立北京大学校史略》篇幅不大,字斟句酌,是属于非常严肃的文字。校史记载此段历史时,距离‘三·一八’惨案发生不过数年时间,戴修瓒正在校中任教,几位当年参与运动的教授也在校任教(如燕树棠),因此其可靠性无可怀疑。而在惨案发生当时,不仅戴修瓒要求拘传段祺瑞,北京国立专门以上学校学生也曾委托著名律师潘大道,向京师地方检察厅起诉段祺瑞等人。(《京学生对惨案实行告发》,《申报》1926年4月13日,第6版。)另外,燕树棠也坦承他本人‘曾亲自指挥过北大同学攻总理衙门,也递过告段祺瑞的状子’。(《联大八年》1946年版,第173页)袁先生不反思自己的无知,反怪别人未告其出处,并据以批评本人‘粗疏’,真令人感到可笑。反过来看,此语用在袁先生身上真是再合适不过了。”

  引用和解释文献,有些规则是必须严格遵守的。尚教授的上述文字,犯了几个错误,有志进入人文和社会科学研究的年轻人务必注意:

  这段赞颂本校教授光辉业绩的文字,没有注明史料来源。尚教授说《国立北京大学校史略》这段文字“其可靠性无可怀疑”。为此尚教授提出三条论据。不幸,都是经不起质疑的。

  一是距离时间“不过数年时间”。

  所谓数年是整整八年。人们回忆一年前的事也难免出错,何况八年?从史料学的角度看,这条没有提供史料来源的文字,显然是有待证明的二手材料,可靠性有限。一手材料是当时的传票或拘留令(是“拘传”“啊);当时严肃报刊的报道也比较可靠。尚教授自夸掌握了很多史料;1926年的报刊,各大图书馆都有;他偏偏不查对,这是违反研究工作常规的。

  二是有人“递过告段祺瑞的状子”。

  有人递过状子与检察厅“拘传”是两回事。随便翻翻当时报刊,就能看到多件要求京师地方检察厅要求起诉段祺瑞等人的诉状,如《北大学生对惨案诉状书》、《北京各界起诉委员会催促检厅缉凶函》等等;偏偏没有京师地方检察厅起诉或拘传段祺瑞的消息或拘传令。

  三是“ 《国立北京大学校史略》篇幅不大,字斟句酌,是属于非常严肃的文字。       ”

  对学者说来,任何用作研究资料或论据的文字都需要认真鉴别。“字斟句酌”、“非常严肃地文字”云云,都属引用者的主观判断,赌上自己的信誉,也不能证明引文的可靠。各国国情咨文、政府工作报告、外交公报等等都字斟句酌,能不鉴别就对其内容信以为真吗?

  鉴别史料真伪,还需注意两件事。

  1.对意识形态色彩浓烈的文字要特别警惕。

  这段文字对执政府和执政都加上贬义词“所谓”,以示不齿。色彩分明,引用者岂能轻信?

  2.积累知识。

  涉猎过三一八史料或了解近代中国研究进展的人士,一眼就会看出《史略》说段祺瑞“遽命卫警开枪轰击”与事实不符。

  惨案发生后有许多人士立即进行调查,其中最值得注意的是三方面的现场调查报告:京师地方检察厅从三一八当天下午开始,一连几天收集现场资料和询问了许多证人;各报记者的调查和报道;一直支持学生的冯玉祥部将——代理京师警卫总司令兼警察总监李鸣钟的报告。他们的调查报告都完整保存下来了;都表明段祺瑞不在现场,也没有下令开枪。下令开枪的是卫队团长武九清。当时在执政府开会和接见学生代表的是国务总理卢德耀。开枪发生在卢德耀和其他内阁成员离开后。没有发现卢德耀授权开枪的证据;京师地方检察厅原拟起诉卢德耀,最后不了了之。段祺瑞和卢德耀当然要负领导责任,但与“遽命卫警开枪轰击”是两回事了。

  甄别史料既有学风问题,也考能力和水平。如果面对虚假,不但不辨黑白,还提出站不住的理由为之辩护,更不足为训。年轻学子,一定要引以为戒。

  第二大忌:明察秋毫,不见舆薪,片面贬低“前朝”

  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处处都要提防明察秋毫,不见舆薪。这是史识高低的重要标志。

  20世纪上半叶的中国,“革命”和战争连绵不断;为粉饰自己、攻击对方,一些人出于不同动机,或片面夸大某些事实,或干脆散布假言虚语,制造迷误;加上成王败寇的传统,历史真相云遮雾障;去伪存真,尤见功底。

  北洋政府历时不长,其政绩被后继者蓄意淹没,更是长期被污名化。近年来海内外好些史家致力于还原这一时期真相,成果卓著,观点多元,争辩迭起,生气勃勃;但还有许多角落有待清理,有些人有意无意死抱着过时的意识形态教条不放,打压不同观点,为学术发展设置障碍。

  尚教授说:“民国初年并没有真正建立起权力可以相互制约的三权分立制度,‘有较大新闻自由’也不过是一厢情愿臆想出来的假象罢了。同样,袁先生所谓‘跟国民党的党国体制相比,三权分立、有较大新闻自由的民初是不是政务更公开?’由于北洋时期军阀割据,与国民政府形式上统一毕竟不同,究竟有多少可比性,也很值得怀疑。”

  尚教授创造了一个为国民党辩护的藉口:北洋时期与国民党统治时期(国民政府时期)没有可比性;因为后者是“形式上统一”的。

  统一与否以及统治疆域的大小不是政治制度比较的必要条件。要是讲统一,袁世凯时期政令畅通程度远比国民政府强;国民政府局处广东时期,政令所及范围很小,而侵害公民自由的程度与袁世凯时期相比不分伯仲。何况国民政府长期间也没有真正统一。1930、1931除南京国民政府外,先后在北平和广州成立了另外两个国民政府,连形式上的统一也没有。偌大一个中国,长期有一半左右地区,国民政府政令不通或半通。历史研究者轻率地否定两者的可比性是与研究工作的求真精神背道而驰的。

  澄清了这个前提,我们才有可能考察两个实质问题:言论自由和政治体制。

  抛开片面性,比较两个时期的新闻和言论自由

  二十世纪中国历经大清、民国和人民共和国三个时期。人民共和国实行“人民民主专政”即无产阶级专政;其自由度人们有亲身感受,此处毋庸讨论。大清是宗法专制帝国,20世纪第一个十年的改革未竟全功。因此,需要着重考查的是20世纪上半叶国民政府时期(1925—1948)与北洋时期(1912—1927)的自由度。

  尚教授否认北洋时期的言论自由度比国民政府时期大,就有以偏概全之嫌。

  他振振有词列举袁世凯政府侵犯新闻自由的材料。这些材料都是真的。可是,立即出现三个问题:

  1.毫无新鲜感。揭示袁世凯专制,侵犯言论自由,包括笔者在内的许多学者早就说过了。

  请看1998年一篇拙作《辛亥革命后第一个十年孙文的迷误》的几段文字:

  例如,1912年8月,袁世凯与黎元洪联手,杀害武昌起义元勋张振武。说他“‘近更蛊惑军士,勾结土匪,破坏共和,昌谋不轨……冒政党之名义,以遂其影射之谋;借报馆之揄扬,以掩其凶横之迹。’[①]袁世凯和陆军部长段祺瑞下令,于(1912年)8月15晚将张振武及随行的湖北将校团团长方维逮捕,16日凌晨1点在军政执法处枪决。”报刊的揄扬竟成了被杀的理由之一!

  又如,“黎元洪即以宣扬无政府主义为由查封曾坚决支持革命、反对清帝国的《大江报》。他发出通缉该报负责人的电报:‘查有《大江报》,出版以来,专取无政府主义……废婚姻之制度,灭父子之大伦,无国家,无家族,无宗教,无男女……实属大逆不道,悖谬已极……着军警即行查封 。该报主笔何海鸣、凌大同等,现尚在逃,应请一体严缉,就地正法!’[②]”

  不过,由于当时言论自由没有被扑灭,这些罪行立即受到报刊严厉批判和临时参议院议员的严肃质询。

  对张振武案,参议员“ 在批驳了这些莫须有的罪名后,他们更义正辞严地说这是维护法治和破坏法治之争。张振武即使真是有罪‘亦当捕送审判厅,供证具完,公开定谳,始得宣告处刑。’,‘退役已久‘何以须用军法’?‘军法会议亦必各官齐集,及一干人证到案,经审问、辩诉、判决之程序 ,始得执行刑罚。何夤夜邀袭,旋捕旋杀!’‘共和国全赖法治,惟法律乃能生杀人,命令不能生杀人。惟司法官乃能执法律以生杀人,大总统不能出命令以生杀人。’‘约法所载大总统有特赦之权,并无特杀之权。盖有罪者,大总统可以特权生之,无罪者,无论何人,不得以特权死之。”可偏偏‘大总统、副总统乃口衔宪章,意为生杀……无可缄默,不能不一 探其究竟也。’[③]”

  而对《大江报》和何海鸣案,“此事立即遭到《民立报》、《民权报》等七家报纸强烈反对。他们联名给黎元洪发出公开电 :‘公封《大江报》,拘社员,并通电全国,严缉何海鸣、凌大同就地正法,虽野蛮专制时代亦无此怪剧。公任民国副总统,乃竟违背国宪,蔑视人权,天下后世将谓之何?乞速取消全案。’[④]”

  2.偷换概念。他忘记了笔者和许多史家说的是“北洋时期”是20世纪中国最自由(包括言论自由)的时期。袁世凯政府存在四年零三个月,北洋时期却长达16年多。四分之一不等于全部。而尚教授列举的都是袁世凯统治时期宋教仁案发生后的材料。

  3.没有掌握两个时期新闻、言论自由的全局。

  民国时期言论自由史是一条复杂的曲线。各个时期都是侵犯和自由并存;总的趋势是北洋时期自由度越来越大;国民党党国体制建立后则自由度大幅下降,

除抗战胜利后一段时间外,总体上远不如北洋时期。

  研究民国新闻史的学者多数认为,辛亥革命后包括袁世凯执政初期,出现办报热潮,全国新办报纸约500种,封报、拘捕记者虽时有发生,但新闻自由较清末有较大提高。

  1913年3月20日刺杀宋教仁案件以后,环境恶化,史称“癸丑报灾”。1914年2月袁世凯政府颁布了《报纸条例》,同年12月颁布《出版法》,加强了对报刊和书籍出版的控制。此外,还有不少侵犯言论自由的个案,尚教授列举的就是其中的一些实例。但即使在这一时期,司法机关亦有敢于维护新闻自由的案例。1914年10月29日北京《亚细亚报》被控违反《报纸条例》。著名记者和律师黄远庸为之辩护,京师地方审判厅判决该报无罪。(《申报》1914年11月6日第6版)

  袁世凯于1916年6月6日逝世;7月17日段祺瑞政府立即下令废止《报纸条例》;21家被禁报刊解禁。“1916年底,全国共有报纸289种,比前一年增加了85%”。[⑤]后来光是宣扬新文化运动的新办报刊就有400种以上。

  这个时期的新闻界还有一个特点是敢于抱团反抗,显示了公民社会维护公民权利的强大力量。1921年6月6日,中华全国报界联合会第三届大会发出致国务院函:“窃维言论自由、出版自由、集会自由载在约法,民国三年颁行之出版法、治安警察法预戒条例及民国八年所颁布之管理印刷业条例等,对于言论、出版集会种种自由加以限制,显与约法冲突。征之法理,命令与法律相抵触,则命令无效;法律与宪法相抵触,则法律无效。是该出版法、治安警察法、预戒条例、管理印刷业条例,无论其为政府所颁之命令,或国会制定之法律,在约法之下,自当不生效力。……公同议决以后,关于言论、出版、集会等等绝不受其束缚”;并于同日以“不自由,毋宁死”为标题将上述议决通告全国。

  与此同时,报刊也认真履行监督政府和政治家的责任。袁世凯在位时,就被报刊批评其施政是中国历史上“游民(流氓)政治”的继续,“袁世凯之用人,乃并男盗女娼者而亦用之……彼以为天下之人,殆无有不能以官或钱收买者”。[⑥] 几乎没有哪一项重要施政可以逃脱舆论监督。

  而在国民政府时期,他们通过北洋乃至前清没有的三个系统严密钳制言论自由:

  1.书报检查系统。

  1934年6月1日颁布的《修正图书杂志审查办法》规定,文艺及(人文)社会科学杂志和著作“应于付印前……将稿本呈送中央宣传委员会图书杂志审查委员会,申请审查。”[⑦]从而宣示了两个恶政:一是党务机关直接出面剥夺公民的自由。二是创立了出版物出版前原稿审查制度。国民党中宣委(后改称中宣部)还直接下令当时最大的出版中心上海市设立图书杂志审查委员会落实这个罪恶勾当。

  晚清和北洋时期书报检查,都止于出版后送若干份给管理机关备查。国民党干了前人不敢干的恶政。

  2.遍布全国的严密的特务系统。

  袁世凯及其后继者也有自己的情报和特务机构,但规模较小和势力有限。国民党则建立了著名的中统、军统,收集情报、暗杀政敌,无所不用其极。摧残舆论,暗杀“不听话”的新闻人和敢于批评时政的知识分子也是他们的重要业务。史量才、李公朴、闻一多……等等都是他们枪下亡灵。

  3.思想钳制系统。

  国民政府在广州建立前后,他们就实行“党化教育”、“党化司法”,力图“用三民主义统一思想”;控制公民思想成了党国的施政措施。迁至南京后,变本加厉,建立了非常完整的洗脑系统。可怜中国人,从踏入小学开始,就要被洗脑。那时也有公民课,但与北洋时期编的公民课本不同,一律要塞进国民党的私货。

  社会信息系统也被迫成为洗脑工具!1929年1月24日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规定,凡报刊或通讯社“登载违反本党之言论及消息”,“曲解或误解本党主义、政纲、政策或议决案”,“立论违反党义”,“拒绝登载党部正式发布之消息”,“宣传反动主义”,如此等等,党部都可以直接处置,直至禁止出版。

  1929年召开的国民党第三次全国代表大会甚至蛮横地宣布:“确定总理遗教(孙文的著作)为国家之最高根本法(宪法)……凡我同志及全国国民,均宜恪守勿渝者也。”一个政党的代表大会居然敢于宣布自己已逝世的领导人的言论就是国民必须恪守的宪法,国民党眼中,哪里有公民和公民的自由权利?

  凡北洋时期侵犯言论自由的罪行,国民政府时期不但有,且过之而无不及。北洋时期没有的是:除少数风骨嶙峋坚持自己独立品格者外,众多媒体成为国民党随意驱使的仆役;国民被蓄意打造成为驯服的顺民。

  研究民国史的青年才俊,千万别步尚教授的后尘,对基本态势视而不见。

  正视三权分立制度成长的历史过程

  尚教授否认北洋时期已经建立起三权分立的基本框架,又是一叶障目,不见泰山。

  世界各国三权分立体制都有一个发展和成熟过程。现代国家体制,总是在文明与野蛮、缺陷与改善的博弈中生长的,有的还会出现付出巨大代价的大反复。以号称顺利的英国来说,从1640革命开始至1688光荣革命也花了将近40年,且直至19世纪,议员席位买卖和贿选行为,司空见惯。著名史家张朋园教授指出,直至1885年,英国仍可贿买下议院议员席位。[⑧]但不能否认当时的英国实行三权分立制度。从1789法国大革命到1870年第三共和国成立,1875年被称为“第三共和宪法”的三个宪法文件通过,法国现代三权分立制度才真正确立;整整花了85年。

  三权分立,是辛亥革命的成果。从南京临时政府到北洋政府,都是在这一基本框架下运行的。人们非常容易列举三个权力系统的不法记录;从大历史的角度看,不过是“最不坏”的现代政治制度幼年期的瘢痕。

  观察这一历史现象,应该记住以下五点基本史实:

  1.从民国元年(1912)到十二年(1923),北洋时期最高领导人的更替,都是通过议会投票或依照法定程序进行的;即使臭名昭著的曹锟贿选也不例外。1924年10月,曹锟在政变中下台,11月段祺瑞出任临时执政,对外致力于收回关税和司法主权;对内团结各方召开善后会议,筹备召开国民代表会议,仿效费城会议,制定宪法。1926年三一八事件后,这些努力全都功亏一篑。

  2.国会所以不能顺利改选,让选民成为政争的最后裁决者,《临时约法》设计的制度有大缺陷是其中重要原因。这一宪法文件是民初政治乱象的制度根源。

  3.独立的司法系统正在生长。当然有问题,但起步不坏,时有亮点。

  4.巩固初生的民主制度,既需有远见的执政者,也需反对势力摆脱极端思维的桎梏,珍惜民主制度,即使它还很不完善。不应仅仅谴责北洋派,国民党也是摧毁共和制度的主要力量。1925—26年段祺瑞挽救共和制度的最后一跃,就是在国民党和皈依国民党的冯玉祥联手破坏下失败的(背后是苏联的魔影)。

  5.辛亥革命主要成果——三权分立制度彻底被摧毁的标志是1927年南京国民政府成立,党国制度普及到全国。

  年轻朋友务必铭记:区分全局和局部,识别轻重,端赖史识、史才;这些都靠历练。涉及北洋时期,还涉及微妙的意识形态。国民党把它说得一无是处,本是宣传伎俩;众口铄金,积非成是,影响深远。以史实为根据,勇敢摆脱思想枷锁;还是有意、无意为意识形态张目?这更关乎史德了。

  

  第三大忌:不敢清算极端势力的错误言行

  认识须防坐井观天。古希腊哲人曾也提醒人们要提放洞穴遮蔽。研究民国历史的认识陷阱很多,最难摆脱的是民族洞穴和为极端势力张目的言行;人们往往被其华丽外衣所眩惑。

  例如,在不少人心目中,孙文和国民党(包括其前身)是民国缔造者;他们是正统,所作所为,都值得称许。其实,民国是三大势力(革命派、立宪派和北洋实力派)合作的产物,把孙文封为“国父”是国民党自吹自擂的游戏。孙文生前社会转型成功尚遥遥无期;他给政治制度添加的种种,都成了被废除或等待废除的赘物;何来所谓“国父”?孙文就曾自我吹嘘:“革命必须有唯一(崇高伟大)之领袖,然后才能提挈得起……必须在唯一领袖之下,绝对服从……我是推翻专制、建立共和,首倡而实行之者。如离开我而讲共和,讲民主,则是南辕而北其辙…… 你们许多不懂得,见识亦有限,应该盲从我……我敢说除我外,无革命之导师。”[⑨]这与自称是“奉天承运”的天子,并无二致。

  不过,在中国,人和物贴上革命标签往往就成了圣物。当下的论争就是其余绪。

  尚教授说:“我……通过清帝退位后到‘宋案’发生前的几件大事,来证明国民党其实很懂妥协,但袁先生在回应中却讲了不少‘宋案’发生以后的事,包括‘二次革命’乃至‘护法战争’等,抨击国民党不懂得妥协。其实,“宋案”发生后,由于通过法律途径无法解决双方矛盾,国民党和北洋政府很快走向决裂。此后随着袁世凯镇压‘二次革命’,取消国民党人议员资格,又解散国会,取消‘临时约法’,国民党是断然不会再作妥协了,这是基本政治常识,何须袁先生浪费如许笔墨,徒饶舌也!”

  简单地说是两句话:1.宋案前,国民党“其实很懂妥协”;2.宋案后,“国民党是断然不会再作妥协了”完全正确。把这些论断说成是“基本政治常识”,就是堕入了孙文及其追随者缔造的思想牢笼。无论是事实判断,还是价值判断,都经不起推敲。

  奇葩的妥协

  先看事实。

  尚教授曾盛赞民国元年8月孙文、黄兴和袁世凯的会谈,言下之意是妥协的范例。笔者1998年已评述过这次会谈,此处只讲其中一件当时报刊引为笑谈的故事:

  会谈期间,为了实现国民党内阁的宏图,孙文、黄兴忽出奇招,把时任国务总理的赵秉钧和各部总长拉入国民党国民党元老邹鲁撰写的《中国国民党史稿》说,黄兴甚至“并挽袁(世凯)为国民党领袖。袁遣杨度入党,觇虚实。杨以变更政党内阁主义为条件;吾党难之。杨不入党;袁亦罢入党议。”[⑩]孙文曾志得意满地说:“黄克强抵京后,主张政党内阁,调和各派意见,袁总统均甚赞成。余出京时,邀国务员(国务总理和各部总长)加入国民党之议始起。今阅报,国务员已入加本党。是今日内阁,已为国民党内阁,民党与政府之调和,可谓跻于成功。嗣后国民党同志,当以全力赞助政府及袁总统。”[11]

  尤令国民党尴尬的是,当时的报纸曾广为报导:“黄克强此次来京……曾力劝教育总长范源濂君加入国民党,措词颇为激烈。略谓:此次鄙人北来,专为调和意见而来。尤以国务员一律加入国民党,为调和之先声,且符政党内阁之主张……现在各国务员均先加入,公如固执,将来破坏吾政策者,实君一人。吾不得已,惟有立离北京耳。范乃婉词却之。”[12]“财政总长周学熙语人云:‘财政总长地位为一时的,周学熙三字为永久的,因一时之地位令永久之个人入党,昧良无耻,莫逾于此。’故对黄兴强招入党之举,坚拒到底。”[13]

  政党的前提是具有共同政治信念。孙文、黄兴要拥戴袁世凯国民党领袖,虽然未能如愿,已经够奇葩了。拉范源濂、周学熙入党被拒,则是自讨其辱。而把赵秉钧及其他国务员拉入国民党,宣称已组成国民党内阁;这是实现了的。不能不说:这样的“很懂妥协”是把政治当儿戏!把这当做“基本政治常识”,只能令人忍俊不禁!

  宋案后的妥协与不妥协

  尚教授拍胸口说:宋案后“国民党是断然不会再作妥协了”!可惜,历史没有听从哪位学者指挥的习惯。

  1913年3月20日宋案发生。同年10月4日,国民党控制下的国会宪法会议公布《大总统选举法》,10月6日,国会选举袁世凯为民国第一任正式大总统,这次选举军警封锁大门,只准进,不许出;各色各样的所谓公民团体层层包围国会,

叫嚣不选出大总统,不准出场!在赤裸裸的胁迫下,大多数议员乖乖就范。这些议员多数是国民党。这不是妥协吗?中学生都知道的基本历史事实,要一笔抹杀,太难了!

  宋案后,国民党也有震动四方并带来严重后果的“不妥协”。

  最突出的大事是《天坛宪法草案》的制定。

  1913年4月8日,第一届国会在北京开幕。7月12日,国会推举的宪法起草委员会开成立大会;60位委员中,国民党员超过半数。同一天,李烈钧在江西宣布独立,“二次革命”爆发,一些地方响应;一个多月后全部被扑灭。袁世凯在镇压的同时,希望在形式上维持民主政治的框架。朝野各方纷纷提出自己的宪法草案。制定什么样的宪法,成了舆论的焦点之一。

  1913年8月19日至11月4日袁世凯6次向国会和宪法起草委员会以及向各省发出的关于宪法的意见和文电,都遭到国会和宪法起草委员会拒绝。综合起来,他的意见有这么几条:

  1. 法律公布权。10月4日,宪法会议通过《大总统选举法》后径行公布。10月18日,袁世凯发出咨文给国会,指出根据《临时约法》第23和30条,国会议决事项和法律的公布权属于临时大总统,你们违法了。“其蔑视本大总统之职权,关系犹小。其故违民国根本之约法,影响实巨!”袁世凯尤其担心的是国会一意孤行,制定自己无法接受的宪法而使之生效。所以,他接着说:

  “无论此次议定之大总统选举法案,或将来议定之宪法案,断无不经大总统公布而遽可以施行之理。总之民国议会,对于民国宪法案,只有起草权及议定权,实无所谓宣布权。此为国会组织法所规定,铁案如山,万难任意摇动。”[14]

  就这项争议而言,违法的显然是国会。

  2. 行政机构设置和文武官员任免权。

  核心是要求总统有任命国务员(国务总理和各部总长)而不必经过国会的同意。他说:

  “国会既有弹劾权于后,自可不必有同意权于先……而阁员进退,为一党势力所把持,未始非同意权阶之厉也。”[15]

  “立宪精神,以分权为原则。临时政府一年以内,内阁三易,屡陷于无政府地位,皆误于议会之有国务员同意权。”内阁制的总理必须得到国会同意。阁员要不要国会同意,不同体制和不同国家有不同规定。至于一年内三次更换国务总理的原因都归诸国会,并不符合实际。可是,有些确实与国会或国民党的运作不当有些关系。

  3.宣战、媾和及缔结条约权。

  他要求有宣战、媾和和缔结条约的全权。只有专制皇帝才有这样的权力。民主国家的政府首脑行使这些权力,通常都要经过国会审查、批准。

  4.防御灾祸的紧急处置权:可以发布有法律效力的“教令”,可以紧急处置财政经费。这些紧急处置,在国会开会十日内,均需请求国会追认。

  5.要求取消国会不恰当的扩权。最为袁世凯抗拒的是,国会无限扩权。《天坛宪法草案》设立专门的第五章,规定在闭会期间,还要设立一个国会委员会,“由两院各以议员内选出二十名之委员组织之”,代表国会继续“行使各本条所定职权”![16]袁世凯在通电中指出:“国会闭会期间,设国会委员会……此不特侵夺政府应有之特权,而仅仅四十委员,但得二十余人之列席,与十八人之同意,便可操纵一切。……将使行政一部,仅为国会所属品,直是消灭行政独立之权。”[17]除了后来的苏维埃宪法外,设立这样的机构确实是奇特的。这等于设立了一个永不闭幕的小国会。

  袁世凯多次派出代表,冀图与国会沟通;国会宪法会议却坚决回绝。他们打起官腔说:按照有关规定,无关人员不得出席或列席制定宪法的会议。但是,制定这样的根本大法应该兼听博采,即使普通公民的意见都应该仔细倾听。当时包括国民党、进步党提出的宪法草案在内,各方草拟的宪法草案不下15个;[18]国会不难找到适当的方式听取袁世凯代表的意见,好好沟通,采纳其合理意见,避免决裂。他们却意气用事,拒人于千里之外。

  10月31日,宪法草案在宪法委员会上三读通过,史称《天坛宪法草案》。11月4日,绝望的袁世凯通电全国抨击这个草案,同时宣布撤销国民党籍国会议员资格,国会和宪法起草委员会都因不足法定人数而停止运作。民国第一次宪政尝试以失败告终。

  这样的不妥协是压垮袁世凯时期民国体制的最后一根稻草。尚教授为这样的“断然不会再作妥协”辩护,倒真有缺乏“基本政治常识”之嫌。

  说到底,问题不在妥协还是不妥协,而是革命党在新的政治制度建立后,必须完成两个转化:1.从革命组织向民主政党转化。2.摆脱极端思维的羁绊,学会沟通,合作,监督。在宋教仁的领导下,国民党转变已起步;但人亡政息,转变半途而废,因而进退失据。如果不敢直视这个局面,存心为孙文和国民党错误的极端言行辩护,而不是如实研究历史,民初政局之谜很难解开。

  君知否,辛亥革命后,国民党(及其前身)曾是暴民专制的活标本?这类暴行很多,只说几件它侵犯新闻自由的可耻记录:

  民国元年(1912),7月6日同盟会机关报负责人率领20余位大汉,捣毁了立宪派的《国民公报》。

  1915年12月27日,著名记者黄远庸命丧三藩市,是国民党支部干的。

  1925年11月27日,一群人在国民党领导下,包围和一把火烧掉了全国影响最大的报刊之一:《晨报》报馆。

  总结多年的研究成果,笔者提出:“袁世凯国民党两极合力摧毁了民初宪政”。 “当时两股力量摧毁了稳定的可能性,一个是北洋集团内部争权夺利;另一个是以国民党孙中山为代表的极端势力。”

  揭露北洋派的错误不存在障碍。20世纪20年代开始,批评国民党的错误,就困难不少,原因在于它不但拥有原有的革命光环,而且学会了一套新的颇有迷惑性的新手法。当时,“革命”成了图腾,成了顶礼慕拜的圣物。国民党的各种错误举措被遮蔽了,越到后来,越是如此。

  不清理国民党的阴暗面,我们读到的民国史就是扭曲的。

  笔者深信会有越来越多的年轻朋友会加入藐视成见,揭示真相的行列。

  

  2015年6月10日星期三完稿于广州中山大学笑笑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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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①] 《黎元洪请袁世凯杀张振武密电》,朱宗震 杨光辉编《民初政争与二次革命》第110页,上海人民出版社1983年。

  [②] 《黎元洪通缉何海鸣电》,同上书第109页。

  [③] 《参议员质问政府枪杀武昌起义首领张振武案》,《民初政争与二 次革命》第119—122页。

  [④] 《〈民立报》等反对封闭〈大江报〉致黎元洪电》,《民初政争与二次革 命》第112页。

  [⑤] 方汉奇:《中国近代报刊史》第726页,山西教育出版社1981年版。

  [⑥] 王远庸:《远生遗著》卷一第23页 ,商务印书馆1984年影印,上海。

  [⑦] 刘哲民编:《近现代出版新闻法规汇编》第232页,学林出版社1992年上海版。

  [⑧] “十八世纪Tory和Whig两党兴起以后,英国人在地主和大家族的控制之下,如果两派(或两大家族)相峙不下,即整批交易,一方卖出所有选票,一方全数买下,鲜有零星交易者。直到1885年,下院的席位可以经由贿买而取得。”(张朋园:《安福国会选举》,《近代史研究所集刊》第30期第197页,台北1998年)。

  [⑨]  居正:《中华革命党时代的回忆》,《居正文集》第205页,华中师范大学出版社1989年武 汉。

  [⑩] 邹鲁:《中国国民党史稿》第970页,商务印书馆1938年长沙。

  [11] 孙文:《在上海国民党欢迎会的演说》,《孙中山全集》第2卷第485页。

  [12] 《申报》1912年10月3日。

  [13] 《 申报》1912年10月7日。

  [14] 《中华民国史事日志》第一册第181页,大东图书公司1981年香港版。

  [15] 同上,第179页。

  [16] 缪全吉:《中国制宪史资料汇编》第206—207页,国史馆1991年台北版。

  [17] 《中华民国史事日志》第一册第184页,大东图书公司1981年香港版。

  [18] 参阅《近代中国宪政历程:史料荟萃》,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北京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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