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承包权一般不可以继承。但是土地承包获得的承包收益,是可以继承的。如果承包的土地为林地,承包人死亡,其继承人可以继续承包。但是,只能在承包期限内继续承包。根据对现行法律的梳理可见,我国法律并未规定承包经营权可以“继承”,仅规定在某些情形下,继承人可以“继续承包”,而“继续承包”亦不能等同于继承。
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可见,我国农村土地承包中,家庭承包是以“户”为单位进行承包,而不是该“户”家庭中的某个个人,因此,土地承包经营权亦不属于某“个人”的财产,当承包农地的农户家庭中的一人或几人死亡,承包经营仍然是以户为单位,承包地仍由该农户为单位,承包地仍由该农户的其他家庭成员继续承包经营;当承包经营农户家庭的成员全部死亡,由于承包经营权的取得是以集体成员权为基础,该土地承包经营权归于消灭,不能由该农户非家庭成员的继承人继续承包经营,更不能作为该农户家庭成员的遗产处理。
1、承包方享有下列权利:
(1)依法享有承包地使用、收益的权利,有权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处置产品;
(3)依法流转土地经营权;
(4)承包地被依法征收、征用、占用的,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2、承包方承担下列义务:
(1)维持土地的农业用途,未经依法批准不得用于非农建设;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综上所述,农村居民可以承包使用土地,居民去世后,土地承包权不可以继承,会由村委会收回。对于土地承包期间产生的收益,子女可以继承。当然,子女可以提出继续使用土地的申请,符合条件的继续承包土地。集体土地的所有权归集体,不可以当做个人财产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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