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茅海建:梁启超《变法通议》的写作计划、发表与结集

   梁启超(1873—1929)以《时务报》而声名大著,而他在《时务报》上发表的最著名的政论著述是《变法通议》,部分地表达了他在戊戌变法时期的改革设想。这是他的成名作。然而,如同梁启超许多政论著述一样,《变法通议》是一部没有最终完成的作品,最后一部分是其流亡日本后所写,在《清议报》上发表。从《变法通议》最初发表的文本来看,他本有一个庞大的写作计划,其后又多次改变,最后放弃了。该论著的结集,也有其特殊性。本文的目的,在于详细介绍梁启超《变法通议》的写作计划、最初发表与历次结集的情况,以解除一些读者和研究者于此中产生的误解。

   一

   光绪二十二年七月初一日(1896年8月9日),《时务报》在上海创刊。作为主笔的梁启超发表了两篇文章,其一是《论报馆有益于国事》,其二为《变法通议•自序》。梁在《自序》中称:

   今专标斯义,大声疾呼,上循土训诵训之遗,下依蒙讽鼓谏之义。言之无罪,闻者足兴。为六十篇,分类十二。知我罪我,其无辞焉。

   这是他最初提出的写作计划,“为六十篇,分类十二”。可是,没有过多久,他改变了。八月二十一日(9月27日),梁启超在《时务报》第6册上发表《变法通议》的第四篇《论学校一:变法通议三之一•总论 续第五册》,再次说明其写作计划:

   吾所欲言者,采西人之意,行中国之法,采西人之法,行中国之意。其总纲三:一曰教,二曰政、三曰艺。其分目十有八:一曰学堂,二曰科举,三曰师范,四曰专门,五曰幼学,六曰女学,七曰藏书,八曰纂书,九曰译书,十曰文字,十一曰藏器,十二曰报馆,十三曰学会,十四曰教会,十五曰游历,十六曰义塾,十七曰训废疾,十八曰训罪人。所拟章程皆附于各篇之后。

   此中的十八“分目”,似应认为是总纲中“一曰教”的部分,梁应另有总纲中“政”、“艺”两部分的写作之“分目”。

   今天的研究者已无从得知梁启超此期修改后的写作计划,但从《时务报》已刊篇目来看,他的设想相当庞大,已发表者,只是其写作计划中的一小部分:《时务报》第1册发表为《变法通议•自序》,第2册为《论不变法之害•变法通议一》,第3册为《论变法不知本原之害•变法通议二》,第5册为《论学校一:变法通议三之一•总论》,第6册为《论学校一:变法通议三之一•总论 续第五册》,第7册为《论学校二:变法通议三之二•科举》,第8册为《论学校二:变法通议三之二•科举 续第七册》,第10册为《论学校十三:变法通议三之十三•学会》,第15册为《论学校四:变法通议三之四•师范学校》,第16册为《论学校五:变法通议三之五•幼学》,第17册为《论学校五:变法通议三之五•幼学 续第十六册》,第18册为《论学校五:变法通议三之五•幼学 续第十七册》,第19册为《论学校五:变法通议三之五•幼学 续第十八册》,第23册为《论学校六:变法通议三之六•女学》,第25册为《论学校六:变法通议三之六•女学 续第二十三册》,第27册为《论学校七:变法通议三之七•译书》,第29册为《论学校七:变法通议三之七•译书 续第二十七册》,第33册为《论学校七:变法通议三之七•译书 续第二十七册(误,原文如此)》,第36册为《学校余论:变法通议三之余》,第39册为《续论变法不知本原之害:变法通议二之余》,第43册为《论商务十:变法通议七之十•金银涨落》。

   从以上篇目来看,根据“总纲三”、“分目十八”的原先设计,其纲目结构似为:

   自序

   变法通议一•论不变法之害

   变法通议二•论变法不知本原之害

   变法通议二之余•续论变法不知本原之害

   变法通议三之一•学校总论

   变法通议三之二•学校•科举

   ……

   变法通议三之四•学校•师范学校

   变法通议三之五•学校•幼学

   变法通议三之六•学校•女学

   变法通议三之七•学校•译书

   ……

   变法通议三之十三•学校•学会

   ……

   变法通议三之余•学校余论

   ……

   变法通议七之十•商务•论金银涨落

   梁启超谈到的“十八分目”,应都在《论学校》之内,即“一曰教”。其已发表的分目与先前计划的“十八分目”,略微不同,且未能写完,尚缺原拟的“专门”、“藏书”、“纂书”、“文字”、“藏器”、“报馆”、“教会”、“游历”、“义塾”、“训废疾”、“训罪人”等分目。至于梁提到的“二曰政、三曰艺”,很可能还没有开始写。如果按照《时务报》已发表的篇章排列,很可能是《变法通议四•论政》、《变法通议五•论艺》。梁既已写《变法通议七之十•商务•论金银涨落》,《变法通议六》的题目当已存其心,然究竟是什么内容,无法推测。

   至《时务报》第43册(发行于光绪二十三年十月初一日,1897年10月26日)之后,梁启超停止了《变法通议》的写作。其主要原因,自然是《时务报》的内部分歧,他与汪康年(1860—1911)已走向决裂。另一个重要原因是他手中的工作太多,时务学堂、大同译书局、《知新报》、各种活动与应酬以及大量的其他题目的写作,使之无法集中精力;而“二曰政、三曰艺”,即政治与艺学(相当于今日之各类科学技术)都是大题目,他此时的学力与能力似也有不足之处。由此来分析,“六十篇”、“分类十二”、“总纲三”、“十八分目”,都可以理解为这位二十三岁年轻人的雄心壮志,并非已经达到全然在胸、抒展自如、随时可喷发之完美境界。

   光绪二十四年(1898)二月,梁启超离开湖南,取道上海至北京。他此行的目的,是参加当年的会试。然在此时,德国占领青岛,俄国占领大连,远东国际形势大为动荡,戊戌变法由此而发生。梁启超进京后跟随康有为(1858—1927),参与了康的许多奏章和进呈书籍的写作,在京城兴起一阵阵改革大波。《变法通议》的写作计划,只能搁置。

   光绪二十四年四月二十五日(1898年6月13日),翰林院侍读学士徐致靖(1844—1918)上奏保举梁启超,光绪帝(1871—1908)下令总理衙门察看。五月十五日(7月3日),光绪帝在颐和园召见梁启超,下旨:“举人梁启超着赏给六品衔,办理译书局事务。”对于这次召见,梁启超称:“上命进呈所著《变法通议》,大加奖厉(励)。”由此,梁启超将其在《时务报》上已发表的《变法通议》,除去《论商务十:变法通议七之十•金银涨落》一篇,加上其在《时务报》上发表的八篇和麦孟华(1875—1915)发表的一篇政论文章以及《湖南时务学堂课程》,抄成七册进呈。这应该是《变法通议》的第一次结集。

   二

   戊戌政变后,梁启超流亡日本,开始编《清议报》。光绪二十四年十一月十一日(1898年12月23日),《清议报》第1册在日本横滨出版,发表了梁启超《续变法通议》的题记,称言:

   余于丙申(光绪二十二年,1896)之秋,始为《变法通议》,登于《时务报》。冀我后我大夫,或赐采择……乃未及两载,而学校科举之议,已一一着诸功令。且并有草莾臣所未敢言者,而圣天子已毅然而行之者……方今朝局一变,顽焰复炽,其艰难视丙申间殆十倍焉……用更缀述所怀,续成前作。明夷待访,期以岁年。光绪戊戌十月任公自记。

   在此题记之后,刊出《论变法必自平满汉之界始:变法通议外篇一 续时务报五十册》。从文章的内容来看,当属梁启超到了日本之后所写,且为其先前的政策自辩,即称康有为、梁启超在百日维新期间已有调和满汉的政策设计。但“外篇一”一语,又提示着梁启超写作计划的再次改变,即“一曰教,二曰政,三曰艺”和《变法通议七•商务》之外,还有“外篇”的设计。光绪二十四年十一月二十一日(1899年1月2日),梁在《清议报》第2册上发表《论变法必自平满汉之界始:续变法通议外编一 续第一册》,重续前说。光绪二十四年十二月十一日(1899年1月22日),梁在《清议报》第4册上发表《论变法后安置守旧大臣之法•变法通议四•官制篇》,继续为其先前变法的举措自辩,即他们在百日维新期间已有安置守旧大臣的办法。但“变法通议四•官制篇”一语,似又可说明其先前的写作计划:先前发表的《变法通议三》,即“一曰教”,为《学校篇》;其《变法通议四》,即“二曰政”,为《官制篇》。然而,到了此时,梁启超的思想与写作目标又有了很大的变化,开始致力于《戊戌政变记》、《国家论》、《自由书》等新著述的写作,《变法通议》作为尚未完成的著述,此后没有续作。

   从梁启超在日本所写《变法通议》最后两篇中,可以看出其思想已经发生了变化,最为突出的是发表在《清议报》第2册《论变法必自平满汉之界始:续变法通议外编一 续第一册》,起首即言:

   圣哉!我皇上也。康南海之奏对,其政策之大宗旨,曰:满汉不分,君民同治。斯言也,满洲全部人所最不乐闻者也,而我皇上深嘉纳之,将实见诸施行焉。虽被掣肘,未能有成,然合体之义,实起点于兹矣。满人之仇视皇上也,谓皇上有私爱于汉人,有偏憎于满人。

   又称:

   夫以公天下之大义言之,则凡属国民,皆当有爱国忧国之职分焉,不容有满汉、君民之界也。即以家天下之理势言之,则如孪体之人,利害相共,尤不能有满汉、君民之界也。

   前已说明,该文的写作目的是响应当时的指责;然从其内容而言,却是梁启超到了日本之后的创造。康有为在戊戌变法期间没有提出过“满汉不分、君民同治”的建策或言论,光绪帝也绝不会同意“君民同治”,更不可能“见诸施行”。此时梁正在写作《戊戌政变记》,编造了许多光绪帝、康有为的“史实”;就在《论变法必自平满汉之界始》一文中,梁也编造了光绪帝最恶内务府的“史实”。

   如果从这篇文章的主旨来看,说的还是满汉问题;然在后来的研究者眼中,文中“君民同治”和“不容有”“不能有”“君民之界”之类的词句,很容易被放大。在当时的政治术语中,这类词句一般指英国、德国、日本等君主立宪国家,很容易被研究者当作康有为、梁启超在戊戌变法期间有意建立君主立宪制国家的政治方向来看待。这就将康、梁到日本之后的思想,当作其在“百日维新”中的政治思想和政策设计,牵涉到戊戌变法的性质。也有一些研究者未加核对,引用这些文字,做出了错误的判断。[page]

   三

光绪二十八年(1902),正值梁启超三十虚岁,其朋友兼门生何擎一(天柱)编辑梁的文集《饮冰室文集》,由上海广智书局出版,为其祝寿。该文集是大体按照时间顺序来编的,《变法通议》的各篇分别编入《丙申集》、《丁酉集》、《戊戌集》中,使用的是原来的篇名,已经没有《变法通议》的总标题,更没有原刊在《时务报》、《清议报》上诸如《论学校一:变法通议三之一》、《论商务十:变法通议七之十》、《变法通议外篇一》、《变法通议四•官制篇》之类的副题。

读者如果没有看过《时务报》和《清议报》,根本看不出各篇与《变法通议》之间关系。

   1904年(明治三十七年),下河边半五郎编《饮冰室文集类编》,在东京出版。其凡例称:

   一、何(擎一)辑《饮冰室文集》,用编年体,然往往有一文而成于两年者,前后遥隔,阅者每苦不便。是编分类汇辑,取便检阅。体例高下,在所不计。

   一、每类文字,略依性质,分别先后,并于每题下注明年份,俾阅之可知作者思想之进步。

   该书将梁的著作分作十五类,其第一类为“通论”,第一篇即是《变法通议》。其篇目排列大体按照《时务报》与《清议报》发表的次序,并注明发表的年份:变法通议自序(丙申)、论不变法之害(丙申)、论变法不知本原之害(丙申)、学校总论(丙申)、论科举(丙申)、论学会(丙申)、论师范(丙申)、论幼学(丁酉)、论女学(丁酉)、论译书(丁酉)、学校余论(丁酉)、论金银涨落(丁酉)、论变法必自平满汉之界始(戊戌)、论变法后安置守旧大臣之法(戊戌)。只是将《时务报》第39册之《续论变法不知本原之害:变法通论二之余》一篇接到《论变法不知本原之害》之后。下河边半五郎所编的这部文集,是《变法通议》梁启超进呈本之后,再一次将《变法通议》合编。他根据《时务报》、《清议报》刊出情况,没有羼入进呈本中的其他文章;但他同何擎一一样,删去了原刊《时务报》、《清议报》上《论学校一:变法通议三之一》、《论变法必自平满汉之界始:变法通议外篇一》之类的副题,很容易让人误解为梁启超已完整地写完了这部著作。

   然而,下河边半五郎所编《饮冰室文集类编》,似未得到梁启超的授权。1905年(乙巳),上海广智书局编辑《分类精校饮冰室文集》,其凡例称:

   ……顷见坊间亦有翻印本集者,名为《饮冰室文集类编》,惟是只图牟利,错误极多。是编校勘精审,购者请为注意。

   尽管如此,《分类精校饮冰室文集》在编排上仿效《饮冰室文集类编》。其第一类亦是“通论”,第一篇亦是《变法通议》,其篇目安排亦与《饮冰室文集类编》相同,在篇目下注明其最初发表的年份:“丙申”、“丁酉”、“戊戌”。《分类精校饮冰室文集》的销售情况看来很不错,我看到的版本在版权页上注明“宣统元年(1909)十一月第十版发行”,仅是四年,已印十次,并注明“代售处:各省大书庄”,看来不是仅在租界出售。

   1916年(民国5年),中华书局出版《饮冰室全集》,虽称是《全集》,实为《选集》。其例言称:

   兹由先生指示梗概,凡不惬意之作,以及兴到涉笔、无关宏恉者,悉从刊落……先生以文章名海内二十年矣。长篇大作,往往应报章之需要,为时事之箴言,但学术思想,与时俱进,兹集年代较远者,多付删汰……

   该书亦分类,其第一类为“通论”,其第一篇为《新民说》。编者自称其得到梁启超的“指示”,到了此时,《变法通议》未能收入,大约已被梁认作“不惬意之作”或不能“与时俱进”的“年代较远者”吧。1925年4月,梁启超的侄子梁廷灿编辑《乙丑重编饮冰室文集》,1926年(民国15年)由中华书局出版。梁廷灿在《序例》中称:“叔父为文为坊间所裒辑者,大抵以意增删,恐读者未得叔父为文之意,因取原稿重编。”该书的第一、二卷收入《变法通议》,其篇目安排为:自序、论不变法之害、论变法不知本原之害、学校总论、论科举、论学会、论师范、论女学、论幼学,学校余论、论译书、论变法必自平满汉之界始、论变法后安置守旧大臣之法、论金银涨落、论中国宜讲求法律之学。其篇目安排与在《时务报》、《清议报》上发表次序有所不同,且也增加一篇原不属于《变法通议》的《论中国宜讲求法律之学》。从全本编集的情况来看,参考了先前的各个文本,似乎不太像是“取原稿重编”的样子。更为重要的是,该书将《变法通议》各篇最初发表的年份去掉了。在《饮冰室全集》(1916年中华书局版)、《乙丑重编饮冰室文集》的出版前后,我亦见过多种版本的梁启超著作合集,但多为编辑专门系列或近年所著,没有收入《变法通议》。

   1929年,梁启超去世。1932年,梁启超的好友林志钧(1878—1961,字宰平)编《饮冰室合集》,分《文集》、《专集》两类,共计四十册,1936年由中华书局出版。《变法通议》列入《文集》第一册第一篇,极其显著。其篇目编排为:自序、论不变法之害、论变法不知本原之害、学校总论、论科举、论学会、论师范、论女学、论幼学、学校余论、论译书、论变法必自平满汉之界始、论金银涨落、论变法后安置守旧大臣之法。可以看出,其篇目安排与梁廷灿所编稍有不同。然而,梁廷灿所编仅是未注明年份,而林志钧所编在正文中未注明年份,却在目录上注明年份:“《变法通议》清光绪二十二年”。这是《变法通议》开始发表的年份,不能反映各篇发表的年份。如此标记,很容易使读者误以为该著作是梁启超一气写成的,而且是戊戌变法前两年就完成了。需要说明的是,林志钧所编的这个版本是影响力最大的版本。1989年,中华书局予以重印,以后又多次加印,很长时间内成为阅读和研究梁启超著述的主要版本。2002年,华夏出版社出版何光宇评注的《变法通议》。这很可能是这部名著的第一次正式出版的单行本。何光宇在《评介》中说明:“……其中《自序》、《论不变法之害》、《论变法不知本原之害》、《学校总论》、《论科举》、《论学会》、《论师范》、《论女学》、《论幼学》、《学校余论》、《论译书》、《论金银涨落》等12篇文章发表在1896年到1898年《时务报》上,《论变法必自平满汉之界始》、《论变法后安置守旧大臣之法》两篇文章发表于1898年底到1899年初的《清议报》上。”这一说法大体准确,稍有小误。梁启超在《时务报》第43册上发表《变法通议》的最后一篇是《论商务十:金银涨落》,出版日期为光绪二十三年十月初一日(1897年10月26日)。然而,何光宇很可能因该书的体例所限,没有在《评介》中说明清楚梁启超的写作计划,没有对文中“六十篇”、“分类十二”、“总纲三”、“十八分目”进行注释。他虽然清楚《变法通议》分别发表在《时务报》和《清议报》,但没有区别这两个时期梁启超的思想差异,称言:“梁启超认为变法的根本,在于改变官制……学习西方的三权分立,实行君主立宪制度……为了安抚在变法中既得利益受到损害的守旧大臣,他还详细规定了变法后安置守旧大臣的办法……”这就将梁启超到达日本后的自辩,当作其“百日维新”期间的政策了;而“三权分立,实行君主立宪制度”,不是梁启超在百日维新时期的政治主张。从所录版本来看,何光宇依据的蓝本,很可能还是1936年中华书局版《饮冰室合集》,似未与《时务报》、《清议报》细校。

   综上所述可以看出,后来的读者与研究者对《变法通议》两大误区的来源:(一)从光绪二十八年(1902)上海广智书局出版何擎一编《饮冰室文集》为始,梁启超的《变法通议》就失去了原先在《时务报》、《清议报》上的《论学校一:变法通议三之一》之类的副标题,尽管各个版本的《变法通议》中都保留了“六十篇”、“十二分类”、“总纲三”、“十八分目”的字样,但读者若不与《时务报》、《清议报》相对照,很难理解梁启超的写作计划及其变化。许多研究者由此误以为梁启超写此著作的主要目的是“改科举、兴学堂、办学会以及注重翻译”诸项,不了解其变法思想之宽度。(二)从1926年(民国15年)中华书局出版梁廷灿编《乙丑重编饮冰室文集》为始,梁启超《变法通议》的各篇,不再标明其最初发表的年份,而1936年中华书局版《变法通议》更是误标为“清光绪二十二年”。这使得许多研究者不能看出梁启超思想之“进步”,甚至将《论变法必自平满汉之界始》、《论变法后安置守旧大臣之法》两篇梁在戊戌政变后自辩之作,当作其戊戌变法期间已拟定的政策,尤其是对“君民同治”一语的误解,已经影响到整个戊戌变法研究结论的客观性。

   从以上的《饮冰室文集》的编辑过程来看,除了何擎一、下河边半五郎之外,大多数编者似无法方便地利用《时务报》与《清议报》;他们似乎是根据先前已编的梁启超文集,来重编新的文集。自1991年中华书局重新影印该两种报刊后,情况本已改观;然从目前研究论著的发表状况来看,部分研究者对影印本虽有利用,但仍未能予以详细考订,以至于大多数研究者依旧不察,上述的两种误解(即写作计划和“君民同治”)频频发生。当我在故宫博物院文物库房阅览室,读到梁启超《变法通议》光绪二十四年进呈本之后,更加觉得有必要将梁的这部成名作——也是戊戌变法期间政治影响力最大的著作之一——写作计划、最初发表、多次结集的情况,仔仔细细地说个清楚。这对于分析梁启超在戊戌变法期间的政治思想与政策设计,有着相当重要的意义。

   注释

   1 梁启超:“变法通议•自序”,《时务报》1(光绪二十二年七月初一日,1896);《强学报•时务报》(北京:中华书局影印本,1991),第1册,第8页。

   2《强学报•时务报》,第1册,第342页。

   3十八分类中的“学堂”,似为“学校总论”。“三曰师范”调整为“变法通议三之四•学校•师范学校”。“九曰译书”调整为“变法通议三之七•学校•译书”。梁启超的十八分类中,“专门”指各类专科学校;“藏书”为今图书馆之意;“藏器”为今博物馆之意;“游历”相当于今留学,但没有严格的学位要求;“纂书”是图书编写与出版机构;“报馆”、“义塾”,与今意相同;“训废疾”与“训罪人”,是为残疾人和品行不良青少年开办的学校。“文字”、“教会”的准确含义,我还不太清楚。

   4徐致靖上奏共荐举康有为、黄遵宪、谭嗣同、张元济、梁启超五人。其中关于梁启超,称言:“广东举人梁启超英才亮拔,志虑精纯,学贯天人,识周中外。其所著《变法通议》及《时务报》诸论说,风行海内外,如日本、南洋岛及泰西诸国,并皆推服。湖南抚臣陈宝箴聘请主讲时务学堂,订立学规,切实有用。如蒙皇上召置左右,以备论思,与讲新政,或置诸大学堂,令之课士,或开译书局,令之译书,必能措施裕如,成效神速。”〔孔祥吉:《康有为变法奏章辑考》(北京:北京图书馆出版社,2008),第231—232页〕其中特别提到《变法通议》一书。光绪帝为此下旨:“……广东举人梁启超着总理各国事务衙门察看具奏。”〔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光绪宣统两朝上谕档》(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1996),第24册,第179页〕五月十三日,总理衙门上奏《举人梁启超遵旨察看折》,光绪帝下旨:“广东举人梁启超于十五日预备召见。”(军机处《随手登记档》,光绪二十四年五月十三日,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

   5 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光绪宣统两朝上谕档》,第24册,第228页。

   6梁启超:“戊戌政变记”,《续修四库全书》(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95),第446册,第214页。

7梁启超将《变法通议》中的《自序》、《论不变法之害》、《论变法不知本原之害》和他在《时务报》上发表的《论中国积弱由于防弊》、《论中国之将强》、《古议院考》、《论报馆有益于国事》、《治始于道路说》、《论加税》、《丁酉列国岁计政要序》以及麦孟华的《论中国变法必自官制始》,合编为《变法通议》上下篇(2册);将《变法通议》的《学校总论》、《论科举》、《论师范学堂》、《论幼学》、《论学会》、《论翻译》、《论女学》、《续论变法不知本原之害》《学校余论》和在《时务报》上发表的《戒缠足会叙》,合编为《变法通议学校篇》(4册);此外,另将《湖南时务学堂学约十章》和《时务学堂功课详细章程》,合编《湖南时务学堂课程》,作为《变法通议学校篇》附录(1册)。关于进呈本的具体情况,可参见茅海建:《梁启超〈变法通议〉进呈本阅读报告》,

即将发表。

   8《清议报》(北京:中华书局重印本,1991),第1册,第7—12页。其中“续《时务报》五十册”一语之意,我还不太清楚。《变法通议》最后在《时务报》上刊出为第43册,梁启超在《时务报》第49册发表《湖南时务学堂学约十章》,第51册发表《南学会叙》、《俄土战记叙》,梁启超在《时务报》发表的最后一篇文章,是第55册上的《经世文新编序》(光绪二十四年三月初一日出版)。由此而论,“续《时务报》五十册”,也有很可能是梁的误记。

   9《清议报》,第1册,第67—72页。

   10 《清议报》,第1册,第199—204页。

   11《清议报》,第1册,第67—68页。

   12梁启超称言:“皇上最恶内务府官吏,凡内务府官吏几无一人不带处分者。故内务府之人仇视皇上尤甚。每曰:使皇上得志,吾等无噉饭处矣。故前者外廷议播皇上许多失德之事,今年传言皇上久病难痊,皆内务府之言也。”(出处同上)梁的这段话,全无根据,与梁在《戊戌政变记》中所写内廷诸事相同。而这段话若真让内务府的官员看到,会对此期已受到管束的光绪帝很不利。

   13 该书的版权页说明:“光绪二十八年十月印刷,光绪二十九年二月发行。实价大洋六圆五角。著者:新会梁启超。编辑者:香山何天柱。印刷所:上海英界大马路同乐里广智书局活版部。发行所:上海英界大马路同乐里广智书局。”

   14何擎一在《编辑例》中称:“每集中略以文字之问题性质,分别部居。”然在各集中,《变法通议》的各篇并没有得以体现。其《丙申集》的编排为:“论报馆有益于国事、变法通议自序、论不变法之害、论变法不知本原之害、学校总论、论科举、论学会、古议院考、论师范、论中国积弱由于防弊、论加税……”其《丁酉集上》的编排为:“论女学、论幼学、论译书、学校余论、史记货殖列传今义、论金银涨落、治始于道路说”;其《丁酉集下》的编排为:“论君政民政相嬗之理、续论变法不知本原之害、论中国之将强……”其《戊戌集》的编排为:“……纪年公理、政变原因答客难、译印政治小说序、论变法必自平满汉之界始、论戊戌八月之变乃废立而非训政、论变法后安置守旧大臣之法、康广仁论……”由此可见,除了《变法通议自序》外,所有的篇目都成了独立的文章,看不到《变法通议》的整体面貌。

   15 该书的版权页说明:“明治三十七年四月二十九日印刷,明治三十七年五月二日发行。编者及发行者:下河边半五郎,日本东京市本所区龟泽町一丁目十九番地。印刷者:中野锳文郎,日本东京市京桥区南小田原町二丁目九番地。印刷所:帝国印刷株式会社,日本东京市京桥区筑地三丁目十五番地。日本,各地卖捌所。清国,各地卖捌所。”

   16 下河边半五郎所分的类别为:通论、政治、时局、宗教、教育(书报附)、学术、学说、历史、传纪、地理、杂文、游记、谈丛、韵文、小说。前五类为上编,后十类为下编。

   17下河边半五郎将《续论变法不知本原之害:变法通论二之余》,接于《论变法不知本原之害》之后,没有特别注明发表在丁酉年。此后的编者多从之,亦未加说明其在《时务报》时分为两篇。

   18 我个人以为,当时到日本的中国留学生很多,许多人喜欢梁启超的著作,也有一些人购买后带回国内。梁启超著作的盗印,会有相当大的市场消费。我在日本京都大学还看到一个与此完全相同但没有版权页的本子,那是明显的盗印。

   19 该《凡例》署名为“广智书局编辑部”,署日期为“乙己六月”,除了上引文字外,又称言:“一、本局何君前辑之《饮冰室文集》,用编年体,往往有一文而成于两年者,前后遥隔,阅者每苦不便。又,前辑本将已售罄,兹谋再印,用是分类汇辑,取便检阅。一、每类文字,略依性质,分别先后,并于每题下注明年份,俾阅之可知作者思想之进步……”这些话与下河边半五郎《饮冰室文集类编•凡例》极其相似。《分类精校饮冰室文集》的分类是:通论、政治、时局、宗教、教育、生计、学术、学说、历史、传纪、地理、杂文、游记、谈丛、韵文、小说。前七类为上编,后九类为下编。分类形式与下河边半五郎《饮冰室文集类编》大体相同。

   20 2001年,云南教育出版社出版由吴松等人点校的《饮冰室文集点校本》,该书以《乙丑重编饮冰室文集》为蓝本,其《变法通议》编排亦与《乙丑重编饮冰室文集》相同。有趣的是,《乙丑重编饮冰室文集》在收入《变法通议》时,因属线装书,各卷页数有限,第一卷第17—34页收入了《自序》、《论不变法之害》、《论变法不知本原之害》、《学校总论》,第二卷起收入其他各篇,并注明“《变法通议》续前”;《饮冰室文集点校本》由此将之误分为两篇,即:《变法通议》、《变法通议(续前)》。《饮冰室文集点校本》注释中对《变法通议》的篇目来源亦有错误。其《变法通议》注释称:“本文分别发表于1896年8月9日至9月27日,《时务报》第1、2、3、5、6册。”(该书第30页)漏掉了《时务报》第39册上《续论变法不知本原之害:变法通论二之余》。其《变法通议(续前)》的注释称:“本文分别发表于1896年8月19日至12月25日,《时务报》第2、3、5、6、7、8、10、15册。”(该书第79页)那就错的更大了。

   21 1990年,江苏广陵古籍刻印社影印《变法通议•【附】开明专制论》,尽管在《影印说明》中指出:《变法通议》“初在《时务报》、《清议报》陆续发表”,然影印的仍是1936年中华书局版《饮冰室合集》相关部分,只是删去了“清光绪二十二年”的字样。1999年,北京出版社出版张品兴编:《梁启超全集》,以1936年中华书局版《饮冰室合集》为底本,《变法通议》注明是“1896年”。

   22 《中国历史大辞典•清史》(上海:上海辞书出版社,1992)下编“《变法通议》”条目称:“……清光绪二十二年起陆续在《时务报》、《清议报》发表。有报馆合订本。后收入《饮冰室合集》。”此中的“报馆合订本”,不知有何根据。王绍曾主编:《清史稿艺文志拾遗》(北京:中华书局,2000)下册第1404页记录:“变法通议不分卷,梁启超撰,光绪二十三年上海时务报本,光绪二十四年清议报本,饮冰室文集本。梁著。”从这一文字的表述,似可这样理解:光绪二十三年《时务报》第一次结集,光绪二十四年《清议报》第二次结集。然我未能找到《时务报》和《清议报》的两个结集本,也未从《时务报》和《清议报》中发现这两个结集本的广告。前引文中的“梁著”一词,应指李国俊:《梁启超著作系年》(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1986),而《清史稿艺文志拾遗》第38页《征引书目(附简称)》将简称误为“梁表”。由此再查李国俊著作,其在1896年中列出《变法通议》(一),包括《自序》、《论不变法之害》等6篇(分8次发表),注明在《时务报》发表时的册数,并注明《饮冰室文集》(1936年中华书局版)刊出时的册数页数;其在1897年中列出《变法通议》(二),包括《论幼学》、《论女学》等6篇(分12次发表),注明《时务报》的册数和《饮冰室文集》的册数页数;其在1898年中列出《变法通议》(三),即《论变法必自平满汉之界始》,注明《清议报》的册数和《饮冰室文集》的册数页数;其在1899年中列出《变法通议》(四),即《论变法后安置守旧大臣之法》,注明《清议报》的册数和《饮冰室文集》的册数页数。(该书第31—32、36、49、51页)由此可知,《清史稿艺文志拾遗》中“光绪二十三年上海时务报本,光绪二十四年清议报本”一语,不可理解为《变法通议》已由《时务报》、《知新报》两次结集,而是曾在《时务报》、《清议报》刊出之意,且称“光绪二十三年”,亦有小误。从常理来判断,尚未完成的著作,作者也不太会去结集。向斯编:《天禄珍藏:清宫内府本三百年》(北京:紫禁城出版社,2007)第298页介绍《变法通议》内府抄本(应为进呈本),称言:“光绪二十二年起,此书中文章陆续在《时务报》、《清议报》发表。有报馆合订本,后收入《饮冰室合集》。”其称《清议报》的部分,进呈本中没有;其称“报馆合订本”,很可能是从《中国历史大辞典•清史》、《清史稿艺文志拾遗》之说。我在吉辰的帮助下,在中国与日本的各大图书馆进行查找,皆未发现在此之前的单行本。中国国家图书馆普通古籍部有《变法通议》之目录,称其出版时间为“民国年间”、“出版者不详”,编号为:152705。2015年12月23日,我与唐仕春去该馆,调出此书,发现是《时务报》第19-24册的合订本。编目者因原来封面题名缺失,根据内页中的首页题目而编目,而该页恰是《变法通议三之五•幼学》,成为编目的依据。

   23 梁启超:《变法通议》(北京:华夏出版社,2002),何光宇 评注,第6页。

   24 值得注意的著作与论文有:李国俊:《梁启超著述系年》(当是利用原刊本);董方奎:《梁启超研究着论目录》(武汉:崇文书局,2010);申松欣:“梁启超与变法通议”,《历史教学》7(1995)。然这些论述皆因主题所限而叙述过简。其他著述,大多未参考以上论著,也不见直接利用《时务报》、《清议报》,对《变法通议》进行研究、校勘和评价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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