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民国政府工商部于民国元年11月1日至12月5日在北京发起召开的临时工商会议,是中华民国成立后工商界的一大盛事。在中国历史上,由政府出面邀请工商界代表共聚一堂,筹划振兴工商实业大计,确实是前所未有之举,人们普遍对这次会议寄以厚望。对于此次会议,一些有关的著作虽曾略有提及,但均未作详细说明。下面,我们对与此次会议相关的几个问题分别予以评述。
一、“谋工商矿业改良发达”
民国政府工商部为何要在当时召集临时工商会议,其宗旨和目的何在?简而言之,工商部召集此次工商会议的主旨是为了促进工商实业的发展,直接目的则是听取工商界代表的意见和建议,以便确定新的工商政策。工商部在会前制订的《临时工商会议章程》第一条即明确指出:“工商部为谋工商矿业改良发达,亟欲征集全国实业家及专门学者之意见,讨论方法,以备采择,特开临时工商会议”(1)。另外,工商部还曾发出召集临时工商会议通告,并致电各省都督及各国代表转领事及各商会、新加坡领事转南洋各商会,对此目的作了更进一步说明。在邀请工商界特别代表张謇等人参加此次会议的专电中,工商部也阐明:“本会宗旨在征集全国工商界之意见及其对于本部之希望,藉定工商大政之方针,关系实业前途,至为重要”(2)。
然而,如果结合当时的政治、经济及社会环境略作具体分析的话,即不难看出临时工商会议的召开,与辛亥革命推翻清朝政府、肇建民国以及随之出现的振兴实业热潮,有着十分密切的关系。在某种程度上也可以说,民国元年的临时工商会议是辛亥革命胜利的产物。
众所周知,辛亥革命推翻了清朝封建政府,建立了中华民国,南京临时政府还颁行了《临时约法》,从而在政治上摆脱了封建专制二千余年的桎梏,确立了人民结社、言论、出版以及财产不受侵犯的权利,工商业者的政治地位大为提高;在经济上,工商业者也得以更加自由地从事各项实业活动,而且受到法律的保护;尤其重要的是,中华民国成立后创造了各界共谋实业振兴的社会环境,掀起了一股新的振兴实业热潮。“政府图维于上,国民属望于下,政党斡旋于中,莫不以振兴实业为根本之前提。”(3)当时,各界人士无不认为民国的建立,是旧时代的结束和新时代的开始。1912年初成立的工业建设会在其发起趣旨中指明:“今兹共和政体成立,喁喁望治之民,可共此运会,建设我新社会,以竞胜争存。而所谓产业革命,今也其时矣。”(4)很显然,民国建立后亟需建设的的一项重要内容就是振兴实业,这已成为社会各界的共识。与此相适应,各界人士组织的各种实业团体在民初的短时期内也层见迭出,在社会上产生了不容忽视的广泛影响。
正是在上述政治、经济和社会环境下,尽管民国政府临时大总统的职务被狡猾的袁世凯所窃取,但袁世凯当上大总统之后,也仍然不得不顺从民意,对振兴实业予以重视,表示“民国成立,宜以实业为先务”(5),并很快即设立工商、农林两部(后合并为农商部),先后任用革命党人陈其美、刘揆一和工商界代表张謇、周学熙为工商(农商)部总长。毫无疑问,如果不是辛亥革命的胜利及民国成立,革命党人和工商界代表不可能进入政府担任部长要职。
刘揆一于1912年8月出任工商总长,工商界人士认为他是“全国人望所归之人,必能见信于国民”(6)。上任伊始,刘揆一在进行工商部官制改革的同时,即拟订了“选择基本产业”、“划定保育期间”、“解决资本问题”三大发展实业政策。他还特别强调“民国初立,建设万端,皆赖经济力之发展,方有以善其后”。(7)在他的具体领导下,工商部也意识到自身所肩负的重要历史使命,大力宣传“民国初建,造成共和,共和者以平和实利为精神者也。欲达此平和实利之目的,舍振兴实业更有何道之从?”(8)对如何使实业得以振兴,工商部提出了许多具体设想与措施,召开临时工商会议即为其中的一项重要举措。
民元临时工商会议的召开与辛亥革命肇建民国的的密切联系,不仅体现于上述辛亥革命的胜利为实业振兴创造了新的局面,推动了工商会议的举行,而且还表现在当时的社会各界人士都一致认为,召开临时工商会议以振兴实业,同时也是使初始诞生的中华民国得以巩固和发展所不可缺少的重要措施。
推翻清朝政府和创建民国的胜利成果固然来之不易,但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如何巩固和发展这一胜利成果也十分艰巨。除进一步发展民主政治之外,振兴实业以富民强国,确实也是不容忽略的重大举措。不仅工商界从自身和国家两方面利益出发,不断呼吁发展实业以巩固民国,而且身为革命党人又兼任工商总长的刘揆一在工商会议开幕式的演说中也强调指出:“民国之巩固与否,政治之善良与否,皆吾实业家负其责任。”(9)这实际上即是强调振兴实业与巩固民国有着不可分割的紧密联系。工商部在解释召开临时工商会议的原因和目的时也曾阐明:“政体初更,百端待举,国犹是国,民力益穷,解此问题,厥惟实业。”这同样是说明实业不发达,民力困穷,民国即无从巩固和发展。为此,“特开工商会议于京师”,共同商讨“利如何兴,弊如何革,制造如何改良,贸易如何推广,情意如何联络,障碍如何捐除”(10),最终达到振兴实业和巩固民国的目的。
综上所述,辛亥革命结束了封建专制,并肇建了民国,为实业发展创造了千载难逢的良机,与此同时,民国的巩固也急需大力发展实业。但是,如何才能真正使实业的振兴付诸实现却并非易事。工商部成立后,“以编订法律、造就人才、辅助资本、启发智术、排除障碍为入手之方法”,其设想称得上较为周密,但却在实践中深感“言之匪艰,行之维难,非合全国之人,合力以谋不可”。另外,工商部还意识到自身“见闻有限,知虑难周,无研究机关则难图进取,非结合团体恐事鲜实功”(11)。
显而易见,解决这一困难的办法在于广邀各地工商界代表汇聚一堂,共同出谋划策,“从长弃短,归于一途”,此可谓民国初年临时工商会议的直接缘起。其作用正如工商部发出的《请举代表通电》所说:“知识以交换而愈进,利益以讨论而周知,实业由是振兴,商务因之发达,国家前途有厚望焉。”(12)
二、“相扶助而非相对待”
关于此次临时工商会议的性质特点,刘揆一在开幕式的发言中代表政府作了如下的说明:“工商会议之性质属于行政范围,与立法议会性质迥别,故对于政府只有相扶助而非相对待者,谅诸君亦深知之”(13)。所谓“对于政府只有相扶助而非相对待”,可以说简明扼要地概括了此次工商会议的性质特点,同时也在很大程度上体现了当时政府与工商业者之间在振兴实业方面的互动关系。
从工商部所订会议章程、议事规则以及会议的议案内容、工商界代表的态度等各方面具体情况看,此次临时工商会议确实是工商界与政府合作互补的一次会议。根据工商部所订工商会议章程,出席会议的议员分为以下三类:其一是由工商总长特别邀请的工商界代表人物,共计24人;其二是各省实业司、劝业道遴派该署行政官员各1人,工商团体遴选工商业者代表各2至4人;其三是由各驻外领事或各埠华侨商会选派侨商代表各2人。在这三部分人当中,工商各团体及海外侨商的代表显然占绝大多数,尤其是商会的代表为数最多。据不完全统计,全国有40多个商会选派70余名代表出席了会议,加上其他工商团体和特邀的工商界代表,大约占全部与会代表150余人的80%左右。工商界代表居绝大多数,表明了工商部“征集全国工商界之意见”,扶助政府“定工商大政之方针”的意图。
按照会议议事规则,临时工商会议虽由工商总长召集举行,工商部各司、局长及主事、参事等均出席会议,但议决时无赞同和否决权。另还规定代表到齐后先行召开选举会,投票选举议长和副议长各1人。选举的结果是湖北商会代表胡瑞霖当选为议长,中央商学会代表吴鼎昌当选副议长,因而仍然是工商界代表实际主持会议。会上讨论的议案,既有工商部提交者,也有代表提交者。凡10名以上代表会同署名,即可提交议案请予议决。会议期间审议的议案共计73件,其中工商部提交15件,代表提交58件。(14)在审议和讨论每个议案时,代表们都无不畅所欲言,提出各种意见和建议,在场的工商部官员则认真听取并作必要的解释,明显表现出此次会议对政府“相扶助而非相对待”的特点。有关议案讨论和审议的具体情况,后面还将选取一部分案例进行分析。
工商界对于由政府召集的临时工商会议持何种态度,也可以说明此次会议的性质特点以及当时广大工商业者与政府之间在经济方面处于何种互动关系。查检有关的史料,可以发现各地工商界对工商部召集临时工商会议的动议,并非马上都作出了积极的回应。1912年9月6日,工商部即致电各省都督、商会以及驻各国领事,通报定于10月15日在京师召开临时工商会议,饬请各举代表届时赴京。但通电发出之后,并未得到各地工商界的积极响应。10月9日工商部不得不再次致电各省都督和各埠领事,通知会议延期至11月1日举行,并“务望转饬该管官厅团体知照,迅促代表如期到会,勿再延误”。当时,不少地区的工商团体对工商部召开此次工商会议的诚意尚持怀疑态度,“会期已迫,各省报到者寥寥,且多有就各省在京人员电举与会者”。于是,工商部又一次通电各省都督,阐明“此会重在召集各省对于本地实业素有研究之人,集合中央,讨论办法,一在征集实业界多数人之意见,一在欲知各省实业界对于本部之希望,以定行政之方针,关系实业前途至为重要。故到会之人,必由各省选举来京与议,庶将来全国实业计划,可以内外贯彻,一致进行”。同时,工商部还说明:“若就京举人或于实业向少研究者到会,固形隔膜;或在京羁于职守,不能回籍办事,开会以后,仅以一纸空文报告本省,未免难收实效”。(15)
由于工商部反复表示与工商界人士共谋振兴实业的诚意,并再三催促和敦请各工商团体推举代表即刻赴京;加之当时经过辛亥年间的动荡,工商业一时陷于萧条,广大工商业者迫切希望恢复正常社会经济生活,所以,各地工商团体始对此次会议予以重视,在短期内即积极推举代表赴京,使出席会议的工商界代表基本达到预期的人数。会议开幕之后,到会者依然络绎不绝,以至“会场不能容纳”。这一变化表明,工商界最终仍然对政府召集此次临时工商会议给予了积极的回应。
会议期间,代表们发言时对此次会议“对于政府只有相扶助而非相对待”的性质也表示认同,认为临时工商会议“与立法机关性质不同,对于政府只为辅助之机关,而不能立于对待地位,固属诚然”。但与此同时,代表们又对政府提出了一些希望。其中最重要的一点,是希望政府不因此次会议非与政府处于“对待”地位,而将通过的议案束之高阁。“既经开会讨论议决之各案,当极力设法施行,万不可费尽各代表心思才力,从而搁起。”(16)
原拟出席临时工商会议开幕式的国务总理赵秉钧因主持国务院会议不能到会,遂委托其代表发表演说,也称“今日工商部发起敦请工商两界开此大会,实为政府、人民最亲密之交际,亦为政府与人民最有价值之研究。此种交际,
此种研究,实为从前专制国家数千年来所未有,亦为中华民国成立以来第一次之事”(17)。揆诸史实,此言并非全属虚语。即使是在清末“新政”期间,清朝政府大力推行振兴工商、奖励实业的新经济政策,并且颁布了一系列鼓励和保护工商业发展的新经济法规,但却始终未曾主动邀请全国各地的工商界代表汇聚一堂,召开工商会议听取意见和建议,“藉定工商大政之方针”,这也正是清朝政府实施振兴工商政策过程中的一大缺陷。梁启超在临时工商会议开幕式上曾经指出:“在前清时代,政府拟办国利民福之事,亦不知几次,而无如一经开办,必至与人民毫无关系,徒然增人民之负担而已。”(18)清末的工商界对清朝政府实施工商政策过程中的这一缺陷同样啧有烦言,连立宪派团体预备立宪公会也曾向上海商务总会指明:“政府颁布商事法令,每不与商人协议,致多拂逆商情之处,是非徒不足以资保护,而且转多窒碍。”(19)因此,上海商务总会、上海商学公会以及预备立宪公会三团体联合发起,于1907年和1909年两次在上海召开有海内外商会代表参加的讨论商法草案大会,拟通过民间商业立法的措施,制订适合中国工商业发展实情的商法。而对于此次由工商界自发召开的商法讨论大会,清政府执掌实业的最高机构农工商部始终未派员参加,由此可见清朝政府根本不重视听取工商界的意见和建议。
与上述清末的情况相比较,民国初年临时工商会议的召开以及政府与工商界对会议性质特点的一致认同,表明当时民国政府与工商界之间在共谋实业振兴方面的互动关系显然比清末更为密切,也可以称之为在清末的基础上又向前推进了一步。另外,工商界对民国政府特别是工商部的期待之情也甚为迫切。“凡国税问题、币制问题、政治法律各问题,有关于工商界者,各省代表统希望总长提倡维持,兴利除弊,如此推行,工商界始能有发达之一日。”(20)此种情况显然与“二次革命”爆发之后,工商界反对武力讨袁存在着一定的内在联系。
但是,就工商界而言,并非已对当时政府的工商政策完全表示信任和满意,尤其对政府能否贯彻落实临时工商会议通过的各项议案,并以此为契机真正使实业获得振兴,仍存有相当的疑虑。当刘揆一在开幕式上发表演说之后,工商界代表李镇桐紧接着致答词,“希望政府注重贫民工艺、扩张商会范围、实行议决案件,寥寥数语,大似反抗演说口气”(21)。在国务总理赵秉钧的代表发言之后,以议长身分主持会议的胡瑞霖也当场指出:“国务总理不可谓工商事业已有工商总长办理,总理即可不关心。苟存此念,即开十年之工商会议,亦无良好之结果。”(22)另还有代表强调工商界“一方面希望政府提倡保护,一方面又不信任政府”,因为“前清政府已失信用,现在一云政府,国民均甚畏之”。新建立的民国政府如欲取信于国民,只要“照本会之议案实行,即可使人民生信任心。行之愈多,人民之信任心即愈厚”(23)。后来的事实表明,工商界的疑虑并非杞人忧天。临时工商会议通过的某些议案不仅未能很好地得到贯彻实施,而且政府的有关决策实际上与工商界的意愿背道而驰。因此,民初的工商界与政府之间仍存在着种种矛盾,有时甚至还就某些具体问题发展到公开对抗的程度。这方面的具体情况,后面也将举例予以较为详细的说明。
三、会议议案之具体考察
此次工商会议审议的73件议案中,包括议决案31件,参考案16件,否决案9件,未决案17件。考察这些议案的内容,分析与会代表的讨论情况,可以对许多问题作进一步的了解。下面,我们选取若干议案略作具体剖析。
一般说来,对于振兴实业确实有利,而且预计能够实施的议案,不论是由工商部还是与会代表提出,在会上都得到一致赞同,并获顺利通过,体现了政府与工商界相互合作共同致力于实业振兴的良性互动关系。例如工商部为改变度量衡长期混乱而影响工商业发展的状况,向会议提交了推行度量衡新制案,并阐明“民国新立,为根本改革绝好时机”,应抓紧时机分作几个阶段“废弃旧制,改用新制”。对于度量衡混乱所造成的危害,工商界人士实际上有着更深的感触,也亟欲加以改良。所以,与会代表对此议案“无有不赞成者”。讨论过程中,只是就名称和实施时间等几个细节问题发表了不同的意见,很快即付之表决并获通过。(24)除此之外,由工商部提出的设立工商访问局案、建议中央制炼厂案、提倡推广纺织工厂案、筹备地方物品展览会案等,基本上也都获得与会代表的一致赞成而顺利通过。设立工商访问局案“初读时即付讨论,多数赞成作为一次通过,原案条文亦未加修改”(25)。
不仅如此,在这次工商会议最后通过的议决案中,有些还属于由工商部和与会代表所提议案合并而成。例如上面已经提到的提倡推广纺织工厂案,即是由工商部交议的提倡推广织呢纺纱厂案和与会代表荣宗铨提议的推广纺织业案合而为一。之所以将这两案合并,是因为两案之宗旨,均为“注重由商家经营,政府担任保护之责”,使中国的纺织业获得振兴。除此案之外,另还有规划全国商场案和提倡设立信用组合案,也系由政府及与会代表所提议案组合而成的议决案。这些具体的事例说明,当时的工商部与工商界之间在如何振兴实业方面的某些具体设想,可以说达到了不谋而合的程度。
但是,由工商部交议的议案,如果过于简略,不是十分完备,在今后的实施过程中难以操作,与会的工商界代表也会表示不满,而且坚持不予表决通过。这又反映了工商界代表在此次会上一定程度地制约政府工商部所具有的影响,同时也在某种程度上可以看作当时整个工商业界社会影响的增强。
例如工商部交议的推广模范工厂及养成职工两案,在会上合并为一案审查。该案的主旨虽系“谋工业之发展”,但议案内容十分简略,有关的章程也未提交会议。因此,与会代表认为:“工商部召集工商大会,为全国工商界所赞成,且为工商前途谋积极之进行。今提出此案,尚不十分满意”。其原因即是“此案中办法尚甚简略,工商部虽订有章程”,也未交议。结果此案在初读时,与会代表一致表示:“本案宜俟章程提出后一并讨论”。工商部特派员则一再坚持说:“细则实无讨论之价值,只可供参考而已。”讨论几乎由此而陷入僵局。于是,有的代表针对工商部特派员的顽固态度,提出如不将章程交付讨论,即取消此案。最后多数代表认为,本会既系补助行政之机关,对工商部所交之案无退回之理,但仍要求将章程交付会议,并议决“俟工商部将办法交出后再付审查”。(26)实际上,与会的工商界代表对此案的主旨不仅并无异议,而且大多“极端赞成”,只不过更重视如何使之顺利地得以实施,因而要求审议和讨论有关的具体章程。
另一件由工商部交议却同样在大会期间悬而未决的议案,是筹开各本省商会联合会案。工商部在原案提交理由书中指出:工商会议今后续举之期尚未确定,“则此数年之内,凡各省商人自有之团体,亦不可无结合机关,公同讨议,此本部所以有筹开各本省商会联合会之议案也”(27)。理由书还阐明筹开各省商会联合会,对于各商会之间互相联络,了解各地商情,研究改良办法等,均具有积极作用。从实际情况看,工商部拟订的这一办法对实业的发展应该说是有利无害。但是,工商部制定此项办法的另一个原因,是拟取消原有的各省商务总会,由各省召开商会联合会予以弥补,而与会代表对取消商务总会大多持不同意见。因此,在讨论过程中代表们对此案也提出了不少异议,并要求对与此紧密相关的商会法予以审查,以致此案最终也列入未决案之列。
在临时工商会议举行之前,工商部已拟订了商会法,并交由法制局修改,后又于工商会议前夕提交参议院议决。在审议筹开各本省商会联合会一案时,工商界代表纷纷指出:“该案先要由本会讨论一番,然后再交到参议院。”有的代表还特别强调:“参议院有条文规定,政府提出之议案,无论何人,皆得提回修正。商会法案内容尚须研究,即可请工商部赶紧提回。”(28)在工商界代表的一致要求下,工商部将原案及法制局修改案一并提出,作为咨询案交付工商会议讨论。工商部特派员还表示:“只要事实上可行,法律上无所违碍,本部断无不从命者也。”(29)但从此案的讨论过程可以发现,工商界代表与工商部之间仍存在着较多的分歧。
工商部拟订的商会法共计40条,对原清朝商部颁布的《商会简明章程》在以下几个方面作了较大修改。其一是将所有的商务总、分会均改名为商会,不再设立商务总会,商务并非繁盛之地的原有商务分会也予取消;其二是“废去部发委任状及关防图记”;其三是将工会与商会合并。然而,与会的绝大多数工商界代表对商会法在这三方面的改动,都表示难以接受,尤其认为取消总、分会的理由不充分,也不利于工商业的发展;同时,还要求工商部另订工会法。有的代表则另行提出改良商会设立全省商务总会案,强调非有全省商务总会这样“绝大之团体、绝大之魄力,以提挈其间,不足以资联络而谋统一”(30)。
经充分讨论之后,会议最终审定通过的商会法议决案,对工商部原案及法制局修改案作了修改。有关总、分会的规定为:“凡商务繁盛之城镇得设商会,省会及大商埠得设立总会”。这明显是仍然坚持设立总会,而且维持原有一省拥有多处总会的现状。关于商会领导人选举后由部加札并颁发关防图记,也仍指明“商会关防由工商部颁发式样,照刊报部,以资信守”。工商界之所以有此要求,是希望维护商会已有的社会地位,以便于与各级官厅衙门周旋。另外,最后审定的议决案还加上了工商部原案及法制局修改案所没有的某些条款,如商会与官厅文牍程式方面,即专门补充以下条款:“商会对于工商部、各省都督一律用呈,对于司长以下各行政官署,各省各地商会一律用咨”。其目的同样是为了维护商会的地位与权利,以免遭受地方官厅的压抑。在商会权限方面,议决案也补充了数项条文。其中包括对工商部有“呈请维持之责”,对行政官厅有咨请查办、维持和代商申诉之权。(31)
商会称得上是清末民初最重要的工商团体,无论在工商业发展还是在整个社会经济生活的运转中,商会都发挥着不容忽略的显著作用。出席临时工商会议的各工商团体成员,也是以各地商会的代表占绝大多数,故而对此案十分重视。工商部能够应允与会代表的要求,将已经提交参议院议决的商会法,复又提回先行交付临时工商会议讨论,并表示代表所提意见和建议如果切实可行,且与法律不相违背,即当采纳。这与清朝政府制定商会章程完全不征求商人意见,后来又对有些商会提出修改商会章程的呼吁置若罔闻的态度相比,应该说是一个明显的进步。但是,在对待商会法的问题上,当时的政府与工商界之间仍存在着严重分歧。政府主要是从其规范管理的角度出发,认为商会分为总、分会过于复杂,也不宜设立太多,无形中设置了一些限制商会发展的障碍。而工商界则希望商会在原有基础上获得进一步扩展,不仅要求设立更多的商会,而且极为重视维护商会的地位与权利。所以,对工商部交议的商会法案提出了许多不同意见,并作了较大的修改。然而,这也并不意味着政府已完全接受了工商界的意见,相互之间的不同认识实际上也没有达成一致。两年之后,当农商部正式颁布商会法时,政府与工商界之间的矛盾更加激烈。上述临时工商会议期间争论的几个问题,也仍然是双方冲突的焦点。
工商界代表在临时工商会议上提议的速订商法以及有关的经济法规案,则与当时政府的设想基本上趋于一致。与会代表认为,民国建立之后,
已续订刑事、民事两法,而“独于商事尚付缺如”,实为一大缺陷。为此,要求“工商部长咨商司法部,参酌中国工商习惯,速订商法、公司律,颁布施行,以资遵守,俾固有之工商可以逐渐改良,而后来之工商自能及时兴起”(32)。会议期间,工商界代表分别提交了请速定商律以救时弊案、请速订商法公司律以资保护而图振兴案、请速定商政、严订商律以维持内外贸易案,后将这三案合并为速订商法案,获全体与会代表赞同。在讨论其他议案时,代表们也反复提到应制定相应的经济法规,包括交易所法、工人法、工厂法、奖励章程、商埠章程、注册章程、市场章程等。所有这些议案,无疑都对推动政府颁行经济法规起了促进作用。
以上我们仅选取一部分议案进行了简略的分析,但已可进一步说明当时的工商界与政府之间,既在振兴实业方面有趋同与合作,又在其他一些方面存在着分歧和矛盾。不过从整体上看,工商界对新建立的民国政府还是抱有相当大的期望,愿意与政府合作而共同振兴实业,只是在某些相关的具体问题上,因与政府的设想有所出入而产生了分歧,这种现象的出现并不足为奇,在当时政府与工商界之间的互动关系中也不居主导地位。可以说,民初振兴实业热潮的不断高涨,近代中国工商业发展高潮的到来,与当时政府与工商界之间的这种新型互动关系有着一定的联系。
此文载于《近代史研究》1998年第3期。
注释:
(1)工商部编:《工商会议报告录》第1编,“文牍”,第5页,1913年印行。
(2)《工商会议报告录》第1编,“文牍”,第13页。
(3)《工商会议报告录》第2编,“议案”(未决案),第40—41页。
(4)《工业建设会发起趣旨》,《南京临时政府公报》第12号,1912年2月10日。
(5)白蕉:《袁世凯与中华民国》,见荣孟源、章伯锋主编《近代稗海》第3辑,四川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第38页。
(6)《工商会议报告录》第1编,“开会式及演说”,第35页。
(7)《工商会议报告录》第1编,“开会式及演说”,第2页。
(8)《工商部召集临时工商会议通告》,《政府公报》第186号,1912年11月3日。
(9)《工商会议报告录》第1编,“开会式及演说”,第2页。
(10)《工商会议报告录》第1编,“文牍”,第3页。
(11)《工商会议报告录》第1编,“文牍”,第2—3页。
(12)《工商会议报告录》第1编,“文牍”,第3页。
(13)《工商会议报告录》第1编,“开会式发言及演说”,第4页。
(14)提交此次会议的议案实际不止73件,本统计数是依据工商部在会后编印的《工商会议报告录》所载各议案数相加得出。因在审议时一般都将内容相关的数件议案合并成了一件,有的还将代表与工商部分别提出的议案合为一件。
(15)《工商会议报告录》第1编,“文牍”,第11页。
(16)《工商会议报告录》第1编,“开会式及演说”,第5页。
(17)《工商会议报告录》第1编,“开会式及演说”,第24页。
(18)《工商会议报告录》第1编,“开会式及演说”,第22页。
(19)天津市档案馆等编:《天津商会档案汇编(1903—1911)》上册,天津人民出版社1989年版,第284页。
(20)《工商会议报告录》第1编,“开会式及演说”,第34页。
(21)《工商会议开幕之盛典》,1912年11月7日《申报》。
(22)《工商会议报告录》第1编,“开会式及演说”,第28页。
(23)《工商会议报告录》第1编,“开会式及演说”,第35页。
(24)《工商会议报告录》第2编,“议案”(议决案),第1—7页。
(25)《工商会议报告录》第2编,“议案”(议决案),第75页。
(26)《工商会议报告录》第2编,“议案”(未决案),第1—16页。
(27)《工商会议报告录》第2编,“议案”(未决案),第17页。
(28)《工商会议报告录》第2编,“议案”(未决案),第20页。
(29)《工商会议报告录》第2编,“议案”(议决案),第47页。
(30)《工商会议报告录》第2编,“议案”(议决案),第71页。
(31)《工商会议报告录》第2编,“议案”(议决案),第34—43页。
(32)《工商会议报告录》第2编,“议案”(参考案),第87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