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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绍敏:辩论、政争与宪政之道

  

  [内容摘要]民初国会制宪之所以失败,不宜简单的认定是袁世凯“非法”干涉所致。国会和制宪会议的不妥协态度以及“超议会制”的政体设计没有满足各种社会集团,尤其是袁氏北洋势力的要求和利益,亦是导致制宪失败的重要原因。如果从现代化与政治发展的角度予以审视,我们会发现,袁氏的集权策略及其所制定的《中华民国约法》有相当的合理之处。

  [关键词]制宪会议 政争 袁世凯 宪政

  

  张灏教授曾指出,清末民初(1895-1920)是中国近代思想文化史上的转型时代,在此期间,一方面的变化是中国文化取向的危机,另一方面则是新的思想论域的出现。[1]其实,对于中国近代政治史而言,清末民初又何尝不是一个转型时代呢?政治危机固然构成其中的一个面向,但机遇总是与挑战并存。以往学者多强调辛亥革命的“标志性”意义,但政治发展的轨迹并没有因“革命”而中断,民初的制宪活动实乃清末立宪改革的延续。辛亥之后,政统由君主制改为共和制,但道统由专制改为立宪才是更具转型意义的变化。民初构建立宪政体的努力虽然失败了,却给我们留下丰富的“遗产”。长期以来,学界有关民初立宪史的研究颇为丰富,但多流于史实的叙述,以政治发展原理予以系统阐释和反思的作品并不多,严泉博士的近作可谓一个可喜的尝试。[2]

  

  一

  

  1912年,共和甫成,其首要工作便是立宪。《临时约法》虽由南京临时参议院制定并经临时大总统公布,但毕竟属“临时”性质,乃过渡时代的产物,非长久之计。正式国会成立前后,众多新成立的党派及袁氏政府所组织的宪法研究委员会各就宪法制定问题召开数次讨论会,而由民间人士拟定的宪法草案亦多达十几种,立宪俨然成为整个社会关注的中心。1913年4月8日,国民党居第一大党地位的中华首届国会在北京成立。其后,国会参众两院各选委员30人组成宪法起草委员会,制定正式宪法纳入日程。就西方宪政史的经验来看,制宪过程必然充满了激烈的辩论,麦迪逊留下的“辩论”记录表明美国1787年宪法的长久生命力并非历史的偶然。[3]民初的制宪会议,其会期与美国制宪会议的时间相仿,议员们同样围绕政府体制和各种权力设置展开了激烈的辩论,但“天坛宪草”何以最终胎死腹中?简单的归结为袁世凯的“反动”干涉,乃是一种不负责任的做法,更不宜将1913年的制宪过程视作民主与独裁的斗争。就这次制宪会议本身而言,实充满了太多的缺憾。

  制宪会议不同于一般的立法会议,它本质上具有政治会议的性质,因而必须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制宪成功与否往往取决于各方代表能否达成最基本的政治共识。尤其是,占主导地位的政治势力的利益必须得到保障和增进,否则制度创新不可能成功。就民国初年的政治现实来看,最重要的政治力量系袁氏北洋势力,而非新组建的国会。然而,国民党籍议员占优势的国会将宪法的起草和议决权牢牢抓在手中,拒绝了袁氏政府及地方都督所提出的组织专门起草机关的意见。实际上,袁与地方都督所提议的宪法起草委员会也包括国会代表,而且同意宪法最后仍由国会批准。应该说,妥协的空间是存在的,但是袁氏的意见并没有得到尊重。不仅如此,保守官僚、地方军绅和资产阶级在国会和制宪会议中几乎都没有自己的代表,大多议员“充其量不过是一群借革命机遇兴起的政治新贵”,并不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制宪模式的封闭性决定了宪法草案很难被各个利益集团所接受,即使它最终生效,其实施的效果恐怕也不容乐观。何况,国会议员还多有自身利益的考虑,“超议会制”的政体设计便是最好的证明。在这种政体设计下,国会权力至上,行政权对立法权无法发挥制约作用,可谓严重违反了宪政的分权与制衡原则,在政治实践中很容易滑向“国会专制”。正因如此,宪法顾问古德诺教授对宪法草案给予了十分严厉的批评。在古氏看来,内阁制并不适合“立宪制度方始萌芽”的中国,严重压抑行政权的畸形体制不利于中国政局的稳定(民初内阁数次更迭),对于内外交困的中国而言,构建一个灵活、强固的政府才是首要任务。“谓行内阁制有利于中国,吾诚未敢信也”。[4]

  此前匆忙制定出来的《临时约法》有着“因人立法”的考虑,对此袁世凯本人十分清楚。他曾言,“约法因人成立,多方束缚,年余以来,常陷于无政府之地,使临时政府不能有所展布。”[5]主张内阁制的国民党在国会大选中的胜利,被袁氏认为是国民党利用合法手段夺取政权的努力。虽然如此,袁氏初始的政治活动并没有逾越于约法的范围之外,包括在后来的制宪活动中亦是如此。制宪过程中,袁世凯提出增修《临时约法》的主张,并派人到制宪会议陈述意见,此举不应被视作“违法”干涉的表现。因为按照《临时约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大总统有提议增修约法的权力。也正是基于对此条规定的分析,另一位宪法顾问有贺长雄认为“使大总统对于宪法有主张意见之机会,始于《临时约法》之精神符合”。[6]就袁所提出的增修约法的具体主张来看,基本上属于法国半总统制中总统的权力范围,并没有超越分权与制衡原则。相反,倒是国会的一些作法有曲解甚或违反约法之嫌。按照《临时约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宪法由国会制定,但这并不意味着起草机关必然在国会内部产生,因为起草和议决乃是两个不同的程序,“制定”一词的法律含义更多是指后者。由临时参议院制定的《国会组织法》规定起草机关由国会两院“于议员内选出同数之委员行使之”,实际上是争夺权力的表现。1913年10月4日,作为宪法组成部分的《大总统选举法》由国会宪法会议自行公布,此举显然是违宪行为,因为依照《临时约法》的规定,法律公布权专属总统。既然国会亦有违宪事实,我们又何以单单谴责袁氏解散国会之违法举动呢?

  刺宋案发生后,黄兴主张法律解决。如唐德刚先生所言,虽“未必能立竿见影,却是解决暗杀凶案的正当途径。”[7]然而孙文等多数国民党人却选择了武力反抗的方式,这种做法不仅逾越了宪政规则,而且不符合一般民众要求社会秩序稳定的普遍心理。因此,二次革命并没有获得社会各界人士的同情和支持,袁世凯政府更是以合法名义予以镇压。二次革命爆发后,制宪会议的五名议员因与南方革命党人“勾结”而被捕,但制宪工作并没有因此停止,稳健派的国民党议员继续参与制宪。如严泉博士所言,“过去习惯上认为袁逮捕议员的目的是破坏国会制宪工作,其实并不是十分准确。”宪法草案“超议会制”的政体设计以及制宪会议对袁氏宪法意见的坚决抗拒态度,才是促使袁世凯下令取缔国民党议员资格和解散国会的关键因素。至此,首次国会制宪活动可谓已然失败,但却不能认为是政治转型的中断,因为当时的袁世凯未必是政治发展的阻碍因素。如果说,国民党人的主张和实践带有一种激进自由主义的色彩,那么袁氏所希望的则是一种具有威权和保守品格的宪政试验。

  

  二

  

  袁氏以强权终止国会制宪进程并废弃《临时约法》固然有政治野心与权力斗争的因素,但并不能因此认为袁氏毫无法治与宪政观念,要知道,袁氏可是清末立宪运动的主要推动者,也是当时中国最具权威的政治人物。制宪会议对袁氏宪法意见的忽视显然是策略上的失误,毕竟,话语政治的背后是实力的较量,何况以世界各国的现代化与政治发展的经验来看,袁氏的意见并非没有道理。他曾指出,“虽易帝国为民国,然一般人民心理,仍责望于政府者重,而责望于议会者尚轻”,“改造民国根本大法,首在力求实利,而不在涂饰美观”。[8]丰富的社会阅历与政治经验,使得袁氏对中国国情以及政治改革的渐进性有着充分的认知。而大多制宪议员的年龄过轻(三分之二在35岁以下),有些还是刚刚留学归来的学生,政治经验不足,容易意气用事、走极端,还没有学会如何妥协。正如美国政治学家李普塞特所言,年轻人更为推崇韦伯所言的“目标伦理”而非“责任伦理”,政治上容易冲动,天然具有激进主义的特质。在古德诺看来,让袁世凯参与宪法讨论是极有裨益的事,担任总统的两年经验,使他对于《临时约法》的利弊得失有着切身的认识,“必能言之精切”,“国会不乘此时机以聆有益之训告,乃徒以法律上文字之争点致起权限之辩论,遂放弃其绝好之机会,诚吾所大惑不解也。”[9]应该说,这种观察是非常敏锐的。

  袁世凯在致众议院的咨文中认为,《临时约法》“限制过苛,因而前参议员干涉太甚,即无内忧外患之交迫,必且穷年累月莫为功,此稍知吾国内情者,亦能悉其病根之所以发生,而亟思有以挽救之者也。”[10]天坛宪草在对大总统和行政权力的限制上有过之而无不及,这是袁世凯所无法忍受的,他的目标当然不仅仅限于充任一个没有实权的“虚位元首”。在袁氏看来,议会政治的激进实践可能会损害国家权威,而只有他才有能力构建一个强固的政府,以应对内外交困的时局。应该说,袁氏“国权主义”的宪政目标有其合理之处,即使是后来反对袁氏称帝的蔡锷亦是极力赞成此点。而且,袁在坚持自己主张、维护自身利益的同时,对国民党人“民权主义”主张也作出了一定的妥协与让步。袁氏最初坚持协商策略便是其中的一个例证,毕竟,袁氏也希望以和平方式完成立宪。虽然袁氏曾通电各省都督、民政长等指摘宪草不当之处,并要求文武官员发表意见,但并没有采取暴力干涉的方式。当各省文武官员纷纷发表对于宪草的反对意见时,制宪议员的反应却是对之采取漠视的态度,并急切的将宪草三读通过,不能不让人感叹其在政治上之幼稚。在协商不成的前提下,袁氏于是采取了进一步的行动。

  袁世凯认为,宪政建设非短期内可成,因而应分阶段进行。“为目前建设国家计,根本法上之关系,宜有两种时期,盖增修《约法》为一时期,制定宪法又为一时期。质言之,则施行《约法》为一时期,而施行宪法,当别为一时期也。”[11]这和孙文“军政-训政-宪政”的政治主张何其相似。既然如此,我们又何必褒孙贬袁呢?以道德品评来代替对政治人物实际作用的分析,显然是一种幼稚的做法。宪政理论与实践之间总是有一定差距的,袁世凯作为一个奉行实用主义的政治家,更加注重的是微观制度建设并观察其是否具有可行性。“民权主义”的理论主张固然更契合宪政的本初涵义,但高远的理论构想未必能带来一部良好的宪法,国会议员也未必能做到真正的代表民意。蒋梦麟先生在其个人回忆录中曾谈及,当时中国的宪法“只是抄袭外国的观念,起草宪法的人就随意取舍,根本没有考虑到中国人的生活习惯或思想观念。”[12]在制宪过程中,制宪议员为了实现所希望的政体设计,往往是混合采鉴美、法两国截然不同的政治体制,而不考虑其是否真的可行。而在著名思想家严复看来,民初的政党政治也是糟糕之极。“顾自旁观者细察而微论之,则其中知政党之为何物,能结合团体以催促政治之进步,不过居最少之数,而攀缘依附取利己私,盖十八九也。”[13]民初激烈的党争使得国会在立法方面基本上无所作为,立宪工作也是异常迟缓,人们对国会渐生失望情绪。

  解散国会后,袁世凯先后组建了中央政治会议和参政院。其中,参政院由各种名流精英组成,在立法院成立之前代行其职。后人多批评参政院非民选,因而无法代表民意。然而,正是这个并非“民选”的参政院在立法方面成绩卓著,在短短的两年时间内先后制定、修改了30多部法律,具体包括《行政诉讼法》、《会计法》、《出版法》、《商会法》、《森林法》等等,这些都是有利于民生和社会发展的基本法律。袁世凯操控下所制定的《中华民国约法》固然以稳定和秩序作为首要目标,但只是压缩而非排斥政治参与的空间,袁所主张的是有序的政治参与。在袁氏约法中,也是有国会的位置的,只不过从天坛宪草的两院制改为了一院制。袁氏统治时期,一院制的“立法院”始终没有成立,这可以理解为威权政治的表现,但袁氏对议会政治的担忧未尝没有道理。他曾言,“与其听个人之沉浮无定,致启国民以轻视国会之心,何如求机关之进步改良,尚留国民以尊重国会之地。”[14]在袁看来,只有在各种法律和配套制度比较完备的前提下,方可进行选举召集国会。这是一种较为谨慎的态度,也是一种“先法治后民主”的政改路径。从世界各国的现代化经验来看,这种政改路径是一种比较有效的选择。著名政治学家萨托利指出,从程序上看,消极的自由和民众的保护是民主(制度)本身的必要条件,而不是民众的权利和积极自由更重要。与虽民主(指普遍选举权)但不法治的国家相比,他宁愿选择一个法治健全但不民主的国家,因为后者乃是一种更优秀的民主,自由的要素应该优先于民主的要素。[15]唐德刚先生也基于中国近代政治史的经验认为,

  必须坚持法治在先,民主在后,欲实现真正的法治民主需要国人长期不懈的努力。[16]

  

  三

  

  “政治家玩法律”是近代中国政治史上的普遍现象,也就是说政治强人都是把法律作为工具来看待的,皆所谓法律工具主义者。孙文如此,袁世凯亦如此。孙文打着“护法”的旗号讨袁,背后又何尝真正把《临时约法》当成一回事。否则,又何以在把临时大总统之位让与袁世凯前夕,一改先前的总统制主张,匆匆忙忙的公布一部倾向于内阁制的约法呢?同样,袁氏也是以《临时约法》为依据,主张自己作为大总统的各种权力,为自身统治的合法性进行辩护。在他们那里,宪法和各种法律的权威性从来没有被公开否定,但在他们的内心里又从没有真正树立起对法治和宪政规则的信仰。袁的各种集权措施甚至包括后来的称帝,都是通过政治会议、约法会议、参政院等机构予以制度化和程序化的。在野的孙文没有这种权力途径,但在组建中华革命党时要求党员对其个人宣誓效忠。孙袁虽有在朝在野之别,但在政治选择上却是何其的相似,由此可见传统文化及特殊环境在两位政治人物身上所打下的深刻烙印。正如唐德刚先生所言,“袁是个在朝的总统,其实他和在野的党魁孙中山搞绝对权力的想法,实在是殊途同归,一个铜元的两面。”[17]不过,袁的当政地位使他更容易成为革命派以及大众舆论抨击的对象。

  袁的统治具有威权政治的特点,将其称作独裁专制并非十分合适,而且它和传统社会中的君主专制也有所不同。近百年来知识分子对君权的批判使得后人往往将君权与专制联系在一起,对之可谓深恶痛绝。联想到法国近代史上君主、共和两种体制之间的反反复复,以及当今英、荷等欧洲民主国家仍然保留着君主制,便会发现上述的看法是如何的偏颇。实际上,从1908年《钦定宪法大纲》颁布的那一天起,传统意义上的君主制便已逐渐走向消亡了。因为在传统社会中,君权的合法性和神圣性是不容讨论的,君权至上一旦需要文字的规定,便意味着其性质发生了根本性变化。袁世凯的洪宪帝制并非传统意义上的帝制,不过是君主立宪而已。袁之称帝固然有皇位的诱惑和个人野心等因素,但更多的是出于实质性的政治考虑,即他欲借助传统资源和符号来解决权威危机问题,以巩固其政权的合法性基础。作为一名经验丰富的政治家,袁的决定不可能是轻率作出的,虽然,他的判断有失误之处。借助“君主制”这一传统符号来巩固政治基础的前提是,它的威望不能损失的过于严重,但这一前提条件并不存在。正如梁启超在反对袁氏称帝的著名文章中所指出的,“自古君主国体之国,其人民之对于君主,恒视为一种神圣,于其地位不敢妄生言思拟议,若经一度共和之后,此种观念遂如断者之不可复续…… 。今微论规复之不易也,强为规复,欲求畴昔尊严之效,岂可复得?”[18]然而,袁世凯最终还是踏上了不归路。

  在一些外国观察家看来,袁世凯是“当时唯一有能力恢复秩序的人”,如果他“满足于继续做总统的话,他很有可能真的有能力使古老的中国成为一个组织有序的现代共和制国家”。[19]事实证明,袁之称帝超过了大多数自由主义知识分子所能容忍的限度。此时,话语政治的力量再度显示出来。梁启超在舆论、政治界的声誉以及多家报纸的转载,使得《异哉所谓国体问题者》一文广为传播,对“护国运动”以及各种讨袁活动构成一个强有力的支持。此时,梁启超作为进步党的领袖人物与国民党人站在了一起。实际上,抵制袁氏称帝的不仅仅是如上势力。袁所采取的较为保守的教育方针以及财政紧缩政策,使教育精英、法官、警察、军队等集团均感觉受到了“伤害”,更要命的是袁氏重建中枢权威的措施大大侵害了地方分立主义者的利益。各种反袁势力最终合流在一起,以民主宪政的名义反对袁氏的专制独裁,这注定了帝制运动的必然失败。中央政府的权威作为构建立宪政体的前提性条件是必要的,只是在地方主义兴起的背景下,如何实现集权却是值得慎重考虑的问题,袁氏的集权策略显然太急进了。正如袁氏本人所言,“主张帝制者,本图巩固国基,然爱国非其道,转足以害国……总之,万方有罪,在予一人。”[20]袁世凯本欲借帝制加强政治权威,却落得个权威丧失殆尽的结果,而且丢掉了身家性命。从这种意义上讲,袁氏的帝制和集权运动可谓逆流而上,虽失败却也有几分悲壮。

  有学者认为,袁废弃《临时约法》,代之以《中华民国约法》,是朝着重建中央权威方向所迈出的正确一步,“这可以说是第一共和国时期推进现代化进程的惟一的一次机会。”[21]然而,这次机会由于袁世凯的判断失误,以及各种政治势力之间的恶性博弈而最终丧失。只是,后袁世凯时代的宪政建设似乎面临更加艰难的境地。袁世凯尚可以利用自己多年积累的权威资源形成一个强有力的政治中心,从而为政治改革构设前提性条件,而反袁势力只不过是一些权力集团,并没有皆可接受的共同组织或核心人物。段祺瑞固然没有统合北洋各系的实力,孙文同样也不具整合革命派势力的威望,否则便不会发生直皖战争等军阀混战,亦不会出现陈炯明对孙文的反抗。于是,国家只会陷入更加混乱的状态。虽然恢复之后的国会最终于1923年制定了一部堪与先进民主国家媲美的《中华民国宪法》,然而,各派政治势力并不真的把它当成一回事了。正如严泉博士所言,“从20年代开始,宪政主义不断受到批判,其影响也日益缩小”,整个社会的政治情感取向从“宪政万能论”转向“宪政无能论”。当然,这种转变从一个极端走向了另一个极端,显非宪政建设的理性态度。对此,自清末就开始任职于政府的颜惠庆先生在其自传中曾作过深入的反思:

  “在采用共和制政体中所表现出来的急切心情和盲目热情,说明我们并不真正懂得,一个共和国不可能在一天或一年中就成功建立起来,而是需要经过几十年的教育和准备,因为各方面的进步,包括政治的进步,并非可以跳跃式来完成,而是必须脚踏实地一步一步地去完成。”[22]

  早在1913年,日本首相大隈重信就曾指出,中国即使制订了宪法,“民国政府及国民其果能运用之否,亦一大问题。即在我国宪法制订以来,既二、三十年,尚且不能得宪政完美,而举立宪国民之实,况中华民国初立,岂可易言之乎?”[23]应该说,邻邦政治家的评论是切中肯綮的,而作为当局者的国人,只有在历经政治曲折之后,才开始真正认识到宪政建设的艰巨性与渐进性。

  

  四

  

  汉密尔顿曾深入的思考过如下问题,即“人类社会是否真正能够通过深思熟虑和自由选择来建立一个良好的政府,还是他们永远注定要靠机遇和强力来决定他们的政治组织。”[24]幸运的是,开国精英们秉持着理性协商的态度和妥协精神,为美国制定出一部至今仍在适用的联邦宪法。对他们中的大多数人来说,制宪会议的目标并非是构建一个流芳百世的完美体制,而是建立一个有效但又受到约束的政府,最初的联邦宪法甚至没有“权利法案”。但正是这种理性、实干、妥协的精神,造就了美国宪政体制的成功。民初的中国未尝没有“自由选择”的机遇,然而最终还是走向以“强力”解决问题的道路。在古德诺看来,美国共和体制的成功实因此前英国殖民地时期所奠定的良好基础,如“教育之普及”、“自治之精神”等等,而民初的中国并不具备此种条件。[25]有贺长雄与古德诺两位宪法顾问都反复强调宪政体制一定要和本国的历史、国情及国民心理相适应。对于中国而言,不必照搬先进国家的制度,“宜有特别之办法”(古德诺语)。对于外人的建言,年轻的李大钊还颇为义愤,认为两位宪法顾问所言之“国情”,乃“宗于”本国之情形,并非“吾之纯确国情也”,“盖国情之不可与客卿谋也久矣”。[26]只是,李大钊是否能对本国国情作出准确的判断呢?后人多将古德诺和有贺长雄视作袁氏帝制的“帮凶”,实乃是一种偏见,百年以后回首历史,我们不能不佩服两位外国教授的睿智。

  在美国政治学家帕特南看来,信任构成“社会资本”的重要内容,它能够促进合作行为来提高整个社会的效率。[27]如果人们都是机会主义者,缺乏信任和合作精神,则很难在政治上达成妥协。正基于此,古德诺认为,重塑教育体制、加强政治组织中的合作精神乃是中国社会的当务之急。然而,民初的各党派、政治势力之间,常常缺乏最基本的政治信任。政治信任的缺失往往导致“恶性博弈”,严重影响到制宪策略的选择与运用,并导致中国政局不稳。革命党人不信任袁世凯,故而“因人立法”,并在刺宋案发生后发动二次革命,但袁又何尝真正信任革命党人呢?既然革命党人要当“暴民”,正可乘机镇压之。当时不少人如张謇、杨度、康有为等,均认识到这种政治不信任现象的严重性,然而又无可奈何,毕竟,现实的逻辑与理论的逻辑往往是两码事。白鲁恂认为,受到儒家思想影响的东亚文化将政治上的妥协视作“令人厌恶的”,不利于政治竞争规则的建立。[28]民初的政争和制宪进程证明此言非虚。不过,文化与制度结构的关系远非这么简单。

  帕特南曾以对意大利二十多年政治改革的实证跟踪考察为例,来说明上述问题的复杂性。在他看来,很难说“文化”与“结构”的关系是“什么引起了什么”,态度与实践构成一个相互强化的均衡状态。他引用诺思的论述说明作为“一个社会博弈规则”的制度具有自我增强性。对个人来说,去适应现有的博弈规则,几乎永远都比试图改变规则要容易。一旦发展被置入了一个特定的轨道,组织化的学习、文化习俗和社会精神模式就会强化它的轨迹,也即人们常说的“路径依赖”。非正式规范和文化的变化,要比正式规则慢得多,而且它们往往会重新塑造这些正式规则。同时,历史和社会环境深刻的影响着制度的有效性,文化与政治结构的均衡点停在何处只能由历史来选择。“要找到更好的答案,我们需要对文化衍生出的行为规范,以及它与正式规则的互动方式,有更多的了解。对于制度的认真研究,这只是个开始。”(诺思语)也许正因如此,帕氏指出,制度历史大多发展的很缓慢。就制度建构而言(不仅是制定宪法),时间的计量是以10年为单位的。[29]以此论断来观照民初的政治改革与制宪进程,我们可以说,传统制度结构与文化的惯性将会长期运行,中国不可能马上转轨成一个稳定、成熟的民主国家。而且,转型过程中,中国的“非正式”规范、文化与源于西方的“正式”规则(宪政体制)之间,必然存在着复杂交融的关系。也许,对民初的政治演变,我们应多一点同情式的理解,而非后见之明式的痛惜之、抱怨之。如果把我们放在民国初年的决策位置上,我们能做得更好么?

  唐德刚先生指出,根据中国几十年来的历史实例,历史学家盖可断言,民初那个烂摊子是任何政治家也收拾不了的。这是个转型程序中的阶段问题,阶段未到,任何当政者都必然落个悲剧的结局。此结论虽有目的论和后见之明的味道,但未尝没有道理。1923年,历经十年困厄的《中华民国宪法》终于完成,但是,它并没有给中国带来一个良好的宪政秩序。正所谓,制宪虽成,立序仍空。当然,我们对此不应过于苛责,正如亨廷顿所言,极少有国家能够在第一次尝试中就建立起民主的政治体制。制宪与宪政巩固乃是民主转型的两个不同阶段,它们所需要的基础性条件是有差别的,二十世纪世界各国的政治经验也告诉我们,民主回潮的现象是经常发生的。[30]如果说民初的政治转型构成了近代以来中国“民主化浪潮”的一个环节,那么这种“民主资本”和“民主记忆”无疑将构成中国民主制度建设的有力因素,对于今天的我们而言,重要的是如何重现这种“记忆”,并反思其中的成败得失。有学者指出,“中华民族号称是世界上最重视历史的民族,但我们最欠缺的恰恰是拯救过去的能力。因此除了重复以往的苦痛以外,始终未能赋予那些苦难以多大的意义”,[31]实乃发人深省之论。严泉博士从“策略互动论”的视角展现了民初制宪的动态图景,并以比较方法拓展了诠释政治史的新视野,我们应该感谢他的学术贡献。

  

  《社会科学论坛》,200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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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郭绍敏,南京大学政治学系博士生,河南大学法文化研究所讲师。

  

  [1]张灏:《转型时代在中国近代思想史与文化史上的重要性》,《张灏自选集》,上海教育出版社2002年版,第109页。

  [2]严泉:《失败的遗产:中华首届国会制宪,1913-1923》,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

  [3]麦迪逊:《辩论:美国制宪会议记录》,尹宣译,辽宁教育出版社2003年版。

  该书译成中文后达六十余万字,可见该书资料的翔实,以及制宪精英们辩论之激烈。

  [4]古德诺:《中华民国宪法案之评议》,王健编:《西法东渐:外国人与中国法的近代变革》,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119-120页。

  [5]袁世凯:《大总统训词》,《政府公报》,1913年12月19日。转引自严泉书,第279-280页。

  [6]有贺长雄:《共和宪法持久策》,王健编:《西法东渐:外国人与中国法的近代变革》,第99页。

  [7]唐德刚:《袁氏当国》,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79页。

  [8]白蕉:《袁世凯与中华民国》,荣孟源等主编:《近代稗海》(第三辑),四川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第93、95页。

  [9]古德诺:《中华民国宪法案之评议》,王健编:《西法东渐:外国人与中国法的近代变革》,第122页。

  [10]袁世凯:《致众议院咨请增修约法案文》,龚书铎主编:《中国通史参考资料·近代部分》(修订本),中华书局1980年版,第357页。

  [11]白蕉:《袁世凯与中华民国》,荣孟源等主编:《近代稗海》(第三辑),第90页。

  [12]蒋梦麟:《西潮·新潮》,岳麓书社2000年版,第140页。

  [13]严复:《说党》,卢云昆编选:《社会剧变与规范重建——严复文选》,上海远东出版社1996年版,第276页。

  [14]白蕉:《袁世凯与中华民国》,荣孟源等主编:《近代稗海》(第三辑),第82页。

  [15]乔万尼·萨托利:《自由民主可以移植么?》,刘军宁编:《民主与民主化》,商务印书馆1999年版,第144-147页。

  [16]唐德刚:《袁氏当国》,第53页。

  [17]唐德刚:《袁氏当国》,第107页。

  [18]梁启超:《异哉所谓国体问题者》,侯宜杰选注:《新民时代——梁启超文选》,百花文艺出版社2002年版,第246页。

  [19]卫礼贤:《中国心灵》,王宇洁等译,国际文化出版公司1998年版,第44-45页。卫礼贤(1873-1930),德国在华传教士,有25年的时间在中国度过。

  [20]袁世凯:《撤销帝制仍称大总统令》(1916年3月12日),《骆宝善评点袁世凯函牍》,岳麓书社2005年版,第395页。

  [21]郭宝平等:《探寻宪政之路——从现代化的视角检讨中国20世纪上半叶的宪政试验》,山东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66页。

  [22]颜惠庆:《颜惠庆自传——一位民国元老的历史记忆》,吴建雍等译,商务印书馆2003年版,第369-370页。

  [23]梁之柱:《大隈伯中华民国之将来谈》,《国民杂志》,1913年第1卷第2号。转引自张学继:《论有贺长雄与民初宪政的演变》,《近代史研究》,2006年第3期,第73页。

  [24]汉密尔顿等:《联邦党人文集》,程逢如等译,商务印书馆1980年版,第3页。

  [25]古德诺:《解析中国》,蔡向阳等译,国际文化出版公司1998年版,附录一“共和与君主论”,第150页。

  [26]李大钊:《国情》(1914年),《李大钊选集》,人民出版社1959年版,第4页。李大钊时年25岁,正在日本留学。

  [27]帕特南:《使民主运转起来——现代意大利的公民传统》,王列等译,江西人民出版社2001版,第195页。

  [28]詹姆斯·科顿:《东亚民主政体的进步与局限》,刘军宁编:《民主与民主化》,第285页。

  [29]帕特南:《使民主运转起来——现代意大利的公民传统》,第210-217页。

  [30]亨廷顿:《第三波——20世纪后期民主化浪潮》,三联书店1998年版,第16-21、325页。

  [31]苏亦工:《现代化的困窘:<法律现代主义>读后》,《环球法律评论》,2005年第1期,第12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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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近现代史

 魏文享:不羁盐商王朗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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