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何梦笔(Garsten Herrmann Pillanth)积极介绍[1],国内学术界也有人关注弗莱堡学派竞争秩序理论、战后西德秩序政策理论与实践(所谓“德国模式”)。殊不知1990年代后半起,不少德国经济学、法学学者的成果认为战后西德的实施的所谓“社会市场经济”(Soziale Marktwirtschaft)政策的理论核心部分,其实也是继承了源自魏玛时代德国弗莱堡学派经济学精英开始构想的、经过纳粹时期发展、实践的“秩序自由主义经济理论”。1936-1937年出版的《经济的秩序》丛书和欧肯1940年出版的著作代表这一理论巅峰。引起欧美学界震动的是,近20年来、特别进入21世纪后,德国学者的研究对纳粹时期经济政策的评价有了根本性变化。最近读到日本学者雨宫昭彦介绍近年来他与德国同行关于纳粹时期经济政策历史研究的著述[2],想到中国读者也许会对这些动向感兴趣,在此略作介绍,拙文中引文和数据均转引自雨宫昭彦著述,不再一一标明出处,有兴趣的研究者可以直接阅读相关著述。
一,是抵抗?还是协作?
战后很多欧美左派经济史学家一般都坚持认为包括经济体系在内的纳粹体制是德国大资产阶级的工具,企业都失去了自主权为纳粹政府所控制。纳粹党、军队和大资产阶级结成一体的同盟关系。例如,希维哲(Arthur Schweitzer)认为纳粹初期是部分“法西斯体制”,后期是“完全法西斯体制”,马松(Tim Mason)认为纳粹国家经济体制知识从属于政治秩序的一个分支;奥范利(Richard Overy)甚至明确表示纳粹的经济体系与苏联大同小异,特明(Peter Temin)则认为战后东德是继承了纳粹经济体系。[3]另一方面,战后学术界一般都认为纳粹上台后采用凯恩斯主义解决经济危机的扩大政府公共事业投资等对策,1936年就解决了失业问题,达到完全雇佣状态;发动二战后扩大军需生产更是创造了经济增长的“奇迹”。
但是,2005年以后曼海姆大学布克海姆(Christoph Buchheim)等人的经济史研究小组和马克思?帕兰克研究所(Max Planck Institut)的“纳粹时期法制对经济控制”课题组——经济学与法学相呼应的一系列微观、宏观成果,都明确颠覆了上述两方面传统结论。布克海姆等人关于经济政策史、企业史的研究的结论概括起来:除了极少数企业之外,纳粹实施强化军火工业政策时并没有通过强制性命令控制民间企业、把民营企业国有化,而是国家和私营企业之间建立一种契约关系,国家与企业签约,保证其投资成本、销路;签约也并非强制性的,企业可以自由选择签约(或不签约),企业不接受国家的条件拒绝签约也不会遭受任何惩罚。发动对苏战争以后,纳粹国家与企业之间契约型态变得更加多样、灵活,甚至把经济危机高峰时期国有化的企业再度民营化。 而马克思?布兰克欧洲法制史研究所的课题组则研究那时期关于经济契约的法的保障问题。战后长期以来许多研究者认为纳粹党根据其纲领第24条,提出公益优先,废除私有制的绝对原则和自由契约的私法原则,包括经济领域在内的法制沦为政治、意识形态的工具,法治大幅度倒退。但该课题组成员哈特(C.Harth)等人通过实证研究,提出了与上述观点相左的见解:纳粹时期法学界构想的新国民法及出台的一系列经济法规,大致因袭了19世纪以来私法的基本原则,特别是经济立法的范畴内,假如剥去纳粹意识形态外衣,基本还是继承市场经济原则、经济自由主义原则,而且还形成了一种独特的自由主义经济体制。因为1929年世界经济危机,原先的市场竞争体制瓦解,纳粹上台前的1930年代初德国经济学界已经普遍感觉到需要重 建一种新的自由竞争经济秩序,纳粹上台后,秩序自由主义经济学家为政府制定经济政策时是在这条思路的延长线上展开的,意在建立一个促进法制下高效率的竞争经济体系。曼海姆大学布克海姆等人的企业史研究证实了尽管纳粹上台后对原材料、资金的配置控制范围日益扩大,但是企业始终依然维持自己经营的计划自主性和契约自由权利。为纳粹筹谋策划的经济学精英们(弗莱堡学派的秩序自由主义经济学者)知道只有私有制,企业家才会追求利润、技术进步和生产效率,要把企业追求和国家的干预结合起来,要使市场自我调节功能和人为的秩序两全其美,才是第三帝国最佳经济政策;另一方面,马克思?帕兰克研究所课题组法制史研究的结果是:纳粹体制下司法界的私法改革核心不是追求政府对经济干涉,而是要通过 立法建立和保障在纳粹政治体制下实施一种不同于古典自由主义的、新的“秩序自由主义”(Ordoliberalismus)经济体制——既不是社会主义计划经济,也不是传统自由主义市场经济。
战后西德学术界一般都认为欧肯等人的“秩序自由主义”学术群体在纳粹上台后是以自由主义抵制、对抗纳粹的经济政策,1943年后参与抵抗运动。但是,1990年代之前的东德学者、近年来德国学者[包括雨宫《竞争秩序的政治学》(《競争秩序のポリティクス:ドイツ経済政策思想の源流》)]的研究都对这个结论提出质疑,认为其忽视了秩序自由主义学者及其理论与纳粹政权配合和协调的一面。比如,哈塞尔巴克(Dieter Haselbach)研究指出,强调“权威的自由主义”法学家海勒(Hermann Hwller)在1933年帕彭内阁垮台后就撰文提出,今后应该实现“权威性的国策”;秩序自由主义群体最主要成员欧根和贝姆到1940年为止的公开著述中都表示:秩序自由主义学者都从自己理论出发,认为纳粹国家是强有力的国家,对它寄予希望。战后给人造成秩序自由主义者抵抗纳粹印象的研究都出于二手史料,其实正相反,“这些秩序自由主义者忠于纳粹政府,配合其工作。”莱姆布鲁克(Gerhard Lehmbruch)的研究则认为,至少在纳粹扩大军需生产指令经济不可避免情况下,秩序自由主义经济学家参加掌握主导权、决策权的论争。秩序自由主义经济学者对纳粹的抵抗,批判政府过度干预、控制经济,也不过在1942年底至1943年初——斯大林格勒战役的转折使他们预见德国必然战败以后的事情。[4]
正如欧肯1936年在《经济的秩序》丛书序言里所说,要由法学学者和经济学学者合作,由学术研究者来决定经济政策。1940年初纳粹头目汉斯?弗兰克领导的官制的德国法学家团体“德国法律学术研究”[Der Akademik für Deutsches Recht,具体由埃穆格(Berlin Emge)作为代理总管负责]设立了第四个部门“国民经济学研究”,全国著名自由主义经济学家耶森(Jens Jessen)、欧肯、贝姆(Franz B?hm)、贝克拉特(Erwin von Backerath)、普莱塞(Erich Preiser)和米克希(Leonhard Miksch)等都参加这第四部门活动,耶森担任该部门领导。这个部门的工作是为国家经济法、经济秩序制作文件,其成员的研究工作涉足政府的经济部、劳动部、财政部、交通部、粮食部、价格管理委员会、德国劳动战线等机构。1940年年会分成9个学科:经济学、经济史、社会政策、农业政策、货币与信用、金融经济、价格政策、交通政策,对外经济。欧肯当年出版的著作《国民经济学基础》在会上得到高度评价。这些与会研究者最关注的是一个大议题:“价格政策”,即国家权力如何通过价格政策调控,形成一个接近完全竞争的市场。如贝姆当时在《历史的课题:创造性的经济秩序》中所说,纳粹经济体制具有一种复合型的特征:用直接的权威来间接地操纵竞争——用二元的手法控制市场,所谓秩序集中在粮食、劳动力和工 业这三个市场。纳粹政府把“保护农民”、“消除阶级对立”作为重要政治课题,力图让粮食(土地)和劳动力脱离传统的市场控制;通过价格限制、卡特尔管理等经济立法的限制来维持和控制工业市场。1930年代初先是贝克拉特研究起法西斯意大利经济危机,提出“人为均衡”经济政策,逐渐发展成秩序理论,西德战后的间接控制市场的经济宪法思想其实是纳粹时期最早付之于实践。更直接与二战有关的是,这个学派主要成员之一兰佩(Adolf Lampe)吸取一战时期政府总动员经济体制失败教训,追求一种战时与平时相结合军事工业经济体制,直截由此出发提倡秩序自由主义经济理论。对秩序自由主义价格理论最有贡献的要算欧肯的得意门生米克希。在1942年以后欧肯、贝姆等人边批判纳粹政府以战争“例外状态”强化对经济控制,边企图通过在这种“例外状态”中实践自己的秩序经济构想,建筑一种平时也适用的规范的经济模式。秩序自由主义经济学者群体之所以能与纳粹当局保持协作关系,因为他们共同追求一个“强大的国家”。这也是潜伏在19世纪后发资本主义德国知识分子身上民族主义负面文化遗产的后果。而真正能实践他们的秩序自由主义学术理想,把这种经济秩序作为公法、“经济宪法”实施,则是战后重返民主主义西德这个试验场。
至于纳粹依赖凯恩斯的手法成功克服经济危机的神话,也经不起实证检验的。布克海姆、希特莱普等人的通过宏观计量经济学方法研究表明:1932年弗兰茨?冯?帕彭内阁的一系列经济干预措施在那年夏天已经见效,如果不是纳粹上台,德国也将以同样的速度走出大萧条危机。事实是:1,1933-36年间政府的财政赤字不过占GNP的3.1-4.3%;其间促进雇佣就业财政支出不过GNP的1%,1936年也只不过比1933年增加84%;1935年以后的5年间财政公共投资相乘效果才不过1.5。2,纳粹出台世袭农场法、粮食法,限制了农业生产,纳粹统治时期农业增长率平均只有2.1%,远低于魏玛时期和战后1940年代后半。农业带来食品供应的滞后,导致国民健康水平下降,1930年代5-15岁死亡率上升。就业机会增加是工薪阶层失去组织工会和罢工权利之外还付出降 低工资收入的代价的结果,工薪收入者1932年至1939年实质工资下降6%,国民购买力、消费的质、量低下(特别是蛋白质摄入和服装),1930年代末国民生活水平不及1927年,反过来阻碍经济恢复。唯有军事工业纳粹采纳秩序自由主义经济学家的理论,与私有企业实施优惠的固定价格契约,降低企业风险,保障其投资利益;国家或直接授予投资信用,或保证其投资信用,刺激军事工业突飞猛进发展。战后人们所为所谓纳粹军事工业部长阿尔伯特?施佩尔(Albert Speer)创造的“经济奇迹”,根本上应该归功于秩序自由主义经济学家的“合理的”政策。
二,启示
政策、体制的历史延续性往往通过文化的延续性体现出来的。研究战后经济史的学者,雨宫昭彦翻译、推荐的阿贝尔肖瑟(Werner Abelshauser)《文化斗争:德国走向新的经济道路和对美国的挑战》(Kulturkampf. Der deutsche Weg in die Neue Wirtschaft und die amerikanische Herausforderung,2003)则认为战后西德经济政策也是直接继承了1930年代初开创的秩序自由主义的原则(当然排除了纳粹时期反民主的各种要素),在后现代市场经济体制内,寻求一条与美英依赖市场和阶层秩序(Hierarchie)的自由主义经济体制不同的模式——也就是米歇尔?阿尔贝尔在《资本主义反对资本主义》(杨祖功等译,社科文献出版社,1999)中所说的、与美英盎格鲁?萨克逊文化背景不同的莱茵资本主义道路。注重社会福利、社会公正、平等的莱茵资本主义还包括瑞士、荷兰、奥地利和斯堪的纳维亚诸国。20世纪末资本主义全球化的浪潮中,人们真正认为到资本主义模式也是多元的。
在1997年、2008年金融危机之后,把一切交给市场的里根、撒切尔的新自由主义经济出现破绽之后,不少西方左翼学者又重新看好莱茵资本主义体制,把它作为旧苏联社会主义与美英新自由主义模式之外的“第三条道路”。与此同时,欧美左派学者又重新注目于卡尔?波兰尼的理论。卡尔?波兰尼在《大转换》主要理论贡献不是在于他提出金本位制瓦解后,政府干预的必然性、纯粹市场是一种乌托邦这一命题,而是他指出了三大拟似商品的——劳动力、土地和金融货币的市场化,具有“毁灭社会的危险”(《大转型》中文版,211页)。纳粹经济政策,
正是对这三个领域市场进行一种“变革”,也是对付大萧条经济危机的一种对策,通过国家直接干预、控制这三个领域经济,约束、限制其市场化。纳粹上台后马上宣布所有的 工会为非法组织,禁止罢工,成立了“德国劳动战线”统一管理劳资关系,劳资双方都失去契约自由,本来占主导地位的各资本家之间也失去竞争自由,等于关闭了劳动力市场;另一方面,几乎同时出台了一个“劳动力信托法”、“国民劳动秩序法”,由国家负责劳动力信托官员来控制工资幅度,也避免工人工资过低失去劳动积极性。这些政策与秩序自由主义经济学家认为魏玛时期工会力量过大,主导工资水准、工资水准过高,导致经营者失去投资积极性的观点吻合,于是纳粹政府通过立法人为地把本来“不完全竞争”的劳动力市场,宏观控制、调整为接近“完全竞争市场”。除了让劳动力退出市场,政府还出台“世袭农场法”“农民保护法”、“防止森林荒废法”、“自然保护法”“国家狩猎法”“土地评估法”等法案 ,从管理、控制土地市场入手,控制农民收益、农业规模、农产品进出口的“合理化”,但是实际损害农业和农民利益、抑制国民日常消费。其三,关于金融政策,纳粹也出台了“国家信用法”控制货币商品化,稳定马克对外的汇率、信用,拒绝凯恩斯主义的财政无限扩大方法来克服经济危机。秩序自由主义经济体制在纳粹时期的实验,得到结果是彻底埋葬了民主主义。
2008年以后,伴随着英美新自由主义经济出现破绽,欧美理论界不仅注意到即使政府放手把经济交给市场,“看不见的手”也不一定能制造出一个接近合理的、完全的市场,还会有其他社会力量参与控制市场。秩序自由主义这段纳粹时期历史插曲使得哈耶克的私有制主体自由主义必然摆脱“奴役之路”的理论也受到了质疑,人们发现自由主义经济体制不一定导致民主政治体制;历史上的完全国家计划经济体制乃至纳粹实施秩序经济体制,都是夺取政权以后改变政治体制的结果;人们都注意到卡尔?波兰尼提出的政府干预和控制的议题的关键——是谁来干预、控制?如何干预、控制?经济体制与政治体制之间的关系、即民主和法治如何保障自由经济?多元的资本主义模式,最后是谁居霸权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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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
1,何梦笔主编的有《德国秩序政策理论与实践文集》(上海人民出版社,2000)、《秩序自由主义:德国秩序政策论集》(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2)。
2,雨宫昭彦,《競争秩序のポリティクス:ドイツ経済政策思想の源流》,东京大学出版会,2005;雨宫昭彦?J?シュロレープ编著《管理された市場の生成:介入的自由主義の比較経済史》,日本经济评论社,2009;W?アーベルスハウザー著、雨宫昭彦?浅田進史译《経済文化闘争:資本主義の多様性を考える》,东京大学出版会,2009;雨宫昭彦,“システム理論で読むナチズム”,《UP》,2009年第五、第六期。
3,二战前、二战期间最具有代表性的左派政治学者内部也曾为这个论题产生过论争。即法兰克福学派诺依曼(Franz Neumann)、基尔希海姆(Otto Kirchheimer)都否定战友弗伦凯尔(Ernst Fraenkel)1938年写成的《双重国家》(The Dual State)中的主要观点:纳粹经济体制中保留了合理性部分,经济法领域法制依然部分存在,是一个双重体制的国家。诺依曼、基尔希海姆认为纳粹经济体制及活动都是从属于其政治需求和意识形态,非体制的本质。从近几年德国经济史学家的研究成果以及最近伊安?布莱默(Ian Bremmer)在《自由市场的终结》(The end of the free Market)中提到冷战结束后,在全球化浪潮中以政治效应、民族主义为中心的 “国家资本主义”的崛起来看,似乎政治学领域也需要重新评价弗伦凯尔的《双重国家》。《双重国家》这样的学术名著耐读的魅力也就在于此。
4,1980年以后西德从事相关研究得出雷同结论的研究者还有:Ludorf Herbst、 Christina Kruse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