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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代兴:自由与异化:新伦理学的人道理论张力

  

  “创造一旦发生了的话,绝对的更新(denovo)也是极少的;大多数新奇事物只是旧有要素的新的组合,至于新奇的程度只是在于解释而已。”

  ――美.萨 顿[1](p190)

  

  【内容摘要】 王海明所开创的新伦理学的真正奠基石,是人道理论。王海明的人道理论:其思想核心是人具有最高价值,并且人是自己的实现者和超越者;其实践本质是把人当人看和使人成为人;其实践理性精神的展开方向是推行以共同体人人之共同需要、共同意志、共同意愿为依据和准则的法治,消除异化,使人人成为自由的人,使社会成为自由的社会。以此为三维整合视域,王海明的人道理有可能获得超越自身的巨大思想张力。

  【关键词】 人道理论 实践理性精神 生态整体视域  自由先于存在 行动的自由   

  

  新伦理学是发展中的伦理学,新伦理学始终在追求自身的发展。在发展中前进的新伦理学,所追求的目标有二:一是创建科学的伦理学,即将元伦理学、规范伦理学、美德伦理学融统起来而构建起完整的科学体系,为社会治理和人类精神探索进行道德立法;二是创建优良道德体系,为人和社会的自由存在发展创建价值导向系统和行动规范体系。前一个目标为后一个目标提供根本依据、最终法则和宏观视野,后一个目标是对前一个目标的落实与展开,因而,前一个目标必然要落实在后一个目标之中,所以,新伦理学的根本目标是创建优良道德体系。

  如《新伦理学》所论,优良道德体系的主体内容是其价值导向系统和行动规范体系,但支撑其二者的奠基内容恰恰是其伦理行为类型学说。伦理价值导向系统、行动规范体系和伦理行为类型学说,此三者却为“公正→平等→人道”结构所框架。而无论是公正还是平等,都是因为人才被发现,才被认识而纳入道德体系的构建之中,所以人才是真正的起点,人也是其最终的目标指向。从人的生存实际言,道德的治理――无论是道德他律还是道德自律――都是为了人的存在发展而展开人性的再造,因而,社会治理必须以人为起点并以人为中心和目标。基于这两个方面的要求性,人道构成了新伦理学之优良道德体系的核心内容,人道原则构成了社会治理的最高原则。从这个角度来审视,王海明的人道理论对于新伦理学的发展、尤其是对优良道德规范体系的构建,具有特别的意义。

  

  一、王海明人道理论的基本思路

  

  王海明的人道理论集中体现在他《新伦理学》第12章和第13章中。王海明的人道理论由“人道→自由→异化”三个核心概念构成,因而,要理解王海明的人道理论,首先得理清人道、自由、异化三者间的关系。

  王海明认为,今天的“人道”与“人道主义道德原则”是同一个概念,因而,人道乃关于人道主义的道德原则,这一道德原则所内含的基本语义有二:一是人具有最高价值;二是人是自己的超越者(自我实现者)。就前者言,人之所以具有最高价值,首先在于“人最需要的东西是人”;其次“则是因为人本身或每个人是社会的目的”;仅后者论,人的自我超越本性赋予了人以最高价值,这既有心理学依据:人本身的自我实现所满足的乃是每个人的最高需要;又有社会政治经济学理由:人本身的自我实现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全社会和每个人的一切需要。[2](P398-403)

  客观地看,“人是最高价值”这一静态的人道内涵命题,是从人本身之外来立论的,即首先从他人和社会两个层面来界定的人的存在价值,然后在此基础上,从人对他人和社会的不可或缺性这个角度来赋予人以最高价值;而“人的自我实现使人成为最高价值”这一动态的人道内涵命题,却是从人自身因素来立论的,即首先从人的内在需要与行动满足层面界定人的存在价值,然后在此基础上,从人必然产生自我实现之需要和人能够满足自我实现之需要这一双重角度来赋予人以最高价值。所以,真正说来,“人是最高价值”这一命题,仅表达其拟想性的“应该”,这种“应该”要求人应该“把人当人看”,即在认识上把自己当成目的;“人本身的自我实现使人成为最高价值”这一命题,则强调其现实的“必须”,这种“必须”要求人必须“使人成为人”,即在行动中使人成为目的。

  人要把认知上的最高价值变成行动上的最高价值,或者说要把静态存在意义上的最高价值落实为动态生存意义上的最高价值,其必然的方式就是追求自由和消除异化:

  究竟怎样才能使人自我实现?根本说来,一方面,即从正面来说,应该给人自由,因为自由乃是自我实现的根本条件,因而也就是最为根本的人道:“给人自由”是人道的正面根本原则;另一方面,即从反面来讲,则应消除异化,因为异化是自我实现的根本障碍,因而也就是最为根本的不人道:“消除异化”是人道负面根本原则。“给人自由”与“消除异化”虽不过是狭义人道总原则的正负表现;然而,如所周知,却是人道主义最为重要也最为复杂的道德原则。[3](P407)

  人道作为人道主义道德原则,它本身就构成优良道德体系结构中最完美的道德原则。人道作为最完美的道德原则,其从拟想的“应该”要求达向行动的“必须”规范之过程,必然展开为对自由的追求和对异化的消除:追求自由和消除异化,前者是根本,后者是前者的反面,即只有当前者丧失时,才产生后者。所以,使人成为人的最根本人道原则是自由原则。

  自由作为最根本的人道原则,它在实践领域发挥出两个方面的基本功能:对个人的功能和对社会的功能。对个人言,自由是每个人自我实现的根本条件:“一个人越自由,他的个性发挥得便越充分,他的创造潜能便越能得到实现,他的自我实现的程度便越高。”[4](P417)对社会论,自由是任何时代之社会进步和繁荣的根本条件,因为社会由个体的人所缔造,并且社会进步与繁荣所需要的一切要素,都必须通过个人的活动才得以创造,所以,任何时代之社会进步与繁荣,都必须以个人的自由为根本条件。由于这两个方面的要求性,自由不仅是人道的根本原则,而且是社会治理的最高原则。

  与此相反,异化却是人和社会追求自我实现的根本障碍,因为异化即是指自己被异己于自己的东西、力量、观念、情感等所化解,从而使自己丧失了对自己的主体能力。异化同样展开为两个方面:人的异化和社会的异化。人的异化,是指人被迫丧失自我主体意志和自我主体能力,在不自由、受奴役、被强制的情况下,自己做出异于自己的行为,所以,异化是自我实现的根本障碍:一个人越是异化,他受他人意志支配的异己的、非己的行为便越多,那么,他便越缺乏个性,他的独创潜能便越得不到发挥,他的自我实现程度便越低。而社会的异化,是指整个社会成为非人的社会,成为限制、强迫、奴役人的社会,成为引导、鼓动、强迫人人变成异己的人,满足于异己的生活的社会。社会的异化,推动和强化了人的全面异化,因而,社会异化既是个人自我实现的根本障碍,也是社会追求进步和繁荣的根本障碍。异化无论是对于个人来讲,还是对社会来说,都是具有最高的和最大负价值。[5](PP436-447)在社会道德治理中,消除个人和社会的异化,构成最重要的道德原则:

  

  

  二、王海明人道理论的伦理价值和道德实践贡献

  

  历来的人道论思考,总缺乏其整体视野而体现其片面性;并且,历来的人道论思考,总缺乏其动态生成的生态视野而体现其静态性;同时,历来的人道论思考,总是停留于空洞的理念层面而难以达向实践领域的探讨。王海明的人道论思考,却是在综合前人人道论智慧基础上,避免了上如上三个方面的缺陷,获得了融认知与实践于一体的人本生态整体视野。

  人道理论的人本生态整体视野  王海明的人道理论为我们重新认识人道及人道主义问题,提供了一种人本主义的生态整体视野与认知方法论,这主要体现在如下三个方面:

  一是从认识论和实践论两个层面来考察人道问题:在认识层面上,完整的人道就是“把人当人看”和“使人成为人”;在实践层面上,完整的人道就是消除异化、获得自由,追求自我实现、自我完善、自我发展。合而言之,完整的人道,就是以人本身为目的,追求自我实现。

  二是立足于认识论层面,从价值学说入手,分别从“事实如何”和“应该如何”这两个方面来整体地考察人道,从而指出:人道理论既是关于确立人是最高价值的理论,又是关于承认人是自己的超越者的理论。人之所以是最高价值者,是因为相对人而言“人本身就是目的”,即人既是人的目的,人又是社会的目的。人之所以是自己的超越者,是在于人和社会始终处于未完成的、期待的进程状态之中:人的未完成性要求人必须不断谋求自我实现、自我发展、自我完善;社会的未完成性同样要求人必须不断谋求社会的进步与繁荣。基于这两个方面的要求,完整的人道即是:立足于“人本身才是目的”这一人本事实去自我实现“人本身”这一目的。

  三是在如上认知的基础上,建立起人本生态整体的人道主义思想体系):人道主义是一个完整的思想体系,它由广义人道主义和狭义人道主义组成,广义人道主义思想体系的构建,将“以人本身为最高价值”作为认知的出发点,并把“善待一切人、爱一切人,把一切人都当成人看待”作为善待他人的最高原则,去善待一切人、去爱一切人、去把一切人当人看待;狭义人道主义思想体系的构建,却“以人本身的自我实现是最高价值”作为认知的出发点,并把“使人自我实现而成为可能成为的最有价值的人”作为善待他人的最高道德原则,去善待自己、去爱自己、去把自己的一切行为看成是自我实现的行为。因而,广义人道主义是一种善待他人的博爱主义;狭义的人道主义是善待自己的自我实现理论。[6](PP399-407

  人道实践的根本方案与最高治理原则  王海明人道理论的最大特色是它的实践理性,因而可以说王海明的人道理论是一种实践理性的人道理论。这种实践理性精神主要体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首先,王海明的人道理论,为人如何成为人道的人、社会如何成为人道的社会,提供了最根本的实践方案和最高的社会治理原则。

  王海明认为,人道主义、人道之根本道德原则,对人的根本作用和对社会的根本功能,不是确立“人本身是目的”,也不是确立“人是最高价值”,而是呼唤人必须使人成为人。因而,人道主义思想和人道之道德原则的根本价值,在于激励人面对生存、走进人群,通过行动而实现自我、发展自我、完善自我。人走向实现自我、发展自我、完善自我的行动进程,人不断自我实现的社会进程,就是不断地消除异化、不断地获得自由的生存进程。概括地讲,在人道实践的生存行动领域,消除异化,获得自由,构成了人得以自我实现的绝对前提,因为自由是每个人自我实现、发挥创造潜能的根本条件,同时也是社会繁荣进步的根本条件;与此相反,异化却是每个人自我实现、创造潜力得以充分发挥的根本障碍,也是社会谋求进步和繁荣的根本障碍。所以,真正的人道,是实践中的人道;真正的人道主义,是实践着的人道主义;而一切实践中的人道,一切实践着的人道主义,都必须以消除异化、获得自由为根本条件。因此,真正实践的人道和真正实践的人道主义,都必须通过社会治理才能实现,而进行社会治理的最高人道原则,就是自由原则和消除异化原则。

  其次,王海明的人道理论,一反过去那种空洞和抽象的作派,赋予了人道和人道主义以实质内容。

  一是赋予人道概念以实质内容,并以此提出能够规训实践操作的人道原则体系:广义的“人道乃是视人本身为最高价值而善待一切人、爱一切人、把任何人都当人看待的行为,是基于人是最高价值的博爱行为,是把人当人看的行为:这是善待他人的最高原则。”因而,“把人当人看”是广义人道总原则,而“把人不当人看”是广义非人道总原则;狭义的“人道乃是视人本身的完善为最高价值而使人成为可能成为的完善的人的行为,亦即视人的创造性潜能的实现为最高价值而使人实现自己的创造性潜能的行为,说到底,也就是视人的自我实现为最高价值而使人自我实现的行为:这是善待他人的最高原则。”因而,“使人成为人”是狭义人道总原则,而“使人不能成其为人”是狭义非人道总原则。[7](PP403-406)

  二是赋予人道主义以丰富内涵,使之构成人道主义思想体系。人道主义思想体系,不仅包括关于人的存在目的论:人是自己的目的,人必须以自己为目的;也包括关于人对自己、人对人和人对社会的价值论体系:人使自己成为人(即自我实现),人使人成为人(即爱他人、善待他人、把他人当人看),人使社会成为社会(即促进社会的进步和繁荣);更包括人成为人和社会成为人的社会的治理原则体系,

  即使人成为人和使社会成人的社会的行动规范原则体系,这一原则体系简图如下:

  

  从个人到社会:走向行动的自由原则  在王海明的人道理论中,自由是社会治理的最高人道原则。但王海明的“自由”,是实践意义上的自我实现的行动的自由:“自由是能够按照自己的意志进行的行为”,更确切地讲,自由“是因强制或障碍的不存在而能够按照自己的意志进行的行为”,换言之,自由就是在没有外在强制或障碍的情况下,能够按照自己的意志而进行的行动。

  行动的自由,涉及到三个方面的问题:

  一是行动的自由相对什么言。王海明认为,行动的自由只是相对外在强制或障碍而言,为此,王海明对柏林的“两种自由概念”传统予以了最精彩的批判,从而严格区分了行动的自由与实行自我意志的障碍之消除,和行动的自由与利用自由的能力或条件:行动的自由“仅仅是实行自我意志的自身之外的外在障碍之消除;实行自我意志的自身内在障碍之消除,并不是自由,而是利用自由的能力或条件。”换句话讲,行动的自由之于任何人来讲,都是他的身外之事,这是行动的自由与思想的自由、认知的自由、情感的自由、心灵的自由等等的根本区别所在。区别“行动的自由与利用自由的能力或条件”,其根本的实践意义和巨大的生存指导作用,正如王海明本人所指出的那样:在现实的生活中,对于因诸如贫困、无知、愚昧等自身内在障碍而没有获得自由的条件和利用自由的能力的人来讲,最重要的要获得普遍的平等与公正等等权利,使之摆脱贫困、愚昧、无知;但这并不等于自由,不能以此取代自由,更不能以此将自由抛弃,并且,只有创建起真正自由的社会,使人人追求自由和配享自由的权利,普遍平等与公正的社会才可形成。因为,无论是对于个人还是对于社会来讲,真正的人道,是自由的人道。唯有自由才最真实地展现了人的最高价值,才真正体现出人本身才是目的。所以,在社会治理中,自由比公正、平等更重要、更根本:人人自由的社会,才是最平等和最公正的社会;人的自由度越少的社会,平等和公正度就越少;没有自由的社会,是根本不可能有实质性的平等与公正。因为平等和公正更多地指向权利、利益,而自由不仅蕴含平等与公正,更主要的指向人的天赋潜能、创造力。自由与人的创造力联系在一起,因而,自由与人的自我实现、自我发展、自我完善联系在一起,享有越高自由度的人,其天赋潜能的开发、其创造力的发挥就越充分,其自我实现、自我发展、自我完善的能力就越强,就越能创造更多的自由空间、自由环境、自由生活;一个自由度越高、越普遍的社会,或者说一个以自由为社会治理的最高原则的社会,不仅是最平等、最公正、最民主的社会,而且是充满最高创造力的社会,因而,也是社会财富――包括物质财富和精神、思想、智慧、方法财富越丰裕的社会,当然,也是最少贫困、愚昧、无知的社会。这就是王海明的“自由蛋糕”理论背后的最深刻的人道实践理性精神的本质含义。

  二是关于行动的自由的目的性问题,王海明也做出了超越于前人的思考范围。他立足于实践本身来思考自由的行动的目的性,是因为行动的自由本身就是最实在、最具体的实践问题,因而,行动的自由的现实指向,是自我实现,是自我天赋潜能和独具个性的创造力的充分发挥。但这仅是从个人角度而论的,人始终是群体的人并生活在社会之中,人的行动的自由的展开而对天赋潜能的开发、对创造力的充分发挥的现实指向和最实际的结果,就是创造社会财富,包括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所以,行动的自由的最终目的是把“蛋糕”做大。因而,以自由为社会治理的最高原则,就是使人人行动自由的原则,就是鼓动、维护人人充分开发潜能、发挥创造力把蛋糕做大的原则,因为在王海明看来,唯有蛋糕做大了,人人有了更多的蛋糕吃,他才拥有更多的自由

  三是行动的自由与他者的关系问题:自由始终是相对他者所带来的障碍或相对他者所形成的强制的消除,因而,凡是由自身之内所形成的强制或障碍之消除,均不构成自由问题。由此,自由始终是一个社会问题:自由的问题,绝不能由个人解决,而必须由社会解决,这是自由之必须构成社会治理的人道原则,并且是最高的人道原则的根本理由所在。

  自由与他者的关系一旦得到突显,自由的实现问题则必须成为自由本身的全部问题。自由实现的根本问题,是社会的自由问题,即唯有当社会成为真正自由的社会,人才可能配享真正的全面的自由。由此,社会成为自由的社会,是人成为自由的人的绝对前提条件。

  既然个人的自由取决于社会的自由,那么,社会要成为自由的社会的根本条件是什么呢?这是王海明的人道自由理论的核心问题,因为它关涉到自由作为社会治理之最高原则能否得到真正落实的关键。王海明认为,自由的社会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一是“该社会必须是法治而不能是人治”;二是“该社会的法律和道德必须由全体成员或其代表制定或认可,从而是公共意志的体现;而不能是个别人物意志的体现。”[8](P422)在这两个条件里,第一个条件是一般条件,是对自由社会的条件规定;第二个条件是特殊条件,是对第一个条件――即法治社会的条件规定。因而,第二个条件更根本、更本质,因为,就其历史进程而言,当国家社会产生以来,任何时代的任何国家,都从来就存在法治,就有法治,问题是选择什么性质的法来进行社会治理:以个别人、个别利益集团的意志为绝对依据所制定的法律,其法律治理只能是取消自由、压制自由;唯有以国家共同体成员之共同意志、共同需要、共同意愿作为唯一依据来制定的法律,才可真正构成自由社会的法治条件。

  法治社会是人人的社会,法治社会也是指向人人的社会。这就是说,在以国家共同体成员之共同意志、共同需要、共同意愿为依据和准则的法治社会里,人人都必须服从法律,人人必须在法律的规范下行动、生活、工作、创造;因而,以国家共同体成员之共同意志、共同需要、共同意愿为依据和准则的法治社会,必须遵循平等、限度的原则,并且只有普遍遵循平等、限度的原则,才可有自由的法治。平等是法治的起点与平台,没有以平等为起点并以平等为平台,根本不可能有体现并维护共同体人人意愿、意志、需要之法治;限度是法治的必须,法治本身就是限制,就是强制,就是必须的限度。限度就是削多余而补不足,就是抑其太过而扬其不足;限度就是保证、保障平等,就是维护共同体人人平等人权、权利、利益不遭受来自任何方面的损害。然而,真正人道的、自由的法治,却不追求限度,更不追求强制,而是追求最少强制,追求最少限度。因为,真正人道、自由的法治,是维护和保障自由的,是创造自由社会的,是使人人成为自由的人的。所以,法律的强制越多,限度越多,社会越远离自由,人越不可能获得自由;唯有法治强制越少、限度越少时,社会和个人的自由才越多。所以,以共同体成员之共同意志、共同需要、共同意愿为依据和准则的法则,只能是自由的法治。自由的法治原则、平等原则、必要的限度原则,此三者构成了法治社会的普遍原则,也构成了自由的人道社会的普遍原则。

  自由问题永远是个人与他者的关系问题,它表征为个人与社会之间的矛盾和冲突得到平等的消解之和谐状态。法治则是消解个人与社会之间的矛盾、冲突使之达到平等和谐存在状态的必须社会化方式。因而,自由的法治所必须面临如下三个方面的问题并能够真正解决如下三个方面的问题:

  一是统治者与被统治者之间的权力矛盾和权力冲突问题:人治以及由人治所带来的不自由,实质地来源于统治者独享了政治权力而被统治者成为政治权力的奴役者。因而,自由的法治则必须从根本上解决被统治者的政治权力问题,即在平等、限度、自由的法治轨道里,统治者的政治权力必须有限度、必须有限制,必须只能成为有限绝对权力,统治者只能在法治的轨道里行使法律所赋予给他的政治治理和管理国家的权力;被统治者必须在法治的轨道里行使法律赋予给他的管理统治者、监约统治者实施政治治理和管理国家的权力的权力。因为从根本上讲,社会、国家均由个人所共同缔造,个人才是社会的主人,公民才是国家的最高主权者,因而,真正的并且最高的统治者只能是共同体成员,只能是公民。

  二是个人与政府的关系定位问题。在自由的法治社会里,政府和个人遵守的法律只能是同一个法律;并且,个人与政府都必须在同一个平台上平等地遵守法律;在此基础上,政府还必须担当起维护法律的责任。因为个人只关心自己的存在自由、自己的权利、自己的利益保障问题,而政府却必须关心全社会和所有人的存在自由、权利维护和利益保障问题,并以此为根本的职责。政府的这一根本职责展开为三个方面:一是保卫国家安全;二是建设社会公共事业;三是维护社会公正。由此三个方面的基本职责,最终指向的是人道与自由。因而,由于其职责所致,政府不仅仅是经济的仲裁者,还应该是自由社会的创建者和治理者,人人存在自由的维护者和自由的法治的实施者。政府所做的这一切,都是为人,为共同体成员的平等存在和自由生存,因而,政府最终只能是服务者:为公民服务、为所有人服务,构成政府存在的根本理由,也构成政府行为的最高理想。所以,政府的行为,政府的社会治理,只能遵循自由之最高道德原则而展开法治,而履行其三大基本职责,唯有如此,才可真正杜绝其权力的野性膨胀,根除腐败。

  三是个人思想与意识形态限制的矛盾冲突问题。真正的全面人道的社会,不仅是行动自由的社会,而且首先是思想自由的社会。由于自由是以人本身为目的,自由是人的最高价值之实现,行动的自由必须以其对人的存在目的、人的最高存在价值的充分认识为前提,所以,行动的自由有赖于思想的自由,行动的自由必须以思想获得自由为内在奠基。在人治社会里,意识形态成为最高的法,法成为意识形态的御用工具;而自由的法治社会,却必须确立“法”才是最高意识原则、精神原则,一切的意识形态都必须以法为根本规范,必须在法的统摄下展开。自由的法治的最高原则是自由原则,是以自由为本质规定的人道原则,因而,社会意识形态让位于个人思想自由,一切意识形态都必须以人的思想自由为根本指向,这不仅是行动自由的先决条件,也不仅是自由社会的真正基础,而且是社会进步的最高条件,同时也是杜绝意识形态专制、避免权力腐败滋生和泛滥的普遍的和根本的社会人本动力。

  

  三、王海明人道理论的巨大张力空间

  

  概括地讲,王海明的人道理论,是对前人各种人道思考的一种综合与更新开拓,它不仅体现出其不可估量的价值,而且为人道理论的时代性发展与更高水平的完善,提供了巨大的思想探索张力。这一巨大的思想探索张力,可以从两个方面得到展现:一是给我们进一步探讨“人道”和“人道主义”之自身问题提供了的启发;二是将激励人们对“自由”问题的探本求源。

  有关“人道”和“人道主义”的自身问题,至少涉及如下五个方面需要进一步探讨:首先,“人道”作为一个价值学说概念,那是后来的事,它原本应该是一个存在论概念,意指人的存在之道(法则、规律);而“人道主义”却原本就是一个价值学说概念,它是对人道的理性思考所形成的价值体系、思想体系。所以,不能依据人道主义来解释人道,而应该以人道为基础来探询人道主义。其次,人道乃是人的存在的自由之道:自由,既构成人存在的最高法则,也构成人追求的最终目的,所以,“人具有最高价值”和“人是自己的实现者与超越者”的最终解释依据,只能是“人的存在自由”本身;其三,自由不是人道的构成条件,而是人道的本质定位,无论是人道作为一个存在事实概念,还是作为一个伦理学概念,都系于人的存在自由这一本质规定才可能得到其彰显,所以,人道的价值,最终来源于自由对存在的双重效应:一方面,它来源于人自己对自己之自由存在的看待,即人把天赋的自由存在视为是人本身的目的:人的存在之最终目的和最高目的,就是自由,就是遵循自由法则,维护自由规律,保持、完整、发展其天赋的自由品质和能力,享受自由存在与生活。另一方面,它来源于自己存在对别人自由的效用或者别人存在对自己自由的效用:“在所有的东西中间,人最需要的东西乃是人。”[9](P89)其所要表达的是:人之所以具有最高价值,是在于人对人具有最高效用。由此不难看出,人道的价值蕴含,实质地来源于人的存在的自由法则之效用性,即自由法则对自己的效用和对人的效用,共同构成了人的存在价值,并使人的存在获得了最高价值。其四,人道所表述的,是人作为目的与手段的真正统一。

  因为从价值学说角度看,人作为最高价值,是在于他以自己为目的,以自己之自由存在为目的;但与此同时,人作为最高价值,就在于人以人为手段(“人最需要的东西乃是人”)和人以自己为手段。所以,人的最高价值是源于人因其自由存在而既是目的又是手段,是目的和手段的真正统一,才使人之自由存在创造出最高价值。其五,自由作为根本的人道和最高的人道,是自然宇宙和生命世界赋予人这种生命的存在之道。因而,人道,首先是自然之道、宇宙之道、生命之道、物道,人道的原生含义就是自然之道、宇宙之道、生命之道、物道。所以,人道主义当然是人本主义,但却首先是自然主义和生命主义。由此,人道主义认知体系、价值体系和思想体系的构建,则必须突破惟人本主义的认知局限,而开辟“生命→人本”的生态整体认知视域。在这一整体认知视域下,人的存在之自由这一根本法则,蕴含了三条人道主义真理:自然为人立法,人为自然护法;人本与生命互为目的-手段互生论;存在(普遍)平等论[1]。由此三条真理,构成了以“生命→人本”为基本视域的人道主义价值体系和思想体系:“生命→人本”的人道主义思想体系,不仅是“把人当人看”和“使人成为人”,而且还要把“生命当人生命看”和“使生命成为生命”,更要把“自己当人看”和“使自己成为人”。因而,完整的人道主义,就是种广阔的博爱主义和全面的慈善主义[10](PP272-301)

  有关于对人道之存在本质“自由”的探本究源问题,首先表现出来的是:自由是人道的本质而非人道的条件,因为“条件”是事物构成的外在因素,而“本质”是事物构成的内在规定,自由作为人道的内在规定,它既是人之为人的内在动机论规定,也是人之为人的自身目的论规定。其次是自由与存在的关系,最实在地表述为:自由先于存在。由于自由先于存在,所以从存在论角度讲,自由不是人的基本需要,而是人的存在的本质规定,是人的存在本性:在存在的领域,存在因为自由,并且存在表征自由。其三,存在的敞开就是生存,它面对的是各种障碍或强制,由此丧失其存在自由,从而渴望和追求自由,因而,在生存论领域,自由才构成人的“基本需要、基本欲望、基本目的”;并且,人对其生存自由的向往与追求,就是人使自己获得人的自由,就是人使自己成为自由的人。人要使自己成为人,无法逃避三个方面的要求性:一是社会,包括自然社会和人的社会;二是政治,包括自然政治和制度政治;三是利益,包括人的利益和自然的利益、大地的利益、生命的利益等等。因而,人的生存自由自然要在这三个领域引导人、激励人、规范人,使人能够真正成为人。由此,人的生存自由现实地展开为三维向度,即社会、政治、利益,并因其生存的社会性而具有求群、适群、合群的自由;因其生存的政治性而具有其政治的自由;因其生存的利益性而具有道德的自由。其四,人对生存自由的向往和追求,必然落实为行动,由此产生实践意义的实做的自由,或者说行动的自由。行动的自由,既是维护自由自由,又是创造自由自由。前一种自由立足于现实而回归现实,所以它是一种为现实而做的自由;后一种自由立足于现实而指向未来和未有,所以它是一种为理想(即未来和未有)而做的自由。但无论是哪种性质的实做的自由,都可能会因境遇的特殊而形成趋利避害或趋害避利的朝向,所以,行动的自由,既可体现为趋利避害的自由,也可体现为趋害避利的自由。其五,行动的自由要合道德,其必然的指向,只能百权利与职责的对等,所以,在生存实践的行动领域,自由即是权利与职责的对等:追求权利与职责的对等,就是为生存自由而斗争。

  为生存自由而斗争,为成为自由的人而斗争,首先要求人有做人的尊严,使自己成为自己的主人。人有做人的尊严,使自己成为自己的主人的绝对前提,就是使自己恢复生命存在的自由本性,并在此基础上燃烧起对自由存在的渴望、需要、激情,内生自由思想,把自由本身作为生活的动力和人生的最高目的,获得自由的能力,开创追求自由和实现自由的条件。因为,在生存实践的领域,一个人并不是拥有了自由,才去追求自我实现;也并不是拥有了自由,才去发挥个性。而是相反,一个人是因为对自由的向往,才获得追求自由的动力;一个人因为充满人的个性(从最终意义讲,人追求人的个性是由思想所塑造),拥有自我实现的强烈愿望和斗志、勇敢与能力,他才去追求自由,他才因此而获得自由,享受自由。因而,在生存实践领域,自由不是个性实现和发挥的条件,也不是自我实现的条件,而是相反,个性的生成、自我实现的追求,构成了自由获得的条件。人因为自由而追求个性、追求自我实现,因为个性的充分发挥与实现而获得自由,也因为自我实现、自我发展、自我完善而配享自由。所以,一个人的个性越是发挥得淋漓尽致,他越是自由;一个人越是不断地自我实现、自我发展、自我完善,他就越生活得自由。同样的道理,一个时代,向往自由、追求自由、创造自由的人越多,社会就越自由;一个社会越能够容忍公民的个性发挥、越能够激励公民的自我实现、自我发展、自我完善,这个社会就越具有自由的品质。历史地看,自由社会的形成,是从容忍个性、容忍自我实现开始的。所以,无论是从个人讲,还是从社会论,追求个性、追求自我实现,是实现自由存在的必要条件。因而,人对自由存在、自由生活的开创,有待个性的充分发挥和不断地实现自我、发展自我和完善自我;自由社会的形成,有待于共同体所有成员、每个公民都追求个性发挥、追求自我实现,有待于通过个性发挥和自我实现而促进社会承认个性、鼓励自我实现。

  惟有在如上各方面,人人努力不懈,全社会奋斗不止,异化才可得到最大限度的消解。因为,最大的、最根本的异化,就是个性的泯灭和自我实现、自我发展、自我完善品质与能力的丧失,而这,又根源于存在之自由本性的泯灭,丧失自由向往,缺乏自由追求。所以,消除经济的、政治的、精神的等方面的异化,就是恢复人的存在本性,向往自由、追求自由,为存在之自由、为成为自由的人而生生不息的斗争。

  

  参考文献:

  [1]杜.舒尔茨.现代心理学史[M].北京:人民教育出版社,1982.

  [2][3][4][5][6][7][8]王海明.新伦理学[M].北京:商务印书馆,2001.

  [9]周辅成编.西方伦理学名著选辑[M].下卷.北京:商务印书馆,1996.

  [10]唐代兴.优良道德体系:新伦理学研究[M].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04.

  

  Freedom and Dissimilation: Tension of the New Ethics’ Humanity Theory

  Tang Daixing

  (College of liberal arts, Sichuan Normal University, Chengdu 610068)

  [Abstract] The genuine foundation of the New Ethics by Prof. Wang Hai-ming is his humanity theory, whose theoretical core is the proposition that man possesses the utmost value, and it is he who realize, and then surpass himself; whose practical nature is to regard man as man, and help him to become a man; whose orientation of practical reason is to pursue the rule of law with the common need, common will, common wish of members in the community as the basis and the criterion, eliminate the dissimilation, assure man of freedom, and assure the society of liberty. With a conformed sight upon such three dimensions, Prof. Wang‘s humanity theory might obtain huge thought tension for self-surpassing.

  [Key words] Humanity Theory; Spirit of Practical Reason; Eco-Whole Sight; Superiority of Freedom to Existence; Freedom of Ac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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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有关于这三条人道主义真理,作者另有专文(即《人道真理论》)论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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