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生命伦理学是对生命世界中的人类生命予以生态整体的伦理拷问的学问。创造、完整、健康,构成了生命伦理学构建的目标蓝图,即它应以生命的亲生命本性为自然基石,唤醒人的生命主体性,激活人人平等的天赋生命知情权和生命生死权,引导人以生命的自身之力而勇往直前、义无反顾地追求生命创造,实现生命存在完整和生存健康。
关键词: 生命伦理学 亲生命性 生命主体性 生命知情权 生命生死权
只有精神能拥有真理,而生命只拥有事实。
——施本格勒《西方的没落》第2卷
1971年,美国学者波特出版《生命伦理学:通往未来的桥梁》,生命伦理学由此诞生,30多年来,生命伦理学在生物医学伦理学领域得到长足发展,然而,生命伦理学绝不仅仅是生物医学伦理学。波特最早界定“生命伦理学是利用生命科学以改善人们生命质量的事业,同时有助于我们确定目标,更好地理解人和世界的本质,因此它是生存科学,有助于人们对幸福和创造性的生命开出处方。”在波特的开创性视野中,生命伦理学是关于人的“生存科学”,它是关于人的事业,它的学科目标,就是为人提高生命质量,实现生命创造性,获得生活幸福提供指南和帮助;但它的前提却是要以生命科学为武器,去“更好理解人和世界的本质”,因为只有更好地理解人和世界的本质,才可能真正理解生命,并以生命去开拓能需求生命的创造、完整、健康之路,实现生活的幸福。
1、生命存在的伦理本性
探求生命的伦理问题,构建生命伦理学,首先需要了解生命本身,因为一切伦理问题,都源自生命,生命是伦理的本源,生命构成伦理的本质,所以,生命,才是生命伦理学探讨的出发点和目标指向。
有关于“生命是什么?”的问题,不同的领域有不同的解答:
生命即是“继续向前的东西”。[2]-----这是美国实用主义哲学的生命观。
生命就是“向前冲锋的轻骑兵”[3]------这是法国生命哲学的生命态度。
生命是实现灵魂的可能性[2]128-----这是历史思想家和文化哲学家施本格勒的生命诠释。
但本文以为,生命即是以自身之力而勇往直前、义无反顾的有机体。
在本文所主张的“生命”概念里,至少蕴含了如下几层含义:
首先,生命永远属于个体。个体构成生命存在的基本事实,个体也构成生命存在的基本追求。由此,生命是为个体而存在,生命的全部可能性、价值或意义,以及痛苦或快乐,都因为其个体而产生;并且,由于其存在的个体化,生命永远热爱孤立,始终本能地兴趣封闭:“生命依然表现出一种对个体性的追求,生命竭力去构成天生孤立和天生封闭的体系。”[4]生命这一热爱孤立、兴趣封闭的天生本性,为其在生存运动进程中滋生疾病、苦痛、悲观、甚至绝望等等,提供了内在的可能性。这是生物医学伦理学得以构建的必须认知前提。
其次,以个体为单位的生命,始终是一个个具体的有机体。作为有机体,个体化的生命始终是自组织、自动力的。所以,生命是以自身为动力,以自身为活力之源。生命的自动力,表征在身体层面,就是生命的抗压力、免疫力、自愈力、创发力。生命本身所具有的天赋抗压力、免疫力、自愈力、创发力这一事实,为生物医学伦理学打开了生态整体的认知视野。
其三,由于生命以自身为动力而展开自我,始终是创造性的:生命是以其生存运动的方式来谋求自我创造的有机体。生命展开自我的这种创造性,根源于他本身的个体性,根源于他对作为个体的天生孤立与封闭的自救与突围。从这个角度看,生命的创造本性,构成了生命健康的内在源泉。
因而第四,生命的创造本质,就是使自己避免衰退、避免死亡,始终保持生生不息状态。因为,孤立与封闭就是衰老和死亡,生命必须与衰退、与死亡抗争而生生向前,永不停留,永不松懈,永不自足。概括地讲,生命的生存本质,就是以其自身之力而勇往直前、义无反顾。
其五,生命之所以能够进入时间之域而生生向前,义无反顾,其根本动力在于生命一旦诞生,自然宇宙就将其整体创化力量(自然力)灌注进了生命,这种力量使生命本身必须按照自身的方式去实现自身,即以创造生命的方式去实现生命,从不后退,从不停止,从不左顾右盼。施本格勒讲,生命就是以实现灵魂的可能性为目标,道出了一个最深刻的生命现象:生命的展开就是实现生命的创造力本身,生命的创造力,就是生命的内在灵魂,这一灵魂是天赋生命的,所以,生命的天命就是创造,就是因其创造的冲动而勇往直前、义无反顾。而关于生命的逻辑可能性,则是生命对生命本身的意识、反刍、认知、理解的可能性,这种可能性与生命本身的可能性是方向相反的:生命作为一种自然事实,作为一种存在敞开的状态,它永远以自身之力而勇往直前、义无反顾,生命的这种单向度敞开,使生命本身获得了共性命运,这即是“我们是往前生活的”(詹姆斯),不管我们愿意或不愿意,意识到或没有意识到,向前生活的命运,都是由生命那“勇往直前、义无反顾”的本性所激励、所推动。然而,对生命存在事实或其敞开之生存状态的感受、体验、认知、领悟、思考、反省, 却可因其情境或兴趣而得到个性张扬,这即是“我们是朝后理解” (克尔凯戈尔)自己的生活和生命的,这是生命对自身生存理解的必然性。
生命的生存运动与生命对自我之生存运动的体认与理解,是朝着两个不同的方向展开:生命的向前与理解的朝后,这二者之间形成了距离与矛盾,弥合这一距离、解决这一矛盾的根本努力,就是努力去达到平衡,以保持人的生活的一致性。这是人类一切精神探索的共同方向,亦是生命伦理学创构的最终动因与最高目标。
第六,生命以其自身的创造冲动为动力,推动自己勇往直前,却必须面对一个现实,解决一个问题。这即是:每个生命都是一个有机体;作为有机体,每个生命必须新陈代谢,必须摄取生命所需之全部能量,必须与其他生命进行能量交换。由此,生命在勇往直前、义无反顾的进程中,必须解决因能量的摄取与交换而带来的全部利害问题,包括生命与生命、生命与环境、生命与自然宇宙、生命与整个生命世界之间的利害关系问题。这是勇往直前、义无反顾的生命展开其生存进程中与他者间的关联本质。正是这种关联本质的先天赋予性,使人间生命获得了利爱,产生出伦理,滋生出道德的践行和美德的追求;也正是这种关联本质的无所不在,才使生命伦理学诞生获得真正的土壤。
概括地讲,生命即是以其天赋创化力量为内在动力、以与他者建立起能量摄取与交换之利害关系为展开方式的那种勇往直前、义无反顾的存在物。以此来看,“生命”概念所指涉的是自然宇宙和生命世界中的一切生命形式,比如,动物生命、植物生命、人的生命,再比如文化生命(施本格勒就认为,文化是一种高级生命形式)等等,凡是以其天赋创化力量为内在动力、以与他者建立起能量摄取与交换之利害关系为展开方式的那种勇往直前、义无反顾的存在物,都是生命。
2、生命敞开生存的三维伦理视野
生物医学伦理学是生命伦理学的重要构成,但生命伦理学远不止生物医学伦理学,因为,生命伦理学所探讨的对象是世界生命,具体地讲,就是人这种生命,而不只是生物医学义上的病人生命;并且,生命伦理学所探讨的目的,不是使病人的生命重获健康,而是使生命按照生命的本性而展开自身,而实现自身。根据上面对生命本质的认知,生命以其本性而展开自身、实现自身的基本标志,就是创造、完整、健康。换言之,创造、完整、健康,是生命本身所拥有的,生命伦理学就是唤醒、激励、引导人们去意识生命本身所拥有的创造、完整、健康,去维护、强化和提升生命本身所拥有的创造、完整、健康,因而,如何唤醒、激活、引导人们去维护、强化、提升生命本身所拥有的创造、完整、健康,构成生命伦理学的根本问题。
我们认为,对于一个有意识的生命来说,存在在于变化,变化在于成熟,成熟在于不断地自我创造。[4]13
对于我们的生命瞬间来说,也是如此,因为我们是其创造者。我们的生命的每一个瞬间都是一种创造。正如画家的天才在他们创造的作品的影响下形成,改变或变化,同样,我们的每一种状态在其出现在我们身上的时候,也改变我们本身,它是我们刚刚形成的新形式。因此,有理由说,我们的所作所为取决于我们之所是,但是,还应该补充说,在某种意义上,我们就是我们的所的作所为,我们在连续地创造我们自己。[4]12
生命存在的本质即是创造;生命存在完整和生存健康,就是创造的展开。这是生命伦理学的基石,也是生命伦理学的目标。生命伦理学创构所需要解决的根本问题,就是如何引导宇宙世界中人类生命,遵循自身的生命本质,启动自身的生命动力,去创造自我生命;并通过创造生命的行动,使自己与他者共同达向完整存在和健康生存。
生命伦理学要担当此一根本任务,则必须了解生命,把握生命创造力的源泉:生命之所以拥有创造的本质,是在于生命本身就是创造的行动;生命之所以拥有创造的力量,是在于生命本身就蕴含了自然宇宙和生命世界的整体创化力量。因而,生命的创造本质,就是自然宇宙和生命世界的生命本质,生命创造力量的发挥,其实就是生命与自然宇宙、生命与生命世界、生命与所有其他个体生命之间的创造力量的相互激活、相互发挥。所以,生命创造的存在本质,就是个体生命与其它所有生命的共在与互存;生命创造的生存本质,就是个体生命与其他所有生命的共生与互生。生命伦理学首先需要创构的,就是这种生命与生命的共在与互存、共生与互生的整体创造论思想和精神。
只有当真正确立起这样一种共在与互存、共生与互生的生命创造论思想和精神,才可能引导生命朝着存在完整和生存健康的方向勇往直前、义无反顾。因为从根本讲,生命的完整存在与健康生存,都必须以创造为动力,以生命与生命之间的共在与互存、共生与互生为其创造的展开方式。没有创造的生命,停止创造的生命,只能是残缺的生命,并且只能是缺少生意、丧失勇往直前、义无反顾之精神冲动和创造激情的生命,这种生命的存在,永不可完整,也永不可健康。
生命以自身为动力的创造行动展开对共在与互存、共生与互生的追求,展示了生命本身既是野性的、狂暴的,又是理性的、自我约束的。这表明,生命的创造本性激发生命可能以野性狂暴的方式勇往直前、义无反顾;但生命本能地追求共在与互存、共生与互生冲动,却又自我引导生命朝着理性约束的方向勇往直前、义无反顾。此二者完整地展示出生命谋求完整存在和健康生存的根本伦理诉求:这一根本的伦理诉求规范着生命展开其生存的创造行动,不仅为自己,也要为他者。因而,生命的真正完整与健康,恰恰是与他者(包括个体生命和整体生命)的共在与互存、共生与互生。
3、生命实现创造、完整、健康的伦理前提
根据生命的伦理本性,生命伦理学就是生命的创造学、完整学、健康学。在生命伦理学那里,创造,是生命的动力;完整存在和健康生存,是生命的目的;将此二者联系聚合起来而展开创造行动的,则是生命必须获得主体品质,具备主体力量,因而,使自己成为生命的主体,这是生命实现自身(之创造、完整、健康)的必须伦理前提。
在生命伦理学的前提构成中,生命即主体。所谓“主体”,是指生命拥有以自身本性来确定自己(存在、生存、行动)的方式,并按照自己的方式而存在、而生存、而行动的资格、权利、能力、力量。所以,“生命乃主体”是指,一切生命以自己的本性来安排自己的存在方式和生存方式,来实现自己存在和生存的权利、资格、能力、力量。
生命即主体的理念,告诉了我们这样一个基本事实:所有的生命都是他自己的主体,因为所有的生命都是按自身的本性来选择其存在和生存的方式的,比如,人是按照人的方式而存在、生存、行动;猪是按照猪本身的方式而存在、生存、行动;河流与山峦、花草与树林、太阳与月亮、蓝天与白云,等等,它们都各自按照自己的方式而存在、生存、行动,绝对不会出现互混的现象。在自然宇宙和生命世界里,一切生命形式,都是自己主持自己、自己主宰自己、自己展开自己,并以此而是自己的存在主体、生存主体、行动主体。
概括地讲,生命的主体问题,就是生命的存在地位、生存资格与行动权利的整体表述。生命的存在地位、生存资格与行动权利,规定了一类生命与另一类生命,或一个生命与另一个生命之间的独立性、界限性,这就是人要像人,猪要像猪,狗要像狗,
虫要像虫,而决不能虫不是虫或人不是人。
对人类而论,生命主体化的内在规定即是生命的自主性。生命的自主性,是生命对自身的根本规定,它是生命按照自己的本性而展开自己,而创造自己,而勇往直前、义无反顾。在这里,我们必须理解生命的自身本性:生命的自身本性就是亲生命性。亲生命性就是生命天生就具有亲近生命、敬畏生命、关爱生命的潜质与能力。生命就是因其亲生命性而利己与利他,而展开为共在与互存、共生与互生。所以,生命的自主性展开,必须实现其亲生命性,必须张扬其存在的共在与互存、共生与互生,这就是人类伦理传统中的利己与利他、或者说道义论与功利论必须达向真正统一的根本价值尺度。生命伦理学必须弘扬与放大这一价值尺度,因为,“尽管自主性是重要的,在生命伦理学中起到决定性作用,但它必须在社会以及我可能具有的其他道德责任背景下来理解。”[5]
生命要获得其主体自我的亲生命性,则必须理解生命,理解生命构成了生命主体自我的亲生命性的绝对前提。理解生命,就是拥有生命的知情权。这里的“生命知情权”只是相对人而论。因为,在生命世界里,所有的生命都有生命意识,但只有人才拥有对生命意识的意识,即“知”生命的能力;并且,在生命世界里,所有的生命都具有亲生命的天赋能力,只有人才拥有有目的地运用亲生命的天赋能力。因而,其他生命的亲生命行为,都是本能性的,而惟有人的亲生命行为,却更多地展开为生命的自觉,是目的性的。由此两个方面,在生命世界里,只有人才拥有生命的知情权。
生命知情权是天赋人的文明权利,它是人谋求完整存在和健康生存的基本能力。所以,生命知情权是人的存在的基本人权,也是人的生存的基本权利。对任何人来讲,其生命知情权的获得,是他透视生命和理解生命、尊重生命和珍爱生命、善待同类与异族的基本前提。
生命知情权,首先表征为生命的起源权。拥有生命的知情权,就意味着必须对生命的起源有真正的了解:在自然宇宙和生命世界里,万物同源。人类生命与动物生命,动物生命与植物生命,在最终起源上都来源于共同祖先:在整个生命世界里,生命与生命之间,永远存在血缘关联。
生命知情权更表征为生命的生死权。拥有生命的知情权,意味着必须对生命的生死权有完全的认知:在生命世界里,一切生命的诞生,都得之于天,受之于地,承之族类血脉,形之于父母,即浩瀚天宇的灵光、广袤大地的神意,族类血脉涌动的生意,还有个体化的物种生命所播散出来的气与势,此四者聚合灌注,使每个个体生命获得了内在的力量。每一个生命的地位、资格与权利,都是天地族人之气韵、能量、生意的整合赋予,所以任何外在的力量,都无权利来任意地取消生命本身。我们生命的生死权并不掌握在我们手里,我们的手中也没有掌握有其他生命之生死的权利。因为生命是天地族人(简称为上苍)所赋予的,决定生命生死的权利只能掌握在上苍手中。一切企图通过人力方式来改变生命的结构,改变生命的命运,改变生命继续向前的方式――的行为,都是违背生命本性的,都是违背生命伦理的,比如人工授精、体外受孕,以及或者改变人体基因,或者实施安乐死等做法,就是如此。
生命知情权的本质内容,是生命的平等权。拥有生命知情权,则意味着对生命平等权的真正维护,人与人之间,在事功的层面上,可能会不平等,但在生命层面上则必须平等。正是这种必须的平等,才使人拥有做人的平等尊严、生存的平等起点,生活的平等机会。不仅是人,动物和植物也是平等的:人有权活下去,有权完整、健康的活下去;其他生命,比如说动物、植物,也有权活下去,也有权完整、健康的活下去。人不能为了自己活下去,或为了自己活得舒适和安逸、高级和享乐,就可以任意地蔑视、践踏、杀戮其他的生命。在这个生命世界里,应该共同遵循一个生存原则,那就是不得已原则:只有当处于不得已的孤境中时,才侵犯生命,才伤害生命,并要尽可能地把这种侵犯和伤害降低到最低限度,同时还要想方设法对其受伤害者进行补偿。路边的一株草,也许最不起眼,但除非不得已,你不能任意地伤害它或杀戮它。花园里的花草,人其实没有任何理由按照自己的那种整齐划一的所谓审美意愿而进行修剪枝节或花朵,因为这种修剪行为就是无故的生命伤害行为。
总之,人学会懂得和运用生命知情权,这是获得生命伦理意识、思想、精神的必须,也是人真正学会亲生命――即平等地尊重生命、关怀生命、维护生命完整性的起码道德体现。因为,在生命世界里,一切生命的创造本性能否得到完全自由的发挥,一切生命能否获得共在与互存、共生与互生的存在现实,最终取决于人能否真正愿意去拥有、维护生命的知情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