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孔子思想体系中,法学虽然不是他的中心,但却是极其重要的组成部分之一。如果认为孔子是绝对的重礼反法,那却大错特错了。据我看来,孔子的法学至少有下列几个要点非认识不可。
一、表面上的礼刑相反论
孔子认为“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1]这就是他有名的礼刑相反论。但这还未说出其所以然来,所有,他又阐明道:“君子之道,譬犹防欤:夫礼之塞,乱之所从生也,譬犹防之塞,水之所从来也。故以旧防为无用而坏之者必有水败;以旧礼为无用而去之者必有乱患。......凡人之知,能见已然,不能知见将然。礼者禁于将然之前,而法者禁于已然之后。是故法之用易见,而礼之所生难知也。......礼云礼云,贵绝恶于未萌而起敬于微眇,使民日徙善远罪而不自知也。”[2]孔子又以中原重礼有用与吴越重刑无用的利害对比道:“吴越之俗,男女同川而浴,其刑重而不胜,由无礼也。中国之教,内外有分,男女不同椸枷,不用巾栉,其刑重而胜,由有礼也。”[3]不仅中原与吴越不同,而且就古今的有礼刑省与无礼刑繁的利害对比道:“其教古者有礼然后有刑,是以刑省也;今也反是,无礼而齐之以刑,是以刑繁也。”[4]
二、实际上的礼刑相济论
郑国子产死,子太叔为政,先宽而后猛,孔子叹曰:“宽以济猛,猛以济宽,政是以和。”[5]这里的宽猛相济就是礼刑相济。
三、临急就特别注重法令
据《韩非子》载:鲁人尽逐兽而火不救,哀公惧,召问仲尼,仲尼乃下令曰:“不救火者比降北之罪,逐兽者比入禁之罪。令下未遍,而火已救矣。”[6]于此可见礼缓不济急,急就非严刑峻法不可了。这是礼也有所短,而法也有所长之处的。
四、大刑用甲兵,把盗杀光
郑国多盗,取人于崔苻之泽,兴徒兵以攻崔苻之盗,尽杀之。孔子赞美道:“善哉!”[7]孔子平时对执政者患盗,而堂哉皇哉地说:“政者正也,子率以正,孰敢不正?”“子为政,焉用杀?子欲善,而民善矣。”[8]这显然是公开主张不用刑、不杀盗的,但他现在却以把盗杀光为“善哉”!以镇压人民为大好事,孔子是多么残酷的一个人呀!
五、怀恨在心,利用政权诬杀敌对的文人
此如杀少正卯的史实,载于战国二大儒著作之一的《荀子》,章太炎和前期的梁启超等国学大师均深信不疑。据后代各书传说:二人学说对立,而门人也三盈三虚,孔子政权在手,就毫不讲理地诬杀在野的文人,孔子真是恶霸学阀。
六、以礼教代法律,礼法赏罚同一作用
近人蔡元培提倡以美术代宗教,孔子却提倡以礼教代法律。法律注重赏罚惩劝,孔子的《春秋》注重褒贬惩劝,礼教与法律,宗教同一功用。从《左传》、《孟子》下到王船山等人都竭力宣传孔子作《春秋》而乱臣贼子惧;独有袁枚、严复等不以为然:有的说孔子作《春秋》而乱臣贼子喜,有的说孔子作《春秋》而乱臣贼子未尝惧,后代不知出了多少乱臣贼子。
七、以人人无讼为理想
孔子要使百姓“无讼”,“无讼”就是礼教起了作用,所以他说:“听讼,吾犹人也;必也使无讼乎。”[9]这样还是企图有一天能只用礼而不用法,这种理想也就是一种空想、幻想。
总之,法家与秦,用法而不用礼。儒家与西汉以后的历代王朝以秦为戒,都是采取礼法并重,外儒而内法的政策。古来只有用礼掩盖法的,礼不管用就用法,法不管用就用兵。他们治国,礼、法、兵三者是缺一不可的。孔子一点也不例外,他的政治手腕比谁(先秦各家)都要高明与阴险。所以独能成为历代封建王朝的“万世师表”。单用刑法,单“大刑用甲兵”,是无法自欺欺人,会被老百姓看出残酷寡恩,不能持久的。
(一九八四年七月十七日于上海复旦大学为山东历城召开的孔子法律思想讨论而作)
(蔡尚思,著名历史学家,中国思想史研究专家,复旦大学历史系主任。)
注释:
[1]:《论语.为政》。
[2]:《大戴礼.礼察》。
[3]、[4]:《书.大传》。
[5]、[7]:《左传.昭公二十年》
[6]:详见《内储说上.七术》。
[8]:《论语.颜渊》。
[9]:《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