托马斯•阿奎那/文 段德智/译
【1】使真理得以认识的方式并不总是一样的。如哲学家曾非常中肯地说到的那样:“凡有教养者,都只在事物本性所允许的范围内去寻求每一种事物的确定性。”[i]波爱修也曾介绍过这一看法。[ii]但是,既然是这样一种情况,为了使我们能够阐明作为我们阐述对象的那种真理,我们就必须首先说明我们易于接受的那种方式。
【2】在关于上帝我们所信仰的东西中,存在着两种真理的样式。有些关于上帝的真理是超乎人的理性的整个能力之外的。上帝既为三个又为一个(trinum et unum),即是这种类型的真理。但是,也存在着一些真理,是人的理性所能企及的。上帝存在,上帝是独一等等,即是这样类型的真理。事实上,关于上帝的这样一些真理,哲学家们藉推证已经证明过,而这种推证则是在自然理性之光的指导下进行的。
【3】有一些关于上帝的真理,虽然完全超乎人的能力,但却是以最大的证据呈现出来的。
【4】既然理性关于某物知觉到的所有知识的原则在于对该存在者实体本性的理解(因为按照亚里士多德的观点,“一件事物之所是”乃推证的原则),[iii]则我们借以理解一件事物的实体的那种方式也就必然决定着我们借以认识属于它的东西的那种方式。因此,如果人的理智理解某件事物的实体的话,例如,理解一块石头或一个三角形的实体的话,就没有任何属于该件事物的可理解的特征超出人类理智的把握。但是,就上帝而言,这样的情况却不会发生。因为人的理智是不可能藉其自然的能力理解上帝的实体的。因为按照其在今生的认识方式,理智是依赖认识器官的感觉的;从而,那些不能进入感觉的那些东西是不可能为人的理智所理解的,除非就关于它们的知识是从感性事物获得的意义上才能这么说。然而,感性事物却不可能使人的理智达到在它们之中看到上帝实体本性的高度。因为感性事物只是一些结果,而这些结果是不具有其原因所具有的那种能力的。但我们的理智,虽然始自感性事物,却是可以达到认识上帝的存在以及别的一些必定可以归因于第一原则的特征的高度的。从而,也就存在着一些我们的理智能够接受的关于上帝的可理解的真理;但是,也有一些东西是绝对超出其认知能力的。
【5】我们从理智的高低等级方面,也很容易看到这一点。让我们考察一下两个人,其中一个人借助其理智比另一个人对一件事物有更为透彻的理解。具有高级理智的人能够理解许多别人完全不可能理解的事物。头脑简单的人完全不能够理解精神的哲学思辨问题,就是这样一种情况。但是,天使的理智对人的理智的超出程度要比最伟大的哲学家的理智对最没有教养的头脑简单的人的理智的超出程度要高得多。因为最好的哲学家与一个头脑简单的人之间的差距总是包含在人这个族类的限度之内,而天使的理智却是超出人的族类的理智的。因为天使之认识上帝是以更为高贵的结果为基础的。天使实际上是借助于其实体达到这一步的,通过这种实体天使在其本性的知识中就能够认识到上帝,天使的实体比感性事物,甚至比灵魂本身都要高贵,而人的理智则是通过后者被提升达到上帝的。上帝的理智对天使的理智的超出程度又远高于天使的理智对人的理智的超出程度。因为上帝的理智就能力而言是等同于它的实体的,从而它能够理解其所是,包括它的诸多可理解的属性。但是,借助其本性的知识,天使并认识不到上帝之所是,因为天使是经其实体本身达到上帝的知识的,但是,天使的实体本身作为结果与其原因的能力并不是一回事。因此,天使是不可能借助于其本性的知识去掌握上帝在其自身中所理解的所有的事物的。人的理性同样也不足以掌握天使借助其自身本性的能力所理解的所有事物。所以,正如一个头脑简单的人由于其自己不理解一个哲学家所提出的思想便断言其荒谬是愚蠢至极的一样,一个人仅仅由于理性不可能研究上帝通过天使启示出来的东西就怀疑其荒谬也同样是极端愚蠢的。
【6】再者,在我们关于事物的知识中,同一件事物,从我们日常生活中所经验到的缺陷看,却是大相径庭的。我们根本不知道感性事物的许多特性,而且,在多数情况下,我们也不可能充分发现那些我们藉感官领悟到的那些特性的本性。从而,在人类理性根本不适合承担研究最卓越实体的所有可理解特征的任务的情况下,事情就更其如此了。
【7】哲学家的意见也与这一结论相一致。他说:“最初的存在者(prima entium),虽然就其本性而言,是最显而易见的,但是,我们的理智之对于这种存在者,就像蝙蝠对于太阳一样。”[iv]《圣经》也为这条真理提供了证言。我们在《约伯传》第11章第7节中读到:“你岂能探究上帝的奥秘,洞悉全能者的完美?”我们在第36章26节中还读到:“上帝何其伟大,我们不能理解!”《格林多前书》第13章第9节上也说到:“我们所知道的只是局部的。”
【8】所以,我们不应当遵照摩尼教徒和许多无信仰的人们的意见,把关于上帝所说的每一样东西都不假思索地斥之为谬误;即使它不能为理智所探究,亦复如此。
(本文为托马斯•阿奎那《反异教大全》第一卷第三章,据1975年圣母大学出版社版本,并参照Taurini 1961年拉丁本译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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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亚里士多德:《尼各马科伦理学》,I,3,1094b24。
[ii] 波爱修:《论三位一体》,II;《拉丁教父全集》,64,col. 1250。
[iii] 亚里士多德:《分析后篇》,II,3,90b31。
[iv] 亚里士多德:《形而上学》,I,1,993b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