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目前,涉诉信访已成为各级法院的沉重压力和负担,法院在处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时,由于缺乏原则,出现无法可依等主客观因素,理论研究上更是缺乏足够的重视。对此,笔者从信访制度的概念、重要性进行阐述,进而提出涉诉信访的改革设想及今后对信访工作的完善。
【关键词】信访制度;涉法涉诉
我国社会当前正处在社会变革和转型时期,各种利益冲突和矛盾纠纷不断增加,使信访成为社会发展的必然,在众多信访中,涉及法院的涉诉信访为最多,民生问题凸显,它反映了人民群众法律意识和权利意识的提高,以及对国家司法制度和人民法院的信赖。随着各种不可预见的新情况、新问题、新矛盾不断涌现,众多民生问题已成为民众通过人民法院来解决这些矛盾的重要渠道。法院受理的各类案件日益俱增,诉讼主体多元化,案情复杂,处理难度大,矛盾易激发,由此产生的涉诉信访也成了影响社会稳定、影响法院形象、影响政府形象的重要因素。但是,由于目前存在对涉法涉诉信访法律规定不完善等主客观因素,法院对此问题的处理却显得懦弱而又缺乏原则,理论研究上更是缺乏足够的重视,使涉诉上访现象成为目前各级法院普遍面临着的一个难题,而且越来越困扰着法院的整体工作,严重影响了法院在人民群众心目中的形象,同时,也冲击着法律的权威与尊严,极大地影响着和谐社会的构建。如何完善和改革信访制度成为保护民生合法权益的一大难题。
一、信访制度的内涵
2005年1月5日,我国颁布了《信访条例》。该条例第二条明确规定了信访的内涵,信访,即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依法由有关行政机关处理的活动[1]。《信访条例》的颁布一方面及人民政府保持了同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另一方面保护了信访群众的合法权益,同时维护了信访秩序。其中第一条就制定了立法的目的,即“为了保持各级人民政府同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信访秩序。”
涉法涉诉信访有广义和狭义之分,从广义上讲,就是涉及到法律和诉讼,当事人采用书信、电话、电传、互联网络、来访等形式,向各级人民法院提出的意见、建议和要求,并依法由人民法院处理的一切信访活动。从狭义上讲就是诉讼终结之后的申诉活动。信访事项一般包括:不服各级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和调解;检举、投诉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不当和违法乱纪行为;咨询有关政策、法律和问题,寻求相关帮助;对相关司法问题提出各种建议、表达自己的意见和看法。
我国的信访制度规定了群众可以向村、乡、镇以及县级以上有关部门信访的权利,各级政府及其他部门都要为信访群众提供信访的一切便利,要保护群众的合法权益。对已经生效的裁判文书,当事人不服的除了申诉以外,还可以通过信访来反映问题,解决问题,这是各级人民法院发现错案的最好方法之一,同样也是最高法院监督地方各级法院审判工作的重要手段之一。由于能听到社会底层的声音和意见,又涉及到广大群众的切身利益,信访作为实现民主的机制被提高到一个特别重要的位置,历来倍受重视。法院的涉诉信访制度也就成了司法民主的一种特殊形式。
二、涉诉信访工作的现实处境
(一) 涉诉信访工作的现状
法院受理的涉诉信访案件居高不下。据最高法院统计,2004年,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办理来信来访422万件人次,上升6.2%。2003年最高法院接待处理集体上访比2002年上升16.9%和10.8%[2]。近五年,我省某中级法院共接收群众来信674件,接待来访人员826人次,其中,申诉、复查立案295件。2007年,当地政法委挂牌督办2件,省委督办、全国人大信访局交办2件,省法院挂牌督办5件,中院挂牌督办21件,共计32件涉诉信访案件。近几年,各地法院采取各种措施解决涉法涉诉案件,涉诉信访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绩,但面临的形势仍十分严峻。
(二)涉诉信访面临的困境
目前,信访逐渐增多,一些上访群众在多次上访得不到解决后,就越级上访或进京上访,尤其是涉法涉诉的群众,在所有信访中占有很大的比例。涉法涉诉案件绝大部分是因为司法救济不能满足他们的要求。一方面,在法院判决生效后,胜诉的一方为得不到执行到处找关系,上访;另一方面,败诉方不管判决是否公正,为了满足虚荣心或其他方面的问题,更是积极地到处找关系,申诉,上访,不仅找政府,找上一级法院,还意图通过媒体来满足自己的要求。许多上访群众往往认为法院判决不公正,或法官徇私舞弊等,要么找领导批示干预,要么要求启动再审程序,再审理一次。有的在多次上访后,虽然有了相关部门的答复,但仍然一而再,再而三地重复上访。
我国的信访机构一般都是属于所在机关的内设机构,专门负责接待来信来访,本身不能够解决任何实际问题。同样法院也没有专门设立涉诉信访机构,多在立案庭下设信访组, 一是人员缺乏;二是不能引起信访人员的重视;三是缺少有效的监督制约,使有些问题久拖不决,也导致上访不止。如,青海省某中级法院立案庭成立于2002年6月,现有法官6名,其中庭长一人,副庭长1人,审判员4人,书记员1人。立案庭下设立案组,信访组,案件流程管理组、申诉复查组。
(三)涉诉信访机制的弊端和长远危害
1、立法上缺乏对长期缠诉闹诉者的处罚规定。民事诉讼法关于妨害民事诉讼强制措施的规定只针对了冲击法庭,扰乱法庭秩序、阻碍证人作证,及作伪证,转移财产及不履行生效判决与防碍公务七种情形,而种种严重损害法院形象,冲击法院秩序的缠闹诉行为并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规定的情形,法律上对长期缠闹诉行为处罚规定几乎是空白,这就使法院在处理时感到无法可依,无从下手。例如:权开春以“流氓恶霸刘某某”,“花柳病”“充当走狗”等等恶毒语言攻击法官与法院进行的缠诉闹诉,若是公民之间有如此的诽谤,诬陷行为,受害一方肯定会强烈要求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而且公民之间也不敢有如此肆意妄为的诽谤,诬陷损害他人形象的行为。一些上访老户正是钻了法律上的空白,吃准了法院拿他没办法,才敢采取上述种种缠诉闹诉的行为。法院是公民权利的保护神,法官是社会正义的维护者,而当法院的自身形象受到攻击,法官本人的名誉与尊严受到侵害时,又有谁来保护!对此法律的回答却是暖昧模糊的沉默。
2、对缠诉闹诉行为处理不力,姑息纵容着缠访老户将闹诉行为进行到底。对上访老户的缠、闹诉行为,人民法院大多采取劝、让、哄的怀柔政策令其息诉,不能凑效时也只能无可奈何地听之任之,而能让其息诉的毕竟只占极少数,常常被当作先进案例进行宣传。最近笔者留意到《人民法院报》有三四篇有关在法院的努力下上访老户息诉的案例消息报道。其中,2004年8月20日有一篇《功到深处访自息》的报道比较典型:湖北省郧县一上访老户刘大林因被该县法院强制执行了1997年至2001年依法应交纳的472元的提留款而长期上访申诉,连年上访误了农活使其家境更为贫寒,该院院长知道其困难后亲自为其跑成了2000元的扶贫资金,刘大林拿到钱后激动地表示再也不上访申诉了。院长的爱民息诉之心当然值得嘉许,但这种缺乏原则性的做法显然不是解决上访问题的根本方法,有时碰到另外一些人反而会助长他们闹诉缠诉的气焰,无益于法院审判权威的树立。[3]
目前,法院的涉法涉诉信访有其积极地一面,也有其消极的一面。积极地一面,即反映社情民意,通过涉法涉诉纠正一些错案,维护司法公正;消极地一面,主要表现在对审判工作、法官队伍、法院形象等的影响。对于许多当事人不服法院的判决,一层一级地申诉,有的甚至于对法院作出地裁决仍然不服。反过来再通过党委、人大、政府以及新闻媒体反复申诉,甚至直接向各级党、政领导同志写信告状。大量地信访案件,法院不仅要投入一定地人力、物力、财力,而且也会造成办案法官的心理压力,影响其他案件的审结。这种状况如果任其长远发展下去,最终必将损害了党和政府的形象,损害法律的尊严,法院的形象,削弱了司法权威。
三、对法院信访制度改革的定位
信访工作是党和政府的一项重要工作,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础性工作,是党的群众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为人民群众排忧解难的工作。信访工作的职能就是: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反映社情民意、促进社会和谐稳定。[4]对于法院来说,一方面它可以反映民情民意,排解矛盾,另一方面可以借助这一信息渠道,起到监督和改进司法的作用。涉诉信访制度的功能就是:维护和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体现司法公正。
基于以上定位,涉诉信访应该是一种对司法的救济,司法程序所不能实现的正义可以在信访的制度中继续探讨,让它起到一种补充的权利救济功能。对法院而言,涉诉信访是一项现实、被动、高效的制度更新机制,具有促进民主与法治的功能。对法院而言,信访制度的改革,首先要独立设立信访机构,并具有相对独立的权力,使涉诉信访充当立法、行政和司法这三种权力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协调器(4);其次,配置相应的人员。配置有法律知识、工作经验的人员来抓信访工作;第三,要有明确的工作措施、工作制度。如工作措施上采取认真听取当事人反映问题,重点抓排查处理,定期审查,定期来访解决,以案讲法释明,以及说服教育等,使当事人心服口服,自行息访。要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科学的信访登记体系和办结体系,不仅可以准确统计信访量,而且可以节约大量的社会资源,克服目前当事人盲目投诉、反复投诉、多方投诉造成的巨大资源浪费和司法公信力的消弱。同时积极推动司法改革,消除诱发信访的制度性根源,减少信访的绝对数量,使矛盾不致激化。
四、涉法涉诉制度的改革和完善
(一)涉法涉诉制度的改革和设想
1、法院设立信访办,使其成为法院独立的机构。其职责是: (1)处理答复来访信件;(2)处理答复接待涉诉来访人员反映的问题;(3)审查、转达当事人的非诉信件;(4)接待来访群众法律咨询;(5)负责处理院领导及上级法院交办的工作;(6)负责司法救助工作。
目前,作为法院信访办事机构的立案庭,负责法院对依法受理的各类案件进行登记立案、排期、送达和审判流程管理;对不服本院的生效裁判提出的各类申诉以及再审申请进行审查,认为可能有错误的,移交审判监督庭及有关审判庭处理;负责司法救助工作和本院的信访工作。面对众多工作和日益增长的信访案件,在立案庭人员有限的情况下,势必会造成其解决信访问题的能力不足,甚至造成对信访案件的相互推诿、敷衍和拖延等现象,导致信访协调解决功能的发挥。信访群众对法院的答复不满意,又会向上一级法院、政府部门及媒体等单位不断上访、缠诉。因此,设立法院独立的信访机构,能增强信访工作职能的发挥,提高其协调解决问题的能力,是当前涉诉信访制度改革的现实需要。
2、明确各级法院信访职能的权限,对上访人实行限制信访。对各级法院信访办工作人员设立依法享有法定的调查权,责令被信访的基层院、庭作出书面报告的权力,以及公开调查报告的权力。实行信访机构直管,严格划分各级法院信访办责任权限,使上下级法院信访办各司其职,最大限度发挥解决问题的能力。把信访办的主要目标放在解决问题,救济权利,提高效率,找出违法和失当行为上。形成统一领导、部门协调、统筹兼顾、标本兼治、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法院“大信访”格局。同时对上访人实行限制信访。如,对已经生效的一审案件,当事人信访的,可以由原审法院受理信访,对确实有问题的,信访办可以提交本院审委会讨论是否提起再审;对没有问题的信访案件,尽量用法理来释明问题,解决问题。当事人对原审法院信访办的答复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法院信访办申请。对二审生效案件的上访,可以由二审法院信访办受理。当事人不能越级上访,越级上访的,法院不予受理,其他政府部门也制定相应的配套措施。限制上访不仅能减少信访案件,而且可以树立司法机关的公信力,同时维护了司法机关裁决的既判力,维护了法律的尊严和权威。
3、设立专门的信访司法救济制度。2005年,最高法院制定了《关于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予以司法救助的规定》,解决了社会弱势群体打官司难的问题。有些法院还设立了刑事被害人的司法救济制度,这些司法救助制度的实施,代表着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和心愿,是“三个代表”思想在审判工作中的具体体现。
在国外,对信访的救济也已经有先例,如总统基金、总理基金,这是国外解决信访问题、减轻信访压力的一个很重要的物质基础和途径。我国设立专门的信访司法救济制度,就是将信访矛盾交由整个社会群策群力解决。
(二)涉法涉诉制度的完善
1、加强信访制度建设。近些年来,各级法院推出了领导责任制度、责任追究制度、岗位目标考核制度等一系列行之有效的制度形式。同样对信访工作也应建立起信访工作制席,如,制定信访工作目标责任制、建立信访工作管理制、建立信访工作责任追究制、建立院领导接待日制度以及建立信访工作信息网络等等,从而在改革信访的基础上,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完整、科学的管理体系。以一种开放的、灵活的机制,有效的制度来协调各种矛盾,提高解决涉诉信访问题的能力和效率。减少对司法机关和司法制度的冲击力,确保社会的稳定和发展。
2、确保案件质量,树立司法权威,勇于纠正错案,加强信访接待,杜绝敷衍推诿,下功夫把息诉工作作细作实。对于缠诉老户的闹诉行为,我们首先要克服厌战情绪,坚定信念,坚持司法为民,坚持群众利益无小事,把“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切实融汇贯穿于信访工作中。一要严把案件质量关,把每一起案件都办成铁案。二要坚持有错必纠,勇于纠正案件中存在的问题。三要加强信访接待工作,使上访老户工作有部门办,有人管,杜绝和避免出现上下级法院之间互相推诿,责任不明情况发生,并要求信访法官在工作中注意对缠访老户的思想教育,要以情感人,以理服人,以法育人,使他们了解法律规定和法院判决的理由,争取他们的理解和信任,促使他们早日息诉罢访。四要建立上访老户档案,共享信息资源,其目的就是使党委、人大、政府及各级检察、法院信访部门能够共享信息,协调一致,以减少不必要的行政干预及不知情的外部监督。
3、加大公开处理的力度,利用舆论的力量促使其罢访息诉。缠访老户之所以采取种种闹诉行为,就是要蛊惑、煽动不明真相的群众,利用舆论的力量迫使法院向其就范,因此,我们可以以其人之道还治其人之身,在正义凛然的氛围中,进行有理有据的公开处理,利用舆论的力量迫使其罢访息诉,可采取以下举措。
(1)公开审理、公开听证。办案人员在做好充分准备后,进行公开审理,公开听证,当庭质证、认质,当庭评断,当庭宣判。同时请媒体采访报道,专家点评,通过全程透明的公开审理、公开听证,不仅可以消除当事人对法官公正性的怀疑,而且对缠诉者也可以形成一种舆论压力,促使其反省自己,息诉罢访。
(2)公开宣判,公开处理。针对缠诉老户胡搅蛮缠,采用威胁、恐吓等不正当手段干扰法院公正裁判的情况,采取大造声势,大造舆论的方法,邀请有关单位和媒体,深入基层,组织群众及缠访老户的亲属参加公开宣判会,同时利用公开宣判的机会,抓住缠访老户认理服法,广大旁听群众对案件是非曲直一目了然的有利时机,对经说服教育仍缠闹不止的上访老户,区别情况,选取时机,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公开进行处理,该司法拘留的司法拘留,该劳动教养的劳动教养,该判刑的坚决判刑,并昭告社会,以儆效尤。
(3)公开谴责。法院签署公开谴责令,张贴在交通要道,刊登在报纸上,利用社会舆论的压力,迫使其反省和约束自己,遵守和服从法律。
4、配备业务能力强,审判经验丰富,在法院工作有一定年限的审判人员。同时将信访办与法院各业务庭视为同等地位的庭室,使其具有一定的组织保障。信访人员的素质直接影响着对信访案件的处理,俗话说:“打铁须自身硬”, 许多信访事件本身具有法律事实和法律适用的不确定性,而缺乏专业审判领域知识和经验的信访法官仅仅根据来访者的一面之词所作出的处理和答复往往会产生偏颇,造成上访者的不满和继续上访。所以,应该选调一些业务能力强,审判经验丰富,在法院工作有一定年限的审判人员担任接待信访的工作人员。
5、将涉诉信访纳入社会综合治理。涉诉信访问题不仅是法律问题,也是社会问题和政治问题,它直接关系到社会的政治稳定,除了法院要自身更新观念,加强内部建设,提高审判质量外,还需要党委、人大、政府、当事人单位等社会各界力量与法院形成合力,进行综合治理。
6、加大调解力度,及时化解矛盾。调解工作是人民法院防止矛盾激化,及时解决纠纷的有效手段,也是我国审判制度的一大特色。因此,在审判工作中要充分运用调解手段化解矛盾,把调解工作贯穿于审理工作的全过程,建立健全调解机制,确保调解工作经常化、正常化、规范化,使上诉和申诉、上访数量日益下降,真正做到输赢皆服,案结事了。
祁得春,单位为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研究室。余慧玲,单位为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研究室。
【注释】
[1]佚名著:《新形势下涉法涉诉信访问题探讨》 载http://www.wmjy.net.cn/与2008年6月25日访闻。
[2]于喜胜:《论涉诉信访制度的改革和完善》载: http://www.qiqi8.cn/article与2008年6月30日访问。
[3]祝玉芝著:《法院的尴尬 法律的无奈》 载《青海审判》2005年第2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