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冀祥德: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教育模式的基本特征

  

  【摘要】建国60多年来,具有中国社会主义法学教育特色的世界法学教育的第三种模式已经初步形成。基本标志是:以法学学士、硕士、博士教育为主体,以法学专科教育等为补充的多层次的高等法学教育体系已经成熟;法学的基本教育、特色教育和继续教育有机结合的多元化的法律人才培养模式基本形成;普通高校、科研机构的法律素质教育和专门学校的法律职业教育与全民的普法教育互相衔接的多轨制的法学教育制度初步完善;法学教育和统一司法考试与法律职业密切关联的互动型的教育就业机制逐步建立;教育行政部门的行政管理和司法行政部门的行业指导与法学教育行业协会的自律性管理及法学院校的自我管理四位一体的法学教育管理体制日益协调。

  【关键词】法学教育;中国模式;初步形成;基本特征

  

  回顾60多年的中国法学教育历史,以1978年改革开放为标志,中国法学教育经历了两个不同的发展时期:改革开放前30年,法学教育从无到有,从学习借鉴苏联经验,到形成时代背景特点的“政治挂帅”模式,直至遭受挫折乃至基本瘫痪;改革开放30多年来,法学教育恢复重建,从开始正视和探索科学的法学教育规律,到持续改革和发展,初步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学教育模式。一方面,中国法学教育记载了60多年新中国曲折发展的足迹,确认并体现了60多年来中国经济、政治、文化、社会进步的成果,另一方面,伴随着改革开放的成功推进,中国法学教育也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成为世界法学教育的大国,与以美国法学教育为代表的法律职业教育模式和以德国法学教育为代表的法律素质教育模式呈现出三足鼎立之势。

  

  一、中国法学教育模式的发展变迁

  

  法学教育模式是在一定的经济、政治、文化等因素影响下,在一定的教育思想指导和制度环境中生成的教育培养目标、教育培养方式、教育内容、教育方法等基本构成元素的有机结合。考察世界各国法学教育的基本构成元素,可以发现世界法学教育的基本类型大致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以美国法学教育为代表的普通法系的法律职业教育模式,一类是以德国法学教育为代表的大陆法系的法律素质教育模式。

  英美法学教育模式的基本特征可以概述为:培养教育目标是以律师为基础的法律职业者;教育培养方式是法学院的培养与法律职业实践紧密结合;教育内容是建立在本科人文教育和科学教育基础之上的研究生层次(J.D)或者是法学学士(LL.B)基础上的研究生层次(LL.M)的法律职业教育;教育方法是以案例讨论或者实践性教学为主,注重教师与学生的教学互动;教育定位是法律职业教育,法学院为学生设立个人导师和专业导师,指导学生学习和对实践提出建议。美国明尼苏达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法学图书馆馆长郝兰琼教授和英国谢菲尔德大学法律系主任约翰·爱德姆斯教授就相关内容作出过专门论述。[1]

  大陆法系法学教育模式的基本特征是:培养教育目标是法官、律师等法律职业者以及社会管理人才;教育培养方式是法学本科的法律素质教育由法学院承担,法律职业培训由法院、律师事务所等职业机构承担;教育内容是法学理论知识和法律规定以及有关人文知识,法学教育以本科教育为主;教育方法大多采用演绎法,强调教师系统地向学生讲授法律的基础知识,注重法律抽象思维训练;法学教育定位为法律素质教育,其法学本科教育属于通才教育。德国慕尼黑大学法律信息和法律哲学学院院长许迪曼·伯恩德教授认为,德国法律教育模式的基本特点是把建立在高学术水准之上的大学教育和数年作为法律职员或实习生的实际工作有机结合起来,因此提供一种法律职业培训,使得法科学生在毕业考试之后可在所有法律职业领域独当一面。[2]

  从以横向的世界法学教育既成模式的基本特征比较、纵向的中国法学教育模式构成元素生成机制分析以及中国法学教育制度的整体运行环境考察为视角,综合研究中国法学教育培养目标、教育培养方式、教育内容、教育方法等基本构成元素,可以发现,建国60多年以来,中国法学教育模式经历了从建国初期的苏联模式,到改革开放初期的大陆法系模式,又到市场经济体制时期的混合模式,再到科学发展观提出后中国特色模式初步形成的变迁过程。

  (一)新中国成立至“文化大革命”结束时期:借鉴苏联模式

  新中国成立后,新中国政治、经济、文化全面苏联化,法学教育也全面借鉴了苏联模。此时期中国教育模式的主要特征是:培养教育目标是政治素质过硬的无产阶级政法干部,法学教育立足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为指导,为巩固人民民主专政,培养了解政策法令和新法学,为人民服务的法律工作干部;教育培养方式是法律院校独立承担法学教育任务,国家统一组织管理;法律职业不是一种专业,法学教育法律职业是分离的;教育内容是“讲授课程有法令者根据法令,无法令者根据政策……如无具体材料可资根据参照,则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为指导原则,并以苏联法学教材及著述为教授的主要参考资料”[3];教育方法主要是课堂讲授,强调教师的主导性,由苏联专家直接授课或者由经过苏联专家培训的中国法学教师授课。

  (二)有计划商品经济时期:学习大陆法系模式

  1978年改革开放后,有计划商品经济逐步确立,执政党作出树立法制权威和加强法制教育的决定。高等教育提出以人的全面发展为教育目标,中国法学教育的模式逐步突破重政治素质、轻职业素养的苏联法学教育模式影响,呈现出德国等大陆法系国家法学教育模式的特征。此时期中国法学教育的基本特征为:培养教育目标是德智体全面发展的专业人才;[4]教育培养方式是通过多种形式、多种层次培养法律人才,教育培养形式包括全日制法学教育和成人教育等,教育培养层次包括中专、大专、本科、研究生等;教育内容是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和法学理论知识及有关人文知识;教育方法主要是以教师讲授为主的课堂式,教师是教学活动的主导者。

  (三)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立时期:混合模式

  伴随着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发展以及依法治国方略的逐步实施,人们的思想观念特别是法制观念发生了深刻变化。以法律职业教育为法学教育典型特征的普通法系国家的教育模式被借鉴引入,与传统法学教育中苏联模式的教师主导型和大陆法系模式的素质教育目标特征融合一体,形成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时期的中国法学教育的混合模式。

  中国法学教育混合模式的基本标志是:培养教育目标从以通才教育为主,开始走向通才教育与职业教育的兼顾;教育培养方式虽继续延续了多种形式、多种层次培养法律人才的模式,但逐步转向以法学本科、法学硕士和法学博士教育为主体,其他学历教育为补充,以全日制教育为主,以其他形式为辅助;教育内容以国内法为主,兼顾外国法及国际法,法学本科教育的14门核心课程统一化;传统讲座式教育方式受到挑战,实践性教学方法开始引入。

  (四)科学发展观指导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模式

  在中国法学教育经过从停滞到恢复,从逐步发展到规模化发展之后,人们对法学教育繁荣背后予以忧虑和思索的同时,也开始了对法学教育中国模式的定位思考。在摒弃以政治代替法律的苏联模式之后,英美的法律职业教育模式和大陆法系的法律素质教育模式究竟哪个更适合中国?在见仁见智的争论中,第一要义是发展、核心是以人为本、基本要求是全面协调可持续、根本方法是统筹兼顾的科学发展观,从宏观上引领中国法学教育从规模化发展适时进入发展调整时期,全面总结新中国成立、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中国法学教育的经验与教训、成功与不足,探索出了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教育模式之路。

  中国法学教育从新中国成立至“文化大革命”结束后的苏联模式,到有计划商品经济时期的大陆法系模式,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时期的混合模式,再到科学发展观指导下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模式的初步形成,不仅记录了中国法学教育的发展轨迹,同时也反映出时代对法学教育的需要和需求。应当清楚地认识到:虽然苏联模式、大陆模式、混合模式和中国模式有着较大的差异,但是,“历史是延续的”,每一种模式在当时的年代都发挥过积极的作用,都是中国法学教育发展前进的历史基础。就像法学教育的中国模式仅是初步形成,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进一步发展和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的继续推进,法学教育的中国模式必将逐步走向成熟和完善。这是因为,虽然同一种法学教育模式的基本特征不会改变,但是构建法学教育模式的制度或者规则处于一种发展而非静止的态势。

  

  二、法学教育中国模式初步形成的基本标志

  

  科学发展观提出后,法学教育在全面反思调整和发展的过程中,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学教育模式初步形成。法学教育中国模式初步形成的基本标志主要体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一)以法学学士、硕士、博士教育为主体,以法学专科教育等为补充的多层次高等法学教育体系已趋成熟

  中国法学教育历经60多年的发展,在学历层次上由中专、大专、本科、研究生构成。随着法学教育中国模式的初步形成,中专教育已渐取消,大专教育始呈缩减之势,但尚需存留一个时期,一个以法学学士、硕士、博士教育为主体,以法学专科教育等为补充的多层次高等法学教育体系已经建立起来并日趋成熟。然而,无论是法学教育的美国模式抑或大陆模式,法学教育体系中均无法律中专和法律大专之层次。[5]

  在中国,从建国初期到1977年高考制度恢复,法学教育的培养对象是以法律本科和短期培训为主。从1977年到1996年的近20年,法学教育在培养对象的数量上主要是以法律中专、法律大专和法律本科为主,法学硕士和法学博士的培养数量相对较少。从1996年开始,国家法学教育政策进行了调整,法律中专被逐步取消,法律大专数量呈减少趋势,法学学士、法学硕士、法学博士的招生规模不断扩大,特别是伴随着1996年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的招生培养,法学学位由原来的法学学士、法学硕士和法学博士三个学位层次发展为四个,成为中国法学教育的主体,法学专科、资格证书和专业证书等成为法学教育的有机补充,共同构成了中国特色的法学教育层次体系。

  60多年来,随着中国法律专业教育大众化方针的实行,法律本科教育的总体规模在整个法学教育中的比重呈逐步增大之势。中国法学本科教育规模位居世界首位,进入了国际公认的大众化发展阶段,成为与世界两大法学教育模式呈鼎足之势之根基。

  中国法学硕士学位研究生主要招收法律专业本科生,定位于为法学教育和法学研究培养研究型人才,它所预期的毕业生是学术法律人,而非实务法律人。从中国目前按法学二级学科设置专业招收和培养研究生的现状,也可以看出法学硕士教育明显的学术性指向。

  中国法律硕士教育经历了一个从法学本科生与非法学本科生兼招到限于招收非法学本科生的过程,定位于培养立法、司法、行政执法、法律服务与法律监督以及经济管理等方面需要的高层次法律专业人才和管理人才。从1996年试办,到2006年实现“转正”,国家先后分8批设立了79个试点单位。这79个试点单位涵盖了中央和地方所属的以及综合性、政法、财经、师范、民族、军事等不同类型、不同行业特色的高校和科研机构,囊括了中国高水平的、有培养法律专门人才优越条件和办学实力的高校和科研机构。中国实行的全日制(通称双证)与在职攻读(通称单证)双轨并行的法律硕士教育二元结构体制,收到了良好的效果。特别是培养的在职法律硕士,绝大多数已经成为各地各级司法机关、法律服务机构、党政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管理机关的领导或者骨干,为促进当地经济、政治和社会的发展,为维护社会稳定,作出了不可或缺的贡献。

  60多年来,随着研究生招生规模的不断扩大,中国法学博士教育亦得到空前发展,成为中国法学教育和法学研究中坚力量。

  法律大专是中国法学教育的独具特色。新中国成立60多年来,法律专科经历了一个从无到有的过程。1949—1952年,全国根本就没有专科生。1953年院系调整之后的10年,本科生占全体学生总数90%以上。“文化大革命”后恢复法学教育以来,本科生的比例明显下降,法律本科教育失去了其原来在普通高校中的霸主地位。以1996年为例,各类法律本科生有8.1万人,专科生达到20.5万人。可见法律专科教育曾经在整个法学教育中占绝对统治地位。[6]随着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实施推进,对法律人才的素质需求越来越高,法律从事法律职业的学历门槛提高到本科,法律大专教育逐步开始呈萎缩趋势。但是,考虑到中国地区教育发展和人才培养的不平衡,2008年开始,

  国家在发达地区逐步限缩法律大专教育规模的同时,一方面继续鼓励西部欠发达地区的法律专科教育,另一方面采取有效措施加大对西部地区以法律大专为主的法律人才定向培养。目前,国家已经确定从退役军人、院校毕业学生中选拔培养5160名法律专科、本科(双学位)、研究生定向分配到西部公安、检察、法院和律师系统,西南政法大学、中国人民公安大学等院校成为首批试点培养学校。这意味着法律专科在中国还将存续一个时期。

  (二)法学的基本教育、特色教育和继续教育有机结合的多元化的法律人才培养模式基本形成

  与美国法学教育以培养法律实践人才为目标、以职业教育和实务训练为主兼顾理论学习的法律职业教育人才培养模式和大陆国家大学法学教育的目的在于提供理论基础、而不是法律职业训练的法律素质教育模式及法学教育中素质教育和职业教育分阶段进行、每个阶段各有侧重的欧洲模式相比较,中国法律人才培养模式的特点是,既有以传授法学理论和法律知识为主的法学基本教育,又有具有行业专业特称的法学特色教育,还有贯穿于法律职业生涯的继续教育。

  法学基本教育是中国法律人才培养模式的基本内容。虽然中国的法学教育机构多样,体系多层次,法学教育的具体开展过程有所差别,但是,法学基本教育却是共同的,即以法学基本理论和法律知识作为最基本的教学内容。以法学本科教育为例,在法学专业课程的设置上,法理学、宪法学、中国法制史、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刑法、刑事诉讼法、民法、民事诉讼法、经济法、商法、知识产权法、国际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14门课程[7],为国家统一规定的法学专业核心课程,是法学本科教育的主要内容。法律大专和法学硕士、法律硕士、法学博士也均有其层次不同、学科各异的法学基本教育内容,并初步形成了整体上的一致性。

  在中国,除了传统的政法类院校和综合大学开展法学教育外,一部分专业性较强的高等院校(如财经院校、民族院校、农林院校、理工院校、师范院校、医学院校等)也利用自身资源优势开展富有特色的法学教育,这是中国法学教育在发展过程中形成的一大特色。[8]

  在60多年的发展中,除去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的开展法学教育之外,中国还探索出了独具特色、形式多样的法学继续教育。主要有:第一,针对司法职业人员的各种在职学位的教育,如在职法学硕士、在职法律硕士、在职法学博士教育;第二,法院、检察院、律师、公证等部门结合本职业特点和实务需要进行的各种职业培训和教育,建立了形式多样、各具特色的法律职业培训体系;第三,中央及地方党校通过党政干部培训班、在职研究生教育等形式开展的继续教育。上述不同形式的法学继续教育,有效地承继了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的校内职业前教育,成为中国法学教育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

  建国60多年、特别是改革开放30多年来,法学的基本教育、特色教育和继续教育有机结合的多元化的法律人才培养模式已经基本形成。法律人才培养模式的多元化是中国法学教育模式的一大特色。

  (三)普通高校、科研机构的法律素质教育和专门学校的法律职业教育与全民的普法教育互相衔接的多轨制的法学教育制度初步完善

  经过60多年的探索和实践,以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为主体、以在校法科学生为主要对象的法律素质教育,以法官学院、检察官学院、司法行政学院等为主体、以法律职业人员为主要对象的法律职业教育,和由各级司法行政部门统一组织实施的全民普法教育,构成了中国法学教育制度的基本内容。这一相互补充、相互衔接的多轨制的法学教育制度,既不同于法学教育的美国模式,也有别于法学教育的大陆模式,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

  法律素质教育主要是对在校法科学生传授法学理论和法律知识,培养学生的法律素养和运用法学理论、法律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是一个国家法学教育的基础。在中国,法律素质教育主要由普通高校和科研机构承担。中国承担法律素质教育的高等学校既有普通高等政法院校,也有公办综合性高等教育机构的法学院系和公办非综合性高等教育机构的法学院系,还有公安、警官类高等法学教育机构和具备法学教育职能的民办高等教育机构等。在中国,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等科研机构也承担着法律素质教育的重要职能。中国的高等院校承担从法律中专到法学博士的各层次法律素质教育,科研机构则以培养精英型法律人才为目标,培养法科硕士研究生以上人才。

  60多年来,中国的法律职业教育已经发展成为建立在法律素质教育之上的独具中国特色的法学教育制度。经过60多年的发展,中国普通高校和科研机构一般不再开展系统的法律职业教育,法律职业教育的任务主要由普通高等法律职业院校和法学职业教育机构承担。普通高等法律职业院校多数是为满足法律职业教育的需要,在政法管理干部学院(校)或者司法学校、法律业余大学基础上建立起来的,同时开展面向政法系统的高层次人才培训。这些院校数量较少,目前只有北京政法职业学院、河北政法职业学院、海南政法职业学院。以法官、检察官、律师、公证员类等为对象的法律职业教育由国家设立的法学职业教育机构承担。如法官学院和检察官学院分别针对法官和检察官进行职业教育和培训。司法部司法行政学院培训司法行政系统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和县(市)司法局长,高级律师、高级公证员的晋职培训和继续教育,国际经贸法律和外语强化培训,本系统和其他行业有关人员法律专业证书教育,基层法律服务人员、人民调解员骨干和师资的专项培训,司法行政系统人员国际交流与合作办学以及接受委托面向社会各行业、部门的法律培训。

  全民普法教育是由中国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负责组织实施的、与法律素质教育和法律职业教育相互补充、相互影响、相互渗透的具有鲜明中国特色的法学教育制度。教育对象是一切有接受教育能力的中国公民,旨在全国范围内普及法律知识,传播法治理念,树立法治信仰。从1986年以来的20余年里,中国先后进行了5次普法教育。经过4次普法教育和正在进行的“五五”普法教育,中国公民的法律意识大大增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进一步深入人心,普法教育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形成了成熟的经验。普法教育与法律素质教育和法律职业教育成为世界独一无二的中国特色法学教育制度的“三驾马车”。

  (四)法学教育和统一司法考试与法律职业密切关联的互动型的教育就业机制逐步建立

  美国法学教育和律师考试及法律职业之间环环相扣,有机衔接,三者之间的关系是:大学本科专业教育[9]→法学院教育→律师考试→执业律师→法官或者检察官。美国法学教育的特点是教会学生象律师一样思考,法学教育的培养目标主要是律师。法学院的学生在大学本科阶段的素质教育为其进入法学院学习法律知识和技能提供了一个坚实的基础,而以职业教育为主的法学教育使得法学院学生在学校即已掌握了律师执业所需的基本技能,因此,学生毕业并获得法律学位后,只要通过律师考试,即可顺利独立执业,而且,获得了律师资格,就有可能被选任为法官或检察官。

  德国法学教育和司法考试及法律职业之间的关系是:法学院教育→第一次国家考试→实习文官(预备期)→第二次国家考试→司法职业。德国法学教育的特点是培养学生像法官那样判案,法学教育的培养目标是法官、政府机构高级职员等公共事业管理人员。德国学生在高中毕业后即可选择进入法学院校接受法学教育,学习一般为4到5年,大学法学教育注重理论学习和运用各种法律和法规的方法技巧能力培养。学生毕业时须参加第一次国家考试作为大学结业性考试,这次考试是决定学生能否有资格参加第二次实践阶段的考试。在德国,通过第一次国家考试者,便不再是学生,而被称为“实习文官”,再参加为期两年的实习预备。预备期在下列义务站点进行:普通法院民事庭,检察院或者普通法院刑事庭,行政机关,律师事务所。这个阶段兼有职业培训和实习的性质。两年“实习文官”结束后,参加国家第二次考试。第二次国家考试是口试,考官由知名的宪法、民法、刑法、商法、行政法、劳动法、诉讼法教授、资深法官和政府官员等人员组成,考官发问的问题都是实践问题,主要是具体案例所涉及的法律规定和解决办法。两次国家考试通过者才有资格申请司法职业。

  60多年来,法学教育者与法律职业者对于法学教育法律职业之间关系的认识和定位,经历了一个渐进的过程:法学教育从封闭式的“束之高阁”的校园教育,到重视法律职业对法学教育的需求,再到反思法学教育法律职业的应然关系;法律职业者从对法学教育的“高高挂起”到“评头论足”再到躬身参与,经历了一个探索与发展的阶段,从而逐渐形成了法律职业与法学教育密切关联的互动型的就业机制,而连接法律职业和法学教育的桥梁就是国家司法考试。

  在实行统一的国家司法考试之前,中国法学教育与有关考试和法律职业的关系表现为三种并列的形式:法学院教育→国家律师资格考试→律师职业;法学院教育→初任检察官考试→检察官职业;法学院教育→初任法官考试→法官职业。2001年6月30日国家通过的法官法和检察官法,规定国家对初任法官、初任检察官和取得律师资格实行统一的司法考试制度。之后,司法部会同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公告,决定不再单独组织初任法官、初任检察官和律师资格考试,从2002年起开始实行统一的国家司法考试。不久,“两院一部”又联合发布了《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从而使国家司法考试制度法律化,并取得了国家考试的地位。一方面,由于司法考试设置了进入法律职业的门槛,它的推行对主要以培养法律人才为目标的法学教育产生了方方面面的冲击。各个法学教育机构为了适应司法考试的需要,从课程设置到教学方法等方面都作了许多改革,法学教育获得了前所未有的改革的动力,司法考试客观上促进了法学教育的改革和进步。另一方面,法学教育是司法考试的基础,司法考试的水平很大程度上由法学研究和法学教育的水平决定。司法考试不可能超越或脱离法学教育的范围,司法考试的考试内容、体例等都是以法学教育为基础的,因此,司法考试也要依托于法学教育才能不断发展和完善。

  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实施后,司法考试成为法学教育法律职业之间的一个纽带,它通过考试的形式将法律职业的需求有效反馈给法学教育,使法学教育在不断适应法律职业的需求中逐步完善,同时将法学教育的成果输送到法律职业中,使法学教育和司法考试、法律职业之间实现了有机的互动,并进而初步形成了法学教育和司法考试与法律职业密切关联的互动型的就业机制。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实施后,中国法学教育和司法考试及法律职业之间的关系是:法学院教育→司法考试→法律职业。中国模式法学教育的特点是通识教育、专业教育与精英教育的结合,法学教育的目标是培养具有法律人格、法律知识和法律职业技能的多元化法律人才。中国法学教育和司法考试及法律职业之间这种较为简单的互动关系,虽然尚需进一步改良,但是,已经在实践中证明了其对法学教育目标实现地促进作用。

  (五)教育行政部门的行政管理和司法行政部门的行业指导与法学教育行业协会的自律性管理及法学院校的自我管理四位一体的法学教育管理体制日益协调

  美国法学院的数量和形式虽然都较多,但是管理却较为统一。美国法学教育的宏观管理体制主要以行业管理为主,政府管理的成份较少。其行业管理主要是由全美律师协会(ABA)和美国法学院协会(AALS)进行,通过批准认可法学院办学资格,设置法学院课程以及学制,定期评估、审核法学院办学资格、组织法学教师参加学术交流、培训等形式对法学院进行管理。这种统一的管理体制确保了法学教育质量的统一。德国法学教育以政府管理为主,高校也有一定自主权。联邦政府在高校入学、结业和文凭互认等方面有管辖权。大学法学院系和见习机构的法律培训由各州司法部教育委员会控制管理。德国法学教育的结构使得其法学教育的管理体制表现为一种复合的模式,即大学的主要任务是培养学生的理论素养,州高等法院(通过其院长和有关司法、行政部门)负责训练学生的实际工作能力,州司法部(通过州法律考试局)则执掌国家考试大权。[10]

  建国60多年、特别是改革开放30年来,法学教育宏观管理体制形成了教育行政部门的行政管理、司法行政部门的行业指导、法学教育行业协会的自律性管理和法学院校自我管理的四位一体。在1998年以前,中国法学院校依其性质及管理方式的不同可以划分为三类:一是司法部所属的法学教育体系,分别是中国政法大学、西南政法大学、华东政法学院、西北政法学院、中南政法学院。

  这些法学院校具有雄厚的师资力量且规模最大,其在校生已近全国法学在校生的一半。二是教育部直接主管的重点综合大学的法学院系,如北京大学等法学院系,其师资力量雄厚,在全国有较大的影响。三是行业主管部门所属的理工院校与地方所属的大学的法学院系,以其行业优势举办法学教育,为法学专业复合型人才的培养增添了新的特色,但这类院系的师资有限,招生相对较少。不同的学校隶属于不同的主管部门。在学校与主管部门的关系上,主管部门对高等学校进行直接管理,从学校的设立、撤销、院校长任免、人事制度、机构设置、财务制度、师生待遇以及教学计划、教学大纲等,都是由主管部门决定,学校根据主管部门所拨经费和下达的计划办学,进行日常教学组织管理。

  1998年以后,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调整国务院部门(单位)所属院校管理体制和布局结构决定》,国务院各部委一般不再直接管理普通高等院校。自2000年春季起司法部将直属的5所政法高等院校划转教育部及有关省市管理,实行归由教育部或者中央与地方共建、地方管理为主的新体制。中央政法管理干部学院与中国政法大学合并交由教育部直接管理,中南政法学院与中南财经大学合并为中南财经政法大学隶属教育部,中央司法警官教育学院作为培养监狱、劳教警察的基地仍由司法部直接管理,西南政法大学、华东政法学院、西北政法学院则变为省部共建,地方管理为主。如此以来,由教育行政部门的行政管理与司法行政部门的行业指导构成中国法学教育宏观管理指导体制的基础,再加上法学教育行业协会即中国法学会法学教育研究会的自律性管理以及法学院校的自我管理,四者的有机结合,共同形成有中国特色的法学教育管理体制。[11]这四位一体的法学教育管理体制,既不同于以行业管理为主、政府管理较少的美国模式,也不同于联邦政府、法学院校、州高等法院和州司法部分工负责的德国模式,而是一种在中国国情之下形成的、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学教育管理模式。

  

  三、小 结

  

  应该看到,中国法学教育从新中国成立至“文化大革命”结束后的学习苏联模式,到有计划商品经济时期的借鉴大陆法系模式,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时期的混合模式,再到科学发展观指导下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模式的初步形成,不仅记录了中国法学教育的发展轨迹,同时也反映出时代对法学教育的需要和需求。应当清楚地认识到:虽然学习的苏联模式、借鉴的大陆模式、混合模式和中国模式有着较大的差异,但是,“历史是延续的”,每一种模式在当时的年代都发挥过积极的作用,都是中国法学教育发展前进的历史基础。就像法学教育的中国模式仅是初步形成,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进一步发展和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的继续推进,法学教育的中国模式必将逐步走向成熟和完善。这是因为,虽然同一种法学教育模式的基本特征不会改变,但是构建法学教育模式的制度或者规则处于一种发展而非静止的态势。

  回顾60多年来的中国法学教育历史,可以看到,中国法学教育从恢复重建,开始正视和探索科学的法学教育规律,到持续改革和发展,已经初步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学教育模式。一方面,中国法学教育记载了改革开放曲折发展的足迹,确认并体现了60多年来中国经济、政治、文化、社会进步的成果,另一方面,伴随着改革开放的成功推进,中国法学教育也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已经成为世界法学教育的大国,与以美国法学教育为代表的法律职业教育模式和以德国法学教育为代表的法律素质教育模式呈现出三足鼎立之势。在充分肯定已经取得成绩的同时,也应当清醒认识到中国法学教育面临的挑战。未来中国的法学教育,应当运用科学发展、和谐建设的理论为指导,把法学教育融入到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大战略之中,为依法执政、民主立法、依法行政、建设司法、强化护法、倡导守法的依法治国新局面,[12]在功能定位、教育模式、教育机构、教育层次、教育方式、教育质量等方面予以科学调整和完善。

  

  冀祥德,法学博士,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所长助理、研究员,法学系常务副主任、教授,主要研究方向:诉讼法学、司法制度、法学教育

  

  【注释】

  [1]参见郝兰琼教授2008年11月11日在中国政法大学题为“美国的法学教育”的演讲(http://news.cupl.edu.cn/news/8607_20081120090845.htm);约翰·爱德姆斯:《在英格兰和威尔士成为律师》,付强、仁晓霞译,载《法学家》2000年第4期。

  [2][德]许迪曼·伯恩德:《中欧法学教育制度和研究体制》,付强、仁晓霞译,载《法学家》2000年第4期。

  [3]参见1951年6月教育部《法学院、法律系课程草案》,http://news.xinhuanet.com/legal/2008-02/28/content_7687348.htm。

  [4]1981年,政法学院教育工作座谈会,确定中国法学教育的培养目标是:“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的司法工作以及法学教育和理论研究的专门人才”。1984年,全国综合性大学法律专业教学计划讨论会议也作出相似规定。参见王健:《略论20世纪中国的法律教育》,载《比较法研究》1997年第4期。

  [5]美国法学教育的起点是从文科学士学位(B.A)或者理科学士学位(B.S)开始,法学院颁发第一个法律学位是法律博士(J.D)。获得J.D者,就可以开始从事相应的法律职业,或者再用1年左右的时间继续攻读专业化程度比较高的法学硕士学位(LL.M),然后再用大约3年的时间继续法学科学博士学位(J.S.D)。德国的法学教育是从法律专业学士学位开始,获得法律专业学士学位者如果继续深造,可以取得法学硕士学位和法学博士学位。如果不想继续深造,毕业生经过若干年的法律职业培训和专业实习,取得相应的专业资格,然后正式成为法律职业者。

  [6]《中国教育事业统计年鉴》(1989-1997),人民教育出版社。

  [7]2007年3月,教育部法学学科教学指导委员会讨论决定向教育部建议在原有的14门法学专业核心课程的基础上,增设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学、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两门课程。目前,一些高校已经将法学专业核心课程调整为16门。

  [8]2007年5月,教育部法学学科教学指导委员会与中国法学会法学教育研究会专门就全国财经类高等院校法学专业人才培养模式开展研讨,认为财经类院校的法学教育追求特色是院校和专业得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础,也是财经类院校专业的毕业生能够顺利就业的重要因素;有必要在深入探讨、充分结合实践的基础上,总结和规划出财经类院校的法学教育的特色路径;财经类院校的法学教育必须面对实践,在了解实务的基础上争取能够使毕业生直接介入实践工作。由此看来,开展特色法学教育已经成为中国法学教育今后发展的一个重要方向。

  [9]在美国,由于入学名额的限制,攻读法律学位(J.D)的申请者必须参加全国性的法学院入学考试(LAST),能否进入法学院学习法律取决于大学本科生的学习成绩和LAST成绩。即使是已经取得其他专业硕士或者博士学位的人,其高学位对其被录取攻读法律学位(J.D)并不起什么作用。取得J.D学位才是法学院毕业生参加某一州或者州际律师资格考试的先决条件。

  [10]郑永流:《学术自由教授治校职业忠诚——德国法学教育述要》,http://www.chinacourt.org/html/article/200302/11/35854.shtml。

  [11]有学者认为,司法行政部门的这种行业指导是一种典型的司法行政工作。根据我国宪法第89条和第107条的规定精神和国务院“三定”方案,司法行政机关作为国务院的司法行政职能部门,肩负着指导法学教育和法学研究,组织国家司法考试的重要职能。参见霍宪丹:《不解之缘——20年法学教育之见证》,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181页。

  [12]参见李林:《改革开放30年与中国法治建设》,载《中国法学会》2008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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