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语中记载着这样一件事:孟氏使阳虎为士师,问于曾子。曾子曰:“上失其道,民散久矣。如得其情,则哀矜而勿喜”。直译过来意思就是:阳虎被孟氏任命为司法官,上任前求教于老师曾子,曾子说当今社会的管理者不按规则治理国家,民心散失已经很久了。你如果通过案件审查获得实情,应该本着同情怜悯的心态去对待,切不可沾沾自喜。这种悲悯同情的司法心理始终贯穿于中国古代司法实践中,为传统司法官们奉行,如《尚书》中“皇帝哀矜庶戮之不辜”“非佞折狱,惟良折狱,罔非在中”“哀敬折狱,明启刑书胥占,咸庶中正”、《傅子·法刑》中“司寇行刑,君为之不举乐,哀矜之心至也” 、唐胶然诗“昏垫宸心及,哀矜诏命敷”等等。
“哀矜勿喜”显然有别于西方司法官笃信的客观公正,其含蕴的法律之外道德与情感色彩更加浓郁。“以哀敬之心折狱”的司法心理置于中国传统社会中得以奉行和提倡具有怎样的宏观背景和微观因素呢?笔者分析有如下几点:
一、国家治理的需要
华夏传统中自古有趋于集中的倾向,且不论秦汉以降形成的
中央集权大一统的中华帝国,即使在所谓的春秋之前封建时代也同样信仰“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在这样幅员辽阔、人口众多的国家,再加之小农社会的相对封闭、经济基础的相对落后,意图维系集中统一且有效的治理其难度是相当巨大的。因此“在一个传统大国中,由于国家通过法律对社会进行政治治理能力不足,或者信息和监督费用过高,因此不得不诉诸道德意识形态,并往往借助于文学艺术的表现形式来加强社会控制”。这就是德治的选择——主要由于客观的物质条件形成的制度淘汰,而法律则始终处在社会治理的边缘角落,法律是作为一种次要的和辅助教化德选择,如“出礼入法”“德主刑辅”“明刑弼教”等都是类似表述。在这种社会里我们可以看到的是一个“道德世界”,国家治理总是披着温情脉脉的面纱,高高在上的皇帝要以仁孝治天下,大小臣工要忠君爱民,起码在表面上不能脱离这种治理逻辑。试看“一夫向隅而责躬,万方有犯则罪己”“矜悯愚民无知,陷于罪戾,法司奏谳,辙恻然弗宁,多所宽宥,是神禹见辜而泣之心也……与虞夏帝王同一哀矜也”,这种道德说教撇开其中杂陈的情感因素,实质上仍可看作是自上而下的社会治理和控制,其内核便在于对道德意识形态的垄断式表述和运用。“钦恤”和“哀矜”的司法心理大体上是出于对这种国家治理机制的某种呼应,不自觉或者有意。
二、“熟人社会”的反映
纵观中国历史进程,国家的政治力量是相对较弱的,所谓“鸡
犬之声相闻老死不相往来”“天高皇帝远”的小国寡民式的社会自治始终存在,与看似庞大的帝国统治并行不悖。国家力量的强势那是近代以来的事情了。“皇权不下县”,正是在国家权力治理不足的情况下,宗族、家族等社会伦理规范弥补了此间缺陷。这种社会机制依赖于相对封闭的小农社会和进展缓慢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这样的外在环境有助于形成“低头不见抬头见”的熟人社会,由此也容易形成与法律明确性不同的伦理道德规范约束人们日常行为。中国传统社会中处处弥漫着人情伦理,尤其在草野民间。如“世间最亲骨肉亲,断了骨头连着筋”“贫穷患难,亲戚相救;婚姻死丧,邻里相助”“四海之内皆兄弟”“人情留一线,日后好相见”等等,这些民谚俚语都折射着熟人社会社会关系的表现形态,人情乃至伦理道德更为民间信奉,起着类似于西方国家法律语境下的“自然法”的意义。而法律的适用一定程度上是让位于人情伦理的,“人情大于天”,这也为传统的知识精英有尤其是主张礼教的儒家所接受并践行。“礼失则求诸于野”,所言即为自治的社会对国家正式制度的补强。而所谓“王法”的形成大多也是“十法九例”“无例不成法”“例出于情,积例成法”,国家与社会的良性互动,构筑了我国传统社会的“省俭治理”模式。我们回到文章开始记述的事例,在曾子的表述“哀矜勿喜”之前涉及这样一个前提和背景,即“上失其道”以至于“民散久矣”;分析其中逻辑,就是说作为社会管理者行为失范,失职于教化,导致民心涣散,这里也就指出了作为社会管理者道德责任和行为义务,并且也对“民散久矣”给予了较大的同情与理解,故要持哀矜之心。可以说这种归咎当权者的分析逻辑其实暗合了知识精英们对社会自治的某种认同。
国家与社会层面的分析可以提供宏大的叙事背景,但研习相对具体的司法心理则难免粗糙,因此又必要深入具体的司法运作中,比较“官”“民”立场与诉求勘知细微。
三、社会公众的诉求
传统社会中公众普遍存在“厌诉”“惧诉”心理。这种心理
一方面是因为“王法”的介入会打破熟人社会间的交往规则,如《秋菊打官司》中秋菊的那样困惑;另外一方面也是因为“王法”未必那么有效。所以有“如得其情”,这里的“如”并不是指确定必然,而恰恰相反。查明案件事实需要科学技术、专业知识、专业分工、权力制约等,而这些中国传统司法乃至今日都是缺乏的,这也增加了司法的不确定性。当然帝国统治选择了强化道德意识形态填补治理不足,而民众作为制度的承受方当然也会实用地选择最佳的纠纷解决途径。“饿死不做贼,屈死不告状”“言是非难定,宜戒争讼也”,通过国家正式诉讼制度之外的方式解决是首要选择。在其他规范都无法解决的情况下,才会冒着“一场官司一场火,任你好汉没处躲”的风险求助于官府。民众这种带着“惧诉”情感的选择,也顺应了国家权力让渡社会以代替政治治理的逻辑。康熙语“务期庶民视法为畏途,见官则不寒自栗”、雍正语“见法知惧,观律怀刑”等表述便是这种对顺民的真实期待。当民众选择或被动卷入“官司”后,其也会下意识地选择在现行诉讼体制下有利的诉讼策略,诉诸情感便是其中重要的手段。一方面要强调己方无奈涉诉,绝非健诉刁民,在情感上渲染弱势卑微,另一方面要极尽所能贬抑对方的道德恶劣,总之务期在道德情感上营造出相当优势地位。而对于司法官则要恭维清正廉洁和明察秋毫,强调“大人爱民如子”,奉承“公慈明果”,以极其低下的姿态乞求大人“执法明刑”,“一怒而苏百姓,小民望切云霓”等等。这种“乞诉”往往声情并茂,看古代那些诉状和判词大多是琅琅上口的文体,非常容易激发人的感情。这种对道德情感的渲染甚至往往超过对案件事实本身的描述,事实描述也常夸大其词,其中重点似乎不在事实而在彰显道德,诉讼焦点集中在情绪上的“申冤”,更类那种“不争馒头争口气”的意气之争;无形之中涉诉人便转换成为并非为一己私利而是出于公心的道德的维护者,而司法官也被寄希望于或被抬举成天理伦常国法人情的护卫者,“兹事体大”有关社会风化,司法官的责任和义务无形中也便增加了。这里当然有一丝“狡猾”的诉讼策略在内,目的也便在于促成司法官的尽职尽责依法理人情断案;社会公众的投其所好,某种程度上也有助于司法官的道义担当,其中“哀矜勿喜”的司法心理便是其应有之义了。
四、司法官的内在约束
因素,而其悲悯哀矜司法心态的形成也不能脱离个体主观因素——这也是个体对于外在世界的回应,人毕竟是外在社会动物。在中国法律儒家化的进程中,深受圣贤文章熏陶的儒吏,不仅仅会在日常生活中恪守儒家教条,“入则孝,出则悌,谨而信,泛爱众,而亲仁”,如此依层级渐次推延“仁爱”情感,而且也会把这种具体到司法判案中。儒家信奉教化,认为通过礼教可以实现社会的和谐融洽。所以按其逻辑的发展,如果有作奸犯科等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其主要原因在于社会教化未能有效贯彻。山西平遥古县衙有楹联“莫寻仇,莫负气,莫听教唆到此地,费心费力费钱,就胜人终累己;要酌理,要揆情,要度时事做这官,不勤不清不慎,易造孽难欺天”,便是这司法官心理的典型写照,人情教化优于国法诉讼的心理可谓根深蒂固。这样儒家化的司法官们在审理案件时自然也会同其信奉的思想相适应做出裁决,务必使得裁决不仅合法,而且更须合乎人情,甚至要合乎儒家经典,如所谓“春秋决狱”等。司法官的“原情断案”“以情断狱”,不仅仅指真实案情,而且讲究断狱过程与结果要能为社会公众接受的人情;而这个司法过程要求司法官们要践行圣贤们倡导的“仁道”,要有“不忍之心”“恻隐之心”的审判态度。所谓“哀矜”便是这种忠恕之道和仁人爱物的具体的心理反应了。
经以上分析我们可知 “哀矜勿喜” 作为司法官个体的司法心理,实际上也同样是古代传统司法制度的组成部分,既体现着司法官个人的价值取向,也折射着彼时外在环境与政治制度、司法体制对于司法官个人的约束和要求,也担待着作为制度承受者的社会公众对其的冀望。这种司法心理其适应的是那种家国同构之下的国家治理模式和社会生态,是在特定物质条件和经济基础上通过某种制度淘汰得以形成并经路径依赖得以延续和发展。尼采说道德意识会随着因果关系意识的增加而减少。当人们对世界的因果关系理解越少,就越是可能凭借虚构的想象的道德因果关系来理解和控制世界;并往往试图强化道德责任来解决问题。从原始巫术到神判法,再到中世纪教会法以及中国传统的道德主义司法构建,以及近现代司法的演进无不印证着这样的发展规律。古代司法的传统在今日已然渐行渐远,因为经济社会基础已经有根本变化。市场经济的发展已经打破“熟人社会”的规则,整个社会的运转其实更需要阻却人情机制以适应快速高效的经济生活,由于信息成本的缩小国家也有能力不再主要依靠单纯的意识形态教化;科技的发展、专业的分工和经济社会的进步可以带来更为清晰的认识世界与社会的因果关系,从而也将增加法律与司法的确定性和可操作性,所以这样时代是呼唤法治的时代。这样的法治时代不再仅仅依靠司法官员的“哀矜勿喜”来实现秩序稳定,不再主要依靠司法官个人道德实现法制统一,而是通过增加法律本身的道德性通过法律制度固有的稳定性实现社会有序和社会福利最大化,毕竟后者更为可靠。而这些在今日司法系统内频繁的“法治理念教育”“职业道德教育”等等政治思想教育的潮流中,我们是不是也有必要思考呢?这种归诸于个人的道德主义进路是不是也在昭示我们国家法治之路还任重而道远?
参考文献:
[1]《论语》
[2]瞿同祖著:《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中华书局2003年9月新1版
[3]费孝通著:《乡土中国》,北京:三联书店1985年版
[4]苏力著:《法律与文学——以中国传统戏剧为材料》,北京:三联书店2006年版
[5]徐忠明著:《情感、循吏与明清司法实践》,上海三联书店2009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