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7月1日起实施)
第1章 总则
第1条 本法使用的基本概念(内容略)
第2条 本法的适用范围(内容略)
第3条 确保获取法院活动信息的法律渊源(内容略)
第4条 确保获取法院活动信息的基本原则
确保获取法院活动信息的基本原则应包括以下内容:
1)应当公开和允许使用法院活动信息,俄罗斯联邦立法规定的特殊情况除外;
2)应当保障法院活动信息的准确性和发布的及时性;
3)信息使用者可以通过任何合法方式自由寻找、获取、告知和传播法院活动信息;
4)获取法院活动信息不可侵犯公民个人及家庭隐私权利,应当保护个人名誉权和企业商业信誉权;在法院诉讼中发布法院活动信息时,应当尊重当事人的权利及合法利益;
5)发布法院活动信息时不应干涉司法程序。
第5条 法院活动信息的限制条件
1.按照联邦法律规定的程序,如果这些信息被认为是受法律保护的国家秘密或其他秘密,应对获取该法院的活动信息应加以限制。
2.确认某信息为访问受限信息的程序应由联邦法律规定。
第6条 确保获取法院活动信息的方式
获取法院活动信息应当通过以下方式予以保障:
1)公民(自然人)----其中包括组织(法人)、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和地方自治机关的代表出席法院的公开诉讼活动;
2)通过大众媒体宣传(或发布)有关法院活动信息;
3)在互联网和电信网络(以下简称“互联网”)上公布有关法院活动信息;
4)在法院、司法部、司法部机构和法官协会组织所在地公布法院活动信息;
5)信息使用者可以查阅已归档的法院活动信息;
6)依信息使用者申请向其发布有关法院活动信息。
第7条 发布法院活动信息的形式
1. 法院活动信息应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发布,包括电子文件形式。
2. 发布法院活动信息的形式应当由联邦立法中关于法院、司法部、司法部机构和法官协会组织的权限和程序的条款来规定。涉及到俄罗斯联邦主体的宪法(宪章)法院和治安法院的,由俄罗斯联邦主体立法进行规定。发布该信息的形式应当由法院规则和(或)其他规制法院内部工作的法律文件、司法部及法官协会组织的法律文件来规定。如果发布法院活动信息的形式不能确定,可以根据信息使用者的申请来确定。如果不能按照使用者要求的形式发布信息,法院、司法部、司法部机构或法官协会组织应当以适当的形式发布。
3.通过预约,用口头形式向公民(自然人)----包括组织(法人)、社会团体、国家和地方政府机构的代表发布有关法院活动信息。也可以由法院、司法部、司法部机构、法官协会组织相关负责单位的工作人员通过电话来提供此信息,或者由其他获得授权的公职人员通过电话予以提供。
4. 通过使用公共通讯网络来提供有关法院活动的信息。
第8条 信息使用者的权利
信息使用者应具有以下权利:
1)获取有关法院活动的准确信息;
2)申请访问不受限制的法院活动信息,且无需证实该申请的用途;
3)对公职人员违反获取法院活动信息及行使该权利的既定程序的作为(不作为)行为,信息使用者有权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提起诉讼;
4)根据法律规定的程序,信息使用者有权要求对侵犯获取法院活动信息权造成的损害予以赔偿。
第2章 确保获取法院活动信息的保障措施
第9条 获取法院活动信息的保障……(内容略)
第10条 获取发布在互联网上的法院活动信息
1. 法院、司法部、司法部机构应利用互联网发布有关法院活动信息并应创建含有电子邮件地址的官方网站来接受信息申请。如果具有普通管辖权的法院(区法院、军事法院、治安法院)没有官方网站或不具备在网上发布有关活动信息的条件,这些信息可以公布在具有普通管辖权的法院所在区域的俄罗斯联邦主体的司法部机构的官方网站上。
2.为形成具有普通管辖权的联邦法院和治安法院统一的信息网络,司法部和司法部机构应采取相关措施。
3. 根据本法的规定,关于创建官方网站并在网站上发布有关法院活动信息及更新这些信息时限的程序应由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俄罗斯联邦最高法院、俄罗斯联邦最高仲裁法院和司法部在其职权范围内规定,也可以由俄罗斯联邦主体的宪法(宪章)法院在其职权范围内规定。
4. 为了保障本条第1款中指出的公民获取信息的权利,信息使用者可以在易于访问的地方(国家机关,地方政府机构,州和市政图书馆,以及其他可以访问的地方)创建互联网接入点。
5. 为了保障信息使用者可以获取本条第1款中指出的信息,法院、司法部和司法部机构应根据俄罗斯联邦法律对信息使用者采取保护措施。
6. 维护官方网站的技术、编程及语言要求应由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俄罗斯联邦最高法院、俄罗斯联邦最高仲裁法院和司法部门在其职权范围内作出规定。对于具有普通管辖权的联邦法院来说,这些要求应由司法部来规定;对于俄罗斯联邦主体的宪法(宪章)法院和治安法院来说,这些要求应由俄罗斯联邦主体的立法来规定。
第11条 确保获取法院活动信息的主要要求
确保获取法院活动信息的主要要求应包括以下内容:
1)发布信息的准确性;
2)遵守发布信息的时限和程序;
3)从已发布的信息中删除访问受限制的信息;
4)为行使获取法院活动信息的权利,创建其所需的组织、技术及其他条件,以及创建国家信息系统;
5)法院、司法部和司法部机构制作司法预算规划时,应当把确保获取法院活动信息有关的经费考虑在内。
第3章 法院活动信息的发布
第12条 出席法院庭审……(内容略)
第13条 宣传(公布)法院活动信息
1.大众媒体宣传(公布)法院活动信息应当遵守《俄罗斯联邦大众媒体法》,但本条第2款规定的情况除外。
2. 宣传(公布)法院活动信息应当符合俄罗斯联邦立法规定的司法程序,法院、司法部、司法部机构和法官协会组织的权限和程序,俄罗斯联邦主体宪法(宪章)法院和治安法院的权限和程序。此外,俄罗斯联邦主体立法还要求公开其他司法行为及有关法院活动的其他信息的,俄罗斯联邦主体可以在遵守俄罗斯联邦立法的基础上通过立法进行规范。
第14条 发布在互联网上的法院活动信息
1. 以下信息应当发布在互联网上:
1)关于法院的一般信息:……(内容略)
2)有关法庭诉讼程序的信息:……(内容略)
3)法院向国家立法(代表)机构提交规范的草案文本和法律文件(法院具有立法提案权);
4)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俄罗斯联邦最高法院、俄罗斯联邦最高仲裁法院及司法部在其职权范围内提出的司法统计资料;
5)法院工作人员的相关信息:……(内容略)
6)有关公民(自然人)----包括各组织(法人)、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和地方政府机构的代表与法院工作人员预约见面的时间和程序的信息,对他们的申请进行审查的程序,对相关法官或法院其他工作人员的作为或不作为的行为提起诉讼的程序,以及相关咨询电话;
7)按照俄罗斯联邦法律关于订购国家和市政所需货物的规定,公布法院所需的货物、工作岗位或者服务的详细内容。
2. 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还应当在本条第1款规定的信息基础上,将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向俄罗斯联邦议会发布的、关于俄罗斯联邦的违宪审查信息发布在其官方网站上。
3.俄罗斯联邦最高法院、俄罗斯联邦最高仲裁法院还应当在本条第1款规定的信息基础之上,将与俄罗斯联邦司法体系有关的详细信息也发布在其官方网站上。
4. 司法部应当将以下信息公布在互联网上:……(内容略)
5.除本条第4款规定的信息外,司法部还应将以下信息公布在互联网上:……(内容略)
为保护信息使用者的权利,本条所规定的信息应当在限定时间内公布在互联网上。
第15条 发布在互联网上的司法文件的具体要求
1.除判决书以外的司法文件应当遵从相关人员的意愿公布在互联网上。判决书应当在其生效之后公布。
2.除本条第4款规定的以外,公开发布的司法文件和由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俄罗斯联邦主体的宪法(宪章)法院和仲裁法院签发的其他司法文件,应依法全部发布在互联网上。
3.在互联网上公布具有普通管辖权法院的有关司法文件时,除依照法律要求公布的以外,为确保案件当事人的安全,应删除民事案件中原告、被告人,证人,无罪开释者、因执法机关滥用权力而被错误追诉者,法庭会议的书记员、案件复审法官等人员名字的首字母及其姓氏以外的个人信息,并以名字的首字母、假名或无法进行身份辨别的其他标记替代。为了保护案件参与者的安全,特殊情况下,上述规则也适用于检察官及辩护律师。
4.在互联网上公布司法文件时,如果该文件包含受法律保护的国家秘密或其他秘密信息在内的内容,那么该内容应当予以排除。
5. 如果出现以下情况,司法文件将不得公布在互联网上:……(内容略)
第16条 在机构内发布法院活动的相关信息
1. 在法院内应设有布告栏和(或)在访问者容易看到的地方设置类似的技术设备以便信息使用者能够及时查看有关法院活动的最新信息,其中包括:
1)法院的工作程序,尤其是特定的公民(自然人),组织(法人)、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和地方政府机构的代表在法院参加案件审理涉及的程序以及法院其他相关活动的程序;
2)法庭案件审理的日期、地点、时间和审理的主题;
3)法庭庭审的程序,扰乱法庭秩序的处罚及进入法庭和法院的程序;
4)获得法院活动信息的条件和程序;
5)信息使用者需要获得的其他必要的详细资料。
2. 在司法部、司法部机构和法官协会组织内应设置布告栏和(或)在访问者容易看到的地方设置类似的技术设备,以便信息使用者了解获得法院活动信息的程序。同时,其他必要的详细资料应当及时发放给信息使用者。
第17条 审查法院活动的归档信息
信息使用者可以依照俄罗斯联邦法律及其他依法颁布的规范性文件和法律文件中规定的程序查看档案资源中提供的法院活动信息;俄罗斯联邦主体的宪法(宪章)法院和治安法院有关的活动信息也应依照俄罗斯联邦主体法律及其他依法颁布的俄罗斯联邦主体规范性文件和法律文件中规定的程序予以提供。
第18条 申请获取法院活动信息……(内容略)
第19条 通过申请提供法院活动信息的程序……(内容略)
第20条 拒绝发布法院活动信息的情况……(内容略)
第4章 法院信息发布机构与大众媒体的关系
第21条 处理与大众媒体关系的目的和形式
1. 处理法院、司法部、司法部机构和法官协会组织与大众媒体的关系旨在为信息使用者提供客观、准确和及时的法院活动信息。
2. 法院、司法部、司法部机构和法官协会组织与大众媒体的关系应该通过以下方式确立:
1) 大众媒体的代表可以自由进入涉及法院活动信息的场所和自由出席公开法庭的庭审;
2) 根据规范上述机构活动的法律文件所规定的程序,大众媒体的代表可以出席法官协会组织会议;
3) 应大众媒体的要求,发布与法院活动相关的信息;
5) 法院、司法部、司法部机构和法官协会组织的代表及大众媒体的代表可以一同参与新闻发布会及其他活动;
6) 大众媒体向法院、司法部、司法部机构和法官协会组织委派代表;
7) 确保向大众媒体提供有关法院活动信息的其他形式。
第22条 处理与媒体关系的官方代表
1. 法院的审判长或者由审判长正式授权的公职人员应当是与大众媒体维持关系的官方代表。
2. 司法部派驻俄罗斯联邦最高法院的总负责人及其授权的公职人员、司法部机构领导及其授权的公职人员,分别是维持与大众媒体关系的司法部及司法部机构的官方代表。
3. 为了维持与大众媒体的关系,法院(除区法院、军事法院和治安法院外)、司法部、司法部机构可指定相关工作人员作为与媒体联络的代表,其权利和义务分别由法院规则和(或)规范法院内部其他法律文件及司法部相关法律文件来规定。
4. 由联邦法授权的法官协会组织的组织和(或)个人是与大众媒体联系的法官协会组织的官方代表。
第23条 大众媒体在报道法院活动时的纠纷解决
大众媒体在报道法院活动时产生的纠纷应当由法院依据法律规定的程序解决,也可以由获得授权的机构或者组织通过法庭之外的程序来解决。
第5章 确保获取法院活动信息的权利的救济方式与监督程序
第24条 确保获取法院活动信息权利的救济方式
按照俄罗斯联邦法律规定的程序,可以对侵犯获取法院活动信息的权利的公职人员作出的决定或作为(不作为)行为提出上诉。
第25条 确保获取法院活动信息的监督程序
1. 俄罗斯联邦最高法院、审判长、司法部部长、司法部机构负责人及法官协会组织的授权成员应在其职权范围内对获取法院活动信息进行监督。
2.获取法院活动信息的监督程序应当通过法院规则和(或)其他规范法院内部工作的法律文件、司法部及法官协会组织的法律文件来确定。
第6章 附则
第26条 本法的生效时间
本法自2010年7月1日开始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