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过去的失败,并不在于体力上、知识上、智慧上比外国人差,而是不知道怎样做一个当前的理想的中国人。
——钱穆:《新亚遗铎》,三联书店,2005年版,第115页。
自由、理性、法治与民主不能经由打倒传统而获得,只能在传统经由创造的转化而逐渐建立起一个新的、有生机的传统的时候才能逐渐获得。
——林毓生:《中国传统的创造性转化》,三联书店,1988年版,第5页。
尊敬的陈弘毅教授、傅华伶教授及各位朋友:大家下午好!今天我深感荣幸,能够应邀在香港大学法律学院“中国法研究中心”做一个学术讲座。我首先要对盛情邀请我的陈弘毅教授和傅华伶教授表示由衷的谢意!当然,我同时也要对各位老师和朋友们莅临我的讲座深表感谢!
我今天讲座的题目是“重建道统的可能性”。这个题目实际上是我今年出版的一部著作《当代中国法哲学的使命》中的一个部分,但它突出地表达了我的思维取向与基本思路。事实上,我从2005年以来就明确地将自己关于法学的思考所获得的识见标明为重建道统的可能性,或者径称之为“新道统论”,或“新道统论法哲学”。也许可以在这里作一个不是很恰当的类比,上世纪四十年代的时候,冯友兰先生写下了所谓的“贞元六书”,其中有一本叫《新理学》。我们知道,冯先生将他的整个思想体系称之为“新理学”,冯先生因此说新理学有两种用法,一是指他的一部书,一是指他的整个思想体系。师法前贤,我在这里也可以依照冯先生的做法,“重建道统的可能性”,虽然是我的一部书中的一部分,但是它更代表了我的思想的基本取向,更重要的是,它表明了我自己努力建构的法哲学思想系统。
因为时间有限,我不可能讲很多,我试着将自己认为最基本的若干问题向各位作一简要介绍,所以今天的讲题也可以称之为“新道统论法哲学的若干基本问题”,借此机会清理一下自己之所谓新道统法哲学的知识脉络、基本语境及理论追求,并进一步明确新道统论法哲学在当代中国思想大格局中的意义之所在。讲得不对的地方,请陈老师、傅老师及在座各位批评指正!
我今天要讲的内容主要是四个方面。(一)黑暗感觉、知识屈辱与中国的可能未来。(二)新道统法哲学的两个语境。(三)新道统论法哲学的理论追求。(四)新道统论法哲学的学术意义。
我先讲第一点,黑暗直觉、知识屈辱与中国的可能未来。
这是我之所谓新道统论出场的基本前提。我们知道,近百多年来的中国知识人,在他们的内心深处,都自觉或不自觉地有一种文化上的黑暗直觉,如著名学者林毓生先生所说的,“作为现代中国人非常难,稍有灵性的人,往往深感精神的煎熬。”(林毓生:《中国传统的创造性转化》,三联书店,1988年版,第383页。)因为中国人的自我理解变得几乎不可能了,原先的知识系统在遭遇西方的学术系统强行介入之后,很快就瓦解了,这种知识上的屈辱真可谓天崩地裂,可以想见,数千年的经史子集的学术传统一旦崩解,对于中华士子来说,这是多么令人晕眩的事件啊!那么,中国向何处去?中国还有未来吗?这些问题在现实的屈辱面前决不是抽象的议论,而是急切的需要人们给予回答的问题。在这一历史背景之下,关于中国的未来的讨论几乎支配了所有的中国知识人。可以说,中国知识人正是在这一历史背景之下完成自身的蜕变的。当然,中国知识人的这一蜕变至今还没有完成。而这正是我们今天继续讨论这个话题的意义之所在。当然这一话题所涉及到的内容可以说无穷多,但就我们今天的讲题而言,我想最基本的一个问题则是涉及到中国的自我理解以及中国知识人的自我理解问题,所谓“三千年未有之大变局”几乎成为时人的共识,然而究竟如何变,变局的性质到底是什么,人们难免各执己见,莫衷一是。于是各种西方理论经由翻译,从西方欧美直接地或转道日本间接地大举进入中国,在中国社会大变局的历史性关口各呈其能,争奇斗艳,其中影响最大的当属自由主义、马克思主义以及新儒家。必须承认,在一百多年后,当我们将人们使用的语言与百年前相比时就会发现,人们的语言得到了极大的丰富,人们的思维方式得到极大的改变,这的确是中华文明史上少有的历史性时刻,中国也正因此在语言得到极大丰富、思维方式得到极大改变的背景之下进入到全球化世界结构之中。但是另一方面,我们必须认识到,不论是自由主义,还是马克思主义,抑或新儒家,它们无一例外地都是从西方的概念出发,从而将中国嵌在西方思想的概念之中,用西方的概念来改造中国的历史与文化,这种西方中心论的立场虽然在短期内极大地推动了中国的现代化进程,但是作为一个渊博的文化体,中国文化如果不能从西方中心论的禁锢中走出来,那么中国文化不仅不能在世界上立足,中国文化的复兴则只能是一句空话了。也就是说,中国的未来取决于中国文化自主性时刻的来临。
第二,新道统法哲学的两个语境。
我构想所谓的新道统论法哲学既有必然性的一面,也有偶然性的一面。必然性的方面自然是前述中国社会文化大变局这个大背景,因为这个大变局必然催生新的中国思想与中国学术新系统,我想我的所谓新道统论法哲学应该属于中国思想新系统的一部分。至于偶然性的一面,我想讲两点,即我在构思新道统论法哲学时主要受到两个方面的影响,我分别称之为新道统论法哲学的“邓正来语境”和“钱穆-余英时语境”。2005年上半年,邓正来发表了他的长篇系列论文《中国法学向何处去》并很快结论出版,他提出中国法学研究的命门之所在在于主体性中国,建构起如“中国法律理想图景”等一系列新概念,极大地震撼了中国法学界。我一直认为邓正来的《中国法学向何处去》意义非常重大,它是中国法学界反思中国法学最有力度的著作,是中国法学发展路程上具有里程碑式的著作,然而可惜它并没有得到学界应有的关注,许多学人体会不到中国学术大转圜的历史性时刻的来临,更多地法学学人在所谓社科法学或法教义学之间逡巡,当然,并不是说社科法学或法教义学没有存在的意义,而是说它们不屑于或者没有能力思考更深刻的问题,因而将法学研究中最内在的方面即主体性方面给遗失掉了。邓正来的《中国法学向何处去》给了我强烈影响,我也与之论争,写出了一系列论文,并将道取代中国法律理想图景,强调中国文化能动性、开拓性与历史性的诸面相。在研究邓正来的《中国法学向何处去》之前,我曾长期研读钱穆先生和他的学生余英时先生的著作,我特别赞同他们关于中国历史与文化的解释。我们知识,由于马克思主义的影响,主流思想将中国历史解释为所谓五个社会形态,这是典型的西方中心论,但是一直到今天这种理论依然大行其道。我惊讶地发现,在这种主流理论之外,还有钱先生和余先生对中国历史的另一种解释。他们基本上不同意将秦汉以来的中国社会视为所谓封建社会的看法,特别重视中国文化不同于西方文化的根本方面在于道论思想的阐明,明道,行道,这几乎是所有中国思想派别共享的核心观念。而从学术思想看,钱先生认为学术发展有一基本规律是,“抑学术之事,每转而益进,途穷而必变。”(钱穆:《中国学术思想史论丛》,卷八,安徽教育出版社,2004年版,第359页。)钱先生因此认为,两汉经学从先秦百家之学中化生出来,而宋明理学又是从两汉经学中化生出来。这种对中国历史文化的看法给我极大的启发,强化了我用道论思想来理解中国学术长程历史的想法,特别是,当今中国,当法这种知识现象成为人们不能不认真面对的一种社会现象时,我们能否给出一个知识论上的解释,这无疑是一个很大的挑战。我终于意识到,今天的法学从中国思想史的角度来看,乃是继经学、理学之后的一个知识建构,我们完全可以从道论思维的视角对之作出一个通透的解释。
第三,新道统论法哲学的理论追求。
新道统论法哲学作为一种法哲学的理论形态,它产生于中国现代学术的知识脉络,同时它也是有自己的理论追求的。大致说来,可以概括为这样几项:(1)重构中国历史的知识谱系。我们知道,大凡历史转折的关头,重构历史乃是一项基本的知识任务,因为我们只有在重构历史的过程中才能达到文化的自觉从而明确我们自己的身位。对于现代中国人来说,建构现代中国知识谱系的工作实际上已经持续了一百多年。在十九世纪与二十世纪之交中国学术对于中国历史的建构诞生了象梁启超、胡适、钱穆、郭沫若这样一些大家,在二十世纪与二十一世纪之交,又产生了象李泽厚、汪晖、葛兆光对中国历史进行长程解释的思想家,从新道统论法哲学的视角看,这些思想家对中国历史的解释丰富了人们对中国历史与文化的认识,新道统论法哲学试图在此基础之上进一步从知识类型的角度对中国历史进行重新解释。这一解释分为两个层面,第一个层面是认为中国文化乃是奠基于道论思维的文化,中国文化绵延久长,无非因为道论思维的延展,这是中国文化连续性的一面,第二个层面是认为中国文化在长程历史的进展中表现为不同的形式,依次为百家学、经学、理学乃至今天的法学。这可以看成是中国文化断裂性的一面。因此,从新道统论法哲学的视角来看,中国文化可以划分为四个时期。我们当下正处在一个理学的末稍而法学正在来临的历史性时刻。(2)法学是中国学术史上一全新的知识建构。新道统论法哲学反对人们将法学看成是一门古以有之的学问,认为法学乃中国进入到现代之后的一项知识建构,因此撰写从先秦到今天的所谓《中国法学史》是不正确的,因为这样的叙述方式将无法使我们洞察到中国学术史上不同的知识时代,更为重要的是,无法使我们认识到我们当下作为一个法学时代的特殊性。近百年前梁启超先生在著名的《论中国宜讲求法律之学》一文中说:“今日非发明法律之学,不足以自存矣。”(梁启超:《饮冰室合集》,1989年版,第一册,文集之一,第94页。)我正是据此认为中国历史上根本不存在现代意义上的法律之学。但中国如何构建自己的法学知识体系,这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而是一件艰辛的思想事业,新道统论法哲学特别强调从实践中吸取智慧,反对先验的将某一种法学知识体系当成现成答案强迫中国人接受。(3)回溯主义方法论建构。新道统法哲学认为百多年中国人接受了西方的科学、民主、法治、自由、平等、人权等观念,但是在方法上是独断论的,或者说是规范主义的,非反思的,这种方法将中国当成病人,将上述概念当成药方,因此形成了概念-规范主义的方法论,这种方法论在邓正来的《中国法学向何处去》中受到了强有力的批判,我在接受邓正来对这种方法论批判的基础之上,进一步推进了他所提出的问题化理论处理的方法论,并发展出自己的答案-问题回溯主义的方法论,即将源自西方的上述概念看成是一个问题的答案,通过对这个答案之前提即问题的回溯达到对于问题的关注,从而真正将邓正来的所谓终生问题——社会秩序正当性问题完全开放出来,从而使得象民主、法治、宪政这样一些概念成为可以批判的对象,并非天然合理的人类秩序,正是通过这样一种回溯主义的方法论,我们可以建立自己的关于人类秩序的法学理论。只有这样,我们才会超越美国汉学家列文森所说的中国只给这个世界增加了语汇而没有增加语言的论断。(列文森:《儒教中国及其现代命运》,
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139页。)
第四,新道统论法哲学的学术意义。
任何一种学术或理论必然伴随着它的自我理解,明确的自我意识是一种成熟理论的基本要求。新道统论法哲学是有明确的自我期许的。前面我提到了我国著名哲学家冯友兰先生的新理学,其实我的新道统论法哲学就是将新理学作为理论对手的。这里我以冯友兰先生的新理学作为比较参照,那么我之所谓新道统论法哲学则容易理解了。我们知道,冯先生著有所谓“贞元六书”,构成了他的所谓“贞元之思”,其核心思路是继承宋明理学的路径接着往下讲,冀以在国之将亡时刻开启中华新命。冯先生继承了传统的所谓“贞下起元”的思想,对民族的前途抱有乐观的期待,这在国难时刻振奋民族心智意义非凡。但是今天,中华民族已不再是面临灭亡的问题了,而是如何更好的发展的问题,所以我提出新道统论法哲学就与冯先生的新理学在历史语境上是有根本的区别的,如果说新理学是贞下起元之思,那么新道统论则是从元达亨之思了。这是其一。其二,冯友兰先生早年曾撰有两大卷《中国哲学史》,他将中国思想划分为子学时代与经学时代,认为我们还处在经学时代。我认为这种划分遮蔽了中国思想的基本格局,因为宋明理学显而易见是非常不同于两汉经学的,是一种全新的知识建构,但是冯先生却将理学这种知识类型看成是属于经学的知识类型,这就混淆了两者的重大区别,使我们看不到中国思想史上不同的知识时代。也正因此,其三,冯先生认识不到宋明理学作为一种知识类型,在人类进入现代的历史性时刻,将面临着根本的转型,因为一事物有一事物之理这样的说法,必然转换为人为事物立法,如此则人类秩序的建构并非来源于所谓理性,而是来源于人的意志,但因为冯先生认识不到这一点,所以他以新理学自居,那么从我的新道统论观点看,则他的新理学正可以说是中国宋明理学天空中最后一抹夕阳。更重要的,其四,冯先生的新理学没有认识到中国文化的根本特征乃在于道,在于人的主体性、创造性和历史性,他看不到经学、理学是中国人在特定的历史境遇中开拓出来的对人的生存秩序的言说,当然更加认识不到今天中国思想史上将出现一个法学时代是在理学面临穷途之后的一个新创造了。通过与冯友兰先生新理学的比较,新道统论法哲学则相对比较好理解了。
我想起2008年10月的一天我到重庆参加西南政法大学举办的“中国法律思想史年会”,在小组讨论时本来没有安排我发言的,当时的主持人范忠信教授看到我在座,便临时起意要我做一个简短发言。我于是就我之所谓新道统论法哲学作了一个简明扼要的介绍。记得当时正在西南政法大学攻读博士学位的贺卫方教授的高足费小冰博士针对我的发言提问说:“魏老师,你刚才介绍了你所谓的新道统论法哲学,那么,你能否用简短的话语说说,到底什么是新?什么是道?什么是统?什么是论?”小冰博士快人快语,令我印象殊深。我当时的回答不知是否令小冰博士满意,经过多年的思考,也许我今天更有可能回答这一系列的问题了。这四个问题中最基础的自然是关于道的观念,因为它关乎中国文化的根本,强调的是人类在给定的历史境遇中开拓自己的生存空间,并不存在人们必须加以模仿或分有的所谓超验的绝对的理念之类,哲学家金岳霖先生称道为中国思想的中坚概念,可说是独具慧眼,领悟到这一点,那么庶几可以说领悟到了中国文化之区别于西方文化的根本之点。统则指称道观念在中国思想史上一脉相承,强调的是历史文化的连续性。论为人们在历史进程之中创发的各种理论,如子学,经学,理学等。新之为新乃在于论说之新,则是强调当今中国人面临现代化的历史性境遇,进入所谓全球化结构之中,必须创发不同于经学,特别是不同于理学的新的知识或学术体系即法学思想系统,为一个现代的人类秩序奠基,并开辟出一个中国历史上所不曾有过的法学新时代。
我今天的讲演大概就这些。最后,我没有忘记一位北方朋友的嘱托,位于河北省石家庄市的河北科技大学的谢志浩教授知我赴港访问并将发表学术讲演,特别嘱咐我向香港的朋友们介绍不久前去世的中国著名宪政学者、中国政法大学教授蔡定剑先生,蔡教授本来有很好的入仕的机会,但他弃官从学,而成就卓著,成为中国最著名的少数几位杰出的宪政学者之一,然天妒英才,蔡先生年仅五十四岁就遽然离世,是中国法学界重大的损失,令人何其伤悲!我希望在座的朋友们记住蔡定剑这个名字,记住他是应中国的法学新时代之运而诞生的人物,同时更是法学这个伟大新时代的伟大的建构者!
我就讲到这里。再一次谢谢陈弘毅教授!谢谢傅华伶教授!谢谢涂四益兄弟!谢谢各位!
魏敦友
匆草于香港华美达酒店2803室,2010-12-02
修改于南宁广西大学法学院,2014-0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