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人民”一词在东西方语境中早已有之。西方语境下的“人民”话语,与古希腊城邦的政治实践密不可分,原本就具有公民、个人、国民的法律内涵。在古汉语中,“人民”原为民氓,指的是与君、臣相对而存在的平民大众.一直到鸦片战争前后,汉语中的“人民”才具备了现代法律话语的意蕴。“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时期,政治精英们希望通过运用民族传统思想和价值来丰富马克思主义,通过“人民—群众”路线以克服当时中国所面临的政治问题和社会问题,所以在“七五宪法”中将“人民”作为一个绝对的整体、一个完全的意识形态称谓,尝试通过人民权威在实践中的确立,以确认“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的正当性。但是,正是因为这种在法律领域内将人民与敌人对举、人民与整体相连的实践,使得法律语境中的“人民”脱离了个人、家庭和种族的基础,导致了法律与人民性的背离。同时,作为绝对整体的“人民”在法律中的地位不断被神化,使得法律的权威难以树立,规则秩序失效,权力不断膨胀,而作为个体的人民的基本权利也就不能得到充分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