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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健一:现代国家认同与国家权力合法性分析

  

  摘要:现代国家认同是现代国家建构的意图所在,亦是国家权力合法性不断得以强化的必然产物。本文提出现代国家权力合法性的现实依据来自于主权和三种国家特性(民族文化正当性、政治法律正当性、社会经济正当性)。中国的现代性建构进程尤其要注重民族文化正当性的建设和维护,在政治法律正当性和社会经济正当性上也有若干问题需要澄清。

  关键词:现代国家;合法性;认同;正当性

  

  主权从来就是国家的生命所在,而现代国家与传统国家的共同之处在于它们的良好发展都必须依赖于国家权力合法性被确立和认可,尽管合法性的具体内容不可同日而语。如果认为界定现代国家的关键词就是主权和合法性,并引申出现代国家的双重特性在于民族——国家以及民主——国家,则不利于对现代国家权力合法性的正确理解。区分国家的传统性与现代性,核心在于辨明合法性的真实来源和演化进路,而不是局限于主权和合法性的分野及对照上。我们赞成主权在全球化浪潮中的至关重要,这在正文开头已有强调。在此前提清晰之后,我们的任务是如何在学理上认识现代国家认同的另一直接来源——合法性的数种效力途径,厘清合法性与国家特性的界限,重新认识国家特性的构成模式和实践含义,进而反思现代国家权力合法性的生成机理。

  现代国家认同的完成要解决两个问题,即主权和合法性。主权赋予了一个国家坚强的政治外壳和框架,既组成现代国家认同的权力基础,又使国家合法性的建设有了稳定可靠的自主性保障。随后的问题是如何选择合法性成长路径并加以具体化。我们认为,民族文化正当性和政治法律正当性是促成现代国家权力合法性萌芽并生长的两大动力,而社会经济正当性推动了国家权力有效性的正常发育,并借助于后者成为现代国家权力合法性的第三种动力。

  

  一、民族文化正当性对合法性的贡献

  

  我们讨论的民族文化正当性,是在民族国家文化认同层次上的共同思想和生活方式得到公民的认可和遵守,在这里文化认同与政治认同互为对照。有学者把国家作为政治法律共同体所拥有的公民认同与合法性,即将政治法律正当性和合法性等量齐观,排除了民族文化正当性的贡献,我们是不能同意的。在现代国家中民族文化正当性的形成亦需要公民的认同,它对于合法性的贡献是在前者持续呈现出来的实践性、必要性、可行性之中得到凸显的。

  首先,从实践性来看,欧洲从14到16世纪完成了向具有民族意识的现代国家形态的转型,其中臣民们形成全新的国家认同,民族主义起了决定作用。安东尼·史密斯认为,民族认同的建构是以民族文化的族裔内核,即主导族裔的文化为基础,通过官僚融合和本土动员来实现的。前者是指国家的政治精英利用行政机构、司法体系、教育和通讯网络等进行文化同化和政治整合的过程;本土动员则主要指受过良好教育的知识分子重新发现古老的族裔传统,使它转化为民族文化,同时为民族共同体提供政治合法性的过程。英、法、西、美、加等多族裔国家的民族认同就是以主导族裔文化为主体,通过政治与文化动员建构而成的。

  现代国家在中国的建构经历了近代民族主义,在文化保守主义与自由西化主义间展开了激烈论战。两者都具有鲜明的民族主义色彩,前者强调对于自身民族文化认同在中国向现代化转型的道路上具有基础性意义,后者则鼓吹利用中国民族意识去吸纳西方现代形态的文化精神来促使中国进化到现代阶段。新中国建立后,采取了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同时在全国推行计划经济模式和单位化社会调控体系,促使族裔认同和阶级差异迅速退出前台,民族国家文化认同取得了统治地位。世界国家现代性建设都表明了民族文化正当性占据着重要位置。

  其次,其必要性在于,由于全球化冲击及国家内部各族裔阶层的利益需要,现代国家迫切要求提高民族文化正当性的水平。一方面,全球性力量迅速崛起,在经济、政治、文化领域的整合趋势不断加强,削弱了民族文化正当性的广度和深度。哈贝马斯曾经预测过,全球化表达的是一种变动的图景,它会不断挑战民族边界,直到最终摧毁民族大厦。大量的超国家、跨国家、次国家行为体涌现出来,在价值观念和思维方式上严重削弱了民族国家的影响力,民族认同因此面临诸多不确定性,公民身份变得不再绝对,文化表达方式多样化使民族文化标准的规范力量逐渐下降,民族文化的边界线随着公民身份的变动加速而断裂。

  另一方面,民族国家的感召力在社会转型时期得不到充分重视,国家内部的族裔阶层的文化特性得以张扬,并推动着他们向亚国家的集体认同感回归。过度地迷信政治法律正当性对于民族国家建构的统筹作用,以政治认同来回避或是缓解族裔认同与民族认同之间的冲突,漠视了现代国家作为民族文化共同体的价值所在。移植外来的先进知识形态是必要的,但在外来先进知识形态与本土民族文化传统发生冲突时,否认政治法律正当性与民族文化正当性是可以兼容并蓄的,从而把前者作为一种普世性的自由符号进行制度转换,并无视后者在新的政治情境中仍然富有现实意义。这是导致公民对自己国家形成归属认知和感情依附时角色错位,在民族国家政治法律正当性水平相对落后以致合法性出现危机时族裔认同和阶层集中趋势抬头的一大原因,也是社会经济发展停滞时国家政治制度化压力容易发生突变,社会分裂的威胁迅速变大的重要根源。

  国际上,冷战后世界爆发的武装冲突,多数都是国家内部民族或宗教矛盾引发的;从国内状况看,随着西部大开发战略的具体实施,社会转型力度加大,改革开放逐步深入,社会结构的分化趋势更加强烈,基于生存发展需要的社会争端必然增多。抽掉国家的民族文化内核,无异于变相支持文化多元主义和民族分裂主义。如美国和加拿大这样崇尚合法性的国家,在推行文化多元主义之后,仍不能解决民族认同危机,魁北克独立思潮愈演愈烈,亨廷顿则表示美国可能将解体。

  再次,在文化全球化、族裔主义、各种超民族主义席卷我们的世界时,我们必须清楚建设民族文化正当性的可行性。文化全球化无疑会促进政治建设的革新,有利于向外显示我国的政治进步图景,消除不必要的疑虑和恐惧。它的消极影响至少是带来了族裔主义和各种超民族主义。全球化的效果势将削弱所有民族的文化向心力,即使经济上强势的国家,亦不能幸免于此。

  族裔主义因其深厚的文化沉淀而拥有巨大的召唤力,它凭借着共同的历史记忆和遭遇,容易在公民之中激起凝聚力和归属感,利用血缘、地域、语言、宗教、习俗等因素得以在社会结构内部强有力地延伸,是社会转型时期的重要的不稳定因素。然而族裔主义与阶层认同一样,只拥有部分的政治资源和合法性,实质上是要求公民回到传统国家的架构中去,这既与现代国家认同的发展大势相悖,也违背了世界合法性模式的整合潮流,是不能融入历史发展逻辑之中的。

  超民族主义的合理性在于它认识到了民族国家的文化疆界正在被打破,跨国家的文化认同度上升的迹象。最明显的例子是欧洲联盟。然而欧洲人始终把民族认同放在优先的位置,欧洲内部文化的迥异以及政治利益上的冲突都令人无法对欧洲认同的前景表示乐观,欧洲 内部的文化差异远高于其统一性,政治法律正当性的同化作用亦很难将不同的民族国家联合起来。

  我们所讨论的民族文化正当性,既不是狭隘意义上的族群认同,也不是广义上的世界主义。我们反对企求以“公民身份”来消除个体的其他类型的社会归属感,但是我们欢迎并提倡那些为民族自信心注入时代精华,为民族文化正当性提供新鲜营养的正确做法。

  西方国家常常以“人权”和“民主”为幌子,鼓吹政治法律正当性和社会经济正当性的至高无上,公然或暗中支持我国新疆、西藏、台湾等地区的分裂势力,并以帮助我国推进政治建设和经济发展为借口,对中国的现代国家认同施加非正常的压力,以强迫中国顺从西方的示范效应行事,这正是我们在特定的历史阶段高度关注民族文化正当性的一大现世前提。例如,台湾政治大学对台湾民众的文化认同与政治认同的调查数据表明,台湾民众中存在着典型的两者相分离的态势,正是在民族文化正当性得以维持的基础上,两岸才有可能通过政治实践和经济互补来加强民众的吸引力和认同感,把已经发挥作用的要件视为理所当然的飞来之物的倾向是危险有害的,这与实际工作中分清主次的思维方式不是同一回事。哈贝马斯指出,现代公民具有两重身份,即公民权利确立的身份及文化民族的归属感。安东尼·史密斯则认为,民族认同是一个具有特定文化的人民在一代又一代的薪火相承中体悟到的一种绵延感,是这些人民在历史长河中对早期共同经历的记忆,是每代人都拥有的共同命运感。我们更应该充分利用中华民族几千年的优秀文明成果,对传统既不僵守也不决裂,警觉地避免民族文化的失落和衰败,而不是在改革开放的话语权视角下沦为“全盘西化”的牺牲品。

  我们所说的民族文化正当性,既是对原有中华民族优秀的文化特性的保护和发扬,也是对世界民族主义视角下优秀的外来文化成果的吸收和本土化,如坚持马克思主义理想和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信念,以人为本的人文情怀,重视知识重视人才的理念,为民众服务的宗旨,建设和谐社会的坚定信心等。任何民族发展史都表明了,捍卫一个民族的文化特性决不是无原则地回归到昔日的辉煌的历史记忆中去,也不是以外来的先进的思想形态完全覆盖原先的文化领域,而是在原有基础上有的放矢地吸取其它民族的优秀文化成果,我国也不例外,所谓文化整合与政治整合之争,纯属非此即彼之不和,没有看到两者之间的兼容性已在许多国家中呈现出来。

  

  二、应然与实然纬度下的政治法律正当性

  

  政治法律正当性是公民社会和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反过来公民社会和市场经济的不断成熟,又促使政治法律正当性建构提供制度前提和变迁依据。政治法律正当性是现代国家追求民主政治建设和完善法律制度环境的直接目的。现代政治是一种以现代国家的建构为主题的政治,其兴起和发展的内在根据则是公民社会的蓬勃发展与交换原则的功能泛化。

  霍布斯认为世界上存在一个“一切人反对一切人”的自然状态,人民为了在无休止的个人斗争中有效保护自己本质上的某些利益,只能订立契约寻求“带剑的和平”,由强制性机构负责对违反契约的人进行处罚,这就是国家出现的现实依据。

  洛克则认为,社会中人的自由的最重要之处在于,除了经过人们同意而建立起来的国家立法权之外,人们有权拒绝其它任何形式的权力的约束和制裁。人们的自由权利必须被持续稳定的规则所保护和促进,而这种规则应让他们所认同的立法机关来制定,并为所有人所认真遵守。

  社会契约论的集大成者卢梭坚持认为,人是生而自由的。社会秩序是人民为了实现其它权利而约定的一项神圣权利。人间一切合法权威来自于约定,没有人对同类具有天然的权威,人民只对合法的权力才有服从的义务。人类由于社会契约而丧失了他的天然自由和他所企图的和所能得到的一切东西的无限权利,却获得社会的自由和对于他自己可以享有的东西的所有权。

  以上理论奠定了现代国家的基本观念和原则,明确了两方面的问题,一方面即政治法律正当性不仅仅指政治权力和法律规定的产生和运用应符合人民的约定,而且指它们必须得到公民的普遍认同,这是公民社会对国家权力的直接要求;另一方面,市场经济需要国家通过政治强制力,以法律形式明确区分公共领域和私人领域的范围,保证公共权力以不侵犯公民的基本权利为限度,以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为政治法律正当性的最终目标,从而完成了对政治权力和法律制度的勘定。

  恩格斯对于公民社会与国家权力关系的看法有类似之处:“国家是表示这个社会陷入了不可解决的自我矛盾,分裂为不可调和的对立面而又无力摆脱这些对立面。为了使这些对立面,这些经济利益互相冲突的阶级,不至于在无谓的斗争中把自己和社会消灭,就需要有一种表面上驾于社会之上的力量,这种力量应当缓和冲突,把冲突保持在‘秩序’的范围以内;这种从社会中产生但又自居于社会之上并且日益同国家分离的力量,就是国家。”国家由此成为一种政治法律意义上的共同体,作为社会公共权威,其权力运用的效力就具有了普遍性。

  市场经济的交换原则对现代政治领域的渗透,使得现代国家与市场一样作为一种工具,保护个人在国家和市场关系中顺利进行交换活动,而国家亦是公民通过提供某种直接有益于交易的另一方的产品或服务而促进自己的利益。现代国家的建构实际上是理性经济人为实现自己的最大利益而展开的计算和运筹过程。

  完成了经验层面上对政治法律正当性的论述之后,我们有必要重新审视现代国家的历史沿革。

  

  近现代公民社会的显著特征是私人利益的兴起和发展,这是现代国家得以占据现代政治核心地位的根本前提。当一旦发展起来的公民社会和市场经济的力量足够强大时,就不会满足与王权过去达成的妥协,强大的市民阶层必然推翻落后的王权统治,建立起民主共和制度以保护经济基础。民主政体被视为人民民主的具体体现,否定了君权神授和专制统治,成为现代国家的应有之义。现代国家的政治法律正当性的制度建设至少有下列三个方面:首先,宪政主义。主权在民的理念起码要落实到宪法层面上,任何政治法律权威的建立和发展,都必须以宪法依据为合法性源泉。毛泽东说过:世界上历来的宪政,不论是英国、法国、美国或是苏联,都是在革命成功有了民主事实以后,颁布一个根本大法,去承认它,这就是宪法。其次,代议民主制。代议制是公民社会推举出代表成立国家机关来履行国家权力的间接民主形态,一方面以代议方式在人口众多的国家中保证人民民主的实现,并在政府运作机制中确立了责任原则;另一方面,代议制在精英民主与主权在民之间找到了平衡点,避免了大多数人的“暴政”。再次,公民自治。国家与社会二元分离,公民自发组织起来,在国家和市场之外构筑社会自治系统。政治法律正当性的关键在于多元均衡的社会结构,正是权力多元化才使民主精神得到切实贯彻,公民自治正是多元社会权利与国家权力形成对垒的客观需要。

  政治法律正当性是传统国家向现代国家转变的过程中促成国家与社会一体化的最重要工具,也是国家合法性建设中占据核心地位的二环。正因为如此,许多人把政治法律正当性与合 法性混为一谈,其出现的历史原因是可以理解的。第一,西方启蒙思想家的理论基本上探讨的是国家的政治法律正当性的根源和机制,对民族文化正当性和社会经济正当性的阐述严重匮乏,在知识传播过程中,出于研究类型化的需要和西方国家现代性的典型化影响,容易把主要的观点看作是全部意见。第二,在封建或专制国家里,由于教会或君权的强力控制,族群认同逐渐向现代意义上的民族认同转变;在主权真正建立时,此时民族文化正当性的基本任务完成了。如果截然通过确立主权和建设合法性两个阶段研究问题,就看不到民族文化的价值在第二阶段有明显体现。第三,现代国家曾被认为只要保障公民基本权利不受公共权力的非法侵犯,为市场经济自由发育提供制度保护,就完成了作为一个政治法律裁判员的目标。公民社会对于社会经济正当性的压力不足,政府在该领域的努力被看作是干涉公民权利的表现。第四,中国的现代国家建构开始于清末民初,素来有文化整合与政治整合之争。文化整合经常被指为回归迂腐不堪的儒学政治,违背了世界政治前进的潮流和先进文明的发展方向。现在,许多人把政治法律现代性的严重滞后当作现代国家建构的中心课题。

  合法性是公民对国家的公共权威性的认同,这不仅仅涉及到公共权力的产生和行使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问题。与传统的决裂或一味僵守传统都不可能使合法性得到更新和提升,只在政治法律范畴里解释合法性的成因与进路是不符合社会历史实际的,而正确认识政治法律正当性在现代国家认同中的作用才是明智的。

  

  三、社会经济正当性和民众福祉

  

  利普塞特强调,政府的合法性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其维系社会稳定和推动社会发展两个方面的作用,主要指持续不断的经济发展。换言之,在现代国家里,合法性与社会经济正当性之间具有正相关性,即后者越高,合法性就越巩固;如果政府在管理社会经济事务上长期显得低效或无能,就会导致合法性的欠缺。

  在自由资本主义时期,资产阶级主张建立强有力的政府,但反对政府干预经济生活。边沁主张国家对于经济生活的任何规定都是令人不快而有害的,都是不利于经济增长的。密尔则认为,如果由政府来管理经济,会不必要地增加政府的权力,留下很大的祸患。

  初把政治与经济界分得太“明确”的做法越来越来不能适应资本增殖和扩张的需要。格林反对自由主义传统上反对政府干预经济生活的主张,认为即使在经济领域,国家的干预也是必需的。因为国家的职能是拆除对自由的各种障碍,在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国家都必须履行这种职能。这就消除了政治和经济的彼此独立,为解决资本主义世界日益激烈的劳资矛盾及资产阶级内部的冲突提供了一条可行的途径。

  国家不再局限于保护产权和取得税收,而是为国内资本所有人积极开拓海外市场,为维护经济秩序实行宏观调控,为促进社会发展治理经济危机。国家介入社会经济事务的力度和深度加大,开始用法律调整劳资关系,保护劳工利益;开发建设公用事业;整顿银行,统制货币,改革银行体系和税收制度;建立并推行社会保障计划。

  对于后发型国家,尤其是战后涌现出来的亚非拉民族主义国家,迫于时间和外界的压力,一开始追求民族文化正当性的提高和巩固,以民族主义为依托,希望促使族群认同进化为民族文化认同,进而完成现代国家建构,但是过度侧重于对外在威胁的强调,导致这些国家不得不转而寻求在社会经济正当性方面有所建树。然而由于在社会整合力量上的欠缺,国家认同程度的低下,经济供求结构的不均衡,政府宏观发展政策的失误,“民生主义”的招牌还是不够响亮。在这种选择受挫后,为了响应世界勃兴的民主化浪潮,它们又加入了从威权政体向民主政体转变的行列之中。

  实践证明,后发型国家所作的努力是很难取得较明显的成效的。且不论这些国家面临的压力的紧迫性是多么严重,三种不同的国家特性是不应该安排为数个阶段来依次完成的。尽管必要的顺序考虑和建设重点是完全合理的,但看到三者之间的互相促动和制约更加重要。这会给具有某些相似背景的中国以有益的启迪和警示。

  新中国建立后,国家的注意力放在了阶级斗争、计划经济和单位化调控体系的完善工作上。由于实行的是国家——单位一个人一体化的管理模式,社会之中的不和谐与个人需求都绝对服从于国家和集体利益,公民社会被国家完全覆盖了,经济实际上是国家设计好的生产及分配流程,而不是公民的自由本质的市场化。在这种格局之下,社会经济正当性远未为人们所关注,因为在日常生活中,不存在市场秩序的调整和交易规则的维护,也不会出现社会的多次分配和利益矛盾冲突问题。

  改革开放后,中国有步骤地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政府担负着培育市场的重要使命,国家治理经济事务的能力是社会经济正当性的不可或缺的方面。市场经济发展内在地要求单位化调控体系逐步让位给社会化调控体系,各种阶层登上了历史的舞台,开始出现利益分配上的争夺与对抗。为了缓解这类矛盾,不影响经济建设的顺利开展,上世纪80年代末和90年代初,中国提出了“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口号,但实际上社会公平正义问题被撇在了一边,社会矛盾逐渐激化,严重阻碍了社会经济的健康发展。目前,中国人均GDP接近2000美元,基尼系数据复旦大学经济研究机构表明,已达0.5,而2005年中国10%最富有的家庭和10%最贫穷的家庭的可支配收入的差距达8倍以上,60%的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达不到平均水平,贫富阶层的收入鸿沟将进一步扩大,社会利益关系更趋复杂,社会问题呈现出多发多样性。这一切表明国家在新时期下的主要任务不再是提供物质激励机制,而应该转为动员、协调、整合多员化的社会利益,努力将两极化现象越来越严重的社会再次整体化。

  从社会转型的阶段划分来看,中国采取的对策应该分为两部分。一方面是认真处理好分化期的利益矛盾问题,缓和冲突,主要做法是在制度上承认在改革开放中起到推动作用的群体的私有产权,为解决社会利益冲突设定了基本的法律前提,也满足了继续为之提供激励动力的战略考虑。另一方面是将各个阶层的利益诉求向整合期的要求靠拢,加强协作,通过创制顺畅高效的政治制度化渠道,使这些阶层的利益需要能够借助正常途径表达出来,使国家真正作为社会的润滑油和融合器。

  

  结语

  

  现代国家认同的发展涉及到两个变量:国家能力的建设和公民自主性意识。如果后者没有按照现代化趋势逐步得到更新,现代国家认同的进程事实上就会停滞或是倒退。认同水平的高低并不是视公民的满意度就可以确定下来,例如我们不能根据两个公民对政治参与的评价情况来说明哪个国家的政治民主程度更高,因为评价较差的可能是现代国家,较好的反而可能是传统国家,假如公民进行的是纵向比较的话。公民的自主性意识所达到的水平才能使我们站在人类历史前进的角度上评判公民的满意度的客观意义,才能正确地衡量国家能力建设的成就与不足,辨别国家合法性的优劣所在,从而有效地推进现代国家认同的发展。

  需要说明的是,在理论上区分三种国家特性,并不是因为现实政治中这三者泾渭分明,相 反,由于三者是互相促进互相融合的,我们往往不能准确预料某一项政策或方针的客观效果会怎么样,对哪个领域的影响会更大些。理论和实践都普遍表明了合法性对于现代国家认同的关键性。我们所不能同意的是,有的学者把现代国家认同与合法性的巩固分裂开来,认为国家的主权追求的是整体性和强制力,当它建立起来之后,国家的认同即完成,民主政治的建设与国家的认同度不存在必然联系。明显的一个例子是,许多国家在主权确立之后,由于不注意合法性的建设,导致政权岌岌可危乃至崩溃,这早已被世界近现代史所证明。把现代国家认同的力量看成是国家强制力的作用,至少就违反了民主国家标榜的多样性和自主性。否则,民主化既然对形成统一的国家认同无益,又何以成为现代国家建构的一个重要维度,进而对现代国家认同有所裨益呢?在我们把现代国家看作是一种必要的“恶”而非“善”的视角下,这显然犯了逻辑错误。

  中国现在处于社会转型时期,但这一时期所需要的国家认同水平却未能及时地得到提高,这对于如何在社会矛盾高发期和利益冲突激发期顺利完成国家建设的各项目标,减少分化期的动荡和冲击波,是一个不可回避的重大课题。历史证明了,在国家通过社会转型向更高阶段的整合期进发的道路上,为了防止今后社会结构出现分裂,公民对国家的认同起着极其关键的作用。正是现实形势的迫切需要和未来发展的持久张力,我们才有必要明确现代国家认同的具体来源和建设方向。由于古代的儒学思想在历次“运动”中几乎被扫荡一清,共产主义理想在今天又失去了毛泽东时代的影响力,西方思潮则得不到官方的承认,我们的思想处于混乱和苦闷之中,民族文化正当性危机不是空穴来风,而是国家如何定位自身的一个紧迫话语;当前政府权力限度的界定不清晰,公民在法律上的应有人权许多没有得到切实的保障,法律在实际中的遵守度和实施状况令人忧心,政治制度化水平及参与质量不高,监督机构执行力度和权能不足,腐败现象令人触目惊心,使政治法律正当性的必要性具有更鲜活的内容;现今社会群体间亲合力和协作意愿不强,分化出来的利益阶层的自治组织数量较少,市场力量受政府支配权的不必要影响过多,社会保障体系的服务能力尚待加强,政府监控和调节社会稳定局面的本领弱,社会经济正当性的现状更不由得我们等闲视之。限于篇幅,本文只论述合法性三种来源的基本问题,当然三者之间并不完全一致,也有个顺序安排的问题,至于如何在实践中真正落实,深入讨论相关的细节,那就是其它文章的话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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