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克思和恩格斯虽然没有关于法律问题的系统化论述,但他们的著述却对当代英美诸多法学流派的形成有着重要影响,我们可以在法律社会学、批判法学、后现代法学、女权主义法学等当代法学流派中感受到其中徘徊着“马克思的幽灵”。
在英美发达国家,马克思主义作为重要的社会思潮之一,对当代英美人文社会科学产生了广泛而持久的影响。马克思和恩格斯虽然没有关于法律问题的系统化论述,但他们的著述却对当代英美诸多法学流派的形成有着重要影响,我们可以在法律社会学、批判法学、后现代法学、女权主义法学等当代法学流派中感受到其中徘徊着“马克思的幽灵”。
20世纪70年代以后,英美取代西欧大陆,成为马克思主义法学的研究中心。一个重要的原因是西方马克思主义的研究中心从西欧大陆向英美转移。西欧大陆的“西方马克思主义”开始走向衰落,而在英美却开始不断涌现新的马克思主义流派或理论。
20世纪70年代以来,英语世界涌现了一批重要的马克思主义法学专著和译著。例如,莫顿,霍尔维茨的《美国法的变迁:1780—1860》(1977),玛琳·凯恩与阿兰·亨特合著的《马克思与恩格斯论法》(1979),科林,萨姆纳的《阅读意识形态:马克思主义意识形态和法律理论研究》(1979),保罗·赫斯特的《论法律与意识形态》(1979),保罗·菲利普斯的《马克思与恩格斯论法和法律》(1980),马克·图什内特的《美国奴隶制法律:1810—1860》(1981),休,柯林斯的《马克思主义与法律》(1982),汤姆·坎贝尔的《左翼与权利:社会主义权利观念的概念分析》(1983),·鲍勃,法恩的《民主与法治:自由主义理想与马克思主义的批判》(1984),克里斯蒂,希普诺维奇的《社会主义法的概念》(1990),欧鲁菲米,太渥的《法律自然主义:马克思主义法律理论》(1995),苏珊·马克斯的《左翼的国际法:反思马克思主义者的遗产》(2008)。
此外,20世纪70年代以来,欧陆马克思主义法学的重要著作被翻译成英文。意大利共产党人葛兰西的《狱中札记》(1971)英文版的问世,极大地激发了英美法律学者对于“国家”、“霸权”、“正当性”等问题的关注。奥地利马克思主义者卡尔·伦纳的《私法制度及其社会功能》一书的英译本于1976年重印。苏联马克思主义法学家叶夫根尼·帕舒卡尼斯的《法律与马克思主义的一般理论》(1978)和《马克思主义与法律著作选》(1980)的英译本先后出版。他提出的商品交换法律理论受到英美马克思主义理论家的普遍重视。法国的结构主义马克思主义者艾德曼的《形象所有权:马克思主义法律理论的要素》(1979)一书被翻译成英文。
法律实证主义、自然法学和法律社会学是20世纪西方的三大法学流派。英美学者试图将马克思主义法学的研究与三个主流法学派结合起来,并形成了一些重要的研究成果。例如,卡尔·伦纳在其《私法制度及其社会功能》一书中,就通过对未变的所有权概念与变动的社会条件之间关系的研究,试图运用马克思主义社会学体系来建构一种法律理论。还有,英国的马克思主义法律学者休,柯林斯也深受著名分析哲学家、人道主义马克思主义者罗伯特·科恩和分析法哲学家哈特的影响,他的《马克思主义与法律》就深深地打上了现代分析哲学的烙印。柯林斯运用哈特派法律实证主义的方法为马克思主义法律理论辩护,现代分析法学为柯林斯的马克思主义法学研究提供了分析的工具。柯林斯的这本著作也获得了英美主流法学界的诸多好评,丹尼斯·劳埃德称该书是一部极有价值的导论性著作。《美国律师基金会研究杂志》认为该书是马克思主义法学领域里程碑式的著作。英国法哲学家汤姆·坎贝尔在他的《左翼与权利:社会主义权利观念的概念分析》一书中,旗帜鲜明地运用现代分析法学的方法,详细地分析了权利的概念、基本人权、政治权利、经济权利、福利权利等问题。克里斯蒂·希普诺维奇的《社会主义法的概念》更是在现代分析法学的框架下,探讨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的正义、自由、人权和义务等问题。柯林斯、希普诺维奇和坎贝尔的法律观不仅为马克思主义法学的研究提供了一个新的视角,也为法律实证主义开辟了新的道路。
在分析学派马克思主义和法律实证主义的影响下,英国的休,柯林斯、汤姆,坎贝尔以及加拿大的克里斯蒂,希普诺维奇对法律消亡、阶级斗争、法律正义、法律权利、法治等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基本概念和范畴作了详尽的分析。美国的批判法学也从马克思主义那里找到了智识支援。霍尔维茨和图什内特的批判法学秉承马克思主义的批判旗帜,提出了批判的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霍尔维茨和图什内特这些批判的马克思主义者认为,法律和政治之间没有明显的差别,他们都强调权力关系在雇佣和法律发展中的作用。马克思主义辩证法中的“矛盾”概念成为批判法学论证法律不确定性的关键要素。结构主义的马克思主义法律观把法视为一种社会结构。英国社会学家保罗,赫斯特是英国马克思主义阿尔都塞派的代表人物,他对于法律与意识形态问题的研究就深受阿尔都塞结构主义思想的影响。美国普渡大学麦克布莱德教授以研究法国存在主义马克思主义代表人物萨特而蜚声学界,他的马克思主义法学研究则体现了存在主义马克思主义的风格。法国思想家福柯和德里达的方法和理论也常常被马克思主义法学研究者援用。女权主义的马克思主义者研究阶级压迫和性压迫的关系问题,以及女人在未来社会主义社会应起什么作用。大多数女权主义者关于国家和法律的理论起源于马克思主义和社会主义。在女权主义的马克思主义法学代表中,美国斯坦福大学法学院教授凯瑟琳·麦金侬作出了突出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