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锦涛同志指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是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必由之路,是创造人民美好生活的必由之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就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立足基本国情,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解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巩固和完善社会主义制度,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可以说,中国宪法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这些核心思想、核心要素进行了非常明确的宣告,确认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建设成果,赋予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合法性,明确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方向、路径和重大任务。
宪法宣告了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
所谓政治宣言,一般是指国家、政府、政党、团体为说明其政治纲领,或者对重大政治问题表明其基本立场的态度而发表的文件。例如,法国的《人权宣言》、俄罗斯的《劳动者权利宣言》、《世界人权宣言》、《共产党宣言》等等。
任何一个国家的宪法首先都是一个宣言,作为宪法性质的宣言,它标志着一个国家的诞生或者再生,表明一个国家公民的基本权利、国家的政治结构、社会发展目标、国家权力运行程序等等。中国现行宪法对中国各族人民奋斗历史和成果的确认,对国内阶级关系、民族关系、国际关系的陈述和表态,对国家未来发展前景和建设目标的展望与规划,对中国所处历史阶段国体、政体的陈述和规定,关于国家指导思想、治国方略的主张,关于基本经济制度和社会制度的规定,特别是关于国家根本任务的规定等等,都是向国人和世人的政治宣言和法律宣言。这些宣言不仅是对国人和世人的一种告知,更是为全体中国人民指明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前进的道路和发展目标。
1982年宪法,记载了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四年间以邓小平同志为核心的中国共产党第二代领导集体,领导中国人民开辟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以及取得的成果。此后宪法以修正案的形式进行了四次修改,宪法的四个修正案的发展历程和内容,递进式地记录了中国改革开放的历程。宪法对中国改革开放成果的记载并非一般的纪事,而是通过修宪实现宪法的与时俱进,使中国宪法及时跟上时代要求,巩固改革开放的成果,适应规范和推进改革开放的时代需要和人民的期待。
我们可以对经济体制改革成果的宪法记载和确定为例,从1988年、1993年、1999年到2004年的四次修宪,先后涉及到31条修正,这31条当中有14条是关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关系的。由此,中国宪法比较科学合理地繁衍了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关系。譬如说确定的所有制形式多样性的原则,确立了中国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原则,以及补充的公民的合法自由财产不受侵犯的规定。确定了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形式并存的财产分配原则等等。这些都是准确地反映了改革开放以来,经济关系的变化和经济改革的成果。这样一些记载、确认、反映,是宪法与改革开放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相辅相成的最佳例证。
宪法记载了繁衍和确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的历程和成就,而且积极有效地指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的历程,宪法确定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政治制度,就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国家的一切权利属于人民,人民享有基本人权和广泛的权利和自由。确定人民代表大会为中国的根本政治制度,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民族区域自治、基层群众自治为国家的基本经济政治制度。
实践证明,这些制度体现了人民民主的国家本质,完全符合中国国情,反映了亿万人民的意愿,具有鲜明的政治优势,是中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发展的根基,是中国政治体制改革的方向。宪法在不断地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律化、制度化、宪法化的基础上规定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协调发展,推进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国家建设。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等等,这些规定都指引着中国的政治发展和政治文明建设。
在宪法不够成熟和法律体系没有形成之前,中国的改革时常是摸着石头过河,而且往往要突破宪法和法律的一些规定。但是当中国宪法经过四次的修订和今后的修订逐渐成熟的时候,当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的时候,改革就应当纳入到宪法的制度范畴内,使每一项改革都具有合宪性,都不违背宪法和法律。譬如说以政治文明建设、精神文明建设、生态文明建设等等方面,都有一些重大事项的推出。特别是政治体制改革,包括司法体制改革等等,也都要在宪法和法律的制度框架内进行。前不久,中央政法委发布了司法体制改革的相关的文件和白皮书,也明确了中国司法体制改革成功的一条基本经验,就是遵循宪法和法律的基本原则。
站在中共十八大新的历史起点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发展必然走向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宪政道路。
中国历届领导人都高度重视宪政问题,毛泽东亲自主持《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和195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分别代表了新民主主义宪政和社会主义过渡时期宪政的最高水平。邓小平同志作为第二代党中央领导集体的核心,在十一届三中全会前后多次强调,为了保证人民民主,必须加强社会主义法制,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具有稳定性、连续性和权威性,使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这就为宪法的修改和完善奠定了重要的政治指导思想。小平同志从中央领导位置上退下来以后,给党中央的一个非常重要的政治交代,就是靠人治危险得很,把一个国家和一个党的希望寄托在一个人身上是很不稳定的,所以还是确立了法治靠得住。
之后,江泽民同志集中全党的智慧郑重宣告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并多次论述宪法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根基性作用。中共十六大以来,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高度重视宪法的完善和实施,维护宪法的权威和尊严,奋力推进依宪治国、依宪执政,十分明确地指出要在全社会进一步树立宪法意识和宪法权威,切实保障宪法的贯彻实施。要在全社会形成崇尚宪法、遵守宪法和维护宪法的良好行为。胡锦涛同志反复强调要依宪治国、依宪执政,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带头学习宪法,人民必须遵循宪法,维护宪法的权威,为全党和全国人民树立了光辉榜样,推动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宪政事业的发展。
但是有一些同志认识不到宪政在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和政治文明中的根本性、标志性作用,看不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宪政事业的巨大成就。遇到错误思潮干扰和扰乱就不敢坚持宪政,甚至连宪政的概念也不敢提了,好像宪政是资产阶级的惯例,一直把宪政作为理论研究和政治实践的禁区,这是不该发生的。当年,我们不提人权,反对人权概念,造成人权问题上被动挨批的局面。当年我们不提法治国家,不敢形成法治国家的纲领,造成法治问题上的严重失误。今天,我们不能再在宪政问题上重演那种低级错误。面对错误,我们更有责任以科学的态度破解认识误区,驳斥无稽之谈,恢复宪政概念的合法性,高扬宪政旗帜,有责任加强对宪政问题的研究和宣传,让党中央提出在全党、全体人民中间牢固树立宪法意识、树立宪法权威的要求得到广泛的认同,巩固宪政事业的社会基础。我们有责任深入总结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宪政的实践经验,把宪政方面的中国经验、中国模式概括出来,宣传出去,形成宪政问题上的中国话语体系和中国话语权,增强中国的政治软实力,进一步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宪政事业更好地发展。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宪政或者说宪政的中国模式,与西方资本主义宪政有着根本的区别,我们宪政的鲜明特点概括起来就是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依宪治国的有机统一。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的根本任务之一,宪政就是政治文明的首要标志。在现代世界,凡是称得上政治文明的国家,无一不是实行宪政的国家,政治文明包括文明的政治理念、文明的政治体制、文明的政治规则、文明的政治活动、文明的政治效果等等,而这些都是通过宪政表现出来的,并依赖于宪法得以保证和发展。
加强社会建设、创新社会管理,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的突出任务,社会建设和社会管理,必须树立宪政理念,弘扬宪政精神,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宪政的核心价值为指导。譬如说,深入推进社会主义民主的法律化、制度化,为规范有序、理性平和地行使民主权利进行制度设计,要切实关注民生、尊重和保障人权,要致力于实现社会公平正义,要致力于化解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保证国泰民安。
注:本文根据作者在第七届中国法学家论坛上的发言整理,文中小标题为编者所加。
(作者系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教授)
来源: 《瞭望中国》2013-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