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提要:人民民主专政是新民主主义的国体。在经历了1975、1978年两部宪法规定国体为“无产阶级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之后,人民民主专政又出现在1982年宪法序言和宪法第一条。人民民主专政的宪法重现不是“重归新民主主义”。 这是因为中国发生了对于社会主义的认识上的精神颠覆,即社会主义不再局限于单一公有制和单一的计划经济的社会主义,而是可以包含资本主义的合理内涵,可以在政治上包含私营企业主和民营企业家的社会主义。这样的社会主义就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1982年宪法不是“重归新民主主义”的宪法,而是一部实现了“什么是社会主义”的精神颠覆的社会主义宪法。
关键词:新民主主义,社会主义,1982年宪法,国体,人民民主专政
一,问题的提出
国体是中国政治学、法理学和宪法学教学和研究中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也是立国者、立宪者曾经给予重要思考的问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从《共同纲领》、1954年宪法、1975年宪法、1978年宪法、一直到1982年宪法,关于国体问题的规定,始终居于宪法总纲的第一条,可见立国者和立宪者对于国体问题之重视。相对于立国者、立宪者对于国体问题的重视,学术界对于国体问题似乎是忽视了。学者们要么将其视为一种理所当然的知识而觉得不必研究,要么理解的似是而非[①],要么简单接受既有的陈词。
笔者对新中国五部宪法[②]关于国体的规定进行比对,列举如下。该列举以必要为限,不求穷尽所有相关规定:
《共同纲领》在序言中陈述:
中国人民民主专政是中国工人阶级、农民阶级、小资产阶级、民族资产阶级及其他爱国民主分子的人民民主统一战线的政权,而以工农联盟为基础,以工人阶级为领导。
《共同纲领》总纲第一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为新民主主义即人民民主主义的国家,实行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团结各民主阶级和国内各民族的人民民主专政,反对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和官僚资本主义,为中国的独立、民主、和平、统一和富强而奋斗。
一九五四年宪法总纲第一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国家。
一九七五年宪法总纲第一条规定:
中国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无产阶级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一九七八年宪法关于国体的规定与一九七五年宪法完全相同。
一九八二年宪法总纲第一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从以上列举中可以看到,在《共同纲领》和1982年宪法中,明确规定国体是人民民主专政。1954年宪法规定的是“人民民主国家”,在其内涵上与人民民主专政基本一致,只是少了“专政”二字。1975、1978年宪法明确规定的是“无产阶级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根据中共当时的主流意识形态(对于什么是社会主义,主要考虑的是生产资料的所有制形式而忽视生产力的发展水平[③]),根据传统的社会主义理论,以及比照中国社会的历史发展进程,无产阶级专政是建立在经济上消灭私有制、消灭资本主义,政治上消灭资产阶级基础上的政权形态。因此,中国社会在1956年完成了社会主义的改造(即公有化)之后,就已经是一个社会主义社会。相应的,它的政权形态是无产阶级专政。所以,1975、1978年两部宪法都规定国体是“无产阶级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不过,奇怪的是,1982年宪法在关于国体问题的规定时,放弃了使用“无产阶级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的表述,而使用的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那么,这个不同的规定至少包含了以下的几个主要问题:
1,“人民民主专政”重新回到宪法之中,代替“无产阶级专政”作为82宪法关于国体问题的规定,是立宪者无意之间的改变,还是另有深意?
2,1979年3月,邓小平在国务院理论务虚会上将四项基本原则作为“成套设备”提出来的时候,其中提到的是“坚持无产阶级专政”。为什么82宪法序言关于四项基本原则的表述,其中提到的是“人民民主专政”,这两者之间的转换是怎样实现的?
3,根据《共同纲领》序言的规定:“中国人民民主专政是中国工人阶级、农民阶级、小资产阶级、民族资产阶级及其他爱国民主分子的人民民主统一战线的政权”,以及根据《共同纲领》的理论基础——毛泽东《论人民民主专政》一文中关于人民民主专政的理论,人民民主专政是四大阶级的联盟,其中最为醒目的是在这个联盟的统一战线中民族资产阶级的存在。这是人民民主专政与无产阶级专政最为根本的区别。82宪法将“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作为国体,是否意味着要重新将一个有产阶层纳入政权体系?令人生疑的是,在1982年,中国的改革开放刚刚起步,中国社会根本就不存在民营企业家和私营企业主阶层。那么:
4,“人民民主专政”重新入宪,是否预示着中国即将出现一个新的有产阶层,或者要发展出一个有产阶层,并成为中国政权体系的一部分,尽管官方在后来的表述中没有将他们称之为资产阶级,而是将他们个别化的称之为民营企业家、私营企业主?
5,“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的规定,是否存在着内在逻辑矛盾,即存在着资本主义和有产阶层的社会主义社会,或者它是对于传统社会主义理论的突破?
6,按照《共同纲领》总纲第一条,人民民主专政是“新民主主义即人民民主主义的国家”的国体,据此是否可以认为,人民民主专政重新入宪标志着当下中国社会的性质属于“新民主主义”,理论界“重归新民主主义”的思潮是否准确概括了中国当下的社会性质?
二,人民民主专政的本来含义[④]
毛泽东关于人民民主专政的思考和论述主要集中在《中国革命与中国共产党》、《新民主主义论》、《论联合政府》、《论人民民主专政》等文章中。毛泽东是根据传统的社会主义理论来思考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以及革命胜利之后的政治蓝图。他认为:
1,鉴于中国社会殖民地、半殖民地和半封建的社会性质,中国革命应该分两步走。第一步是资产阶级民主主义革命,第二步是社会主义革命。这是性质不同的两个革命过程。“没有一个由共产党领导的新式的资产阶级性质的彻底的民主革命,要想在殖民地半殖民地半封建的废墟上建立起社会主义社会来,那只是完全的空想。”⑶
2,现阶段的革命性质显然是资产阶级民主主义革命。革命的两重任务就是对外推翻帝国主义压迫的民族革命和对内推翻封建地主压迫的民主革命。这两个任务又是关联在一起的,把民族革命和民主革命分为截然不同的两个革命阶段的观点,是不正确的。抗战胜利后,由于和蒋介石集团的谈判破裂,中国革命的对象增加了官僚资产阶级。1947年10月10日,中国人民解放军发表宣言,提出“打到蒋介石,解放全中国”的口号。⑷
3,现阶段中国的资产阶级民族民主革命不属于旧的民主主义革命的范畴,而属于新的民主主义革命的范畴,即新民主主义革命。“是新民主主义的人民民主革命,而不同于十月革命那样的社会主义革命。”⑴
4,新民主主义革命决不是也不能建立中国资产阶级专政的资本主义的社会,而是要建立以中国无产阶级为首领的中国各个革命阶级联合专政的新民主主义社会。“是建立一个以劳动者为主体的、人民大众的新民主主义共和国,不是一般地消灭资本主义。”⑵“共产党人……不但不怕资本主义,反而在一定条件下提倡它的发展。”“现在的中国……不是多了一个本国的资本主义,相反地,我们的资本主义是太少了。”⑶“只有经过民主主义,才能到达社会主义,这是马克思主义的天经地义。”⑷
5,中国的资产阶级与俄国的资产阶级不同。中国民族资产阶级有在一定时期中和一定程度上的革命性,“他们是革命的力量之一”,“是我们的较好的同盟者”。在这里,无产阶级的任务,在于不忽视民族资产阶级的这种革命性,而和他们建立反帝国主义和反官僚军阀政府的统一战线。“对这个阶级的经济地位必须慎重地加以处理,必须在原则上采取一律保护的政策。否则,我们便要在政治上犯错误。”⑸
6,“我们这个新民主主义制度是在无产阶级的领导之下,在共产党的领导之下建立起来的,但是中国在整个新民主主义制度期间,不可能,因此就不应该是一个阶级专政和一党独占政府机构的制度。”⑹“中国现阶段的历史将形成中国现阶段的制度。在一个长时期中,将产生一个对于我们是完全必要和完全合理同时又区别于俄国制度的特殊形态,即几个民主阶级联盟的新民主主义的国家形态和政权形态。”⑺“我们主张……建立一个以全国绝对大多数人民为基础而在工人阶级领导之下的统一战线的民主联盟的国家制度,我们把这样的国家制度称之为新民主主义的国家制度。”⑻
7,“人民是什么?在中国,在现阶段,是工人阶级,农民阶级,城市小资产阶级和民族资产阶级。”“中国人民在几十年中积累起来的一切经验,都叫我们实行人民民主专政,或曰人民民主独裁,总之是一样,就是剥夺反动派的发言权,只让人民有发言权。”⑼
如果概括毛泽东在新中国建立以前关于人民民主专政的思想,很明显地呈现出这样的逻辑线条:由于中国社会的殖民地、半殖民地和半封建的性质,中国革命的对象就是外国帝国主义和封建主义。革命的性质因此也就决定了,是资产阶级的民主主义革命,不是无产阶级的社会主义革命。既然中国革命的性质是资产阶级的民主主义革命,那么能够加入到革命队伍中的力量会有哪些呢?或者说革命的动力来源有哪些呢?毛泽东认为,工人阶级、农民阶级、城市小资产阶级是当然的革命力量。“民族资产阶级在现阶段上,有其很大的重要性。……为了对付帝国主义的压迫,为了使落后的经济地位提高一步,中国必须利用一切于国计民生有利而不是有害的城乡资本主义因素,团结民族资产阶级,共同奋斗。”⑽因此,民族资产阶级也是中国革命的动力之一。
为了最广泛地动员这些革命力量参与到民主主义革命中,就必须建立包括上述四个阶级在内的广泛的革命统一战线,共同奋斗。这是共产党“积二十八年的经验”得出的结论。这个结论和孙中山先生“积四十年之经验”一样,得到了一个相同的结论,即是,深知欲达到胜利,“必须唤起民众,及联合世界上以平等待我之民族,共同奋斗”。⑴通过革命统一战线的共同奋斗取得民主主义革命的胜利后,将建立一个统一战线的国家政权,即人民民主专政而不是无产阶级专政的国家政权,这个政权的政府构成形式就是党派联合政府。由于新民主主义历史阶段的长期性,它的国家性质——中华人民共和国——将长期存在,政府形式——民主联合政府——也将长期存在,所以毛泽东在1949年6月15日新政治协商会议筹备会上高呼:“中华人民共和国万岁!”,“民主联合政府万岁!”⑵
特别需要引起关注的是,毛泽东曾经明白无误地告诫即将负责接管平津的薄一波:
做好城市工作要依靠工人阶级,还要团结好民族资产阶级,跟他们保持长期的统一战线;现在是人民民主专政,不是搞无产阶级专政。[⑤]
显然,作为党和国家的高级领导人,邓小平、彭真等人对于毛泽东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理论,以及对于人民民主专政作为新民主主义新中国(1949——1956年)的国体,应该是非常熟悉的。在事关国体这样重大的问题上,应该也不会在认识上存在模糊的空间。可是,为什么邓小平、彭真这些1982年宪法的立宪者要在一部社会主义性质的宪法里规定一个本应属于新民主主义性质的国体,规定一个容纳资产阶级的国体?何况在上世纪八十年代初的中国社会根本就不存在一个有产阶级。它要规定一个子虚乌有的阶级?这不能不说是中国政治学研究、法理学研究和宪法学研究中一个不容回避的重大问题。非常可惜的是,在30年的时光里,这个重大的问题被学术界忽视了,或者是被有意回避了?或者是要让它成为一个永远尘封在历史里的宪法悬案?
邓小平是中共第二代领导核心,也是1982年宪法最为重要的立宪者,弄清楚他与此相关的思想脉络,是解开“人民民主专政”为何重新入宪这个疑问的最佳途径。
在十一届三中全会和国务院理论务虚会期间,社会上出现了“西单民主墙”等事件。最为突出的是北京公园服务处工人魏京生主编的《探索》,认为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是比江湖骗子的膏药更高明一些的膏药”,无产阶级专政“是披着社会主义外衣的封建君主制”,要“把怒火集中在制造人民悲惨境遇的罪恶制度上”,要“把权力从这些老爷们手里夺过来”。
[⑥]而在理论务虚会上,“黎澍、许涤新等人对毛泽东‘公开指名道姓地评论’”。[⑦] 针对这些情况,1979年3月30日,邓小平代表中央在理论务虚会上发表讲话,提出了坚持四项基本原则:
第一,必须坚持社会主义道路;
第二,必须坚持无产阶级专政;
第三,必须坚持共产党的领导;
第四,必须坚持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⑧]
其中第二条,邓小平提出的是坚持“无产阶级专政”。
但是,在1980年12月25日,邓小平又讲了这样一段话:
毛泽东同志说过,对人民内部的民主方面和对反动派的专政方面的互相结合,就是人民民主专政。这实质上也就是无产阶级专政,但是人民民主专政的提法更适合于我们的国情。[⑨]
在这里,邓小平用人民民主专政的说法替代了无产阶级专政。对于重提人民民主专政,一种传统的说法是:两种提法的实质是一样的。由于无产阶级专政这种提法容易让人联想起文化大革命时期的“无产阶级的全面专政“,联想到“四人帮”的封建法西斯专政,所以人民民主专政的提法在感情上更能让人们所接受。这样的说法流传至今。笔者不知道持这种看法的学者有什么确凿的依据,可以将一个国体的改变问题,弱化成一个名词和提法的改变问题。笔者还可以提出一个疑问,如果“无产阶级专政”与“人民民主专政”是可以互换的话,那么,是不是也可以这样认为:《共同纲领》和1954年宪法中有关“人民民主专政”的规定,都可以更换成“无产阶级专政”?毛泽东的建国纲领《论人民民主专政》也可以将标题更改成《论无产阶级专政》?
证之于历史,以上说法难以成立。如果以上的说法是可以成立的,那么笔者相信,1949年参加中共建国的民主党派和民主人士,绝大部分会追随蒋介石到台湾去而不是留在大陆。因为按照无产阶级专政的理论,他们作为资本主义的政治代表,都是被消灭和被专政的对象。
另一种说法是,无产阶级专政虽然其本来的意义是包括了民主和专政两方面的含义,但是从字面上容易让人误解成只有专政而没有民主。与无产阶级专政相比,人民民主专政的提法则既包括了对人民的民主方面,又包括了对敌人的专政方面,两者结合就比较全面了。这种说法有一定的道理,在一定程度上可以纠正人们对于无产阶级专政就是只讲专政不讲民主的误解。
这种说法的缺陷在于,它会让人们把人民民主专政只理解成一种方法——对人民民主与对敌人专政的结合。它忽略了人民民主专政本来的含义即国家政权的归属和性质问题,即这个政权属于谁?“人民”与“无产阶级”的内涵和外延显然是不同的。“人民”可以包括“无产阶级”,“无产阶级”却不能包含“人民”。在人民民主专政里,资产阶级是国家政权的所有者之一,是民主的对象;在无产阶级专政里,资产阶级则是被专政的对象和被消灭的对象。
所以,邓小平重新提出人民民主专政,尽管他以“人民民主专政实质上即无产阶级专政”的说法做掩护,仍然不能遮蔽他在这个问题上的深思熟虑。
邓小平在理论务虚会上提出“坚持无产阶级专政”版本的四项基本原则,当时在会上就引起议论纷纷。对于邓小平的讲话和会上的议论纷纷,胡耀邦表示说:“最保险的办法还是让历史去检验。我们不是讲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嘛!让广大干部、广大人民来检验,过一段时间在回头来看看,让历史来检验!”[⑩]
对于邓小平的这个讲话,社会上一直存在着一些不同的声音甚至质疑。“对于邓小平同志这个重要讲话,党内一些从事理论教育、文艺工作的高级知识分子并没有接受。”“他们说四项基本原则是四根棍子”。[11]还有人提出疑问:“这还有什么民主?还有什么‘双百’方针?还不是棍子帽子辫子的老一套?”甚至有人情绪化的认为:“这不是封建官僚特权阶级的专政?除了实行两党制,实行言论、出版、集会、结社的绝对自由,除了再来一次革命,中国怎么能现代化?”[12]这些反应,邓小平有比较充分的了解:“有人会说,我们这样做,是要‘收’,不再‘放’了,是只讲专政,不讲民主了,三中全会的方针变了。”[13]对邓小平来讲,这样的声音和质疑成为一个非常严重的问题,就是提出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是不是放弃十一届三中全会所确立的改革开放的方向,是不是要放弃十一届三中全会所确立的执政党新的政治路线,是不是要回到“文化大革命”时期的“无产阶级的全面专政”?
因为提出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而导致人们怀疑“三中全会的方针变了”,这无论如何是邓小平所无法接受的。如何回答这些不同的声音和质疑,促使邓小平进行反思。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是不是要改变十一届三中全会改革开放的基本方针?经过思考,邓小平认为必须坚持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的路线方针政策,同时也要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在邓小平看来,不改革开放是死路一条,但是改革开放没有边界,没有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就可能陷入“第二次‘文化大革命’”。[14]从这个时期邓小平的言论来看,他一直在思考改革开放和安定团结两者之间的关系问题。作为改革开放的总设计师,他必须在两者之间找到平衡。这样,邓小平对四项基本原则本身也进行了反思。社会上之所以对四项基本原则如此反弹,在于人们担心自己的民主权利遭到挤压。人民的民主权利如果得不到保障,不是同样会陷入“第二次‘文化大革命’”?基于此,邓小平在继续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的同时,对四项基本原则的内容进行了调整,把其中“坚持无产阶级专政”的内容,调整为“坚持人民民主专政”,既强调了对敌人的专政,同时又强调了对人民的民主。
邓小平对于人民民主专政的解释,很明显是借鉴了毛泽东在《论人民民主专政》的论述。[15]这样就在四项基本原则中增加了民主政治的内容,以缓解社会上对于四项基本原则的担忧和抵触。当然,将无产阶级专政调整为人民民主专政,不仅仅是名词的调整和互换,而是蕴含了深刻的政治调整的内容。众所周知,中国共产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是“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一般认为,十一届三中全会确立了“以经济建设为中心”这样“一个中心”,同时确立了“改革开放”这样一个“基本点”。当邓小平提出坚持四项基本原则之后,另一个“基本点”就确立了。因此就形成了中共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政治路线。殊不知,这另一个基本点——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经历了一个重新解释的过程。只有当国体被解释为“人民民主专政”而不是“无产阶级专政”的时候,这另一个基本点才最后确定,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在理论上才算真正具备了雏形。
为什么邓小平说“人民民主专政的提法更适合于我们的国情”,是因为“无产阶级专政”往往会让人联想到邓小平曾经控诉的“文化大革命”时期的“法西斯专政”[16]。 “文革”也是打着“无产阶级专政”的旗号,所以它必然避免不了受到人们的质疑。换句话说,如果在这个问题上不与“文革”时期的“法西斯专政”划清界限,那么四项基本原则就缺乏足够的说服力。“人民民主专政的提法更适合于我们的国情”,言下之意,是无产阶级专政并不是最准确地“适合于我们的国情”。所以,人们的议论和质疑促使了邓小平对于中国国情的重新认知。
邓小平的思考显然不仅仅局限于把人民民主专政理解为对人民的民主方面与对敌人的专政方面之结合。既然将“无产阶级”替换为“人民”,那么“人民”是谁?也就自然而然成为邓小平思考的另一个问题。邓小平从《论人民民主专政》中找到了“对人民内部的民主方面和对反动派的专政方面,互相结合起来,就是人民民主专政”,他当然不会忘记毛泽东在该文中给“人民”所下的定义。而且这个问题更为重大,直接导致邓小平对于什么是社会主义的思考。这个问题,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是理论和意识形态上的雷区。
社会主义是公有制加计划经济,这在当时人们的心中,是关于社会主义的公式和公理。谁要是偏离了这个金科玉律,谁就是“走资派”。在很大程度上,邓小平就是因为赞成刘少奇主张的“三自一包”和“四大自由”[17],在“文化大革命”中被打成全国第二号“走资派”。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中国虽然已经步入改革开放的新的历史时期,但是关于什么是社会主义,人们的意识大多还停留在以往的观念之中。姓资还是姓社,仍然是判断是非,甚至是判断敌我的重要标准。毛泽东在《论人民民主专政》中是将“民族资产阶级”纳入“人民”范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五星红旗上最下面那颗星所代表的就是“民族资产阶级”。笔者认为,当邓小平用人民民主专政代替无产阶级专政的时候,“资产阶级”作为一个问题,这个曾经被消灭了的阶级,也回到了邓小平的思考当中。
四,1982年宪法:新民主主义或是社会主义?
对比《邓小平文选》(第二卷)与《邓小平文选》(1975-1982)两个不同的版本,可以发现其中一些有关改革开放重大决策以及如何实施这些决策的具体策略的秘密。《邓小平文选》(第二卷)出版于1994年10月,《邓小平文选》(1975-1982)出版于1983年7月。从文选内容的时间跨度上看,两者是完全一致的,都是选编从1975年到1982年的邓小平文献。但是,对这两个版本进行仔细的对照,它们的不同是很明显的。其中,有两篇文章收录进了1994年出版的《邓小平文选》(第二卷),而没有收录进1983年出版的《邓小平文选》(1975-1982)。这两篇文献分别是:《搞建设要利用外资和发挥原工商业者的作用》(1979年1月17日),另一篇是《社会主义也可以搞市场经济》(1979年11月26日)。为什么会出现这样的情况?是无意的还是有意的?
1979年1月17日,邓小平在人民大会堂与工商界代表人士胡厥文、胡子昂、荣毅仁、周叔弢、古耕虞谈话。提出“要利用外国的资金和技术,华侨、华裔也可以回来办工厂”;“要发挥原工商业者的作用”,“要落实对原工商业者的政策……只要没有继续剥削,资本家的帽子为什么不摘掉?落实政策以后,工商界还有钱,有的人可以搞一两个工厂……手里的钱闲起来不好。你么可以有选择地搞。总之,钱要用起来,人要用起来。”[18]谈话结束后,邓小平请他们在大会堂吃了涮火锅。人民大会堂,资本家,涮火锅,都具有符号性的元素。显然,邓小平是希望这件事情具有象征性的意义。
1979年11月26日,邓小平会见美国不列颠百科全书出版公司编委会副主席吉布尼和加拿大麦吉尔大学东亚研究所主任林达光教授,在回答客人提出的问题时,邓小平表示:“说市场经济只存在于资本主义社会,只有资本主义的市场经济,这肯定是不正确的。社会主义为什么不可以搞市场经济,这个不能说是资本主义。我们是计划经济为主,也结合市场经济,但这是社会主义的市场经济。”[19]
上面列举的两件事情,现在看来并不是什么惊世骇言。但是在刚刚开始改革开放的中国,这样的举措和表态确实有石破天惊的作用。在第一件事中,邓小平与之谈话的五个人,在社会主义改造以前,都是中国大名鼎鼎的资本家。在无产阶级专政的条件下,资产阶级作为一个阶级是被消灭被专政的对象。现在,邓小平要把这些人请回来,要他们出人出钱办工厂,这样不是消灭了资本主义又搞资本主义?消灭了资产阶级又要培养一个有产阶级?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以当时人们(包括大多数的高层官员)的认识水平,是很难接受这样的事实的,它必然会在党内外引起强烈的反弹。邓小平心里也在打鼓。在谈到引进外资时,他说:“外资是资本主义经济,在中国占有它的地位。但是外资所占的份额是有限的,改变不了中国的社会制度。”[20]这样的话或许是想说服别人,但更多的恐怕是他想说服自己。外资是资本主义,启用原来的资本家用他们的钱开工厂也是资本主义的,这真的不会改变中国的社会制度吗?即便邓小平这么认为,可是邓小平却没有勇气和把握在那个时候去说服党内外接受。在第二件事中,邓小平提出了“社会主义的市场经济”这个概念。而全党接受“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这个改革目标,是在十多年后的1992年召开的中共十四大。
可见,在很大程度上,作为改革开放的总设计师,邓小平在1979年的时候就已经设计出了中国改革开放的基本草图。这张草图他没有展示给大众观看,或许是他想在最大程度上避免政治上、意识形态上的阻力;或许是他自己没有十足的把握,摸着石头过河,给自己留下修正或改道的空间和机会。这就是《邓小平文选》两个版本选录文章有很大差别的秘密。邓小平内心有一张草图,但他不想惊动别人。十多年后,这张草图才化为现实。从这个意义上讲,邓小平是改革开放目标设定的“先知”。
邓小平的对整个改革开发思想的探索,是一个如何认识资本主义、如何利用资本主义的过程;所谓解放思想,也就是解放对于资本主义的认识问题和态度问题,是如何从传统的、教条的社会主义模式中解放出来的问题。从另一个角度讲,是在中国如何认识社会主义以及如何建设社会主义的问题。这两点,正好是邓小平理论最核心的部分。
对于资本主义的认识问题和态度问题,直接决定了在政治上有一个如何认识和对待有产阶级的问题,与此相联系,必然就决定了在法律上有一个如何确认和规范有产阶级的法律地位问题。邓小平从《论人民民主专政》中寻找规避人们对于四项基本原则的非议的灵感,他成功地以人民民主专政代替无产阶级专政,化解了人们对于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是回到“文革”时“法西斯专政”的担心,扩大了认同四项基本原则的人群基础。
先知再有灵感,他的灵感也不会无迹可寻。在历史的演变中,人们仍然可以找到邓小平政策设计的灵感来源的蛛丝马迹。在一个改革开放初起的时代,在一个解放思想成为口号和潮流但是人们仍然难以完全摆脱原有的教条和迷信的时代,从原有的传统资源的武器库中获得改革的精神资源和正当性依据,是一条便捷而安全的道路。
如果对中国改革开放的研究不仅仅局限于从十一届三中全会开始,而是把它放到一个更长的历史背景中去考察,放到从新民主主义历史时期作为起点来看,改革开放更多是一种“复兴”,是对以往历史时期一些政策和探索的“复兴”,而不是一种跟以往的历史毫无联系的全面创新。
其实,早在中共八大前后,毛泽东就已经在这方面进行的思考,并在一定程度上付诸于实施。1956年,经过“三大改造”,社会主义经济基础建立起来,但单一所有制和计划体制的弊端很快就暴露出来,民众普遍感到生活不便和物资缺乏。于是,地下个体经济和私营经济又开始悄然兴起。毛泽东注意到了这种现象。1956年12月,毛泽东在同民建和工商联负责人的谈话中提出要搞“新经济政策”。他说:
现在我国的自由市场,基本性质仍是资本主义的,虽然已经没有资本家。它与国家市场成双成对。上海的地下工厂同合营企业也是对立物。因为社会有需要,就发展起来。要使它成为地上,合法化。可以雇工。现在做衣服要三个月,合作工厂做的衣服裤腿一长一短,扣子没眼,质量差。最好开私营工厂,同地上的作对,还可以开夫妻店,请工也可以。这叫新经济政策。 ……还可以考虑,只要社会需要,地下工厂还可以增加。可以开私营大厂,订个协议,十年、二十年不没收。华侨投资的,二十年、一百年不要没收。可以开投资公司,还本付息。可以搞国营,也可以搞私营。可以消灭了资本主义,又搞资本主义。[21]
只不过后来毛泽东的思路越来越左,对资产阶级复辟的可能性反应过度,进而提出消灭私有制,上面的可贵思考没有能够得到广泛的实施。尽管如此,毛泽东的“可以消灭了资本主义,又搞资本主义”的思想,毫无疑问成为邓小平在新的历史时期进行改革开放设计的重要思想来源。当然不可否认的是,新民主主义更是这些探索的思想源泉。因为改革开放在很大程度上是对于以往政策和探索的“复兴”,所以邓小平的思路是比较清晰的。中国的改革开放进程很大程度上是对邓小平设计草图的实施和印证,这也是中国改革在初期比较顺利的重要原因。
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发展私营经济和民营经济,搞市场经济又保持国家的宏观调控,这样的经济形态和经济调节方式,和新民主主义的经济政策非常相似。同时,在政治上也沿用了一些新民主主义的政策,比如荣毅仁在1993年当选为国家主席,民营企业家和私营企业主重新回到“人民”的行列。改革开放与新民主主义在政策的相似性,引起了一些理论界人士提出“重归新民主主义”的号召和改革建议,认为这可以化解目前中国遇到的一些难以解决的困难。
“重归新民主主义”提出了一个问题:中国现在的社会性质是属于新民主主义还是属于社会主义?相应地,它又引起一个关于宪法学的问题:82宪法是一部新民主主义性质的宪法还是一部社会主义性质的宪法?紧接着,另一个问题冒出来:82宪法总纲所规定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是不是一个自相矛盾的规定?这是中国宪法学基础理论研究中的欠缺。
五,结语
笔者以为,“重归新民主主义”有其理论上的积极意义,它指出了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与新民主主义阶段的某些相似性,凸显了初级阶段社会主义所面临的理论上有待深化有待扩展的一些问题,有助于推进初级阶段社会主义理论的研究。但是“重归新民主主义”本身存在明显的瑕疵。在理论上:
其一,按照毛泽东、刘少奇等人的设想,新民主主义是中国走向社会主义的一个过渡阶段,它必然是要以社会主义作为自己的发展前途的。那么什么是社会主义呢?由于受苏联模式的影响,在毛泽东、刘少奇等人的心目中,所谓社会主义就是单一公有制和单一的计划经济,新民主主义就是以这种社会主义模式为参照物的。所谓从新民主主义过渡社会主义,就是过渡到一个单一公有制和单一计划经济的社会。但是,中国的改革开放不就是要从单一公有制和单一计划经济的模式和教条中解放出来吗?因此,“重归新民主主义”在理论上就存在着一个内在的矛盾。它的初衷是破除教条的社会主义,但是一旦进入新民主主主义的话语体系,但它的最终前途恰恰是苏联模式的教条社会主义。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恰恰是以颠覆教条社会主义为前提的,恰恰是以破除公有制迷信和计划经济迷信为起点和突破口的。邓小平探索的社会主义包含着私有制和市场经济的合理内核,从而在政治上是包含私营企业主和民营企业家的社会主义,也就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
其二,关于社会主义建成之前的过渡时期,张闻天以“新资本主义”概括。毛泽东否定“新资本主义”的提法,而以“新民主主义”取代,但是新民主主义在民主方面的探索是很很不充分的。人们时常以黄炎培与毛泽东在延安的“窑中对”来说明毛泽东很注重民主问题,认为他主张由人民来监督政府,从而避免历史周期律。可是“窑中对”最多算是一种政治观点,触及到了政治哲学,却不能称之为政治设计或者民主制度设计。历史的逻辑显示,毛泽东一辈子也没有找到由人民监督政治权力的合适的途径和方式。到“文化大革命”时,他又提出了新的政治哲学“造反有理”。显然,毛泽东并没有耐心去寻找人民如何监督政治权力的最佳方式和途径,还不如“造反”来得痛快。毛泽东关于新民主主义的设计是要在经济上实行资本主义的政策,可是在政治上又否定资本主义政治制度在最低程度上的合理性,认为那是“少数人所得而私”的制度。根据马克思主义的观点,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有什么样的经济基础就有什么样的上层建筑。毛泽东没有能够解释,新民主主义在经济上取法资本主义,在政治上却完全否定资本主义的政治制度,这两者之间是否存在一定的矛盾。毛泽东也没有回答,在新民主主义社会,是否可以有限度的吸收资本主义政治制度中的合理因素呢?
在实践上,事实上已经无法“重归新民主主义”。仅举一例说明。新民主主义革命的目标之一是土地革命,实现耕者有其田,让农民拥有他们自己私有的土地。经过社会主义改造,农民的土地被收归公有。在如今这种农村土地归集体所有的情况下,“重归新民主主义”可以把农村的土地再还给农民吗?土地是社会的最大资产,既然这笔最大的资产、最大的经济基础都无法“重归新民主主义”,其他方面又怎么可以“重归新民主主义”呢?
人民民主专政从其理论来源看,它是属于新民主主义的。它属于新民主主义,是因为新民主主义需要一个资本主义的大的发展。与此相适应,它需要在政治上联合资产阶级,因而资产阶级被毛泽东列入人民的范畴,所以中国的国体被规定为人民民主专政而非无产阶级专政。人民民主专政重新回到1982年宪法,不是说中国要重新回到新民主主义,不是回到资本主义。而是因为中国发生了对于社会主义的精神颠覆,即社会主义不再局限于单一公有制和单一的计划经济的传统社会主义,而是是可以包含资本主义的合理内涵,可以在政治上包含私营企业主和民营企业家的社会主义。这样的社会主义就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1982年宪法不是“重归新民主主义”的宪法,而是一部实现了“什么是社会主义”的精神颠覆的社会主义宪法。正如邓小平所说:“不解放思想不行,甚至于包括什么叫社会主义这个问题也要解放思想。”[22]1982年宪法在改革开放之初就确认了这种对于苏联模式社会主义的精神颠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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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文为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点研究项目“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中国化、时代化、大众化研究”(项目编号:10AFX001)阶段性成果。
[①] 比如长期以来大家都认为“人民民主专政实质上即无产阶级专政”,但是对于“实质上”的准确含义不做更深入的考证和了解。有关人民民主专政与无产阶级专政的区别,请参见拙文《立宪者毛泽东的人民民主专政理论》,载《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1年第1期。
[②] 笔者将《共同纲领》视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第一部宪法。
[③] 毛泽东在解释向社会主义过渡时说:“党在过渡时期的总路线的实质,就是使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所有制成为我国国家和社会的唯一的经济基础。”《毛泽东文集》第6卷,第316页。
[④] 此部分内容参考了拙文《立宪者毛泽东的人民民主专政理论》,《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1年第6期。
⑶ 《毛泽东选集》(第三卷),第1060页,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以下所引《毛泽东选集》均为该版本,不再另外说明。
⑷ 《毛泽东选集》(第四卷),第1235页。
⑴ 《毛泽东选集》(第四卷),第1288页。
⑵ 《毛泽东选集》(第四卷),第1288页。
⑶ 《毛泽东选集》(第三卷),第1060页。
⑷ 《毛泽东选集》(第三卷),第1060页。
⑸ 《毛泽东选集》(第四卷),第1289页。
⑹ 《毛泽东选集》(第三卷),第1062页。
⑺ 《毛泽东选集》(第三卷),第1062页。
⑻ 《毛泽东选集》(第三卷),第1056页。
⑼ 《毛泽东选集》(第四卷),第1475页。
⑽ 《毛泽东选集》(第四卷),第1479页。
⑴ 参见《毛泽东选集》(第四卷),第1472页。
⑵ 《毛泽东选集》(第四卷),第1467页。
[⑤] 毛泽东对薄一波的谈话。见薄一波:《若干重大决策与事件的回顾》(上卷),第5页
[⑥] 程中原:《难忘这八年(1975-1982)》,世界知识出版社,2009年1月第一版,第203页,
[⑦] 姚力:《理论工作务虚会研究述评》,第七届国史学会入选论文。http://www.iccs.cn/contents/472/9041.html
[⑧] 《邓小平文选》第二卷,第164-165页。
[⑨] 《邓小平文选》第二卷,第372页。
[⑩] 程中原:《难忘这八年(1975-1982)》,世界知识出版社,2009年1月第一版,第206页。
[11] 王忍之:《关于反对资产阶级自由化》,1990年2月22日《人民日报》。
[12] 胡乔木:《当前思想战线的若干问题》(1981年8月8日),人民网http://cpc.people.com.cn/GB/64184/64186/66692/4494725.html
[13] 《邓小平文选》第二卷,第372页。
[14] 同上,第373页。
[15] 《毛泽东选集》第四卷,人民出版社,1991年第1版,第1475页。
[16] 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邓小平年谱》1975-1997(上),第331页,中央文献出版社2004年7月第1版。
[17] “三自一包”是指自负盈亏、自由市场、自留地和包产到户。“四大自由”是指土地租佃和买卖自由,借贷自由,贸易自由。
[18] 《邓小平文选》第二卷,第156-157页,人民出版社,1994年10月第2版。
[19] 同上,第236页。
[20] 《邓小平文选》第二卷,第235-236页,人民出版社,1994年10月第2版。
[21] 《毛泽东文集》第七卷,第170页,人民出版社,1999年6月第一版。
[22] 《邓小平文选》第二卷,第312页。
本文已发表于《探索》2013年第3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