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代以来,中国的仁人志士们始终未中断过对宪政的追求,宪政所蕴含的民主、人权、限权、法治等精神总能成为延绵不断的政治纷争和制度构建的焦点。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成立是宪政理想初步实现的重要标志,新中国的缔造者创建的新国号承载着国人对宪政的期盼,“人民共和国”的国号凸显了宪政最为重要的制度装置—“民主”和“共和”及其有机结合。新中国之“新”不仅在于《宪法》序言中所阐明的革命成果,更体现在社会主义宪政在中国大地上具有了实践的政治社会条件,成为革命成功之后国人所无法回避并必须完成的历史使命。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号体现了社会主义宪政的要求。追溯新中国国号的由来,可以发现其中凝聚着立国者们的激情、豪迈和理性。建国前夕,因对于将要诞生的新中国还没有一个正式名称,中共中央一般使用“中华人民民主共和国”的称呼。1949年6月,毛泽东在新政治协商会议筹备会致词,最后连呼了三个口号,其中之一是“中华人民民主共和国万岁”。这一口号表明“中华民国”的国号即将成为旧政权的随葬品,反映出中国共产党人建立一个全新的国家制度的豪情壮志。激情之后便是理性地选择,在新政协筹备会上许多代表反映“中华人民民主共和国”的名称太长,用起来累赘,若能简化些更为妥当。新国号中的“人民”、“民主”、“共和”三个概念成为筹备会上代表们讨论的中心,周恩来等人认为,在外国,“共和”和“民主”是一个词,而在中国,却将它定为两个词了;清华大学张奚若教授认为,有“人民”就可以不要“民主”二字,焉有人民而不民主哉?且“民主”一词“Democracy”来自希腊字,原意与人民相同。这两种主流意见尽管有所不同,但“民主”不管等同于“人民”还是类似于“共和”,都成为大家认可的略显多余的词,最终的结果自然就是“人民共和国”。
长期以来,我们对国号的认知情感胜过理智,感性多于理性,对新中国缔造者们在制度上精妙设计的领悟多次让位于对其情怀和激情的承继,开国者们寄托于国号中的制度精华常常淹没在一场场政治纷争和运动之中。半个多世纪后,当我们从国家制度设计的视角重新审视我们的国号时,不由地惊叹于第一代领导人们的睿智。一个多世纪来争执不休的宪政思想其实已深深蕴含于我们再熟悉不过的人民共和国这一国号中,民主和共和实为宪政的基本要素,民主是宪政的前提和基础,是宪政的初级阶段;共和是民主的补充和中和,是宪政的高级阶段。正如有学者指出的,民主如果是民治,共和体现宪治,那么,宪政就是“民治和宪治的统一和结合”。
社会主义宪政国家首先是民主国家。民主是宪政的基础设施和装置,民主制度是宪政的基本要求。在我国,对于民主和宪政关系的理解,影响最大的来自于1940年毛泽东在《新民主主义的宪政》中提出的“宪政就是民主政治”。该观点一度成为新中国教科书中对宪政的范例式定义,主流学者们还将其阐释为宪政是用宪法的形式把争得的民主事实确定下来,是由《宪法》确认和规范民主政治制度及其实施。毫无疑问,以当下的眼光来看,宪政绝不仅仅是民主政治,宪政有着比民主政治更为丰富的内涵。探讨民主和宪政概念复杂的演变史,可以肯定的是民主不等同于宪政,但两者具有某些相同的基因。民主的概念最早起源于古希腊时代,从字面上解释民主是指“人民统治”或“多数人统治”,而宪政概念的起源则说法不一。如果从宪政是一种通过限制政府、分权制衡和法治等途径控制国家权力的制度的角度看,萌芽于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的混合政体理论与宪政存在着一定的关联。其后在人类漫长的历史发展过程中,民主和宪政理论都经过了文艺复兴的洗礼、启蒙思想的改造,两者皆具了对人的价值和尊严充分肯定的深层次内涵。近代以来,民主也好,宪政也罢,它们都将人的价值和尊严作为核心,都是探讨通过建立何种政治制度促进社会发展以实现人的权利和幸福的理论。宪政理论在经历了近现代文明洗礼褪去了专制的因子后,逐渐生成了反对专制主义、奉行人民当家作主的同类项—民主,以至于民主理论和宪政理论交织在一起无法分离。宪政理论承认主权在民的原则,民主理论更反对绝对权力下的专制统治,两者都要求建立选举制度下人民的政权。因此,现代宪政国家首先是初具民主制度的国家,没有完成民主制度这一基建项目的国家已然不再是人们心目中宪政国家。
探究以毛泽东为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对宪政的理解 ,不能超越当时的政治现实。在深受专制荼毒的旧中国,中国共产党人和广大民众基于对专制的痛恨和对民主的强烈渴求,作为宪政基本要求的民主自然成为革命的首要和核心的要义,对宪政理论的注意力自然放在了民主政治上。时至今日,毛泽东对宪政的理解仍然具有重要的价值,或许毛泽东所言的“民主政治”是一个大于民主本身甚至包含宪政的某些价值因素的概念,而其中的民主因素确实是宪政所不可或缺的。中国共产党在中国革命的各个历史时期都明确地把民主规定为奋斗的目标,民主是革命所要达到的目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第1条就明确规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为新民主主义即人民民主主义的国家”,第12条规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政权属于人民”。1954年《宪法》第1条和第2条确立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作为人民行使民主权利的基本政治制度。在1954年《宪法》制定时,在毛泽东“对于资产阶级民主不能一笔抹杀”的指示下,吸取了许多资本主义国家宪法中合理的、可供借鉴的东西。然而,在缺乏民主传统的中国社会,民主政治建设至今还是一项艰巨的任务。在经历了反右和“文革”中民主建设的挫折后,邓小平指出,历史给予我们的革命任务,中心的、本质的东西是争取民主,他将民主之于社会主义的地位上升到“没有民主就没有社会主义,就没有社会主义现代化”的高度。建立社会主义宪政首先必须健全和完善社会主义民主,没有社会主义民主,社会主义宪政将失去制度根基。
社会主义宪政国家不仅是民主制国家,还是共和制国家。只有民主是无法治理好国家的,治理好国家不能只有作为宪政基础的民主制度。民主确实是个好东西,民主强调的是多数人的统治,通过多数决定的方式排斥少数人的专横,但并不是完美的东西。古希腊思想家亚里士多德早就告诫人们,民主有其变态的形式,即多数人的暴政,或曰暴民政治。亚里士多德在一定程度上揭示了民主制度存在的弊端,即可能出现多数人对少数人权利的侵犯。人类历史上多数人暴政的极端民主的教训比比皆是,从苏格拉底之死到希特勒法西斯独裁下对犹太人的屠杀,再到中国“文革”时期盛行的号称“大民主”的对少数人的肆意批斗和迫害,直至现代的立法者凭借多数人的强势地位以法律的形式对少数人歧视和排斥,更不用说假借人民的名义行专制之实的假民主了。最为危险和可怕的是,多数人和少数人是不特定的,在任何一个利益或个人特征上,每个人都可能成为被多数人以公共利益之名欺压的少数人。因为公民广泛参与的民主政治尽管克服了少数人说了算的专制局面,也有利于平衡不同群体之间的利益要求,然而公民广泛参与的民主政治并不足以实现利益和力量的平衡,因为在资源有限和利益冲突的状态下,多数人的强势群体会倾向于滥用其实力维护自身利益,作为少数人的弱势群体往往没有足够的力量予以抵制。克服民主之不足的手段便是共和,共和是对民主的补充,共和制是宪政的终极要求和高级阶段。
正如在讨论新国号时周恩来等人所言,国外曾将共和与民主作为同一个词,因为共和与民主在内涵上有重叠之处,两者都奉行人民主权的原则,反对君主制和专制统治。但共和与民主在当代已经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有着本质上的区别。民主强调多数人的统治,意在保护多数人免受少数专权者的专制,而共和则要求反对多数人的暴政以保护少数人,防止多数人对少数人或弱势群体的肆意侵犯;民主是多数的统治,民主政权是多数人垄断的公天下,而共和则要求国家权力的全民共享和共治,共和政权要求建立全体国民共有的公天下;民主强调拉平差异的平等,共和则崇尚以承认差异为前提的平衡,要求构建起对强势群体权力的约束制度,保证不同的阶层和群体和谐共处。可见,共和实质上是对民主的“中和”和规范,共和的价值在于要求公民的基本权利不受制于任何政治议程的投票。其实,中国共产党为了避免民主的局限性,很早就有以共和弥补民主之不足的制度构建,如建国前的“三三制”原则、“联合政府”等思想,建国之后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实现了民族间的共和,多党合作制度实现了与各民主党派的共和,政治协商制度实现了各阶级、各阶层、各人民团体间的共和,特别行政区制度实现了一国之内两种不同制度的共处。新中国前30年宪政历程的教训之一就是在阶级斗争的思想下,追求统治阶级的民主甚于构建不同群体的共和,共和长期淹没在喧嚣的民主之下,共和中的权力监督和制约制度在阶级斗争的主线中被忽视,以致发生了1975年《宪法》和1978年《宪法》对公民基本权利大量消减、党和国家权力失去有效监督和制约的极端情形。为了解决党和国家权力缺乏监督和制约的问题,邓小平曾明确指出,我们要坚持党的领导,当然也要有监督,有制约,这是为了更好地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建立权力监督与制约机制的基本思路在于,通过民主和法制的手段,建立并强化对权力的监督与制约机制;实行党政分开;明确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的关系。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共产党高度重视对国家权力的监督和制约,前所未有地关注人权保护与社会的和谐,强调以人为本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共和理念,共和的理念和精神在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中逐渐得到彰显。
建设社会主义宪政是实现人民共和国理想的必然要求。所谓“人民共和国”,顾名思义就是人民当家作主,广泛参与政治生活的国家,并且不管是多数人还是少数人、强势群体还是弱势群体,无论健全人还是残疾人、男性还是女性、市民还是农民、多数民族还是少数民族,各色人等共同和平、和睦、和谐平等相处的宪政国家。新中国缔造者们寄托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号中的精神内涵要求我们,建立社会主义宪政是实现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号的形式意义和实质内涵的统一。执政党应当高举社会主义宪政大旗,大张旗鼓并坚持不懈追求宪政所蕴含的民主制和共和制的统一。随着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的崛起,历史给予了我们实现社会主义宪政的最好的机遇;而不断出现的社会矛盾和利益冲突,又急切地要求我们完善和健全体现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宪政制度。社会主义宪政之路应通过民主制和共和制两个路径分头并进,双管齐下,缺一不可。首先,发展社会主义民主,保障人民参与国家的政治生活,保证人民的政治权利和自由的实现;其次,推进共和理念的制度化,宪政的本质是对国家权力的有效规范和制约,应当通过政治体制的改革,破解权力监督和制约制度中的难题;最后,执政党要依宪执政,树立宪法权威,推动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违宪审查制度的运行。我国《宪法》确立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作为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基本形式,涵盖了人民行使选举权参与并监督国家权力的民主制度和人大对“一府两院”监督(特别是宪法监督制度)的共和体制,是人民共和国理想中民主和共和的二元结合模式,是中国特色的宪政制度的集中体现。建设社会主义宪政不是空洞抽象的口号,应当以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作为社会主义宪政建设的出发点,以落实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宪法监督制度作为社会主义宪政建设的突破口,坚定不移地加强社会主义宪政建设,全面地实现人民共和国的宪政理想。
(王月明,华东政法大学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