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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亭友:毛泽东关于“宪政”到底说了什么?

    

   【核心提示】当今,一些人套用西方“宪政”概念,拿西方宪政来框定我国的政治体制改革,其意图是要把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同我们的民主政治和法治建设对立起来,认为只要不放弃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就不承认中国是法治国家,就认为中国还没有真正的宪法,就还要“制宪”,这显然是别有用心的。

    

   1940年,毛泽东在由延安各界代表人物参加的宪政促进会成立大会上,作了一篇题为“新民主主义的宪政”的演说。70多年后的今天,该演说中提出的“新民主主义的宪政”被一些人当作中国走“宪政”道路主张的重要思想依据。

   那么,在这篇演讲中,毛泽东关于“宪政”到底说了什么?中国人民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副教授汪亭友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对此展开了深入分析。

    

   欧美式的宪政“我们万万不能要”

   《中国社会科学报》:《新民主主义的宪政》发表于70多年前,在这篇演说中,毛泽东关于“宪政”说了哪些内容?

   汪亭友:近年,主张在中国搞“宪政”的人,设法寻找思想上、理论上的根据。毛泽东的《新民主主义的宪政》就成了他们的一个重要“根据”。

   关于“宪政”,毛泽东在这篇演说中首先分析了当时几种不同的“宪政”。一是欧美式的宪政,主要在英、法、美等国。毛泽东认为这是“旧的、过了时的、资产阶级专政的民主政治”,“实际上都是吃人政治”,“这种反动的东西,我们万万不能要”。二是中国的顽固派即蒋介石集团主张的所谓“宪政”,顽固派并非真要在中国搞宪政,他们实际上要的是法西斯主义的一党专政,目的是借此欺骗人民,毛泽东形象地称之为“挂宪政的羊头,卖一党专政的狗肉”。三是中国民族资产阶级想要在中国实行资产阶级专政的宪政毛泽东认为这类“宪政”是要不来的,因为“中国人民不欢迎资产阶级一个阶级来专政”。

   毛泽东进而指出,现在中国共产党主张的既不是欧美式的宪政,“也还不是苏联式的、无产阶级专政的民主政治”,而是“几个革命阶级联合起来对于汉奸反动派的专政”的“新民主主义的宪政”。毛泽东认为,无产阶级专政的民主政治,即社会主义的民主,自然是很好的,全世界将来都要实行,但只有“到了将来,有了一定的条件之后,才能实行社会主义的民主”,而“现在,我们中国需要的民主政治,既非旧式的民主,又还非社会主义的民主,而是合乎现在中国国情的新民主主义。目前准备实行的宪政,应该是新民主主义的宪政”。

   毛泽东没有抽象地谈论“宪政”。他的上述论述,既阐明了宪政背后的阶级实质,同时也指出了“新民主主义宪政”的特点和内涵,并将它同欧美式的宪政、苏联无产阶级专政的民主政治、全世界“将来都要实行社会主义的民主”区分开来。不难看出,毛泽东的着眼点在于,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中国应该实行的是“新民主主义的宪政”。

    

   “我们要的是新民主主义的宪政

   《中国社会科学报》:一些人如何把毛泽东这篇演说作为思想依据,主张现在在中国推行“宪政”?

   汪亭友:他们抽象地理解了毛泽东在这篇演讲中所说的“宪政是什么呢?就是民主的政治”,把“宪政”简单地等同于“民主的政治”,而丝毫不顾及背后的实质性差异。

   其实,这句话是毛泽东接过吴玉章的话所讲的。吴玉章当时说,“宪政就是民主政治。”毛泽东接着说,“刚才吴老同志的话,我是赞成的。”毛泽东接着又讲,“但是我们现在要的民主政治,是什么民主政治呢?是新民主主义的政治,是新民主主义的宪政”,不是“欧美式的、资产阶级专政的所谓民主政治”。这些话表明,毛泽东不是把“宪政就是民主政治”当作公式简单套用,而是对“宪政”和“民主政治”作了具体的、阶级的分析。

   《中国社会科学报》:有人认为,毛泽东在这次演说中,赞成实施宪政,但新中国成立后又否定、放弃宪政,前后存在极大反差。您如何看待这个问题?

   汪亭友:准确地说,毛泽东赞成实施新民主主义的宪政。在毛泽东的论述中,并没有一个适用于一切社会的抽象的“宪政”。这也是一些人不能理解毛泽东为什么在新民主主义社会(主要是抗战时期)肯定“宪政”,而在新中国成立后放弃“宪政”的原因。我认为,要理解毛泽东对“宪政”态度前后存在极大反差的缘由,除了要了解他发表《新民主主义的宪政》的背景及我们党的斗争意图外,还要联系新民主主义社会的性质加以认识。

   关于新民主主义社会的性质,毛泽东多次明确论述过,如1943年8月8日,他在《在中央党校第二部开学典礼上的讲话》中明确指出,我国的新民主主义社会有别于“蒋介石搞的半法西斯半封建的资本主义”,“有它的生命力,还有革命性”,“它的性质是帮助社会主义的”、“有利于社会主义的发展的”,“有社会主义的因素”;但它的“基本性质仍是资本主义的”。再如1944年3月22日,他在《关于陕甘宁边区的文化教育问题》讲话中又指出,“现在我们建立新民主主义社会,性质是资本主义的,但又是人民大众的,不是社会主义,也不是老资本主义,而是新资本主义,或者说是新民主主义。”延安时期的新民主主义社会,经济上并不没收爱国资本家和地主的生产资料,政权上实行“三三制”,无论是经济基础还是政权的性质都还不是社会主义的,当然也不完全是资本主义性质的,但基本性质仍是资本主义的。

   一般地说,“宪政”的本意起初是指君主立宪,后来逐渐演变为主要指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指同资产阶级专政的资本主义共和国相适应的欧美式的民主政治。因此,“基本性质是资本主义的”新民主主义共和国实行通常来说与近代欧美国家紧密相关的“宪政”,在逻辑上并无大碍;但毛泽东特意强调的,是几个革命阶级联合专政的“新民主主义的宪政”,而非“资产阶级一个阶级来专政”。这是原则性的区别!

   那么,“宪政”能否同社会主义共和国结合呢?在发表《新民主主义的宪政》演说前不久,1940年1月,毛泽东在《新民主主义论》这部纲领性著作中指出:“这种新民主主义共和国,一方面和旧形式的、欧美式的、资产阶级专政的、资本主义的共和国相区别……;另一方面,也和苏联式的、无产阶级专政的、社会主义的共和国相区别……。因此,一切殖民地半殖民地国家的革命,在一定历史时期中所采取的国家形式,只能是第三种形式,这就是所谓新民主主义共和国。这是一定历史时期的形式,因而是过渡的形式,但是不可移易的必要的形式。因此,全世界多种多样的国家体制中,按其政权的阶级性质来划分,基本地不外乎这三种:(甲)资产阶级专政的共和国;(乙)无产阶级专政的共和国;(丙)几个革命阶级联合专政的共和国。”

   在上述论述中,毛泽东明确把新民主主义共和国同无产阶级专政的共和国即社会主义共和国区分开来。因此,如果说新民主主义共和国可以搞新民主主义的宪政,那么,在无产阶级专政的共和国,在社会主义制度下,仍然实行通常只有资本主义条件下才有的“宪政”,那在理论逻辑上是不可思议的。因为社会制度的性质变了,民主政治的内涵和形式也必然要随之改变。这是历史的辩证法。但当时的历史条件并未突出地提出这个问题。不过,从理论逻辑来说,新中国成立后毛泽东及党中央不再泛泛地提“宪政”是顺理成章的;而在事实层面,人民革命风卷残云般的胜利,极大地改变了历史的格局,拓展了人民的视野,创造适合新社会的民主的客观基础和主体条件都得到了充分的发展,历史开启了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发展社会主义民主的闸门!

    

   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才是问题的实质

   《中国社会科学报》:结合当前社会思潮,您认为,分析毛泽东的“宪政”观,在今天对我们有哪些现实意义?

   汪亭友:当下国内关于“宪政”的观点很复杂。其中,一些人是主张完全照搬西方宪政的自由主义宪政派,其核心观点是,取消共产党的执政地位和人民民主专政制度;另一些人则希望先争取实现“社会主义的宪政”,待时机成熟,再谋取实现西方宪政,在其布局中,“社会主义的宪政”只是过渡,走西方宪政之路才是最终目的。

   此外,还有一些同志主张维护社会主义宪法,维护共产党执政地位,坚持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但同时认为,我国在强调依法治国的基础上,还应进一步搞“宪政”,并把这种“宪政”称为“社会主义的宪政”或“无产阶级专政的宪政”。这与前述两种观点有本质区别,其出发点是好的,但续上“宪政”二字,反而徒增纷扰。因为我们要发展的就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这才是问题的实质。

   一些同志误以为法治就是“宪政”,搞法治就一定要搞“宪政”。殊不知,法治虽同“宪政”有联系(大凡现代宪政国家都主张法治),但两者并不存在必然的联系,道理很显然,因为凡主张法治的国家并不都被西方认同为有“宪政”,因为他们说的“宪政”有特定内涵,是一个特定的“框子”或者“外套”。对此问题,需要像毛泽东那样作具体的、阶级的分析。

   历史地看,“宪政”同资本主义制度存在密不可分的关系。作为维护生产资料的资本主义私有制、反映资产阶级利益和意志的政治制度,无论是君主立宪的“宪政”,还是议会制、总统制的“宪政”,都没有改变“宪政”是资产阶级专政的实质。毛泽东正是从这个意义上说,英、美、法等国的“宪政”是“吃人政治”。如果忽视这样一个历史和现实的经纬,把在西方被穿得油乎乎的“宪政”外衣当作一件可以到处招摇的华丽的袈裟,那就恰如鲁迅所说的,“拿着尿布当军旗”。

   毛泽东从不迷信国外的制度,即便谈“宪政”,他也是强调从新民主主义社会的实际出发搞“新民主主义的宪政”。我国的人民民主与西方所谓“宪政”有着本质的不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与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我国宪法以根本法的形式反映了党带领人民进行革命、建设、改革取得的成果,反映了在历史和人民选择中形成的党的领导地位。我们讲依宪治国、依宪执政,从来不是要否定和放弃党的领导,而是强调党领导人民制定、执行宪法和法律。当今,一些人套用西方“宪政”概念,拿西方宪政来框定我国的政治体制改革,其意图是要把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同我们的民主政治和法治建设对立起来,认为只要不放弃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就不承认中国是法治国家,就认为中国还没有真正的宪法,就还要“制宪”,这显然是别有用心的。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报

   唐红丽/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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