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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eoffrey R. Stone:战争年代的公民自由

   本文作者Geoffrey R. Stone是芝加哥大学法学院教授。

  

   美国历史上的一个重要教训是,美国在战争年代会过度地限制公民自由。从某种意义来说,这可以理解,因为战争引起恐惧,而恐惧带来压制。但是作为一个希望尊重所有人公民自由的自治社会,美国必须努力自律,做到即使在战争时期也尊重个人自由。一个关键的问题是,我们是否能够吸取自己的历史经验教训。

   在这篇文章中,我将对美国在1798年、南北战争(Civil War)、第一次世界大战(World War I)和第二次世界大战(World War II)时期的经历作一回顾,然后提出我的一些看法。

   1798年,即《民权法案》 (Bill of Rights) 通过后不到十年,美国卷入了法国与英国之间的一场欧洲战争。拥护英国的联邦党人(the Federalist) 与拥护法国的共和党人(the Republican)发生了激烈的政治纷争。当时当政的是联邦党人,以约翰·亚当斯(John Adams) 总统为首的政府出台了一系列国防措施,使美国进入了与法国不宣而战的状态。

   共和党人激烈地反对这些措施,这致使联邦党人指责他们对国家不忠。比如,亚当斯总统宣称共和党人“会毁灭我国的荣光,让她的自由拜在法兰西的脚下。”在此背景下,联邦党人通过了1798年的《外国人与煽动叛乱法》(Alien and Sedition Acts of 1798,简称《煽动叛乱法》)。这项法律使总统有权驱逐任何他认为对美国的和平与安全构成威胁的非美国公民。这项法律没有给予非美国公民听证、提出证据和要求司法审查的权利。

   《煽动叛乱法》有效地禁止了对政府、国会或者总统提出有藐视或损害声誉意图的任何批评。这项法律被严格执行,但只针对共和党的支持者。每一家主要的共和党报纸以及最直言不讳批评亚当斯政府的共和党人都受到了起诉。

   《煽动叛乱法》在亚当斯任期的最后一天失效。新总统、共和党领袖托马斯·杰斐逊 (Thomas Jefferson)赦免了所有依据这项法律被定罪的人, 并且40年后国会归还了他们的全部罚款。《煽动叛乱法》是联邦党垮台的一个关键因素。最高法院一再重申,在“历史的法庭”上,1798年的《煽动叛乱法》被判违宪。

   在南北战争中,美国遇到了最严峻的挑战。人们的效忠对象极端分化,军事界限和政治分野不断改变,从事间谍和破坏的机会众多,阵亡人数超过了60万。在这种情况下,亚伯拉罕·林肯(Abraham Lincoln)总统面对人们对战争、征兵和《奴隶解放宣言》(Emancipation Proclamation) 的普遍而且往往是激烈的反对,不得不在军事需要和个人自由的矛盾冲突中寻找平衡。

   在南北战争期间,林肯曾八次中止人身保护令 (writ of habeas corpus)。(人身保护令使法庭能够裁定一个人是否被政府非法拘留。《宪法》规定只有“在叛乱或入侵的情况下,为公共安全”所必需才可中止保护令。)其中最极端的一次是授权军队可以在全美国逮捕“所有……犯有任何不忠行为的人”。在此授权下,军方在未经任何司法程序和在对拘捕的合法性没有任何司法审查的情况下,逮捕和监禁平民达38000人之多。

   1866年,在南北战争结束一年后,最高法院在“米利根案”(Ex parte Milligan)中裁定,林肯超越了他的宪法权力,也就是说,即使在战争时期,如果普通民事法庭未关闭并在运作,总统便不能合法地中止人身保护令。

   第一次世界大战期间的民权状况在很多方面更令人不安。当美国于1917年4月参战时,反战和反征兵情绪十分强烈。许多公民认为,美国参战的目的不是“保障民主在世界上的安全”,而是保护富人的投资。伍德罗·威尔逊(Woodrow Wilson)总统对此异议没有丝毫的耐心。他警告说,对国家的不忠“必须被斩草除根”彻底消灭,并且不忠“是……一个没有辩论余地的话题”。他解释说,不忠的个人“已经牺牲了他们的公民自由权利”。

   在美国参战后不久,国会通过了1917年的《反间谍法》(Espionage Act)。虽然这个法案大体上并不是针对异议,但激进的联邦公诉人和顺从的联邦法官很快将它变成了对煽动性言论的全面禁止。1917年11月,当时的司法部长托马斯·格雷戈里(Thomas Watt Gregory)在谈及战时异议人士时的一席话,使政府的意图昭然若揭。他宣称:“愿上帝给他们慈悲,因为这是他们从愤怒的人民和复仇的政府那里丝毫也不会得到的”。

   虽然美国人在战争时期接受了对民权自由的限制,但是一些人对他们认为的过分措施提出批评,甚至讽刺嘲弄。

   在第一次世界大战期间,政府对2000多名反战和反征兵的异议人士提出了起诉,在当时充满恐惧、歇斯底里和喧嚣的气氛下,大多数法官很快对那些被认为不忠的人士作出严惩判决——常常10到20年监禁。其结果是,关于战争是非曲直、道义性和进展的所有真诚的辩论均被压制。

   最高法院在这个时期的表现是失败的。在1919年和1920年的一系列裁决中,最高法院对那些鼓动反战和征兵的人无一例外地维持有罪判决——其中既有名不见经传的人物,如从纽约市下东区屋顶上抛撒反战传单的20岁的俄国犹太移民莫利·斯泰默 (Mollie Steimer);也有知名人物,如曾在1912年获得近100万选票的社会党 (Socialist Party)总统候选人尤金·德布斯(Eugene Debs)。

   从1919年到1923年间,政府释放了所有在一战期间因煽动性言论而被定罪入狱的人。十年后,老罗斯福(Roosevelt)总统对所有这些人实行了特赦,恢复了他们全部的政治和公民权利。在接下来的半个世纪中,最高法院推翻了它在一战时期作出的所有裁决,认定在这个时期,每一个因为自己的不同政见而被监禁的人都是由于言论而受到惩罚,而他们的言论本应受到宪法《第一条修正案》(First Amendment) 的保护。

  

   1941年12月7日,日本偷袭了珍珠港(Pearl Harbor)。两个月后,在1942年2月19日,富兰克林·罗斯福(Franklin Roosevelt) 总统签署了第9066号行政令,授权美国陆军可以“划定军事区域”而“任何人可被禁止入内”。虽然在行政令中并没有出现“日本”或“日裔美国人”的字眼,但是它被理解为只适用于日裔人士。

   在接下来的八个月中,12万名日裔被迫离开了他们在加利福尼亚州(California)、华盛顿州(Washington)、俄勒冈州 (Oregon) 和亚利桑那州 (Arizona) 的家。这些人中有三分之二是美国公民,几乎占全部日裔美国人的90%。对他们没有提起指控;没有给予听证;他们不知道要去哪里,他们会被拘留多长时间,他们会面对什么情况,或者等待他们的是什么命运。许多家庭失去了一切。

   按照军事警察的命令,这些人被分别送往十个拘留营,这些拘留营地处风沙席卷的沙漠或广袤的沼泽地等偏远地区。男女老幼住在过度拥挤的房间,行军床是唯一的家具。他们被带刺的铁丝网和军警包围,在那里被拘留了三年。

   在1944年裁决的“是松丰三郎诉美国政府案”(Korematsu v. United States)中,最高法院以六比三的投票结果支持总统的行动。法院作出以下解释:

   我们并非没有意识到强加给一个庞大的美国公民群体的困苦。但是困苦是战争的一部分,战争是许多困苦的集合。是松被迁离西海岸并不是因为对他的种族存在敌意,而是因为军方当局决定,局势的紧迫性要求所有日裔公民离开这些地区。我们不能——基于事后的宁静视角——说这些行动不合理。

   1980年,一个国会委员会宣布,日本人拘留营并不是基于军事需要,而是赤裸裸的种族偏见和政治上的权宜之计。八年后,罗纳德·里根(Ronald Reagan) 总统签署了1988年的《民权复原法》(Civil Liberties Restoration Act),向每一位曾被拘留的日裔美国人作出了正式的总统道歉,并对每一位由于美国政府的行动而遭受了歧视、失去了自由和财产并忍受了人格屈辱的被拘留者提供了赔偿。

   我们能从这一历史中学到什么?我在此提出四点看法。

   首先,美国有着在战争时期对所认为的危险作出过激反应的长期和不幸的历史。在每一情况下,我们都让恐惧战胜了我们的理性。

   第二,一个常见的论点是:与我们让公民(特别是军人)在战争期间所作出的牺牲相比,让其他人放弃一些他们在和平时期的自由以帮助战争行动是很小的代价。正如最高法院在“是松案”中所认为的:“困苦是战争的一部分,战争是许多困苦的集合。”这是一个很有蛊惑性但很危险的论点。为了赢得战争,军人有必要冒生命危险。但是让其他人放弃他们的自由却并不一定是“必要”的。这种必要性必须被令人信服地证明,而不是仅仅假设,特别是——而且通常是——当那些牺牲了自由的人不是那些制定法律的人,而是少数群体、异议人士和非公民 。在那些情况下,“我们”作出决定去牺牲“他们”的权利——这并不是一个平衡利益矛盾的审慎做法。

   第三,人们常说,最高法院在国家处于紧急状况时,通常不会在有关军事安全的问题上作出对政府不利的裁决。最常被引用来证明这种观点的判例,就是一战中有关言论自由的案例和“是松案”。但实际上,也有很多相反的例子。在韩战(Korean War)期间,最高法院驳回了杜鲁门(Truman)总统将钢铁工业国有化的企图。

   在越南战争(Vietnam War) 期间,最高法院屡次驳回了政府的国家安全申辩,包括政府为限制将《五角大楼文件》(Pentagon Papers)公开而进行的努力。近年来, 最高法院一贯驳回了布什 (Bush) 政府自9/11以来的主张。因此,虽然最高法院确实倾向于谨慎地避免不必要地“妨碍”正在进行中的战争,但最高法院也多次行使其宪法职责以保护个人自由——即使是在战争年代;这一点同样是事实。

   第四,注意到在什么样的情形下容易产生这种对公民自由的侵犯将会是有益的。它们总是出现在两种情况并存的时候: 一种是举国上下认为国家处境危险,另一种是政府通过夸张、操纵和歪曲事实而协同发起的运动,以助长全国性的歇斯底里。政府制造这种公众焦虑的目的可能是,使政府试图推行的举措更容易获得公众的接受,或者是为了给党派带来政治优势,当然亦或两者兼而有之。

   美国宪法所保障的言论自由,对以音乐和其他娱乐形式批评政府政策,包括谴责越战,提供保护。

   防止这些危险并没有一个简单的处方。为了在战争时期保持恰当平衡,一个国家需要有能够坚定顶住时代怒潮的法官;需要有能够帮助公民洞察问题的新闻界和学术界人士;需要有具有识别过激行为的智慧并且在自由受到威胁时有勇气保护它的政府官员。而最为重要的是,需要有知情与宽容的国民,不仅珍视自己的自由,也珍视他人的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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