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规划的制定和实施必须遵循法治化途径,如今人们对此不仅越来越有共识,而且越来越有迫切感了。这种共识和迫切感是怎么形成和催生出来的呢?宪法确立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的方略,中央提出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自然是重要因素,但更直接的因素恐怕是近年来出现的房屋拆迁、土地征用纠纷和伴随着这些纠纷中而显现出的侵权、滥权、腐败现象。我们应该通过建立法律制度来尽量减少,乃至消除这些现象,以尽量避免或减少纠纷。那么,行政规划法治化究竟应该选择什么样的路径呢?
公众参与的途径和形式是多种多样的:就参与途径来说,既应有通过人民代表机关的参与,例如,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土地和各种资源利用的总体规划、交通、能源、电信发展的总体规划必须通过人民代表机关讨论和审议通过;也应有社会公众和利害关系人的直接参与,例如,涉及土地征用和房屋拆迁等行政相对人切身利益的各种建设规划、治理规划、文物保护规划等,必须广泛征求和听取社会公众的意见,特别是征求和听取相应规划所直接或间接涉及的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总之,公众参与是现代行政法治的第一要求,是避免或减少因行政规划而产生的侵权、滥权、腐败以及各种纠纷的第一屏障。
行政规划设计自然要考虑经济建设、考虑商业部署,考虑对外交流、考虑旅游观光,考虑所在地区、所在城市、所在乡镇的脸面与形象。但是,这一切考虑都必须以人的福祉为最终依归,如果离开了人的福祉去考虑其他目标,那就必然导致异化:人们通过精心规划,高楼大厦林立,道路交通四通八达,GDP扶摇直上,但这些如果没有增强市民的幸福感、获得感,反而导致人们的幸福感、获得感下降,那就违背了我们建设和发展的宗旨。因此,行政规划的设计必须首先考虑人,考虑人的生存、健康和精神生活的需要。而且,不仅考虑本代人的需要,还要考虑下一代人,考虑子子孙孙的需要。规划设计必须以人的现在和未来的可持续发展为依归。
第三,行政规划的实施必须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正当法律程序。
行政规划实施的正当法律程序的基本要求是公开、公平、公正。所谓“公开”,包括规划(含总体规划、区域规划、详细规划、长远规划、中期规划、短期规划等)本身公开、规划审批、许可的条件公开、规划审批、许可和监督的程序、手续公开、不服规划执法行为的救济途径公开;所谓“公平”,是指各相应行政机关在对各种规划许可申请进行审批,对被许可人进行监督、检查,以及实施其他各种规划行政执法行为过程中,要对所有行政相对人同样情况、同样对待,不同情况,不同对待,不能对任何特定行政相对人予以歧视;所谓“公正”,是指各相应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规划执法过程中,应避免偏私。为了保证行政规划执法的公开、公平、公正,必须通过行政规划立法确立一系列的相应正当法律程序制度,如告知、听取申辩、说明理由、不单方接触、职能分离、以及执法信息公开和社会公众评论制度等。
第四,行政规划的内容必须相对稳定,规划制定机关和规划实施机关都必须遵守信赖保护原则。
行政规划一经制定,行政相对人就必然对之产生信赖,并会根据此种信赖安排其生产、生活。因此,对已经制定的规划的调整、变更一定要十分慎重,如确因公共利益的需要而必须调整、变更,则一方面要经过与相应行政规划制定时相当的公众参与程序予以讨论、听证、审议;另一方面要对特定相对人因相应行政规划调整、变更而受到的损失予以公正补偿;同时,对调整、变更后的规划要通过适当形式及时公布,让所有社会公众知晓。行政规划调整、变更(不论是整体调整、变更,还是局部调整、变更)后的及时公布是非常重要的。否则,将造成更多行政相对人的不必要的损失。
立法能否正确调整相应关系和协调相应利益是全面实现行政规划法制化目标的前提和保障。而要正确调整规划所涉关系和协调规划所涉的各种利益,则必须遵循统筹兼顾和平衡的原则。根据这一原则,行政规划立法既要注重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也要十分重视保护规划所涉行政相对人的利益;既要注重突出以经济建设为第一要务的立法指导思想,也要十分重视把握以人为本、规划为民的立法理念;既要注重保护生产者、开发商、建设单位的合法权益,也要十分重视保护因规划实施而需要征用其土地、拆迁其房屋的农村经济组织、农民、城市居民的合法权益;既要注重地区(特别是老少边穷地区)开发、资源开发、能源开发,也要十分重视对自然环境的保护和生态平衡;既要注重通过立法调整各种人与人的关系,为构建和谐社会提供法律支撑,也要十分重视通过立法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为建立可持续发展的机制提供法律保障。
姜明安,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
来源:《北京日报》2017年4月24日理论周刊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