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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承东:公开的价值及行政机关自身的使命

   【摘要】 《透明与行政公开令》是2009年1月20日奥巴马上任美国总统后签署的第一个总统令。该总统令明确确立了行政公开的透明、参与和合作的价值追求,同时又通过《行政公开令》和《行政公开计划》要求各行政机关积极采取各种措施不断推动行政公开,以期通过各行政机关自身的不懈努力,建立一个具有前所未有公开水平的透明政府。但到了2017年1月20日,特朗普就任美国总统后立即将《透明与行政公开令》予以废止。新旧总统在行政公开问题上截然不同的举措,既反映了政党竞争在这个问题上不同的态度,也折射了行政公开在美国的最新发展。对此,有很多方面值得我们借鉴和思考。

   【中文关键词】 透明与行政公开令;透明;参与;合作

   【全文】

   2009年1月20日,奥巴马正式就任美国总统。第二天,他签署了上任后的第一个总统令:《透明与行政公开令》。[1]2017年1月20日,特朗普就任美国总统后,奥巴马的这个一号总统令以及由这个总统令而产生的《行政公开令》[2]和行政公开的门户网页www.whitehouse.gov/open[3]都顷刻消失。新旧总统在行政公开问题上截然不同的举措,折射了政党竞争的态势,也反映了行政公开在美国最新发展状况,值得我们认真观察和思考。

  

一、主要内容

   首先审视《透明与行政公开令》的主要内容。

   1.《透明与行政公开令》。奥巴马政府的承诺:

   (1)该令首先庄重承诺,奥巴马政府要建立一个具有前所未有公开水平的政府,以赢得民众的信任,加强民主,并提高政府的效率和实效。

   (2)行政公开的三大目标:

   第一,透明。透明就是提高政府的责任,让人民知道政府在干什么。联邦政府所拥有的信息是全国的财富。政府要采取合法而适当的措施及时公开信息,使公众能方便地获取和使用。同时,各行政机关还应收集公众的反馈,以明确哪些信息对公众是最有用的。

   第二,参与。公众的参与能提高政府的实效,提高政府决定的质量。知识在社会中广泛传播,政府官员只有接触社会,才能从这些知识中获益。行政机关应给美国人民提供更多的参与行政决策的机会,从而使行政机关获取公众的专业知识和信息,从中获益。各行政机关也应收集公众关于政府应怎么做才能增加和提高他们参与政府决策的机会的建议。

   第三,合作。积极地使美国人民参加到政府的工作中。各行政机关应采用创新的工具、方法和机制,在各级行政机关之间,以及行政机关与非营利组织、企业以及个人之间形成配合协作关系。行政机关应收集公众的反馈来评估和推进合作水平,寻求新的合作机会。

   (3)确定实施组织。总统责令联邦首席技术官与相关行政机关协调,并与总统管理与预算办公室主任,以及总服务行政长官相互协调,制定一个《行政公开令》,用以指示各级行政机关采取具体措施实现本总统令所确定的各项原则。这个公开令由首席技术官提出建议,并由管理与预算办公室主任签署。

   2.《行政公开令》。管理与预算办公室主任根据一号总统令的指令,于2009年12月8日颁布了《行政公开令》。[4]该公开令明确规定,为了实现一号总统令确立的原则,建立一个更加公开的政府,各行政机关要采取以下措施:

   (1)在网上公开政府信息。对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必须秉持公开的立场。为了提高政府责任,促进有意义的公众参与,并增加经济发展机会,每个行政机关必须立即采取措施使政府信息在网上公开,从而扩大公众获取政府信息的途径。第一,除了其它已有的公开方式外,行政机关必须把政府信息在网上公开,并使信息的保存和维护电子化。第二,在可行及遵守法律限制的情况下,行政机关在网上公开政府信息时,应以开放的形式进行。所谓开放的形式是指通过普通的网络技术就能检索、下载、索引和搜查公开的政府信息。同时,开放的形式,也是指平台独立、可机器阅读、对公众开放且不阻碍其对政府信息的再次利用。第三,在可行和遵守法律限制的基础上,行政机关应该积极主动地利用现代技术传播有用的信息,而不是等待公众依据《信息公开法》来申请信息公开。第四,在45天以内,每一个行政机关必须确认,并在网上以开放形式公开至少三个具有高价值的数据集。[5]这些数据集通过Gata.gov.登记。这些数据集必须是以前没有在网上公开的或者是以前无法下载的。第五,在60天内,每一个行政机关必须在网址http:/www.[agency].gov/open/创建一个行政公开的网页作为获得该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公开令》活动的门户。这个网页必须及时更新。第六,每一个行政机关的行政公开的门户网页必须具备以下这些机制:1)公众对公开的政府信息的质量进行反馈和评估;2)公众对哪些信息应优先公开进行建议;3)公众对行政机关的《行政公开计划》进行建议。

   (2)提高政府信息的质量。提高政府信息的质量,这里是指要提高联邦政府公开的财政方面的信息的质量。为此,该令规定,行政机关的高级领导应确保公开的政府信息符合管理与预算办公室颁布的关于信息质量的指导,[6]并在行政机关内部建立充分的机制和程序来提高其对该指导的遵循。第一,在45天内,每个行政机关在和管理与预算办公室协商后,必须任命一名高级官员来负责其在诸如UASspending.gov或其它类似的网站上公开的联邦支出信息的质量和客观性,并负责其内部的监督。第二,在60天内,管理与预算办公室负责管理的副主任要颁布一个政策框架以确保在诸如UASspending.gov或其它类似的网站上公开的联邦支出信息的质量。

   (3)创造和组织行政公开的文化。为了创造一个持续的、达到前所未有公开水平和负责任的政府,每一个行政机关的高级领导必须努力把透明、参与和合作这些价值融入到行政机关的日常工作中。第一,在120天内,每个行政机关必须制定一个《行政公开计划》,并把这个计划公布在其行政公开的网页上。这个计划要指明行政机关是如何采取措施提高其透明度的,是如何把公众参与与合作也融入其中的。这个计划必须每两年一更新。第二,在60天内,联邦首席信息官和联邦首席技术官必须在白宫行政公开的网页上建立一个行政公开的指示表,内容包括每一个行政机关的《行政公开计划》、汇总的统计数据,以及评估指标。评估指标用来评估行政机关为实现《行政公开令》的要求,在行政公开方面的实施状况及其进展。第三,在45天内,管理与预算办公室负责管理的副主任、联邦首席信息官,以及联邦首席技术官,要一起建立一个工作组以致力于在行政机关内部形成透明、责任、参与、合作的理念和风气。第四,在90天内,管理与预算办公室负责管理的副主任要通过颁布指导令的方式来形成一个框架机制,以推动行政机关使用竞赛、奖励,以及其它激励策略,来发明用创新性或有效益的方式来推进行政公开

   (4)创造高效的行政公开的政策机制。新技术的涌现创造了政府和公民交流的新途径。认识到技术在实现行政公开方面的潜力是非常重要的。为了创造一个更加公开的政府,在120天内,信息和管制事务办公室的官员,在与联邦首席信息官以及联邦首席技术官协商的基础上,审查管理与预算办公室的现行政策,[7]看其是否有阻碍行政公开和阻碍新技术使用的问题,并在必要的情况下,颁布指导令以清除这些障碍或者提出修改建议。

   3.《行政公开计划》。[8]《行政公开令》不仅规定每个行政机关要自该令颁布的120天内制定各自的《行政公开计划》,还在附件中明确规定《行政公开计划》的基本要求和具体内容,从而对各行政机关制定各自的行政公开计划明确具体要求,并提供具体指导。[9]

  

二、《透明与行政公开令》产生的背景

  

   1.2008年的总统选举。《透明与行政公开令》,简单地说,是奥巴马在兑现其在2008年总统竞选时的承诺。因为他的前任小布什总统喜欢秘密行政和幕后操控,在行政公开方面名声很差。因而在2008年的总统竞选中,奥巴马把行政公开作为自己争取选民的一个很重要的口号。由此,他上任后的第一件事情就是大力推进行政公开,他要践行自己在总统竞选时的承诺,这无疑具有很重要的政治意义。[10]

   2.公开的价值及其实现。美国自20世纪60年代起就开始形成了完备的行政公开法律制度。1966年,制定了《信息公开法》;[11]1972年,制定了《联邦咨询委员会法》;1974年,制定了《个人隐私法》;1976年,制定了《阳光下政府法》。显然布什总统的行政权不可能突破以上业已形成的行政公开法律制度。而民众对其秘密行政和暗箱操作的不满也不在于当时是否发生了很多政府信息公开的诉讼案件,而在于他们没有充分认识到政府信息公开的优先价值所在,更没有在行政机关内部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来推动政府信息公开的实现。这一点从奥巴马一号总统令的形式和内容上都可以很明显地得到印证。首先,从形式上看,无论是总统的《透明与行政公开令》,还是管理与预算办公室制定的《行政公开令》,都是以纪要(MEMORAND UM)的形式发给各个行政机关的首长的,它们只对各行政机关有约束力,对外是没有任何约束力的。至于《行政公开令》要求各个行政机关制定的《行政公开计划》,那更是各个行政机关内部的事情了,对外也不存在任何的约束力。其次,从内容上看,总统的《透明与行政公开令》的核心是在阐述行政公开的透明、参与和合作的价值,并在此基础上责令管理与预算办公室制定具体的《行政公开令》,以责成各个行政机关采取具体措施来实现这些价值。而《行政公开令》和《行政公开计划》则遵循了总统令的这个要求,为了达到更公开、更参与和更合作的目的,对各个行政机关提出了很多要求,而对外部的一般民众则一点要求都没提。

   所以,《透明与行政公开令》纯粹是一个内部的自律和反省规定,其要解决的核心问题是:第一,各行政机关要充分认识到行政公开的优先价值所在;第二,各行政机关要积极主动地采取各种有效措施,来实现前所未有的公开水平,从而给民众一张满意的答卷。

  

三、《透明与行政公开令》的命运及评价

  

   《透明与行政公开令》以及由此产生的《行政公开令》在奥巴马执政期间存在了8年。到了2017年1月20日,随着特朗普就任美国新总统,奥巴马的这个一号总统令以及相应的《行政公开令》都无法直接在白宫官网上搜索到了,而作为实施《行政公开令》的门户网页www.whitehouse.gov/open也在白宫官网上彻底消失。显然,新总统在行政公开的问题上采取了与前任总统截然不同的举措。

1.《透明与行政公开令》的命运。联邦行政程序法只规定了对外的规则制定(RuleMaking)和行政裁决(Adjudication)的程序,而对行政机关内部的程序并没有规定。目前美国普遍流行的几本行政法教科书中,也没有找到对此内容的阐述。[12]这些教科书虽然都很重视对规则的分类,但其目的都是为了区分出立法性规则和非立法性规则,从而确定制定某个规则时是否需要适用外部的通知和评议程序,是否需要公众参与。

立法性规则,也称为管制规则(Regulation Rule),它必须由议会授权行政机关制定,它是对公民权利义务的增设,对公民有法律约束力。行政机关在制定这些规则时必须适用外部的通知和评议程序,必须要有公众参与,有的甚至还要适用正式的听证程序。非立法性规则是行政机关对自己权限范围内事项的处理,无需议会授权,它不增设公民的权利义务,对公民也没有法律约束力。非立法性规则主要包括行政机关对自己所执行的法律和规则的解释、对行政机关政策的一般阐述和声明,以及对行政机关内部的组织、程序或实践所进行的规定。对非立法性规则,行政机关不需要通过外部的通知和评议程序来制定,行政机关具有很大的自主性。由此看出,对行政机关内部的指令和规则到底需要通过什么方式和程序来制定、修改和废止,并没有纳入美国行政法的约束和思考范围内。

   这就意味着,新任总统特朗普对奥巴马的《透明与行政公开令》到底应通过什么程序来废止和修改,法律上并无规定。这也就意味着,特朗普完全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来处理奥巴马一号总统令。现在,奥巴马一号总统令以及相应的《行政公开令》都无法直接在白宫官网上搜索到了,而作为实施《行政公开令》的门户网页也在白宫官网上彻底消失了,可以说,新任总统特朗普已经把《透明与行政公开令》给废止了。

   美国行政法学者[13]告诉笔者,新旧总统更替时,出现大的变动是很正常的,当初奥巴马新任总统时,对其前任小布什总统的很多做法也作了许多巨大的改变,特朗普也不例外。这里的关键问题在于,《透明与行政公开令》及相应的《行政公开令》都是针对行政系统内部的指令和规则,并不针对外部公民,并没有对外部公民增设任何权利和义务。对内部的指令和规则,总统是有完全的决定权的。但对外部的管制规则,即对行政机关外部公民进行管制,增设他们权利义务的,那情况就不一样了。首先,对这类外部管制规则,制定时,必须按照联邦行政程序法的规定适用外部的通知和评议程序。其次,对适用通知和评议程序制定出来的外部管制规则,总统是无权废止的,如果要废止,那必须同样适用外部的通知和评议程序来进行。

   2.《透明与行政公开令》的评价。三位美国著名的行政法教授的评价是高度一致的,他们都非常肯定《透明与行政公开令》以及相应的《行政公开令》。[14]Peter M. Shane教授则专门对联邦通讯委员会对《透明与行政公开令》的实施状况以及碰到的问题进行了研究。[15]其次,美国联邦议会和美国白宫自身,在2011年,在该总统令实施两年多后,对该总统令的实施状况也进行了一个评估。[16]另外,一些非政府组织对此也进行了评估。[17]

   综上,无论是官方还是非官方,无论是民间组织,还是专家学者,对《透明与行政公开令》的评价都是很肯定的。虽然也有不少批评的声音,但这些批评的声音主要不是指责一号总统令,而是指责在实践中很多方面并没有实现一号总统令预期的目标。正如John C.Reitz教授所认为的:《透明与行政公开令》以及相应的《行政公开令》其实已经超过了联邦信息公开法的要求,要求过高了,但这确实应该是政府努力的方向。Peter M.Shane教授则认为确立雄心[18]比较容易,但要实现雄心却是另外一回事了。他认为要各行政机关公开信息数据,真正实现透明与合作是非常不容易的,因为每个行政机关都要考虑公开更多信息会给自己带来的风险,而且每个行政机关都有自己行为的动机。

   相比之下,现在大家对特朗普倒是普遍感到担心,因为他的倒退是非常明显的。这不仅表现在他废止了《透明与行政公开令》及其《行政公开令》,还在于很多在奥巴马时期都会公开的信息,现在都不公开了。例如,根据波特兰州立大学的Phillip J. Cooper教授的观察,特朗普就任总统当天,白宫网站的很多信息就被删除了;还有,大家熟知的总统管理与预算办公室,现在也无法从白宫网站进入了,而且里面的信息也很有限;再则,其它以前在官方网站都有的行政机关的公告、通告或备忘录之类,很多都不见了。[19]

   但正如Peter L.Strauss教授所言,对此也不必过于担忧,毕竟联邦信息公开法犹在,对此特朗普政府必须遵循;其次,虽然白宫网站上的行政公开的门户网页消失了,但另外几个很有影响的行政公开的官方网站,例如www.regulations.gov,及www.data.gov,以及www.foia.gov仍然在,而且运行不错;[20]再则,在行政公开方面,如何平衡公开和保密之间的关系,民主党和共和党的立场是有差异的,历来民主党总统都比较强调公开,如克林顿总统和奥巴马总统,而共和党总统则比较强调保密,如小布什总统和目前的特朗普总统。所以,政党竞争本身对此也有一定的矫正功能。

  

四、蕴含的启示

   《透明与行政公开令》虽被特朗普废除,但它毕竟在奥巴马执政期间存在了8年,并获得了普遍的好评。而且,目前大家普遍对特朗普信息不公开感到的担忧,反而更使人们认识到《透明与行政公开令》的意义和价值。因而存在一种可能,即将来特朗普卸任总统后,新任总统又会重新返回到《透明与行政公开令》上,从而像克林顿12866总统令那样再现经久不衰的活力。[21]所以,无论从历史存在的角度,还是从其可能对未来影响的角度,我们都有必要好好审视一下它可能给予我们的启示。

   1.充分认识行政公开的优先价值。最重要的启示是要充分认识到政府信息公开的优先价值所在。它所追求的透明政府、公众参与、公众合作,既是民主国家的要求,也是人权保障的要求,也是信息化时代的需求。诚然政府信息公开会增加政府的很多负担,带来不少的麻烦;而且还可能被少数民众滥用,带来讼累。但与此相比,防止恣意行政、保障公民的民主权利、共享信息知识、政府和人民的融洽相处,这些是更重要的东西,是更值得我们去呵护和去追求的东西。在多元的价值冲突面前,我们必须进行全面衡量,并做出明智的选择。任何时候,我们都需要付出代价、经历磨难,才能实现更高层面的价值追求,达到更高层面的境界。这其实就是《透明与行政公开令》一开始就郑重承诺要建立一个具有前所未有公开水平的透明政府的要义所在。

   2.行政机关自身的积极作为。实现行政公开的透明、参与、合作的价值追求,一方面要靠立法,制定出完善而体系化的行政公开法律制度;但另一方面,也要靠行政机关自身的积极作为。如果行政机关自身不采取积极有效的内部机制和措施,就无法使法律得以充分实施。

   首先,行政无处不在,行政机关收集保存的信息是海量的。对这些海量的信息,如何进行分类保管和编制目录,如何进行检索设计,如何保障其安全,都是非常不容易的事情。更为艰难的是,面对这些海量的信息,行政机关必须在行政公开、个人隐私保护、商业秘密保护和国家安全考虑等这些价值相当且相互冲突的要素中,做出明智而公正的选择,这绝对是一项“折磨神经”的工作。[22]

   所以,行政公开无论是政治层面,还是技术操作层面,对行政机关而言,都是一个巨大的挑战,行政机关自己如果不具有很高的法律素养,不具有强烈的担当意识,就很难使信息公开法律制度得以充分实施。

   布什政府的秘密行政之所以会引起民愤,并不是因为行政机关的行为有多少违反了信息公开法的规定,而是因为行政机关消极对待,没有积极充分地去发挥信息公开法所赋予的空间。奥巴马政府正是充分认识到这一点,才会以一号令树立行政公开的优先价值;进而又通过《行政公开令》和《行政公开计划》要求各行政机关积极采取各项措施,不断推动行政公开,期冀以行政机关自身的积极作为和不懈努力实现前所未有的公开水平。

   3.公开文化的养成。最后一个很值得我们借鉴的是其提出的行政公开文化的养成。美国是一个高度法治化的国家,法律意识、规则意识深入人心,但《行政公开令》却用专门一节来规定如何在行政机关内部创造和养成行政公开的文化,[23]这多少有点出乎意料。但至少说明,规则的强制虽必不可少,但人的观念、人的自觉意识的养成也是非常重要的。要实现更公开的政府,行政机关的官员必须养成公开的理念和自觉意识,并把这种公开的理念和自觉意识融入到所有的日常工作中。

   4.一个警示。以上分析了《透明与行政公开令》多方面的价值和借鉴意义,但如此有价值和意义的总统令却在特朗普上台后就顷刻间烟消云散,[24]很出乎预料。由此给大家造成的担忧以及不可预测性也是很明显的,而且这也使国家行政的一致性和延续性遭到了很大的破坏。所以,对行政机关内部的指令和规则,尤其是总统颁布的,且已向公众公开的内部指令和规则,能否如此放任由政党争竞来左右?从另一个角度而言,对一个由总统签发的、且已向公众公开的内部指令,能否如此轻易地、在没有任何形式和程序要件限制的情况下就被废止,这是很值得美国行政法进行反思的一个问题。毕竟,法治的可预测性,以及国家行政的一致性和延续性更应是法治行政所追求的。

   【注释】 [1]Directive of Transparency and Open Government,该总统令的全文在2017年1月20日前可直接在白宫官网www.whitehouse.gov上搜索到,但2017年1月20日之后,就无法直接在白宫官网上搜索到了。现读者如要看全文,可访问网https://obamawhitehouse.archives.gov/the-pressoce/2015/11/16/memorandum-transparency-and-open-government.(最后访问时间:2017年11月9日)。

   [2]Open Government Directive,总统管理与预算办公室根据奥巴马一号总统令而制定。

   [3]这是根据《行政公开令》而在白宫官网上创建的一个实施行政公开的门户网页。

   [4]《行政公开令》及其附件《行政公开计划》的全文在2017年1月20日前也可直接在白宫官网www.whitehouse.gov上搜索到,但2017年1月20日之后,就无法在白宫官网上直接搜索到了。现读者如要看全文,可访问网址https://obamawhitehouse.archives.gov/open/documents/opengovernment-directive.(最后访问时间:2017年11月9日)。

   [5]根据该《行政公开令》后面的解释,所谓高价值数据集是指能提高行政机关的责任、促进公众对行政机关职责的认识、推进行政机关的核心使命、创造经济发展机会、回应公众需要的那些政府信息。

   [6]根据联邦《信息质量法》(Information Quality Act, Section 515 of Public Law 106-554),总统管理与预算办公室于2002年2月制定了确保和增进行政机关所传播信息的质量(Quality)、客观(Objectivity)、有用(Utility)和真实(Integrity)的指导规则。同时《信息质量法》还要求各行政机关要根据总统管理与预算办公室的指导规则,制定自己的信息质量指导规则。

   [7]如其制定的文书削减法指导规则(Paperwork Reduction Act guidance)和隐私保护规则(privacy guidance)。

[8]这里的《行政公开计划》(Open Government Plan)是《行政公开令》的附件,

而不是特指某个行政机关制定的《行政公开计划》。

   [9]其具体内容,由于篇幅所限,在此不再赘述。

   [10]对奥巴马一号总统令背景的阐述,可参见Peter L. Strauss, Todd D. Rako, Cynthia R. Farina, Gillian E. Metzger, Administrative Law-Cases and Comments(11th Eedition), Foundation Presss, 2011, p441。

   [11]随后,1974年、1986年和1996年,议会对该法又进行了修改,使之不断完善。

   [12]自2011年起笔者一直在陆陆续续收集美国较经典的行政法教科书,到目前为止共收集了20多本。为此,笔者仔细翻阅了最近出版的6本当前在美国较流行的行政法教科书,但都没有对行政机关内部的指令和规则应通过什么方式和程序来制定、修改和废止的阐述。

   [13]对这个问题,笔者分别请教了三位美国著名的行政法教授,他们分别是美国比较法学会荣誉会长、美国著名行政法教授、美国爱荷华大学法学院的John C. Reitz教授;美国艺术与科学院院士、美国著名行政法教授、美国哥伦比亚大学法学院的Peter L. Strauss教授;以及美国著名行政法教授、美国俄亥俄州立大学法学院的Peter M. Shane教授。他们三人一致的结论是奥巴马一号总统令已经被新任总统特朗普废止了。

   [14]笔者在向上述三位美国行政法教授请教奥巴马的一号总统令的效力的同时,也请教了他们对该总统令的评价,以及他们对特朗普废止这个一号总统令的看法。

   [15]该研究成果为:Peter M. Shane, Empowering the Collaborative Citizen in the Administrative State:A Case Study of the Federal Communications Commission, University of Miami Law Review, Vol. 65, 2011,page 483-505.。

   [16]联邦议会对奥巴马一号总统令的实施评估报告请见:Congressional Research Service,The Obama Administration’s Open Government Initiative: Issues for Congress,issued on January 28,2011。该报告的全文可访问https://fas.org/sgp/crs/secrecy/R41361.pdf.(最后访问时间:2017年11月9日)。美国白宫自身对奥巴马一号总统令的实施评估报告请见:The White House, The Obama Administration’s Commitment to Open Government: A Status Report, issued in 2011. 该报告的全文可访问https://fas.org/sgp/obama/status.pdf.(最后访问时间:2017年11月9日)。

   [17]一个很有影响的非政府组织The Sunlight Foundation 的评价可见:Alex Howard, How should history measure the Obama administration’s record on transparency? 该文全文请访问https://sunlightfoundation.com/2016/09/02/how-should-history-measure-the-obama-administrations-record-on-transparency/.( 最后访问时间:2017年11月9日)。

   [18]该总统令一开头就庄重承诺,要建立一个具有前所未有公开水平的政府:“My Administration is committed to creating an unprecedented level of openness in Government.”

   [19]为此Phillip J. Cooper教授在自己创建的公法、政策及公共行政(Public Law, Policy, and Public Administration)的网站上建立了一个链接,以便大家能进入特朗普总统管理与预算办公室公布的有限的信息。该网站为:http://web.pdx.edu/~pcooper/publiclaw2-css.html.(最后访问时间:2017年11月9日)。

   [20]当然这几个网站并不是由奥巴马一号总统令创建的。

   [21]克林顿12866总统令就是Executive Order 12866 Regulatory Planning and Review, 该总统令由克林顿总统于1993年9月30日颁布。克林顿卸任总统后,小布什总统通过13258总统令和13422总统令对其进行了修改,然后奥巴马总统又通过13497总统令废除了小布什总统的修改并返回到12866总统令的原貌,最后又通过13563总统令对12866总统令进行了补充。该总统令的中文翻译请见于立深译:《美国〈管制计划与审查〉行政命令》,载《行政法学研究》2003年第4期。

   [22]曾担任过美国联邦代理司法部长的著名法学家Robert Bork教授指出,信息公开中所呈现的问题,无异于最复杂的宪法问题。在个案中,如何平衡其中最基本的价值冲突无疑是一项折磨神经的工作。“The implementation of the Freedom of Information Act…presented problems akin to those of the most dicult constitutional issues. ...Adjustment of its basic and conicting values in individual cases, Ind at least, anerve-wracking task.” 见Robert Saloschin, The FOIA-A Governmental Perspective, 35 Pub. Admin. Rev. 10,13 (1975)。

   [23]见本文第一部分《行政公开令》主要内容的第三部分。

   [24]笔者试图找到特朗普废除奥巴马一号总统令的决定或命令之类的形式要件,但始终没找到。对此,笔者又专门向上述三位美国著名行政法教授请教,但他们也只是告诉我,对此总统拥有很大的决定权。

   【期刊名称】《行政法学研究》【期刊年份】 2018年 【期号】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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