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浙江本色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吴英,是众所周知的80后“亿万富姐”或“亿万富婆”。2009年12月18日,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集资诈骗罪”判处吴英死刑;2012年1月18日(春节前几天),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吴英的上诉,维持一审的死刑判决,并报请最高人民法院复核。吴英的家人决定让律师依法抗诉,各界人士也纷纷发出呼吁,他们包括张维迎(经济学家)、叶潭(财经专家)、马云、王石(万科公司董事长)、易中天(学者)、戴志康(上海证大集团董事长)、王冉(易凯资本有限公司CEO)、马光远(经济学家)、薛蛮子(天使投资人)、王巍(中国金融博物馆理事长)、何兵(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副院长)、章诒和(作家)、徐昕(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教授)、韩志国(经济学家)等等。年纪轻轻的吴英还有救吗?
吴英案的要点是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到“集资诈骗罪”指控改变能否成立。我们知道,前者的最高刑罚是有期徒刑十年,后者的最高刑罚是死刑。但是,吴英案的更大要点却是:当最基本的法律常识都认为吴英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不能成立、“集资诈骗罪”更不能成立时,为什么浙江省金华市中、高级法院偏偏会认定吴英的“集资诈骗罪”能够成立?吴英真的“集资诈骗”了吗?
吴英的所谓“非法集资诈骗”其实是地地道道的“盲目借贷扩张”,而她“盲目借贷”的原因和手段才是问题的根本所在。吴英为什么要进行“借贷扩张”?她又是如何进行“借贷扩张”的呢?
事情要从上个世纪末吴英从技校辍学学美容技术说起。吴英在姑姑和丈夫的帮助下从美容院起家,2003年用2万元开办美容院,经过“羊胎素”项目、足浴店、理发休闲屋、汽车租赁业、韩品服饰店、娱乐城等实业挣到了第一桶金。尔后,吴英开始投资房地产和期货市场,资本规模迅速膨胀,民间竟出现哭喊着要贷款给她的景象。到了2006年前后,吴英的商业野心也开始膨胀,短短几个月内,她注册成立了大小15个公司,包括本色商贸有限公司、本色车业有限公司、本色广告传媒有限公司、本色网络有限公司、本色概念酒店等实业公司,以及信义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和浙江本色控股集团公司。吴英2006年旋即登上福布斯富豪榜,成为中国最年轻的女富豪。
如此巨大的公司规模需要多少资金呢?仅仅是本色集团的774名雇员,一般员工月薪为1000元左右,技术专才和部门总经理的年薪则要高达10万元左右(还不提亏损情况下给期货合伙人高达千万元的回报)。吴英的借贷扩张就是从如此的经营扩张而来的,可问题是,借贷扩张的需要却根本没有对应的外部借贷条件作支撑,吴英的悲剧就这样开始酿成了。
在正常的市场经济环境下,经营扩张所需的借贷扩张可以通过银行贷款、风险投资和股票上市来实现。此时,经营扩张本身的合理性及可行性是要由市场来确定的。没有一定的资质、绩效和信用,放款人和投资人都不可能轻易上钩。但是,“中国模式”就不同了,这里有的是“官家银行”和“地下钱庄”的“双轨金融”,“官家银行”可以通过腐败来搞定,“地下钱庄”则可以通过高息来摆平,谁还管什么资质、绩效和信用?饿死的是胆小的,撑死的是胆大的,最后玩完的是不要命的。
所以,吴英的悲剧,本质上就是“双轨金融”的制度悲剧。市场避免不了投机,但正常的市场制度逼出来的更多的是“企业家精神”,扭曲的市场制度逼出来的则更多的是“赌业家精神”。“双轨金融”包含了“中国模式”最神奇的一面。“中国模式”的根本特征当然是限任制之下的党权,党权控制着人与物,但这种控制不是直接控制而是更有效率的“杠杆控制”,是对“枪、钱、地、笔”的“四大杠杆控制”。其中最精彩的要数对钱的控制,这就是中国特色的金融垄断。
中国特色的金融垄断可以用“两头通吃”来表述,存款只能存于官家银行,贷款也是官家银行只此一家。政府明文取缔地下钱庄及高利贷,民间个人借贷利率不得超过官家金融机构同期同档贷款利率的4倍,超过的即为高利贷。通吃存款的结果是,存户低息存入并在高通货膨胀中蒙受负利率的损失。
通吃存款的相应机制是其他投资渠道的阻塞和缺乏,地下钱庄是非法,股市又只是公司圈钱,结果不忍负利率的资金象无头苍蝇,乱闯于高税收的房地市场、高风险的期货市场、高门槛的藏品市场,结果就连一般的农副产品也成了被疯狂炒作的对象(蒜你狠、豆你玩、玉米疯、辣翻天、棉里针、不茄子、菜奴子、姜你军、糖高宗、油你涨、棉花掌、药你苦、苹什么、盐王爷)。不知底细的还以为是中国人疯了,而实际上当然是金融垄断制度把人逼疯了。
金融垄断不仅意味着投资渠道的短缺,而且也意味着资金本身的短缺以及随后的“良心短缺”。股市本来是融资、分散股权和分散风险的机制,中国的股市则主要成了公司圈钱解决资金短缺的出路。行业垄断和商品垄断导致了寻租行为,利息垄断和数额控制下的资金短缺,更是导致了金融腐败和金融黑市。吴英的借贷扩张就是在缺乏市场估价和抑制机制的情况下,通过金融腐败和金融黑市来完成的。这也是经济高速发展时期的“暴富文化”之下,一颗黑心对上一个黑制度的“黑对黑”。在事后的意义上我们可以说吴英“盲目借贷扩张”,可她的借贷行为却完全是理性的,实际上,当今的中国的企业家都是吴英,他们都干过吴英所干过的借贷行为。大家都“湿了鞋”,只不过多数人还没有“挨过刀”,因为中国的“潜规则”还是被遵行的,例外的永远是那些“出头鸟”(如邓斌、沈太福、杜益敏)。
吴英案中的金融腐败是吴英在受审期间检举揭发出来的。一审判决后,吴英为了减刑而检举了约10名官员和银行负责人的受贿行为,其中以本色集团所在地的东阳市官员为主,也涉及金华市官员和湖北省的官员及银行负责人。按照中国的“潜规则”,揭发官员的“背叛”行为等于找死,为保官封口而要她死的人不会愿意看到她因此减刑。所以有东阳市十几名官员联名要求一审法官判处吴英死刑一说。可讽刺的是,吴英弄巧成拙,二审法官认为,吴英检举揭发他人系其为获非法利益而向他人行贿,依法不构成重大立功,死罪还是难免。
所以,吴英案的重头戏就在金融黑市的“集资诈骗”上。法院认为,吴英在已负债上千万元的情况下,为资金链的延续,于2005年下半年开始,继续以高息(年率100%到400%以上)为诱饵大量非法集资,并用非法集资款先后虚假注册了多家公司,用以购置房产、投资、促销赠送、捐款等方法为“以债还债”造势。从2005年5月至2007年2月,吴英从11位亲友熟人非法集资7.7亿元,实际集资诈骗3.8亿元。吴英随意处分和挥霍集资款,公司账目也管理混乱。所以法院认定,吴英的行为不仅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所有权,而且集资诈骗数额特别巨大,破坏了国家的金融管理秩序,已构成集资诈骗罪。
吴英债权人的资金来源是地下钱庄,浙江法院已对其中的多人定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浙江法院的有问题之处就在于:债权人犯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债务人犯的反而是“集资诈骗罪”。吴英实际上连“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从犯都算不上,因为她并没有从公众哪里吸收存款,她只是从吸收公众存款的人那里借款,借贷双方都知道是高利贷,根本不存在吴英“以高额利息为诱饵”的问题。所以,浙江法院的问题有二:一是认为过量吸毒者比贩毒者罪行更大,二是认为高利贷是借债人“以高额利息为诱饵”去借钱。
吴英的高息借债显然是高风险经营问题,这本身是个人和制度造成的“赌业家行为”,类似于吸毒成瘾。吸毒本身违法,政府可以强制戒毒,但吸毒并不犯罪,贩毒才算犯罪,可浙江法院的逻辑却是“过量吸毒者比贩毒者罪行更大”。所以,吴英案的真正要害是“过量吸毒”,即是“数额特别巨大”。明明是高息借债、高险经营,可由于“数额特别巨大”,触动的就是“国家的金融管理秩序”。因此,“数额特别巨大”就成了“集资诈骗数额特别巨大”,这才是吴英案的那个浙江法院所不能明说的“潜逻辑”和“潜法律”。也就是说,浙江法院认为“过量吸毒”有罪,是一种破坏社会秩序罪。
可如果一定要说存在什么诈骗的话,那也是借贷双方的相互诈骗,责任在借贷双方。政府金融垄断迫使贷方不可能追究借方的法律责任(因为黑市借贷不受法律保护),可政府却硬要说借方犯“集资诈骗罪”。如此,“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意义上的“集资”,就硬被转换成“非法高利借款”意义上的“集资”,“非法高利借贷”也就硬被转换成“诈骗”。由于中国没有“非法高额高利借贷罪”,所以只能硬把吴英定成“集资诈骗罪”,那怕她一没吸收公众存款集资、二无玩弄贷方进行诈骗。这就是中国特色,非法借贷过亿是死罪,贪污腐败过亿却是活罪(如中石化前总经理陈同海受贿1.9亿余元被判死缓)。2011年2月15日全国人大颁布的《刑法修正案八》早就废除了五项经济犯罪死刑罪名,浙江法院的判决显然逆时代潮流而动。
正是由于上述的“政治潜逻辑”根本就没有进入法庭的控辩过程,故吴英的辩护律师再出色,在经营成功可能性、集资对象非公众性、不存在肆意挥霍和虚构集资用途等方面再有理有据,控方仍死死咬住还贷能力、经营失败、肆意挥霍、骗取资金等问题,还硬把其中的黑市借贷关系硬给说成“非法骗取和占有”。也就是说,在连债权人都不觉得吴英是在“事前骗取资金”的情况下,控方就用“事后骗取资金”的“结果标准”来替债权人说话。这个从借贷关系的“过程标准”跳跃到非法骗取的“结果标准”,本身就是一种“经济潜逻辑”。巧妙的是,浙江法院正是使用了这个混淆事前事后的“经济潜逻辑”来粉饰和支撑那个“政治潜逻辑”的。
吴英及其辩护律师也许没能完全理解这个“经济潜逻辑”和“政治潜逻辑”的奥妙。实际上,吴英本人在受审过程中就一直陷入自我矛盾,她一方面认为自己有能力盈利,是“被抓”和查封影响了她公司的连续运作,另一方面又承认“其实每个项目都是亏的,因为融资成本太高”。显然,吴英心存侥幸心理,可高利贷毕竟是个滑坡,上了滑道就像上了贼船,也只有黑了心从项目腐败里套出钱来补上高利贷的黑洞才可能逃脱。但吴英再怎么“大姐大”也不是什么“老江湖”,一个80后中专生能有什么经营处世的绝招呢?难怪她受审期间的在家信里坦言:还不如过平平淡淡的日子好。
在“官家银行”和“地下钱庄”的“双轨金融”里,倒霉的永远是存款人,他们要么受官家的负利息的宰割,要么受借钱给吴英这种人的“地下钱庄”的宰割,就看自己如何权衡风险和收益了。“官家银行”既打击“地下钱庄”又默认“地下钱庄”,其要害是管理费用。“地下钱庄”的私密性质使政府管理极其困难,所以政府只能抢打出头鸟。另一方面,“地下钱庄”的存在又有“金融自由化”的改革方向作支撑,所以政府也是睁一眼闭一眼,除非你树大招风。可见,中国的“双轨金融”背后就是一种“双轨社会文化”,潜规则和明规则互遮互掩、互敌互存。
要是读者还是觉得本文所说的“政治潜逻辑”和“经济潜逻辑”不好理解,那我可以引用一些更加直白的说法来解释。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的徐昕教授说:“如果她不是被绑架,如果她不是被抓,如果她的资产不是被贱卖,如果拿到房地产翻倍的一二年后再卖,如果她不是举报官员受贿,如果她只是举报湖北的官员,如果她没有赶上整顿民间金融秩序,如果处在一个司法独立和公正能得以保障的时代……她,决不会遭此不幸。一切,或可称作命运”。
马光远先生更干脆地说:“好吧,我支持判吴英死刑,她死的好处太多了:她死,一帮官员才可不死,才能有个祥和的春节;她死,官办金融才可继续巩固垄断地位;她死,民间借贷才能继续老老实实做地下工作者;她死,中小企业才能真正摆正自己的可怜位置,不敢和国企争贷款。死的好处实在太多,那就快让她死,最好选择除夕晚上执行”。
总之,浙江法院作了一个政治上极其正确、法律上极其荒唐的裁决。吴英案中的借款人和放款人已经很不理智,可万没料到浙江法院却更不理智。难怪中国的企业家都纷纷选择投资移民。张维迎先生说:“当年邓小平保护了年广久,今天邓小平已经不在了,没有另一个邓小平来保护吴英了”。张维迎是在呼唤人治吗?人们只知道,如果人治本来就不可能摆脱,人治与人治也有不同。同样是“干扰司法”,当年是“高层干扰司法”,现在则只能靠“舆论干扰司法”了。
当一个经济制度激励的更多的是“赌业家精神”而不是“企业家精神”时,当一个金融制度只许州官放火而不许百姓点灯时,每一个中国人都可能变成铤身走险而沦为祭品的吴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