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2003年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13位法官因受贿被绳之以法之后,2005年,安徽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10位法官因贪污受贿而被判处有期徒刑,2006年,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多名法官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侦查起诉。人们注意到,在法官集体腐败的背后,是一大批注册律师因触犯国家的法律,或被移送起诉,或被行政机关吊销执业证书。可以毫不客气地说,司法系统腐败案件的频发,标志着中国法律职业共同体的整体陷落。
司法为何频频腐败?何以根治司法腐败?
陪审团制度与外部监督
长期以来,人们把司法机关的腐败行为归咎于法官的业务素质不高,而事实恰恰证明,正是那些业务素质较高,甚至担任一定领导职务的法官,才更容易中箭落马。可见,当前中国司法界存在的问题,并非业务素质问题,而是司法体制出现了整体性垮塌。
在现实生活中,当前我国的司法改革,由于各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缺乏专业的法律知识,所以很难对法院的日常审判工作进行有效的监督。在这样的体制结构下,一旦进入法院的门槛,被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为法官,就几乎进入到了权力失控的状态。特别是随着我国司法体制改革的深化,强调法官独立办案,法官的各项审判工作越来越不受监督。因此,如果不从体制上着手,解决法官不受约束的根本性问题,那么,今后将还会出现法官集体腐败的案件。
那些倡导建立法律职业共同体、主张司法独立的学者们,可能万万没有想到,一旦建立高素质的法律职业共同体,产生的将不是公正和正义,而是集体性的腐败。人们倡导司法独立,但司法机关独立的结果,却酿成了一个又一个集体犯罪案件。
在现代民主社会,没有不受监督的国家机关。司法机关必须接受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监督,必须随时接受公众的监督。但是,司法机关的工作特点又决定了法官必须进行独立审判。
一方面,法官必须独立办案;另一方面,法官又必须接受监督,如何解决这种体制上的悖论呢?西方国家经过长期的探索,找到了一个十分有效的解决方案,那就是在法院审理案件的过程中,将普通公民引进法庭,通过建立陪审团制度,由陪审团对案件的事实部分作出判断,然后由法官根据法律规定对整个案件作出判决。陪审团制度不仅仅是司法民主化的表现,也是有效克服司法腐败的重要制度保证。在陪审团参与审理的案件中,既有法官的法律判断,也有陪审团的价值判断,如果陪审团认定无罪,那么法官就不能再作有罪的判决。这种审判程序上的平衡安排,确保案件的审理置于公众的监督之下,防止法官与案件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代理人恶意串通,枉法裁判。这种司法过程中的内部监督,有别于国家权力机关的外部监督,也有别于公众体制外的非法律监督,是一种影响案件的整体判决效果,并且在程序上确保法官公正审理案件的制度设计。
但令人遗憾的是,中国的法学界长期主张实行司法的神秘化,拒绝普通民众参与案件的审理。一个流传甚广的比喻是,法官就像医生一样,怎么能够让那些没有经过医学培训的人上手术台呢?在这样的思维方式引导下,精英主义教育、法律职业共同体这些冠冕堂皇的法律概念,充斥着中国的法学刊物。正是这种神秘化倾向,使得各级法院表面上虚心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接受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但是在骨子里却拒绝任何监督。一些法院的法官抱怨办案人数不足,可是却对我国现行的陪审员制度不感冒,他们对法院聘请的陪审员敬而远之。即使由陪审员参与审理的案件,在制作判决书的过程中,也是千方百计地将陪审员的意见排除在外。总之,法院成为针插不进、水泼不进的法律堡垒,成为不受外界监督的独立王国。
从技术改革到体制改革
西方国家的陪审团制度是一种独立于法官制度之外的、对案件事实作出判断的司法制度。这项制度的价值就在于,将公民的常识判断、经验判断引入到司法实践中,从而在一定程度上防止法律事实背离客观事实的现象发生。由于公民来自于不同的阶层、不同的行业,具有不同的文化背景,因而在案件的审理中会作出不同的价值判断,将这些人集中起来,组成陪审团,共同参与案件事实部分的讨论,有助于在一定程度上校正法律判断之不足,防止当事人的代理人利用证据制度中的漏洞,争取不合理的法律利益。陪审团制度的应用,并不能彻底避免冤假错案的发生(美国著名的棒球明星辛普森案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但是,陪审团制度至少可以对法官的权力产生抗衡作用。
然而,陪审团制度在中国的诉讼法律制度中却很难站稳脚跟。这是因为,中国的法学界认为,陪审团的出现无疑将打破司法权力的垄断,不利于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塑造,也不利于法律职业共同体整体福利的提高。在我国已经着手修改的诉讼法中,无一例外地排除了西方国家行之有效的陪审团制度,而只是在诉讼的程序上做文章,这样的司法改革,显然无助于从整体上解决司法机关的集体腐败问题。如果司法机关既不愿接受权力机关的监督,又不能接受公众的日常监督,在法院审理案件的过程中,缺乏公众参与的陪审团制度,那么,徇私舞弊、枉法裁判也就不足为奇了。
主张在中国的诉讼体制中引入陪审团制度,不是对法官缺乏信任,而是基于这样一种基本的价值理念,那就是权力不受监督必然会导致腐败。陪审团成员的常识性判断和经验判断,不但有助于发现客观事实,而且有助于从根本上克服司法腐败的问题。
司法体制改革是一个系统性工程,但观念更新是司法体制改革的首要任务。如果不能从根本上解决司法观念落后的问题,不能从司法教育阶段开始,培养司法民主意识,在司法实践中坚持透明公开原则,鼓励公众参与诉讼活动,在每一个环节监督法官的行为,那么,就不可能有成功的司法改革。当前我国司法改革问题重重,根本原因就在于,改革导致司法神秘化越来越严重,司法改革越来越背离民主的原则。现在我国正在推行的一些司法改革形式主义严重,从法官的法袍,到法庭的法锤;从法院的豪华大楼,到法官不断增长的福利,所有这些改革与现代司法理念都背道而驰。如果不尽快引入陪审团制度,或者不增加司法审判的民主性,那么,今后还会出现集体司法腐败行为。如果满足于现状,或者由最高司法机关主导进行技术性的改革,那么这些改革即使能够解决某些公民诉讼难的问题,不会从根本上消除司法腐败现象。由司法机关自我改革,无异于揪着自己的头发站起来。司法改革必须从外部着手,维护公众的参与权,让每一次司法审判都置于公众的监督之下。(权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