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中国60年来,在党的领导下,我国法治建设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积累了许多宝贵经验,由此我们也可以得出很多启示。
1、始终坚持党对政法工作的领导。坚持党对政法工作的领导,是60年法治建设经验的科学总结,是改革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内在要求和根本保障。同革命年代和新中国成立初期相比,现在我们党的中心任务、所处环境和队伍结构已经发生许多重大变化。这些重大变化,客观上要求必须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把党对国家的领导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坚持党对政法工作的领导,必须提高党的领导水平和执政水平,改进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党要善于把管理国家和社会的主要方式,由过去主要运用命令和行政手段转变为主要采用民主和法治方式。党的领导主要是政治、思想和组织领导,通过制定大政方针,提出立法建议,推荐重要干部,进行思想宣传,保证党始终发挥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
2、始终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发展道路。人类政治文明几千年的历史,反复证明了一个道理:一个国家实行什么样的法律制度,走什么样的民主法治发展道路,必须与这个国家的国情相适应。中国的社会主义法治,植根于中华民族几千年来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广阔沃土,产生于中国共产党和中国人民为争取民族独立、人民解放和国家富强而进行的伟大实践,是适合中国国情和社会进步要求的法律制度。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与资本主义法治相比,是社会主义类型的法治;与马克思恩格斯理想社会主义的国家与法治相比,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法治;与其他社会主义国家的法治相比,是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与发展道路,是历史的必然、人民的选择。
3、始终高度重视法治在整个国家现代化建设中的战略地位和作用。法治作为人类创造的政治文明成果,在经济社会发展中越来越显示出不可或缺的重要作用。中国法治建设在新中国成立后的30年时间里,本来有可能得到很好发展,但却经历挫折并在“文化大革命”中被重创,究其原因,主要是没有正确认识法治建设在整个国家建设中的重要地位。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法治建设引起了党和国家的高度重视。党的十五大第一次把依法治国确定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提出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历史任务。依法治国既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一项根本任务,也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一个重要内容,是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目标的重要保障。
4、努力提高全民族的社会主义法治意识。由于中国封建社会法律意识传统的残留以及新中国成立以后一段时间“极左”思潮的影响,中国人民的法治意识和法治观念还有待增强和提高。“徒法不足以自行”。人是社会活动的主体,要建立完善的社会主义法治,离不开全国人民法律意识的提高。为此,必须转变观念,从人治观念转变到法治观念,从特权观念转变到平等观念,从法律虚无观念转变到信仰法治,从义务本位观念转到权利义务相结合观念,等等。
5、始终坚持法治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法治是社会关系的调整器、社会利益的分配器。法治建设要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不仅要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适时进行法律的立、改、废,推进法治的改革完善,而且要引导、规范、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为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社会建设和文化建设提供良好的法治环境,为化解矛盾、解决纠纷、打击犯罪、维护稳定、实现社会公平正义奠定行之有效的法治基础。
6、始终坚持以人为本,尊重保障人权。人民民主的社会主义本质,决定了维护人民长远利益和根本利益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历史使命,尊重保障人权是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维护人民利益的必然要求,坚持以人为本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内在要求。十七大报告明确指出,“尊重和保障人权,依法保证全体社会成员平等参与、平等发展的权利”,为中国法治发展指明了方向,也为人权建设提供了行动纲领和指南。只有坚持以人为本,尊重和保障人权,才能最大限度地调动人民的积极性,在全面发挥社会创造力的基础上,实现和谐社会。
7、始终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深化政治体制改革,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最根本的,是要始终不渝地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是一个密切联系、内在统一的整体。坚持三者的有机统一,是加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必须遵循的基本方针。
李林,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