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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学俊:“时机不够成熟”及其背后的逻辑

  

  本文说的是国人望眼欲穿之“官员财产申报公示制度”在人大立法的事儿。这项制度的立法历经18年而一直“难产”,直至目前。而“时机不够成熟”则是高层对于人大代表有关于此提案不能采纳和通过原因的答复。笔者不知要怎样的“时机、条件”才能让在资本主义国家实施了几十年、上百年的“官员财产申报公示”制度得以立法?不知何因,这一立法的“时机”要创造18年都不能“成熟”——18年,呱呱坠地的婴儿已经长成大人;18年,中共可以打赢4.2场解放战争或可以打赢2场以上抗日战争!

  

  一、18年“难产”的立法:令国人纠结的回顾

  

  其实如果追溯该项立法的最初动议,那就不是18年,而是25年——早在1987年,时任全国人大常委会秘书长、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的王汉斌就曾明确提出:“我国对国家工作人员是否建立申报财产制度问题,需在其他有关法律中研究解决。”

  7年后的1994年,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终于将《财产申报法》正式列入立法规划,国人曾为之振奋了一阵子,但遗憾的是,不知何故,最终并未能实际进入立法程序。

  全国人大代表韩德云(律师)四次提交官员财产申报“立法”议案,均未获采纳通过。最后一次是在2009年“两会”上,韩代表再次提交《关于建立公务员财产申报法》的议案,并附上一份6000多字的法律草案,同样未获采纳通过。来自监察部的答复中有这样的表述:“……1999年,监察部曾再次向国务院上报了《国家公职人员财产申报法》的立法项目,建议列入九届全国人大立法规划,但因时机不够成熟等种种原因未被列入。”

  同样,人大代表王全杰从2005年起执着地数次提交有关“官员财产申报公示制度”立法的提案,但均未获采纳通过。虽然人大常委会很“重视”地邀请他参加了有关《公务员法》起草的座谈会,但2005年4月27日最后出台的《公务员法》还是没能就官员财产公布作出明确规定。

  2008年1月20日国家统计局原局长李成瑞、北大教授巩献田等50多位退休高官和学者联名,向全国人大、全国政协等国家机关提出“关于尽快制定《县处级以上公职人员财产申报公布法》的建议书”。然而,这一切均如石沉大海。

  但实事求是地说,虽然此项立法一直“难产”,但中央对此还是颇为重视的。从1995年起直到2010年,中共中央不止一次出台有关党政干部收入或财产申报的规定,直至2010年再次颁布《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扩大财产申报范围至房产、股票投资以及子女海外工作和投资的内容,且将监督范围从处级以上干部扩展到副处级以上干部。当然只是要求“申报”和对申报材料“妥善保管”,自然没有“公示”一说。虽然惩治贪腐官员直至陈良宇一类高官的事件不断见诸报端,但对不报或瞒报收入、财产的处置似乎却从未见报道,因此,此类规定的执行情况究竟如何仍属于未见“阳光”的暗箱操作状态,“党外人士”之草民自然不得而知。这或许就是所谓符合“国情”的运作方式?由于未见”阳光“,监督范围也就只有“上级”了,所以并未见效果如何,贪腐官员照样层出不穷、前腐后继。

  

  二、一些地方党政在“官员财产申报公示”方面倒反而有破冰之举

  

  与“高层”反映不同的是,一些地方党政倒是在“官员财产申报公示”方面有破冰之举。

  经过半年多的筹备,地处边陲的新疆阿勒泰地区县(处)级领导干部首次财产申报工作于2009年1月1日起实施,这一天,在阿勒泰地区廉政网上首批公示的是55名新提拔正科和副县级干部的申报资料。虽然仍然是“公开申报与秘密申报相结合”,但毕竟“公示”了,见光了。而且在“秘密申报”的同时,纪委已经收到数十万元官员主动上缴的违规收入。有网民如此评议:不要苛求阿勒泰的破冰之举,既然公示,官员如果敢于在某项收入上填“无”,那也是要胆量的,他得经得起同事、百姓的炯炯目光和追问以及日后的监督。何况,他们把率先把“收入申报公示”扩大到了“财产申报公示”,这是应当肯定的不容易的进步。

  国内外媒体曾广为报道(凤凰短视频:阿勒泰破冰之举与国外官员财产申报公示制度立法介绍):http://www.tudou.com/programs/view/wUbt9K4zkgk/?fr=1

  此外,湖南、浙江、重庆、安徽等地都有不同程度和形式的“破冰”之举。但由于未能有相应的权威性“立法”支撑,调查显示九成官员持反对态度,在这样的重重阻力下,没有高层快速地“跟进”,所以包括阿勒泰在内的这些破冰之举都很难深入甚至很难持久下去,流于形式是难免的。没有立法的支撑,随着相关官员调动、去世一类因素,“人亡政息”或“人走政息”就成为很正常的事情了。

  但不管怎么说,一些地方的“破冰”之举正恰恰说明:“官员财产申报公示”制度的立法不仅是合理的、需要的、迫在眉睫的,而且即使在党政部门这一块也不是全无基础的。毕竟,执政为民、立党为公的观念在一些党政领导头脑中也还并非荡然无存。为什么一些地方党政部门在这方面的探索尝试并未为“时机不够成熟”所困扰?他们试行官员财产申报公示,为何并未引起大的动荡?他们的积极性为何高于“高层”?这也是很值得深思的问题。

  

  三、“时机不够成熟”背后的逻辑

  

  中央高层在答复人大代表关于此项立案时、一些官员在答复媒体时,总是说“时机不够成熟”或“条件尚不成熟”。笔者不明白的是:官员财产申报公示究竟需要怎样的“时机”或“条件”?

  所谓“时机、条件”之说,归结起来不外乎是这样一些问题:如何划分合理合法所得与违法所得的界限;隐藏不报难以查核怎么办;家属、子女的财产该不该公示;甚至还有这样的担心:在贫富差距比较大的情况下,公示官员的收入和财产,是否会引起社会动荡?等等。

  1、错误的逻辑。笔者认为,18年来总说“时机不够成熟”,这是说不过去的,是有辱中共光辉形象的。这背后有一个错误的逻辑:对于官员财产难以调查清楚,合理合法所得与违法所得难以划分清楚,所以公示是不合适的。可是,如果这个逻辑是能成立的,那么国家连《刑法》等法律都难以制定——谁敢保证每一个刑事案件都是可以告破的呢?如果有的案子成了谜案,犯罪分子一直逍遥法外,于是就说们的《刑法》成了一纸空文——这样的逻辑可以成立吗?我们非得等到有百分百把握能破获所有刑事案件时才能制定《刑法》吗?如果我们都已经完全有方法可以掌握官员财产状况,那还需要“申报、公示”吗?谁有问题就处置谁不就结了?可见某些领导的逻辑是多么荒谬。此其一。

  其二,官员及其家属、子女的财产是否合理合法所得就那么难以弄清吗?即使某官员的妻子是某大企业的总经理或民营企业总经理,他或她的财产难道都是“黑”的?都是不可查的?其子女干什么工作,会有多少财产,这些都是不可核查的?诚如是,我党是如何查核那些贪官财产的呢?我们的法律中不是还有“巨额财产来路不明罪”吗?有些官员也许可以隐瞒于一时,可他能隐瞒一世吗?——真正的清官是不会惧怕公示财产的,如果该官员的妻儿是合法经营企业的,那么她或他的财产也是可以说明来路的。网上一位公民首先“晒”出自己的财产,他也是有房有车的,他公示并说明了财产来源以后,挑战全体官员:你们敢“晒”出自己的财产吗?为什么草民敢于晒个人财产能说明财产来源而官员却不敢?这已经很能说明问题了。

  2、实然的逻辑是:正因为全国人大代表中85%以上皆为各级“官员”,所以在这样的人大(其实是官大)想通过“官员财产申报公示制度”的立法,无异于革自己的命,几近缘木求鱼。调查显示7~9成官员反对这项制度的立法就是证明。这就是该项立法历经18年始终“难产”的真正原因、真正逻辑!什么“时机、条件不够成熟”全是令世人齿冷、有辱执政党光辉形象的托词。

  3、应然的逻辑是:一项法律的制定,其首要作用是规定了道德的底线,产生教育、震慑和规范行为的效应。“官员财产申报公示”制度一旦立法,它就庄严地告诉所有官员、公民,官员在合法获得财产方面的底线:财产来路必须明确、合理、合法,人民监督也就有了法律的依据,任何与官员及其家属与身份、收入不符的财产将随时受到人民和媒体的质疑,这将为反腐倡廉增加不竭的动力和有力保障。这项制度的立法将是对官员和执政党最大的爱护。最近发生的香港特首曾荫权因透露卸任后将在深圳租住月租约8万人民币豪宅而遭到质疑,下一届特首竞选人唐英年特首还没当上就因房屋装修过于豪华而遭到质疑,他最终向公众道歉并改正,这些就是最好的证明——而正因此,香港官员廉洁指数才能多年位于世界前12位左右(大陆为72位)。此其一。

  其二,如果此项法律在从公布到正式实施的“缓冲期”内,有较多官员退赃或引咎辞职,这应当是好事,这将使执政党更加纯洁,这将教育和挽救一大批可以转变的官员,这将获得老百姓极大的拥护和支持,廉政风暴过后的社会将更加和谐、稳定而出现雨过天晴的朝霞满天。这也是应然的逻辑。

  有关“官员财产申报公示”的法律,美国立法于33年前,近200来,英国等许多资本主义国家先后立法。同为亚洲国家,日本、韩国早已立法,连越南也已于2007年从立法部门开始实行财产申报和公示制度,规定专职国会代表、专职地方议会代表、国会代表及地方议会代表候选人均有义务申报财产和收入,且须在候选人工作、生活所在地选民会议上公开。中国的“国情”有多特殊?“时机、条件”到何时才能成熟?

  胡锦涛总书记在中共十七大报告中指出:反腐败是关系到执政党生死存亡的大事。认识不可谓不到位。根据其他现代化国家的经验,当人均GDP达到3000美元的时候,恰好是腐败的高峰期,我国人均GDP已经超过3000美元,亦即已进入腐败高发期,已危及执政党的生死存亡。如果说现在“官员财产申报公示”制度的立法“时机”还未成熟,那么,难道要等到执政党的肌体被腐蚀殆尽“时机”才算成熟?在上至中央政治局委员、最高法院副院长、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部级高官等一大批高官不断腐败,下至村支委书记、县级市的科长都成为小职务大贪官时,我们实在不知道到何时该项立法的时机才算“成熟”?

  人大代表们,人大官员们,为执政党的光辉形象和组织的纯洁多想想吧,为执政党的生死存亡大计多想想吧,为凝聚民心以及国家和谐、稳定多想想吧,国人望眼欲穿的“官员财产申报公示制度”的立法何时“时机”才算“成熟”?据悉:全国人大代表、重庆律师韩德云今年是连续第六次提出议案,建议“对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立法”。令人鼓舞的是,有关部门的答复从“条件尚不成熟”、“尚存一定困难”,变成了“对制度设计进行了研究论证,并已经着手起草建议稿”。呜呼,我们期盼着该立法能进入立法程序,并广泛听取民众意见,制定出阳光的、操作性强的、可执行的终端防腐阳光法案!透明和阳光是反腐败的唯一有力利剑! 2012年3月4日

  

  【附录】官员财产申报公示制度立法在国外

  

  1766年,瑞典制定了历史上第一部财产公示规则。也是世界上最早的一部财产申报公示法规。1883年英国通过了第一部有关财产申报的法律———《净化选举,防止腐败法》,建立了官员财产申报制度。

  1993年5月27日,韩国国会通过了《公职人员财产登记制度》,规定公职人员必须向社会公布财产。我国香港法律规定行政长官任职前须向香港最高法院申报财产,记录在案,随时备查。美国、德国、法国、意大利、加拿大、俄罗斯、澳大利亚、新加坡、日本、泰国、印度、巴基斯坦、菲律宾、阿根廷、智利、尼日利亚、保加利亚、澳门等国家和地区通过不同的立法形式建立了财产申报制度。

  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关于官员申报财产的范围也有所不同,大多数国家和地区的法律规定的官员申报财产的范围都比较广,申报范围不限于一般收入,还包括动产、不动产、有价证券、债权、债务、礼品馈赠、招待费以及可能与公职发生冲突的利益等。

  各国都规定了强有力的监督、惩罚手段,除对违反者规定了相应的纪律、行政处分外,还规定了严厉的刑罚制裁措施。如美国对拒不申报、谎报、漏报、无故拖延申报者,司法部可对当事人提出民事诉讼,法院可判处1万美元以下的罚款;对故意提供虚假信息的人,更可提起刑事诉讼,判处最高25万美元的罚款或5年监禁。

  2002年6月17日,墨西哥《信息公开法》通过后的第7天,1万名国家公务员因未按政府规定在国家审计局指定的网站上公布自己的财产状况,受到墨西哥政府对他们做出的停薪停职15天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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