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湖南永州“11岁幼女被迫卖淫案”的受害人母亲唐慧因不服法院判决屡次上访而被劳教事件引发了人们的广泛关注。在强烈的舆论压力下,针对唐慧的劳教决定虽已被撤销,唐慧也于8月10走出了劳教所的大门,但社会各界对劳教制度的讨论却才刚刚开始。
我国当前劳动教养制度的主要法律依据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1957年批准的《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和1979年批准的《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的补充规定》等相关法规。劳动教养并非刑事处罚,而是“为维护社会治安,预防减少犯罪,对有轻微违法犯罪行为、但尚不够刑事处罚条件且有劳动能力的人予以强制性教育改造的行政处罚措施”;对需要收容劳动教养的人,由省(区、市)和大中城市人民政府下设的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审查准。
劳教制度确立于共和国建国之初,是当时治国理念的产物,是为了“配合反右运动的不断推进而做出的应时之举”,此制度对保障当时社会的正常秩序或许发挥了一定作用。然而其本质却是以戕害人权为代价的“非法治”社会控制手段,在“法治”与“人权”理念已越来越深入人心的今天,已经完全失去了正当性与合法性。所以,与以往“即使是最简单的争论也几乎没有取得共识可能”的网络舆论不同,社会各阶层在此次唐慧被劳教事件的讨论中取得了很大程度的共识——自由派、民主派、国家主义者乃至是网友心目中的著名“五毛”式人物,都对当下的劳教制度持批判态度,认为其即便不能遽然废除,也应该进行深刻改革,以切实保障公民的人身自由权利。一向温和、乐观,且大部分时间都只在微博上晒早餐、提醒粉丝喝水、给孩子们签名售书的童话作家郑渊洁先生因为唐慧事件“就像变了个人”,连续一周在其微博上呼吁湖南永州当局放人(其呼吁放人的微博迄今已获得了4万多的评论与20多万次的转发),并发出了这样的沉重感叹:
“我57岁。中国籍。在中国生活了57年(几乎没出过国)我见到一些问题,但我对中国一直充满信心,并通过写作想让中国好。什邡放催泪弹,我依然充满信心,因为政府立刻尊重人民意愿了。北京暴雨死79人,我依然充满信心,因为政府知错就改采取很多整改措施。湖南百人强奸女童后劳教其母且拒不放人,我失望了。”
由此可见,对一个未经审判程序的公民动辄实施数月乃至是数年限制人身自由的劳教制度,其野蛮程度已经超越了普通公民所能容忍的最低限度的“法治”、“人权”乃至是“良知”底线,废除劳教制度的社会舆论基础已经具备。
仅就劳教制度的“教养”观念而言,便与现代法治理念背道而驰。“教民”是儒家社会治理思想的核心观念,若不教而杀民,则可谓之虐民。因此,传统儒教帝国的地方官员不仅要履行各种行政职责,而且还有移风易俗、教化百姓的概括性责任。地方官是“父母官”,普通百姓则被“婴孩化”,需要接受“父母官”的管束、训戒与教化。在一个由大多数文盲构成的传统社会中,受过良好儒家经典教育的“父母官”不仅拥有教化百姓的智识资源,而且具有道德领域内的强势话语权,所以,即便“父母官”教化百姓的正当性缺乏坚实的逻辑基础,但其能教化百姓却是传统中国社会中不容否定的经验事实。
而在现代社会中,知识已经普及,相对于普通公民,政府官员并不具备任何智识优势;现代政治理念中的政府也是一种非道德化的理性“官僚化”科层组织,不宜介入世俗的道德领域。在这样的背景之下,国家权力已没有任何智识资源与道德资源来对成年公民进行“教化”。因此,在法律的授权下,公权力可以按照法定程序对有犯罪行为的公民施加刑罚,却没有权力对一个成年公民进行“教育”(除非其自愿),更没有权力在限制其人身自由的情况下对其进行教育,无论以任何动听的理由——如“为当事人好”、“对当事人家庭负责”、“感化当事人”等——来对成年公民进行强制“教育”或“改造”都只会导致大规模的人权灾害,所谓“人性化的劳教”也不过是自欺其人的粉饰说辞。从这个角度看,湖南永州当局撤销对唐慧的劳教决定之后要对其进行“训诫、教育”的说法缺乏法律依据。
就法理而言,劳教制度存在明显违法已是法学界的共识。简单地说,劳教制度在法理层面的违法可以概括为两个方面:在程序上,在未经司法审查程序的情况便可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劳教制度,违反了“未经人民法院审判,任何人不得确定有罪”的基本司法原则;在实体上,《刑法》规定的完全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有期徒刑最短仅为六个月,而法律位阶低于《刑法》的《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及《补充规定》却能对当事人实施最长期限达四年的劳教,严重违反了《立法法》中有关“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只能制定法律”的规定。
劳教制度实施半个多世纪以来,出现了大量冤假错案,如最近重庆涪陵网友“方竹笋”因在微博上发表王立军吃“一坨屎”而被劳教案、重庆彭水县任建宇因在网上发表有关时政的“负面”评论而被劳教案等,劳教日益成为地方政府打压异议者、上访者、维权者等“刁民”的维稳手段,不仅严重侵害了公民的人身自由权利,而且有损我国的国际形象。许多国家或组织都因劳教制度而抨击中国恶劣的人权状况。可见,废除劳教制度,不仅有利于保障当事人的人身自由权利,而且有裨于提升我国的国际形象——毕竟,在“人权”理念已成一种普适价值的当今世界,要提升我国的国际形象,靠的不是空洞的GDP数字,不是虚幻的“奥运金牌”,甚至也不是物美价廉的“made in china”,而是对自己国民权利的充分尊重。
勿庸否认,在“后极权主义”时代,国家的“社会治理术”日趋精密化,法治文明演进的历程因之而格外举步维艰,每前进一步,都需付出极其沉重的代价,而且具有相当大的偶然性。每种“恶法”与不合理制度的废除,都是个案契机、民间舆论、学者呼吁、高层重视与诸多利益博弈等多种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2003年的收容谴送制度之所以能在很短时间内被废除,与孙志刚案的广泛影响、学者的上书与高层重视等多种因素密切相关。而强制拆迁制度之所以难以被废除,则缘于此制度牵涉的利益太广,且缺乏高层重视,所以虽然屡次引发各种影响广泛的血案,也有大量学者呼吁废除,却仍然无济于事。
具体到废除“劳教”制度上,“唐慧事件”提供了一个具有广泛影响力的个案契机,民间舆论对此制度存废的讨论也在一定程度上形成了合力,再加之此制度牵涉的利益并不如强制拆迁制度那样复杂与广泛。因此,只要高层愿意“倾听”民间舆论的声音,则废除此制度,便是正当其时。
固然,将法治改革的希望寄托于当局高层的开明、乃至是“开恩”并不明智,但对于普通公民而言,在“江湖”与“庙堂”之间的分裂已然越来越严重、且缺乏将“江湖”声音变成“庙堂”声音机制的时代里,唯一所能做的,便是呼吁与呐喊——“岂能因声音微小而不呐喊!”无论如何,生活于这片“沉疴遍地”的凄凉大地上,我们都别无选择、无处可逃,只能固执地“相信未来”,相信民间“江湖”经年累月的自我启蒙与文明变迁,终将会导致“庙堂”的现代性转化——并不仅仅是废除“劳教”制度而已。
2012年8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