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本文刊于《东方早报》2012年8月16日,发表时题为“论市场制度——与周保松先生商榷”,并有较多删节。这里是全文。)
前不久,香港中文大学政治与行政学系周保松先生撰文批评“市场自由主义”(亦称“古典自由主义”、“自由至上主义”等),质疑市场与自由的关联,甚至质疑私有财产制度,主张政府干预和财富再分配等(见《南风窗》2012年第16期《市场、金钱与自由》一文)。此论一出,即在网络上掀起了不大不小的波澜。
周先生将市场自由主义的基本主张概括为三点,并逐一进行了反驳。他称:“我质疑的方式,主要通过概念分析来进行。具体点说,我并不反对市场自由主义对自由的定义,也不反对自由的重要性,但我并不同意它的结论,即市场是保障所有人的自由最好的制度。”那么,周先生的质疑能否站得住脚?市场、私有财产与自由之间的关系究竟如何?
没有钱就没有自由?
首先,他批评了市场自由主义认为贫穷与自由无关的看法。在他看来,金钱与自由密不可分,“没有钱就没有自由”。他举例说,坐地铁、到餐馆吃饭、去超市购物都需要钱,如果没有钱想强行交易,就会被保安或者警察阻止。他据此得出结论:“没有钱,你就没有自由做你想做的事,因为如果你坚持做,就会受到外力干预。唯一能令你免去干预的,是钱。”
这一说法令人诧异,因为一个人不付钱强行消费当然会受到外力干预了。这种干预怎么就等同于“没有钱就没有自由了”?如果一个身无分文的人不强行消费,谁会干预他的自由?
为弄清个中缘由,需要看看周先生的自由观。在他看来,自由意味着“能够免于限制而有机会去做自己真正想做的事”。这句看似与伯林意义上消极自由区别不大的表述来自学者麦科勒姆(GeraldC.MacCallum)的一篇论文,在一定程度上将消极自由与积极自由混在了一起。其实,“免于限制”本身已经意味着一个人可以做或者不做某件事情,而周先生定义后半句“而有机会去做自己真正想做的事”,或许表明他认同或者部分认同积极自由——即能够做某件想要做的事或者实现某个梦想的自由。如果他认同伯林意义上的积极自由的话,他“不反对市场自由主义对自由定义”的说法就存在问题,因为市场自由主义否定积极自由。
退一步,即使周先生对自由的定义完全等同于消极自由,他的论证也令人费解。在他看来,因为一个没钱的人强行消费就会被制止甚至被抓起来,所以没钱的人是不自由的。这种说法混淆了两种不同的状态。如果一个人身无分文且未实施任何强占、盗窃或者抢劫等行为的话,没有人会强制或者限制他,他的自由丝毫不会减少,尽管他可能会遭受饥饿或者寒冷。怎能说一个没钱的人就没有自由或者自由更少呢?
只有当一个身无分文的人实施了强占、盗窃或者抢劫等行为时,他才可能受到监禁等法律上的惩罚,他的自由才可能受到限制。在这种情况下,一个人的自由受到限制不是因为他身无分文,而是因为他实施了强占、盗窃或者抢劫等行为,侵犯了他人的自由或者权利。这时,对其自由的限制是正当的,因为没有人享有强占、盗窃或者抢劫的自由,没有人享有免费坐地铁、吃霸王餐或者攫取超市物品的自由。
在一个宪政民主社会里,自由意味着所有人享有平等的自由,一个人在享受自己自由的同时,不得侵犯他人的自由,没有人享有侵犯他人自由或者权利的自由。正如洛克等理论家所强调的,自由并非意味着为所欲为,而是受制于人们自己同意的法律,即法治下的自由或者“有秩序的自由”(order edliberty)。如果一个人享有侵犯他人自由或者权利的自由,那在这个社会中不仅没有自由,而且没有秩序,人们根本无法自由而和平地共处。
周先生假定所有没钱的人都会实施强占、盗窃或者抢劫等行为并因此失去自由,此说既不符合逻辑,也不符合经验。事实上,很多没钱的人宁可选择乞讨,也不会实施强占、盗窃或者抢劫等行为,因而不会失去自由。尽管乞讨让人感到没有面子,但不能说一个乞丐就没有自由,否则就是对“自由”一词的误用和滥用。既然如此,怎能得出“没有钱就没有自由”的结论?
周先生又说:“市场自由主义声称有钱人和穷人在市场中享有同样的自由,其实并不真确。有钱人较穷人,其实多许多自由。”
我的问题是:有钱人较穷人多了哪些自由?诚然,有钱人可以购买更多的商品和服务,但这决不意味着他们享有更多的自由。不仅他们享有的公民自由——言论、结社、宗教自由等——与穷人一样多,而且他们在市场上也与穷人享有同样多的自由。譬如,无论一个人多么富有,他也不享有强占、盗劫或者抢劫的自由,不享有强买强卖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劳动的自由。
富有与贫穷从来都是相对而言的。如果说有钱人较穷人“多许多自由”,那么这是否意味着比尔·盖茨的自由多于巴菲特的自由?巴菲特的自由多于扎克伯格的自由?他们的自由多于所有中产者的自由?所有中产者的自由多于乞丐的自由?一个拥有财富10万美元的人比一个只拥有9万的人更加自由?一个每天收入1美元的人比一个每天收入0.5美元的人更加自由?……恐怕很多人都会说,这样计算自由是荒谬的。
周先生可能会说,他所说的“穷人”特指那些吃不上饭、穿不上衣的人,或者根据某个标准界定处于贫困线以下的人——比如每天收入不超过1美元。即使如此,说这些穷人的自由少于那些收入在贫困线以上的人的自由,也站不住脚,因为这些穷人并非因为贫穷而受到了任何外来的强制或者限制,除非周先生声称“贫穷本身即等同于不自由”。其实,将人分为有钱人和穷人是一种简单僵化的二元论,与复杂的经验世界完全不符,尽管人们在日常谈话中喜欢这种简单化的思维。依据这种二元思维讨论自由,更是不着边际。
市场导致不公正?
或许在周先生看来,即使贫穷本身不等同于不自由,贫穷以及“经济不平等”也是市场自由主义的罪恶,因为它是市场经济和私有财产制度的必然结果。这是他文章的第二个核心论点。他认为,市场与其它经济制度一样,以特定方式“界定了资源和财富的分配”,因此“有必要检视市场的道德正当性。”“不能想当然的假定市场竞争导致的任何结果,都必然公正……。”
其实,市场从来不“分配”资源和财富,而是一种自由交易的机制与平台。市场经济与计划经济的最大区别之一就是,后者是由某些人人为地“分配”资源和财富,狂妄地认为他们能够有效而且公正地分配它们。市场的道德正当性至少来自两个方面:一是它的平等性,即市场上的每个人都是平等的,没有高低贵贱之分,不论一个人权力多大或者财富多少;二是它的自愿性,即市场上的每个交易者都是自愿的,没有人有权利强迫他交易或者不交易。如果道德正当性离不开人与人之间的平等关系,离不开人们的自愿同意,那么,市场无疑比其他经济制度更具道德正当性,因而也更加合乎正义。还有比平等自愿基础之上的交易更加接近公正的经济制度么?
周先生主张政府干预市场,理由是:“市场在国家之中,是社会基本制度的一部份。市场的游戏规则,由国家制订,并由它以强制性法律保证其有效运作。”“没有价值中立的制度,没有离开国家的市场。所以,问题不是要不要干预,而是要怎样的干预。”
在我看来,周先生是将国家为市场提供的制度支持误以为国家对市场的干预,并认为这种干预不可或缺。的确,市场的运作离不开国家,离不开国家对财产权的保护和对契约的执行,但这仅仅意味着国家为市场的运作提供必要的法治基础,与市场自由主义反对的国家干预完全是两回事。它所反对的国家干预主要是国家对某些领域的行政垄断、管制以及对价格的控制等。市场自由主义认为,保护财产权不是干预市场,而是确保市场的运转;对石油、电信、银行等实行行政垄断或者控制商品的价格等,才是干预市场。
在谈到中国的变革时,周先生说:“中国的开放改革,从计划经济走向市场经济,从公有制走向私有制,是制度的根本转变。这种转变,是国家政治意志的产物,而不是自生自发的秩序。谁来保证这些制度?政府。没有政府的法律和武力在背后支持,这种制度就不可能稳定维持。”
这种看法错得离谱。在我看来,过去三十年的中国变革是普通民众不断努力与奋斗的产物,是他们践行企业家精神的结果,是人们自下而上推动社会革新的伟大尝试,是典型的哈耶克意义上的自生自发秩序。从农村土地承包责任制的试验,到私人企业的兴起,再到农民工涌向城市和沿海的打工潮,哪一个不是人们自发的努力?没有小岗村农民的冒险精神,没有年广久等“制度企业家”(institutional entrepreneurs)的无畏行动,没有农民工不顾收容遣送而外出打工的刚毅决心,就没有过去三十年的成就。政府所做的一切,不过是顺应了时代潮流,通过法律的形式认可了亿万民众的开拓创新成果。
私有制限制无产者的自由?
在批判市场经济的同时,周先生对私有财产权和私有制也颇多微词。他说:“私有财产权这个概念,其实包含了自由和不自由两面。举例说,当一块土地被法律界定为某个人的私产时,它的确增加了拥有者支配和使用这块土地的自由,但却也同时限制了其他非拥有者的自由。如果这些人要强行占用这些土地,例如在上面耕种,政府便会使用武力阻止。我这里并非反对私有产权,而只是从概念上指出,当财产权保障了有产者的自由的同时,也在客观上限制了无产者的自由,我们不要以为私有财产制之所以可取,是因为它是‘不自由的阙如’。”
这种说法沿袭了前述他对“自由”一词的曲解。一个人没有强行在他人土地上耕种的自由,正如一个人没有抢劫他人财物的自由一样。自由的边界是不能侵犯他人的自由和权利。“有产者”和“无产者”的区分与有钱人和穷人的区分一样,是一种简单的二元对立思维。更加重要的是,有产者的自由不会自动地、神奇地限制无产者的自由,后者只是负有消极不侵犯的义务。如果无产者不侵犯有产者的权利,无产者的自由不会受到任何限制。有产者的自由与无产者的自由之间不是一种有你没我的关系,而是一种同时共存的关系。
周先生接着说:“我们不要简单地以为私有制较公有制,必然更能增加所有人的自由。举例说,市中心有一公园,本属公有财产,许多人喜欢去,政府也不收钱,因此所有市民都有同样使用公园的自由。政府现在将公园卖给某富商,成为其私人产业。富商的自由自然增加了,但市民却从此失去本来有的免费使用公园的自由。……”这个例子再次表明,周先生的讨论误入歧途。别的不说,我在此仅提两个显而易见的问题:如果政府将公园卖给富商是经过市民同意的呢?市民是否拥有自愿放弃使用公园的自由?
就私有制与自由之间的关系而言,需要指出的是,私有财产是个人获得独立、人格和尊严的基础,是个人主宰自己命运的保障,是人们和平自治与共治的前提。在洛克看来,一个人的生命、身体和自由也属于其私有财产,一个人享有不可剥夺的自我所有权。私有财产是个人自由的支柱,私有制是自由社会的基石。尽管私有制未必是自由社会的充分条件,但它是一个必要条件,几乎所有自由社会实行的都是私有制。相反,在实行公有制的地方,在私有财产得不到良好保护的地方,盛行的通常是专制统治甚至极权主义。历史学家派普斯(Richard Pipes)、经济学家布坎南(James M.Buchanan)、法学家埃利(James W.Ely,Jr.)等人的研究为此提供了有力的支持。
通过再分配增加穷人的自由?
秉持财富决定自由的看法,周先生力主财富再分配。这是其文中第三个核心论点。他说:“财富的多寡直接影响自由的多寡,所以财富的分配,同时是自由的分配。当政府通过征税进行财富转移及提供广泛社会福利时,这样虽然限制了纳税者的部份自由,但同时却增加了许多穷人的自由。”“如果市场竞争导致严重的贫富差距,而这差距使得许多穷人享有的自由变得极为有限,那么合理的财富再分配就不仅使得社会更公平,同时也是以一种相对平等的方式来分配自由。”
前文已经指出,财富的多寡与自由的多寡毫无关系。财富从来都不是“分配”的结果,而是自愿交易的结果。自由更不是“分配”的,而是天赋的,是人与生俱来的,或者说,是人之为人所固有的。按照基督教的说法,自由是上帝赋予的。无论是言论或者宗教自由,还是交易自由或者契约自由,都不是人或者机构“分配”的。法律上规定这些自由,并不意味着法律“分配”或者“赋予”了人们这些自由,而是意味着确认或者认可了人们这些自由。自由先于法律,而非相反。
既然如此,政府没有资格、也没有权力“分配”或者“再分配”财富和自由,哪怕是通过民主或者多数决的程序。这是为什么要建立有限政府并用宪政限制民主的重要原因之一。为了解决贫富差距而进行财富再分配,听起来十分悦耳并颇能蛊惑人心,实际上是误入歧途,害莫大焉。贫穷的原因千差万别,有的是因为制度性歧视或者政府不当干预,有的是因为个人懒惰、挥霍或者运气不佳等,凭什么要对他人的财富进行再分配?仅仅因为他们挣了更多的钱?这不是侵犯他人财产权么?它和抢劫有什么区别?其正当性何在?
在反驳再分配的主张时,诺齐克雄辩地论证了其道德上的不正当性。在他看来,再分配等于攫取他人的劳动成果或者报酬,而这等于强迫他人从事一定时间的劳动,等于部分地拥有或者占有他人,等于让他人成为自己的财产。在一个人人享有同等自由和权利的社会里,这是不道德的,因而再分配在伦理上站不住脚,违反了正义。因此,诺齐克主张一个“最小国家”——只负责保护人们免受暴力、盗窃、欺诈等行为的伤害。
周先生可能会说,不进行再分配如何解决贫富差距的问题?我的回答是,首先去考察贫富差距的原因,对于那些因为制度不合理或者政府不当干预造成的贫富差距,恰当的选择是变革制度或者减少干预。其次,即使解决了制度性问题,贫富差距依然会存在,因为人们在禀赋、勤奋程度以及运气等诸多方面存在差异。对于这种原因导致的贫富差距,适当的解决办法是指望公民社会和民间慈善,别无他途。如果一个社会中的公民或者民间没有了善心,政府也不可能甚至更不可能具有善心,因为政府来自于人民,并具有利维坦的本性。指望政府通过再分配解决贫富差距,结果往往是制造寻租和腐败,尤其是在一个权力不受约束的社会里。
最后,应当指出的是,市场自由主义——我更倾向于使用“古典自由主义”一词——要比很多人想象的在逻辑上更加自洽,在伦理上更加正当,在实践上更加可行。它未必是最佳的社会治理思想,但它或许是最不坏的政体设计理念,如果我们的目标是生活在一个自由社会里。理论和经验告诉我们,市场与私产有利于每个人的自由——不论财富多寡或者地位高低,权力与公产才常常戴着有色眼镜——为了一些人的自由而牺牲另一些人的自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