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童之伟:立此存照:对黎庆洪案二审不开庭的抗议

  

  我注意到新近黎庆洪二审是否应当开庭的争论,也充分了解到贵阳中院在通知律师时提到的关于黎庆洪二审不开庭是因为“一审事实清楚”的初步意见。我认为,贵阳中院对黎庆洪案二审不开庭审理有违宪法和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和精神。

  

  或许,谁都知道黎庆洪案的审理,不论一审还是二审,都是政治操弄的司法演示,依法律论案根本无用,但法律学者因职业责任所系,该说清楚的还是得说。因为,法律界有些人可以找到很多理由只服从政治权势,但法学界得对职业良知和中国法制史有交代。

  

  一、我国刑事诉讼法对于刑事案件二审的规定,开庭审理是原则,不开庭审理是例外,黎庆洪案二审不属于例外

  

  刑事诉讼法第187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听取其他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对事实清楚的,可以不开庭审理。

  

  黎庆洪案并不属于可以不开庭审理的案件。原因是:

  

  1.犯罪事实严重不清。事实不清不清集中表现为控辩双方对事实真相的看法严重对立,被告及其律师不认同一审法院对事实的认定;尤其是,全案一百余名辩护人对于该案涉黑部分全部做无罪辩护,但一审法院仍然认定涉黑罪名成立,控辩双方的严重分歧并没有因一审判决而缩小;

  

  2.一审40余名被告人的辩护人对自己的当事人作全面的无罪辩护,这40余名被告人被指控的“犯罪事实”能否成立,以及能否认定为犯罪,均存在较大争议,而绝非“事实清楚”。

  

  3.我个人旁听了黎庆洪案一审的关键时段,较全面、较深入地研究该案案卷,完全看不出此案中存在一个黑社会性质犯罪集团的事实,也看不出黎庆洪的行为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关注此案的法学界人士和民众普遍不认同黎庆洪等众被告人犯下被指控的罪行。检方的指控过于抽象,近似于乱扣帽子,缺乏具体的、可信的证据。

  

  4.辩护人在一审中提交的大量证据,一审法院未作评议;二审辩论又提交了不少新证据。只有经过开庭审理,由控、辩双方进行举证、质证,才能查清案件事实。

  

  二、黎庆洪案属于特别有必要开庭审理的上诉案件

  

  1法学界人士和公众普遍怀疑黎庆洪案是由省政法委自上而下制造的假案、冤案。如果此案被告确实有罪,应通过二审开庭审理充分揭露、展示被告犯罪事实。

  

  2. 一审中不到10名证人出庭作证,已经证明公诉方的多项指控与事实不符。一审判决在大量证据人不出庭,而辩方对相应证人的证词真实性存在重大异议的情况下,直接引述他们的证言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不能令人信服。二审有必要开庭,并通知一些重要的证人出庭作证,以还原事实真相。

  

  3.如果法院给一个人定罪并判处重刑,而人们又看不出被告有罪,这种审判将危害社会、危害法律的权威、危害审判组织的公信力。一审至少在这方面是失败的,二审法院在这方面应该对一审有所弥补。

  

  4.黎庆洪案是全国性大案、海内外广泛关注,不论从为彰显人权的司法保护、平息人们对一审判决的非议角度看,还是从以案说法,对公民和社会进行法制宣讲的角度看,开庭审理都是必须的。

  

  5.即使从一直主导此案办理的当地政法委及其上级机构的角度看,如果他们确信他们的主导认定的事实清楚和适用法律正确,开庭审理也有利于展示这种情况。

  

  三、黎庆洪案一审存在一些严重程序问题,基本事实没审清楚

  

  一审宣判后,该案诸多被告人纷纷作证,直指一审法有组织的给各被告人施加种种影响,甚至严重违反法律规定在案件尚未审理完毕的情况下以承诺刑期为代价要求各被告人更换外地律师,而一审法院对此所作的专门调查却公开否认该事实;一审同案被告人潘立新,既然作为同案被告人,但在一审判决书中遗漏该名被告人,上诉期间其余被告人的辩护人至今无法看到潘立新的案卷,该案在上述诉讼程序中存在严重问题。

  

  另外,据我的亲身观察,一审的关键环节组织得很不好,而且正是因为组织不好,才造成了基本事实没审清楚,二审应开庭审理弥补一审的较严重缺憾。我虽只旁听了两天半,但这两天半是质证、辩论的关键时段,我明显看出一审合议庭组织庭审有一极大缺憾,那就是走形式,审判长疑似有意不概括出争议点,也有意不让控辩双方围绕关键争议点展开实质性辩论,明显给人留下刻意模糊焦点的印象(如控方举证,律师否认其真实性和证据效力,但控方对律师的否定意见不回应,审判长也不支持律师请控方回应的要求)。我觉得,二审应该开庭就以下两个问题展开实质性辩论:(1)黎庆洪案发案时是不是真的存在一个叫做“同心会”的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2)被告黎庆洪到底有没有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行为?

  

  黎庆洪案二审不开庭将对司法公正造成严重损害,对司法自身的公信力也必将造成严重的不可挽回的损害。作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不予开庭二审,也势必在全国范围内造成极为恶劣的先例,甚至徒增社会各界对于黎庆洪案的种种猜疑。没有程序正义,任何案件的办理都无法经得起历史的考验。黎庆洪案如二审在不开庭的情况下仓促下判,与执政党构建和谐社会、建设法治国家的总体努力是背道而驰的。

  

  结论:依照法律黎庆洪案二审应该开庭公开审理,贵阳中院不开庭公开审理此案明显违法;如此大案、社会关注度极高的案件,按情理也应该开庭公开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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