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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帆:我们该如何讨论死刑

  

   彼拉多的手

  

   耶稣蒙难,被犹太公会判了死刑,并送请彼拉多核准。故事中,彼拉多查不出耶稣有什么罪,内心也不愿判他死刑,但架不住乌合之众一片杀声。他既怕生乱,又想卸责,便当众洗手,声称:“流这义人的血,罪不在我,你们承当吧。”众人回答:“他的血归到我们,和我们的子孙身上。”于是,彼拉多下令鞭打耶稣,并交人钉十字架。

   民国法学家吴经熊的自传《超越东西方》(2002年由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就提到这位彼拉多。上世纪三十年代,吴经熊曾任上海特区法院院长,签署过不少死刑判决。他写道:“我当法官时,常认真地履行我的职责,实际上我也是如此做的。但在我内心深处,潜伏着这么一种意识:我只是在人生的舞台上扮演着一个法官的角色。每当我判一个人死刑,都秘密地向他的灵魂祈求,要他原谅我这么做,我判他的刑只因为这是我的角色,而非因为这是我的意愿。我觉得像彼拉多一样,并且希望洗干净我的手,免得沾上人的血,尽管他也许有罪。唯有完人才够资格向罪人扔石头,但是,完人是没有的。”

   读法学院时,看到吴经熊这段独白,我不仅不以为然,反觉得他瞻前顾后,书生气重。可是,当自己成为法官,并审理过死刑案件后,才深切体会到这位司法前辈的负重与纠结。我虽不像他那样,会默默祈求被处决者的原谅,但内心深处,也怕自己有一天成为畏缩懦弱、逃避责任的彼拉多。

  

   刑事法官“三怕”

  

   死刑案件的审理过程并不神秘,但法官那种如履薄冰的心态,常人很难理解。

   公众会关注犯罪情节之恶劣、犯罪手段之残忍、犯罪后果之严重,但对法官来说,现有证据能不能证明所有一切都是被告所为,才是定案关键。

   换言之,法官必须考虑:侦控部门的讯问、取证环节,是否违反法定程序?是否有非法证据必须排除?排除非法证据后,现有的证据与证据之间,能否相互印证,形成严密、完整、有说服力的证据链,并排除合理怀疑,使法官确信无他人作案或意外事件的可能?可以说,上述每一个环节,都需要审慎、严格、周延的审查、分析和论证。但是,当口供、证言与其他证据高度吻合时,法官可能又会心存疑虑。因为随着时间推移,人的记忆发生偏差是正常现象,如果被告人、证人在案发数月,甚至数年之后的回忆,与现场情况和各种证据严丝合缝、完全对应,反而又意味着有刑讯可能。

   我所遇到的刑事法官,多有三怕:一怕有关机关伪造证据,二怕无辜者顶包替罪,三怕阴差阳错各种巧合。这“三怕”,最易导致杀错人的情况出现。

   2010年,台湾地区爆出“江国庆冤杀案”,(1996年9月12日,位于台北市大安区的空军作战司令部营区内一位5岁谢姓女童遭遇奸杀, 军方的专案侦办小组速侦速审,将被认定涉案的江国庆于1997年8月13日执行枪决,被枪决时年仅21岁。2011年1月28日,另一相关涉案人许荣洲经由检察官讯问后,许荣洲坦承犯下空军女童性侵命案)连领导人马英九都出来谢罪。而当年定案的关键证据,除了刑讯后的认罪口供,就是一张同时沾有疑犯精液与受害女童血液的面巾纸。而实际情况可能是,江国庆在厕所自慰,事毕用面巾纸擦拭精液,并随手丢进废纸篓,真凶奸杀女童时,鲜血恰好喷溅在这张纸上。您可以说这是巧合,可这种几乎不可能发生的巧合,加上刑讯得来的认罪供述,简直就是承办法官的噩梦。

   内地某省也发生过一起类似案件。某甲嫖宿暗娼,事后发现手机落在妓女住处,返回后,却发现妓女已被人掐死,手机仍在尸体旁,甲怕嫖娼之事败露,不敢报警,取回手机,匆匆离去。事后,警方根据电讯线索,抓住此人。若非真凶后来落网,某甲几乎百口莫辩。

   不止一位同行告诉我,每当这样的冤案曝光,都会条件反射式地迅速梳理自己审理过的部分案件,内心再三检验、复核,确定无误后,方才心安。

   “求其生而不能”?

   哲人说:“法律家判断对错,政治家权衡利弊”。可对审理死刑案件的法官而言,判断对错只是前提,有时还必须像社会学家甚至政治家那样,跳出法律本身,考量更多利弊。许多个案的处理,涉及伦理、道德、政治、民族和文化各个层面,杀或不杀,单靠法条已很难求解。在总体公正难以统一的情况下,法官只能力争在个案中实现具体正义。

   例如,兄弟二人共同运输毒品,数量、情节都够得上死刑标准。考虑到他们双亲尚在,一律判死是否过于残忍?若两人在犯罪中作用相同,按照“存留养亲”的传统,可以留下一人性命,那么,留兄长?还是留小弟?在另一起案件中,兄弟二人将邻居一家四口灭门。如此残忍的罪犯,是否还有必要对其“存留养亲”?又比如,父母送子自首,表面上看,并不如被告人单独投案更有诚意,但这类行为的社会示范效应,却绝对不容忽视。如果送子投案也不能免死,今后还有哪个父母会轻易规劝犯罪的儿女自首?如果说,对于“罪行极其严重、主观恶性极深、人身危险性极大”的被告,自首亦不得从宽,那么,上述三“极”的标准又该如何把握?欧阳修在《泷冈阡表》中,谈到自己做法官的父亲决定判人死刑时,适用的是“求其生而不能”标准。这里的“求其生而不能”,就包含了法官复杂、纠结的内心推演过程。

  

   废死与民意

  

   近两年,随着微博、推特、Facebook等新媒介的出现,死刑案件与民意的关系,也变得愈加微妙。要不要废除死刑?该不该在某案中判处某人死刑死刑判决应不应该顺应民意?这些过去只发生在司法界、学术界的争议,逐渐成为媒体、网络热议的焦点。

   民众关心司法话题,当然是好事,但另一方面,社会舆论对法院裁判的压力,也开始显现。许多热点案件中,网民了解到的资讯有限,又易受被“污染”的信息源影响,一味“喊杀”或呼吁“免死”的“众声喧哗”,未必能代表真实民意。如果顺应这样的“民意”,判处某人死刑法官岂不又有变成彼拉多的风险?

   从国内关于死刑问题的讨论看,理性、宽容的声音虽在递增,但缺乏良好的讨论氛围,许多争论充满暴戾之气。一些人秉持“出身论”,只要被告是所谓“官二代”或“富二代”,就不分青红皂白,一律高举“喊杀”大旗;反之,若被告属于弱势群体,就把责任一股脑推给社会和体制。

   还有人喜用“情境设问法”,对方一谈废死议题,就问“如果匪徒奸杀你女儿,你赞不赞成杀他”,如果对方说“不赞成”,又指责对方“没人性”,不可理喻。还有人索性采取“标签战术”,一旦意见不合,就给异议者贴上“五毛党”、“带路党”或者“美分党”的标签,然后自行宣布胜利。用学者刘瑜的话说,“标签盛行的地方,理性易于枯萎。在思维极端化的背后,是认知上的懒惰,以及对教条的渴望。”

   当然,争论听多了,也大致能做个简单归纳。“废死派”通常分为三大阵营:第一阵营赞成无条件地废除全部死刑,但必须延长重刑犯的实际关押年限,即“不杀长关”。我国大陆、台湾地区近年先后修改刑法典,提高特定犯罪的减刑、假释门槛,实际上采取的就是“少杀长关”策略,以避免“死刑太重,生刑太轻”;第二阵营要求废除所有非暴力类犯罪的死刑,如危害国家安全犯罪、职务犯罪、经济犯罪。不过,在大陆,最难令公众接受的,恐怕就是“贪官免死”的后果;第三阵营并不支持废除全部死刑,但认为现行刑事司法机制不够完备,不能最大限度上防止错杀,希望在完善防错机制前,暂停执行死刑。这种做法,国外已有先例。1972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审理“弗曼诉佐治亚州”(Furman v. Georgia)一案时,发现死刑案件裁判过程中存在过多滥用程序、种族偏见的情形,随即要求在全国范围内暂停执行死刑。到1976年,由于各州纷纷修改了死刑程序,规范了法官、陪审团在死刑案件中的自由裁量权,最高法院才在“格雷诉佐治亚州”(Gregg v. Georgia)一案中批准恢复执行死刑

   支持死刑者,大致也有三大阵营:第一阵营是严格的“尊重立法派”。那就是,刑法既然已经设置死刑,就应严格执行,轮不到法院以判决方式,变相废除某些犯罪的死刑;第二阵营认为死刑“宜慎不宜废”,可以备而不用,但绝不能立法废除。万一发生“国人皆曰可杀”的犯罪,才适用死刑。在台湾,从2006年1月开始,全岛四年内没有执行过一起死刑,就是两任法务部长——施茂林和王清峰拒绝签署执行令的后果。但是,到2010年3月,受支持死刑的民意压力所迫,王清峰宣布辞职。续任曾勇夫履任10天后,就迅速签署了四名死刑犯的执行令。第三个阵营是旗帜鲜明地死刑支持者。

   支持废死者的理由一般是:政府没有权力剥夺一个人的生命;死刑并不能有效遏制犯罪;一旦错杀,冤死的生命无法挽回;判处一个人终身监禁,比一枪毙命更有利于实现惩罚目的。

   赞成死刑者的立场,则完全针锋相对,他们认为:政府有权处死对社会或公众利益构成极度危险者;考虑到中国的文化背景,死刑仍具有相当大的威慑作用;错杀的几率微乎其微,不能为防止这样的小概率事件,阻止多数人正义的实现;凭什么用纳税人的钱长期供养一个被终身监禁的重犯?

   上述争议,有些尚可商榷、争论,有些几乎无法调和。更重要的是,关于死刑在威慑和预防犯罪方面的效果,也几乎无法用数据来量化,论辩双方都可以罗列出许多对己方观点有利的论据。而且,由于总有预料之外的事件挑战人们的心理承受极限,几大阵营的立场也经常发生变化。比如,一旦出现重大冤错案件,“废死论”就会短暂处于上风。而一旦发生特别恶劣的刑事案件,尤其是存在司法不公的可能时,一些长期呼吁废除死刑的人士也可能转变立场,转而支持死刑

  

   理性的讨论如何成为可能

  

   作为法官,我希望能在律师的辩护意见中读到坚定的立场、新颖的角度、缜密的论证、适当的修辞;作为读者,我喜欢平实、通达、宽厚、敞亮的文字。而在张娟芬著《杀戮的艰难》(简体中文版将由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在2012年11月版)一书里,这些特质都能找到。

   作者张娟芬女士并非法律界人士,但长期参加社会运动,跟踪了许多热点案件,访问过不少死囚,对台湾在死刑改革议题上的重大争议、热点案件和发展脉络,也能如数家珍,娓娓道来。

   最难能可贵的,则是作者务实、理性、平和的多维思辨。她没有那种“你若说不,便是异端”的心态,而是直面问题,明白说理。她会承认:“对于一个向往正义的人,死刑多少构成一种诱惑,并被当作一种实现正义的方式。”当她读到世界上最伟大的律师克劳伦斯·丹诺(Clarence Darrow)在辩护词中说“被害人才十五分钟就被打死了,那不算受苦”时,也会出离愤怒,甚至有喊出“快判他们死刑”的冲动。而她进一步的反思,则是“反死刑论述不要美化罪犯,不能袒护罪行,否则效果适得其反”。她会从刑事被害人的角度思考问题,设想如何安抚他们的情绪,如何给予他们更多精神和物质上的救助。

   而她写这本书的目的,也只是希望所有人都能做到“下次舆论又喊杀的时候,我们至少可以,停下来,想一想”。 读这本书时,我常会想:我们在讨论死刑问题时,是否也能如本书作者一样,更多秉持宽容、平等的心态,更设身处地为对方着想,以共同推动这个社会朝着更加理性、开放的方向发展。

作者虽然讨论的是海峡对岸的死刑争议,但两岸同根同源,许多社会问题亦有相似之处。比如,当出现恶性案件时,主流民意对死刑可能存在的直接、明确,

甚至略显偏执的支持态度。又比如,台湾媒体曾为追求刺激效果,在没有任何事实依据的情况下,把杀人嫌犯陈金火描述为“食人魔”。在内地,也有媒体或公民缺乏自律精神,基于各种目的,对事实进行恶意扭曲或篡改。如散播嫌疑人没有说过的言论,或者直接将被告人贴上“身份标签”,吸引“仇恨”火力,或者冠以“草根英雄”、“反腐斗士”的神圣光环,争取社会同情。

   此外,作者在书中强调的独立量刑程序、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等问题,也是大陆近年司法改革的重点内容。

   阅读本书,我还有一种亲切感。书中提到的许多人物,如李念祖、林峰正等律师,我在2009年旅台时都曾有过一面之缘。而作者不经意间提到或援引的一系列书目,如《朗读者》(The Reader)、《为废除死刑而战》(L"Abolition)、《冷血》(Cold Blood)、《虽然他们是无辜的》(The Execution of The Innocent)、《大法官是这样炼成的:哈里·布莱克门的最高法院之旅》(Becoming Justice Blackmun: Harry Blackmun"s Supreme Court Journey),我都曾认真读过。其中,我本人还是最后一本书内地版的译者。布莱克门大法官早年支持死刑,晚年却公开反对死刑,去世前那句“人总是在争议中成长”的名言,曾令我感慨万千。随着时间流逝,我对死刑问题的态度,也或许会发生改变。

   行文至此,突然想到自己第一次亲临刑场,观看死刑执行的情景。当时,一名死囚即将被执行枪决。临刑前,他突然对法警提出请求:“我可不可以挪一下位置,我面前有块石头,如果倒下,这石头正好磕着我的脸。”法警没处理过这类情形,一脸疑惑地看向负责现场指挥的法院副院长。副院长下令:“给他挪挪。”然后告诉在场所有人:“大家要记住,即使在这一刻,他们也是人,也有尊严。”我很庆幸自己初次观刑,就经历了这一幕,因为它让我对肩头所负的责任,有了更深刻的认识。我想,无论社会和法律发展、进化到哪一步,每个法官的心底,都应为人性和尊严,保留一块敞亮的空间。

  

   何帆是法律工作者、业余译者。最新一部著作是《大法官说了算:美国司法观察笔记》;译作有《法官能为民主做什么》、《九人:美国最高法院风云》、《批评官员的尺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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