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国的反腐败进程中,各地交通厅厅长“前腐后继”可谓最引人注目。自1997年以来,全国已有10个省(区)的15个交通厅厅长因“伸手”公路工程建设而被“捉”,厅以下干部则不计其数。交通系统出现这幺多腐败分子不是偶然现象。究竟是什幺原因使那幺多交通干部步入腐败深渊?近日,四川省交通厅厅长吴果行就此话题接受记者采访时的话可谓一语中的:“交通建设领域腐败易发高发的症结主要在于公路建设工程的招投标机制。”
问罪招投标机制,许多人不会答应。招投标作为一种具体交易上的特殊程序,是国际通行做法。可以说到目前为止还没有比招投标更好的交易采购方式。要知道,招投标本身是无罪的,有问题的是招投标活动中的黑箱操作。吴果行所说的这种“机制”,不是指招标程序本身的机制,而是指招标过程中背离程序要求的非公开透明的“人为机制”,我认为这种“人为机制”首先表现在它背离了政府采购制度要求。
近几年来,在国家积极的财政政策和各级地方政府配套财力作用下,交通基础设施建设投入了巨额的国家资源,这种以国家资源和政府投入(而非交通部门资金或交通企业投入)所进行建设工程是典型的政府采购行为。我国《政府采购法》对此作了明确规定,而在对货物、工程、服务三大政府采购类型的采购方式规范中,公开招标定为首选的采购方式。按照政府采购制度要求,任何工程建设采购项目必须实行政府集中采购。在这样一种前提下,首先,招标的主体是由政府采购管理机关、监察和审计机关及各相关部门共同组成的招标委员会,而不应该是主管部门,否则就是一种与法律不符的自行采购行为,主管部门只能代表政府以施工组织者的身份,为招标活动提供某项工程建设的采购清单和具体的施工方案;其次,招标信息的发布,招标文件的发售,具体标段的确定,标底的测算,评委专家的抽用均必须置于公开、公正、规范、科学的轨道和监督有力的程序上运作。
目前交通建设工程招标上的机制最大的缺失是对政府采购制度规避,主管部门以“业主”自居,自定招标方案,自定标段,自家测算标底,“自家人”担任评委,“自家人”监督“自家人”,由于其随意性大,缺乏监督,致使将严肃的招标行为庸俗化。在这样一种“一个部门说了算”的前提下,长官意志的干预无所不能,“外招内定”、“明招暗定”的暗箱操作行为变得轻而易举,握有投标人生杀大权的交通官员当然也就在这个环节上极易犯事了。
用政府采购制度遏制公路建设中的腐败行为,并不是简单地以政府采购执行机构取代主管部门的采购活动,而是要运用政府采购管理机制,对这类工程在采购设计、招标程序、评标办法、中标结果、质量管理、资金拨付等工程采购全过程赋予政府采购制度要求,在公开透明的要求下运作采购行为。
在《政府采购法》已经实施一年多时间的今天,政府购买工程和劳务的行为再也不能游离于法律之外了。运用政府采购制度上的“三公”精神,剥离主管部门在工程建设中“一言堂”的决定权,就能有效地堵塞一家之言自行采购上的黑洞和官员犯事的腐败深渊。
据新华社电 “交通建设领域腐败易发高发的症结主要在于公路建设工程的招投标机制。”四川省交通厅厅长吴果行近日在接受记者专访时说。
近年来,我国交通基础设施(主要是公路建设工程)建设步入了持续高速的发展时期,投资规模相对较大。据交通部门的确切统计,1998年到2003年,全国交通完成固定资产投资1.7万亿元。这些投资中,有相当大一部分是地方自收、自管、自用。如此巨大的投资,必然要以大量的建设项目作为支撑,于是交通成了施工企业、承包商“攻关”的目标;大量工程上马,对各种原材料如钢材、水泥、沥青、砂石等的需求量增大,这又使交通成了一些材料供应商的“攻关”目标。为了在激烈的竞争中获得工程,他们(施工企业、承包商、材料供应商)往往不择手段。不少“交通厅长”“交通局长”就这样在半推半就间被他们一个一个地拉下马。
吴果行说,从近几年交通系统出现的案件可以看出,作案手法多是领导干部利用职权直接干预或插手招标投标等经济活动,这充分证明问题的症结在于招投标的机制有问题。
国内规则
我国交通领域工程建设普遍实行“综合评估法”的招投标机制。这样的招投标办法带有比较浓厚的计划经济色彩。权力往往集中在领导干部手中
据了解,我国交通领域工程建设普遍实行“综合评估法”的招投标机制。这种机制即是先由相关单位预先计算出一个工程造价作为表底,然后根据这个标底,组织专家为投标商打分,得分高者中标。
这种招投标机制可以有效控制投资,防止施工方漫天报价,但是其最大的缺点是不能排除人为因素。在其准备、开标、评标、定标等各个阶段,以及制定招标文件与组织专家评标打分等环节,都容易出现各种人为因素的影响而产生腐败,难以有效防范。最突出的表现就是泄漏表底和贿赂专家。
吴果行认为,这样的招投标办法带有比较浓厚的计划经济色彩。政府不仅要制定发展规划、进行项目决策,而且还要筹措建设资金、搭建建设班子、组织项目实施等,这些权力往往集中在一小部分人手中,也就是领导干部手中。同时,由于大量的资金在短期内集中到交通领域,还没形成一套完整的管理体制,在招标投标、工程分包、物资采购、资金拨付等重要环节,缺乏有效的权利制衡机制和公开透明机制,为滋生腐败提供了土壤。
国外规则
国际通行招投标机制是“最低评标价法”,招标人始终不设标底或不公布标底,不存在标底泄漏问题,人为干扰因素最低,可以最大限度减少招标过程中的腐败行为
其实在国际上已经有一种通行的招投标机制,且这种机制可以最大限度地消除在工程招投标过程中的人为影响,这样一种机制就是“最低评标价法”。根据这种招标办法,就是将项目交给符合评标文件且出价最低的投标商。
吴果行说,由于在招标过程中,招标人始终不设标底或不公布标底,自然也就不存在标底泄漏问题。另外,在技术水平相当的企业之间,到底谁能中标,在开标唱价后,投标人心中就有数了,这样就能充分体现公开、透明原则,从而使人为干扰因素降至最低,可以最大限度减少招标过程中的腐败行为。
据了解,美国、德国等发达国家在基础设施建设以及公共采购领域,通常采用这种最低评标价法的招投标机制。而在我国,从2001年起,四川省交通系统开始最低评标价法的探索,2003年以后,交通系统的领导干部影响工程招投标结果的有效性也被降至最低点。
专家点评:
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研究员剧锦文认为,全国十几位交通厅厅长前“腐”后继,这反映交通建设背后的体制确有漏洞。解决这种体制缺陷的根本途径就是市场化,让民间资本进入。从经济学角度看,目前我国公路建设的过程处于绝对垄断状态,由政府官员直接运作,使得他们有可能通过垄断地位“设租”,然后有人“寻租”,“寻租”过程就是腐败过程。
吴果行也认为,采取最低评标价法能够较好地解决工程招投标存在的体制、机制、制度性的障碍,极大地减少了在招投标中的人为因素,从源头上防范了腐败问题,是公路建设领域反腐倡廉根本性的措施,应当尽快全面推行。
东方早报,2004-09-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