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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必新:开启依宪执政新阶段

  

  我们党在长期执政实践中,围绕靠什么执政、如何执政这个重大课题,不断总结和运用正反两方面经验,借鉴世界上一些执政党兴衰成败的经验教训,提出了依宪执政的基本方针。早在1999年,江泽民同志就指出,我们讲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首先是依据宪法治理国家、建设法制国家。胡锦涛同志2004年9月15日在首都各界纪念全国人大成立50周年大会上明确提出,依法治国首先要依宪治国,依法执政首先要依宪执政。习近平总书记2012年12月4日在首都各界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30周年大会上进一步指出,依法治国首先是依宪治国,依法执政关键是依宪执政。依宪执政的提出,使党根据宪法治国理政成为新的历史条件下党执政的一个基本方式,开启了依宪执政的新阶段。

  依宪执政的提出和落实具有里程碑意义。首先,依宪执政方为真正意义上的法治国家。法治的精义在于良法善治,而宪法是法之统帅,是国家的根本法,是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法律效力的法。正所谓皮之不存毛将焉附,如果宪法的地位得不到保障,宪法的权威得不到维护,宪法的效力得不到体现,整个法治大厦亦无从构建,法治国家就会沦为空谈。其次,依宪执政方为科学执政宪法凝结了一国的最高理性,具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长期性。讲宪法就是讲科学,遵守宪法就是尊重规律。尤其是在我国,宪法以根本法的形式,确立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发展成果,反映了我国各族人民的共同意志和根本利益,是新时期党和国家的中心工作、基本原则、重大方针、重要政策在国家法制上的最高体现。只有依据宪法执政,才能坚定不移地举好旗帜,才能不折不扣地反映人民的利益和意志,才能扎扎实实地体现党和国家的中心工作、基本原则、重大方针、重要政策。再次,依宪执政方能政通人和。宪法是党和国家对人民的承诺,只有依据这份承诺来治国理政,执政活动才具有正当性,执政党才不会失约于民、失信于民、失尊于民,国家政权才能具有凝聚力、向心力和公信力,国家政令才能令行禁止,党和人民的关系才能融洽。又次,依宪执政方能实现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只有依宪执政,才能广泛地吸纳、整合、表达民意,并通过立法程序将党的意志和政策变成国家意志和法律;才能将党的领导融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这一根本政治制度之中,并通过权力机关的立法权、人事选举罢免权、重大事项的决定权和监督权实现党对国家的领导;才能使党对国家的领导方式与宪法所规定的国家权力运行方式协调、统一起来,确保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职权。最后,依宪执政方能紧跟时代前进步伐。综观世界各国的发展趋势,依宪执政是必然选择和普遍做法。我国宪法具有与时俱进的品格,经过1988年、1993年、1999年、2004年的修正,做到了不断适应新形势、吸纳新经验、确认新成果,因此具有持久的生命力。依据这样的宪法来治国理政,就能保证紧跟时代步伐。

  学习习近平总书记2012年12月4日在首都各界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30周年大会上重要讲话精神,实现依宪执政需要做到以下几点。

  第一,必须在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方面有新开拓。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党团结带领人民在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方面取得了重大进展,成功开辟和坚持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为实现最广泛的人民民主确立了正确方向。在新的历史形势下坚持和开拓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关键是要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以保证人民当家作主为根本,以增强党和国家活力、调动人民积极性为目标,扩大社会主义民主,发展社会主义政治文明。要在处理好国家和人民的关系方面有新开拓,使人民真正成为国家、社会和自己命运的主人;要在处理好国家机关之间的关系方面有新开拓,通过实行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有合理分工又有相互协调,保证国家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职权、履行职责,保证国家机关统一有效组织和管理各项事业;要在处理好中央和地方的关系方面有新开拓,进一步增强中央的权威,进一步调动地方的积极性;要在处理好民族关系方面有新开拓,巩固和发展民主团结、生动活泼、安定和谐的政治局面。要更加积极稳妥地推进政治体制改革,发展更加广泛、更加充分、更加健全的人民民主,充分发挥我国社会主义政治制度优越性,不断推进社会主义政治制度自我完善和发展。

  第二,必须在落实人民主体地位方面有新举措。无权利即无地位,人民的主体地位要靠有效的权利来保证。我国宪法规定了人民享有广泛的权利,全面贯彻实施宪法,就要保障公民的人身权、财产权、基本政治权利等各项权利不受侵犯,保证公民的经济、文化、社会等各方面权利得到落实,努力维护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保障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和追求。要把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宪法理念落到实处,最广泛地动员和组织人民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行使国家权力,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积极投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要改进政府提供公共服务方式,加强基层社会管理和服务体系建设,增强城乡社区服务功能,强化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在社会管理和服务中的职责,引导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充分发挥群众参与社会管理的基础作用。要认认真真倾听群众的诉求,依法公正对待利益关系,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决不能让不公正的处理伤害人民群众感情、损害人民群众权益。

  第三,必须在改进党的执政方式方面有新进展。要把依宪执政作为依法执政的关键环节和首要条件,切实做到依据党章从严治党、依据宪法治国理政。改进党的执政方式,使其更符合宪法的要求,就要真正做到党领导立法、保证执法、带头守法;真正做到使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真正做到使党组织推荐的人选成为国家政权机关的领导人员;真正做到通过国家政权机关实施党对国家和社会的领导,支持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照宪法和法律独立负责、协调一致地开展工作。要发展更加广泛、更加充分、更加健全的人民民主。要更加注重健全民主制度、丰富民主形式,保证人民依法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要更加注重发挥法治在国家治理和社会管理中的重要作用,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尊严、权威,保证人民依法享有广泛权利和自由。要把制度建设摆在突出位置,充分发挥我国社会主义政治制度优越性,积极借鉴人类政治文明有益成果,绝不照搬西方政治制度模式。

  第四,必须在保证宪法实施方面有新机制。宪法的生命在于实施,宪法的权威也在于实施。提高宪法实施的水平,一方面要把宪法职责和宪法义务的自动履行率提高到一个新水平,另一方面要把没有履行或不愿履行宪法职责和宪法义务情况下的强制履行率提高到一个新水平,两者同等重要,不可偏废。为此,要建立科学合理的宪法实施的评价机制,对宪法实施的标准作出明确界定;要建立有利于宪法实施的利益导向机制,使各方主体自愿自觉履行宪法职责;要建立违宪行为的追究机制,使一切违反宪法的行为都得到追求;要健全宪法实施的监督机制,使宪法监督机关能够担负起宪法和法律监督职责,加强对宪法和法律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健全监督机制和程序,坚决纠正违宪违法行为。

  第五,必须在维护宪法权威、捍卫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方面有新招数。维护宪法权威,就是维护党和人民共同意志的权威。捍卫宪法尊严,就是捍卫党和人民共同意志的尊严。保证宪法实施,就是保证人民根本利益的实现。要在彻底解决“宪法是不是法”问题上有新招数,使宪法的效力在社会生活中得到更现实、更直接地体现;要在彻底解决“宪法是不是最大的法”问题上有新招数,使宪法的最高地位得到真正的体现,遏制“根本大法根本无用”的苗头和倾向;要在彻底解决“宪法是不是具有可适用性”问题上有新招数,明确宪法全面有效实施的具体方式;要在彻底解决“宪法是不是能够良性违反”问题上有新招数,在宪法的稳定性与适应性之间找到平衡点;要在彻底解决“违反宪法的行为是不是可以不受追究”问题上有新招数,明确违宪的责任和追究主体。

  总之,依宪执政要求我们党在治国理政过程中树立宪法理念,弘扬宪法精神、尊重宪法价值、维护宪法权威、遵守宪法规范、保障宪法权利、捍卫宪法尊严。将依宪执政作为新时期我们党执政的新思维,是对人类政治文明发展规律的深刻把握,是对人民关切和愿望的积极回应,是对历史使命和社会责任的直面与担当。实现依宪执政,必然开启我们党治国理政的新阶段,必然开启中国法治建设的新阶段,也必然开启党和人民和谐关系的新阶段。

  

  (作者:中央纪委常委、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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