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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建嵘 魏汝久 郭道晖等:劳动教养制度改革与法治建设

  

  于建嵘:

  

  我们今天开会讨论劳动教养问题。“劳动教养制度及其存在的问题”这个课题我们做了两年多,主要是针对上访劳教问题。今天给大家发了一本资料,叫做《中国劳动教养制度批判——基于100例上访劳教的分析》,就是我们前期的成果。

  今年两会期间,我们请了一些全国人大代表、全国政协委员开了一个会,讨论的就是劳动教养问题。参加会议的一些全国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学者和律师,提出劳动教养制度应该废除,但也有些学者提出要改革,媒体也有些不同的意见。这其中北京大学的姜明安老师和我就有一些争论,我主张废除,他主张改造。这些意见经《新京报》发表后,在社会上引起了很大的影响。

  今天参加会议的是一些对劳教制度深有研究的法学家和律师工作者,规模不大,主要是想把问题聊透一点。我们想在此基础上,写一份完整的研究报告,向有关部门表示我们的意见。首先可以请魏汝久律师先介绍他们研究的基本情况,之后请三位老师发表这方面的意见。

  

  魏汝久(北京盛廷律师事务所律师):

  

  作为一位普通的律师,我先谈一下自己的浅见,以抛砖引玉。我认为现在围绕着劳动教养制度,主要争论存在于三个方面:一是劳动教养制度要不要废除?二是如果废止以后,在目前社会治安形势非常严峻的情况下,有没有其他法律手段可以替代?第三个争论就是劳动教养制度能不能改造,让它获得新生,改成“违法行为教育矫正法”,以便处理我们现在面临的社会治安问题。我认为,如果把劳动教养制度比喻为一条河流,那么它的源头就受到了污染;现在这条河流的整个流域都受到了严重污染,成了“劣五类水质”,已经无法服务于社会。我认为这个制度已经扭曲了,变异了,应该废止。

  从立法角度来看,我建议借鉴台湾和西方国家的保安处分的刑事立法制度,将保安处分作为一种刑事手段,放在我们的刑法典中,以达到保护公民安全和维护社会秩序的目的。作为一种折衷的方法,我建议新的“违法行为教育矫正法”中将公安机关的决定权拿掉,而改由人民法院予以行使。

  基于这样的观点,我简要地介绍一下对劳动教养制度的考察和分析。

  我们首先看一下劳动教养制度的历史。它产生于1955年的“肃反”时期,当时是为了对付新政权的敌对分子。1957年“反右”时期,劳教制度正式确立。许多知识分子被认定为“右派分子”,重要的处理方式就是劳动教养

  “文革”时劳教制度中止,劳教人员一部分释放了,一部分转为劳改去了。文革的“牛棚”制度是不是劳教制度的变种和延续?我认为差不多,因为它们都是限制人身自由,而“牛棚”不是官方的正式制度,是民间一种约定俗成的说法。

  对今天影响很大的劳教制度,实际上是在“文革”结束以后恢复的。当时彭真委员长在公安部讲:“无产阶级专政的手段一个都不能丢!”所以要恢复。1989年6月以后,中国进入改革的新时期,劳动教养制度开始被滥用,什么样的违法行为都可以处以劳教。

  第二部分,劳动教养制度的现实功能。据说中国先后有500万人被劳教,据我估算,实际上数字还要多。比如,上海一年的劳教人数就有一万多。我认为现在它的功能集中在六个方面,一是处罚一般的违法行为,就不多讲了。二是处罚政治异议人士、还有参加家庭教会的人。

  第三就是打击报复上访人员。这一点于老师掌握的材料最多,他的《中国劳动教养制度批判》里面就收录了大量案例,我就不多说了。特别是对于打击报复上访人员,它的法律依据有一个重要特点,就是政法委和其他机关的联合发文。政法委的文件怎么会成为直接的法律渊源呢?实际上,政法委的文件在我们国家是直接有效的、并且在相应的地域具有最高法律效力。

  现在用劳教手段来对付上访人员,还是比较文明的一种手段。前几天我和法院系统处理信访的人一起交谈,了解到两个地方的情况:一个是福建泉州,泉州的渔民比较多,他们的身家性命都在船上,一条船就值二十来万。只要你上访,就把你的船给烧了,让你无家可归,吓得就不敢上访了。另外一个就是江西,你只要上访,出江西我就打,打得你不敢上访,所以打得那些老红军都不敢出江西上访了。这是什么?这叫国家恐怖主义。

  第四,有的地方和部门任意扩大劳教对象。比如说最近北京打击“黑车”,抓住就劳动教养;你在医院门口当“医托”,也要送去劳动教养。总之,抓住你就重重地处罚,都劳动教养。要出台的《违法行为教育矫治法》里面可以进行劳动教养的违法行为达100多种。

  第五就是延长刑事侦查的羁押期限,有的地方司法部门一看刑事案件的证据不足,放也不敢放,就一律劳动教养三年。我办过一个刑事案子,因为案子太大了,两年之内又侦查不完,怎么办呢?就决定先将嫌犯劳动教养,关押起来继续侦查。

  第六个功能,劳教还是公安机关“创收”的工具。按照吴思先生的说法,这是一种“合法伤害权”。劳动教养制度为什么迟迟不能废止?据说原因就是公安部坚决反对,因为劳教制度里面有很多创收的机会,有公安人员的利益在里面。

  劳教制度的法律渊源再次就不多讲了。那么它的法律性质是什么呢?现在一共有六种说法,我个人认为它是相当于西方的保安处分但是又不一样。

  劳动教养制度与现行的宪法是相冲突的,首先和宪法保护基本人权的原则相冲突。另外与立法法、行政处罚法、刑事处罚等也有直接的冲突。特别是它与国际人权法相冲突,导致国际人权组织不断地提到这个制度。躲得过初一,躲不过十五,我们早晚要面对这个问题。同时,劳动教养制度与执政党的执政理念也是相冲突的。

  正是因为这些问题,国内废除劳动教养制度的呼声很高。近十年来,可以说中国法律界人士进行了不断的努力。这也和国际社会的人权斗争有关。2007年5月份,德国议会通过一项决议,谴责中国的劳动教养制度。2009年2月份,联合国人权委员会在日内瓦开会,提出要求中国废除劳动教养制度。中国不接受,说有些国家是别有用心。

  劳动教养制度对中国法治的深刻影响,在于它侵蚀了司法行政权,破坏了司法公正,特别是强化了警察的权力。我们要想成为一个法治国家,必须要强化法治理念,进行相应的制度设计,而不应该强化警察的力量。劳动教养制度就集中体现了我们是依靠警察来治理国家的理念。这进一步强化了公安机关在国家政治和法治生活当中的地位。同时,劳教制度还破坏了中国的国际形象;也打击了法律人对于法治的信仰。这么多人在呼吁,但是它一直就不动。它还动摇了普通民众对法律的信心。很多人对我们国家的司法改革产生了不信任情绪,而且这种情绪正在蔓延。他们对自己的遭遇可能不说话,对身边人的遭遇可能不说话,但是一旦有机会,他们就会发出自己的声音,参与到没有直接利益冲突的群体性事件中以泄愤。劳动教养制造了无数的社会悲剧,让普通民众对国家的法治建设失去了信心。所以,我认为劳动教养制度对于国家的法治建设具有深刻的负面性和破坏性。

  刚才考察了劳动教养的历史、现实,现在来看重新立法的过程。早在1998年司法部就提出来要进行劳教立法。但是因为1999年的一些事件而一直被搁置起来。随后这十年,有很多人大代表和法律专家做了各种努力,直到今年人大委员长吴邦国宣布,我们要在年内制定《违法行为教育矫治法》。这部法律草案不叫劳动教养了,改叫“违法行为教育矫治”。里面争论比较大的就是决定权在于谁?有些省份是反对的,比如河南。部委里边反对声音最大的是公安部,认为把它的决定权拿走了,利益受到影响,所以它是坚决反对的。现在这个法律草案是一个折衷的草案,就是仍然维持现状,由公安机关来决定;如果对决定不服可以复议,还可以起诉到法院进行司法审查。

  经过我的考察,所谓的“劳教司法化”其实就是维持现状。按现行制度,如果你不服也是可以进行起诉的。但是这一制度在现实当中到底怎么样?制度设计能不能达到立法的目的?现实告诉我们,行政诉讼下的“劳教司法化”不能够限制劳教制度被公安机关滥用的弊端。劳教委员会只是公安机关的“马甲”。甚至可以这么说,中国的“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从“文革”以后就根本不存在,它只是延续了这个名字而已。这三十年来从报批、审核、决定到行政复议及最后的行政诉讼,都是公安机关一个部门在运作。

  公安机关的办案流程就是“拘留+劳教”,先把你拘留,能刑事审判就刑事处理,放回去不行就把你劳动教养。一个比较极端的案例是,天津市和平区法院立案庭的法官跟我讲,有一人根本就没上访,公安人员为了防止他上访,就直接把他从家里抓走了。他曾委托律师起诉,但天津市高级法院有内部规定,由于上访劳教提起的行政诉讼,一律不予受理,也不予立案。这使公安机关可以为所欲为。而法院的司法审查,是一种事后的司法审查,名存实亡。立案非常难,几乎不立案。审理难、胜诉难,我就不多说了。当然也有不一样的地方,就是河南洛阳某区法院,法官认为劳动教养违宪,又不能直接说,就来个“迂回公平”,故意找理由撤销劳动教养。律师在这方面的作用也非常小,就跟稻草人一样。而穷人也请不起律师,律师也很难会见到他们。刑事案件会见非常难,但劳动教养案子更难,首先必须经过劳教局的批准审查,然后再去很远的劳教所里面会见,非常困难。在行政诉讼当中,律师代理意见也不予采纳,有的法官就说,怎么采纳你的意见?公安局长就是法院院长的上级,能采纳吗?现在律师的政治风险非常大,司法部老是要求律师讲政治、顾大局,还开展警示教育活动,导致很多律师跟惊弓之鸟一样。不少律师被吊销执业证,不能执业了。

  所以,我的结论是司法机关这种事后审查的制度设计是失败的。现在新立法的设计仍然是由公安机关决定,法院事后审理,新制度不过是维持现状。媒体还在吵吵嚷嚷。这种“劳动教养司法化”根本就不可能改变现状。

  我的建议是,既然劳动教养制度是一个变异的、扭曲的制度,附加了这么多不合宪、不合法、不合理的行为,成为严重侵犯普通民众权益的手段和工具,那么我们应坚决予以废止。只有废止这一制度,附着其上的诸多扭曲的利益才会烟消云散。

  那么,废止这一制度以后,如何处理某些违法行为?世界各国的发展表明,经济越发达,犯罪率越高;人们的容忍度也越高。十几年前我听到这话的时候,感到十分诧异。现在想想这一论断是对的。比如美国犯罪率非常高,偷自行车也属于犯罪,列入犯罪统计,但是移民到美国去的人仍很多。大家要以开放、宽容、现实的心态,来看待这样的规律,而不要以“乌托邦”的心态来看待我们犯罪率高发的问题。有人小错不断,大罪不犯。特别是一些行为,如果不进行强制治疗,有可能对社会产生很大的危害。比如酗酒成性的人就需要一种保安处分的措施,对他进行强制性的治疗。那么,怎么来处理这些需要处罚的对象?

  二战以后,保安处分制度有了长足发展,世界各国大多启动了保安处分的立法制度。保安处分立法最好的是意大利。台湾针对这种情况,在刑法典中就规定了保安处分制度。对于那些要进行关押的,要进行感化的,要进行强制治疗的,都在刑法典里面有规定。保安处分属于一种刑事手段,按照刑事诉讼程序予以进行。我们可以看看台湾,同是中国人,民族文化也保留得比较好,并没有乱到什么程度。所以,我们应该借鉴台湾的经验,来重新构建中国的保安处分制度。我们现在保安处分制度是有的,比如刚才说的劳动教养、强制戒毒等,但是这一制度具有行政性、政策性较强的特点,是一种行政手段。

  如果借鉴台湾的制度设计,重建中国的保安处分制度,作为一种刑事制度正式建立起来,就可以来达到保护公民安全和维护社会秩序的目的。并不是说废除了劳动教养制度以后,就没办法了。怎么会没办法呢?作为后发展的国家,我们借鉴人家的做法难道不行吗?

  作为一种妥协性的做法,我建议这部法律再也不能把决定权给公安机关了,必须给法院。就是对公民的违法行为采取教育矫治措施时,必须由公安机关提出申请,由人民法院审查决定。可以出台《违法行为教育矫治法》,但是决定权必须在法院。

  最后,我认为,现在中国社会正处在一个剧烈的变动时期,未来充满了不确定性,我们应该加强法治建设。只有限制公权力对公民的伤害,才能建成一个法治社会。我们的法律专家,特别是刑事法律专家,有智慧、有责任研究《违法行为教育矫治法》,让这种制度来为我们的社会服务,而不是让它侵犯我们的权利。谢谢!

  

  郭道晖(中国法学会法理学研究会顾问):

  

  这个问题是很严重的违法侵权问题,长期不能解决,是我们国家法治的一大污点。现在要把它废除,似不可能;要改恐怕也有很大的阻碍。

  

  讨论这个问题先要了解现在的形势,我的感觉就是过去那一套又回来了,而且是回到改革开放前三十年,还不是回到八十年代初期。反对权力分立,反对司法独立,甚至连权利本位都不能提。说什么司法是小技,政治是大道,小技要服从大道等等,听了很不对劲,也觉得很可悲。现在的领导居然还有这种思想!这不单是代表他个人。所以在这样的气候底下,要想废除或者大幅修改劳教制度,一来可能性不是很大,二来即使修改不会往宽处修改。我这个判断不一定对,这是我的一点看法。

  第二,我认为劳教法规是个非法的法,非法执法,为什么呢?首先是立法越权,因为它是个法规,是国务院制定的一个法规,虽有人大批准,但不等于是人大的法律。根据我们的《立法法》,凡是涉及限制人身自由的,必须是由人大以法律来规定。而现在除了法规,甚至地方的一个红头文件就可以规定或扩大劳教的范围,这本身就是立法上的越权。你超越了你的权限,你不能制定限制人身自由的法规。宪法规定行政法规必须“根据法律”来制定,没有法律依据,就不能制定,何况还是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法规,就更不能制定。这是第一点,立法越权。

  第二点就是劳动教养的法规是限制人身自由的,是侵犯人权的。原来说它是一种行政措施,用来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现在不管法律怎么说,它事实上是作为一个专政工具,比刑法专政性还大。司法是人民维权的机关,不是政府对老百姓专政的机关,现在实际上已经把它作为一种专政工具。在这个法规出台的1957年,主要是对付右派这群政治犯。右派非常惨,劳教时正好赶上大饥荒时期,很多人要么饿死,要么累死,饿死的不是少数,有的劳教农场在三分之一以上。右派改正的时候,还活着的只剩一半,相当一部分就是饿死的、累死的。现在劳教最多三年,那时是相当于无期徒刑,把很多政治犯抓去劳教了。

  上访的人也进行劳教,对他们实行专政。看到报纸上一个消息,说是江苏盐城有个大标语, “大家要做不上访的良民”,这意味着上访就是刁民,是刁民就抓去劳教。这完全颠倒了劳教制度的根本性质。把一种行政措施或行政处罚变成一种专政手段,这是个很大的问题。

  第三,劳教的手段、措施,也是侵犯人权的。劳教完全是奴隶劳动,没有工资,没有休假,不许回家探亲,还有打骂等等,就不说了。劳教手段是残酷的、非法的、侵权的。另外,劳教管理滥用权力,所谓劳教管理委员会,实际是空的。民政部门或者劳动部门根本就不能干预,由公安部门一手包办,它既审批,又接受申诉或复议,它本应是受监督的,现在却变成“自己做自己的法官”没有权力分立,由公安一个部门就做决定,爱怎么样就怎么样,完全违反法治的原则。

  现在应该废除这个严重侵犯人权的恶法,刻不容缓。立即废除是最痛快的,但可能行不通,特别是公安部门觉得这是个大口袋,最方便,什么社会矛盾都往里面装,所以要完全废除是不可能的。现在全国人大在草拟教育矫治法。我觉得首先要端正对这个制度性质的认识,不能把它当专政工具,不能作为超越刑法的处罚,它最多是一个行政处罚,甚至不叫处罚,是一种教育手段。这个性质一定要纠正,它只有行政性、教育性,而不是刑法性,更不是专政性,应该把性质搞明确,首先端正认识。

  第二点,要上升为法律,不能越权,必须以法律来限制人身自由,而不是法规。制定法律以后,可以根据法律再来一个行政法规(实施细则),但法律没有制定以前,劳教法规都是违法的。

  第三点,劳教对象必须严格控制,不能随便扩大对象。把上访者或者反对暴力拆迁的普通公民抓去劳教,完全是侵犯公民基本权利,必须坚决制止。

  最后,不能由只由公安部门来管理这些事情,而应该像诉讼法所规定的,成立一个劳教法庭,完全按照刑事诉讼、民事诉讼或者行政诉讼的程序,有律师辩护,有申诉,最后由法院判决,不服还可以上诉,等等。国际人权法,比如《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就要求涉及人身自由的案件必须经由司法审判,不能用一个行政命令,就把人家劳教了。

  

  于建嵘:

  

  我们现在的确面临很麻烦的问题,形势越来越紧张,法制在倒退,但问题更加严重。郭老师特别讲到上访劳教的问题,昨天我们就接待了20多个上访的人,其中有几位就是因上访劳教的。他们遇到最大的问题是什么呢?就是一旦被决定劳教,就没有办法获得救济。有个天津访民被关了一年半,进去之后开始写信,没人理他,一直告不了,出来之后再告,又说过时效了。这是一个很大的问题,你可以把人劳教,但是要按规矩做,一定要让人家得到救济的权利。

  关进去之后你怎么告都没用,不理你。现在恶劣到什么程度呢?把你劳教完什么也不给你,包括劳教决定书。有些访民说他被劳教了,我问他要决定书呢?没有。因为人家不给他,他一点办法都没有。

  这些年我为何反复讲这个问题呢?主是要这个问题牵扯到人身自由的问题。现在是把劳教作为一个最好用的工具,把你关起来再说,就这么简单。郭老师的意见,我觉得很好。

  

  应松年(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

  

  劳动教养也讨论很长时间了,《行政处罚法》制定的时候,要把现有的行政处罚明确地固定下来,就这几类。当时讨论过劳动教养。从惩罚这一点来看,有些像行政处罚,因为是由行政机关决定的,抓到劳教所进行劳教,理论上像行政处罚,但是后来《行政处罚法》没有将它列为行政处罚的一类,因为限制人身自由的时间太长,一年到三年。比一些轻一些刑罚还要重,那么劳动教养的性质算什么呢?人们怎么向法院提起诉讼呢?后来还是用劳动教养决定中的话,劳动教养是行政强制教育措施。现在如果要向法院提起诉讼,不是按行政处罚来提起的。行政强制教育措施有点说不太明白,因为如果是一个强制措施的话,应该带有一种过渡性、临时性,比如查封、扣押,就属于强制措施,事情尚未查清和定性怎么处理呢?先查封、扣押了,待事情查清定性以后,再决定是没收还是拍卖,所以叫做强制措施。

  可是劳动教养怎么能叫强制措施呢?它不是过渡、临时性质的,等待查明以后,再给你一个决定。它实际上就是一个最终的惩罚,已经查明了,可以判你一年到三年劳动教养。从实际情况来看这是惩罚,因此不宜叫强制措施,现在《行政处罚法》没有把它放里面,刑法里也没有,所以有些说不清。这几年也一直讨论这个问题,从法律上来看,确实需要明确。

  现在的提法实际上好像在刑法和行政法之间,就是行政处罚法和刑法之间的这么一个惩罚措施。这个惩罚措施应该怎么来认识它?怎么来设计?也讨论了很长时间。现实确实有这样的情况,有些人是小错误不断,大错误不犯,各个国家都有。外国也有这样的人,游手好闲,这样弄一下,那样弄一下,给社会造成很多不安定,你说他有多大的犯罪事儿,没有,还没法把他抓起来判刑,这在各个国家都有。这批人没有得到一个适当的教育和惩罚,确实也是有危险性的。从社会实际情况来看,有这么一个问题存在。为什么世界各国都需要一个保安措施呢?是有道理的,但又不能用刑法来对付。美国对这种人怎么办呢?我见过一个材料,是让他们吃苦去。苦透了他,他才知道这个世界不能这样活着,才知道生活的艰难,再教给他们一些生活的技能,然后他们可以重返社会。

  在人的权利当中,最重要的就是人身权、财产权,没钱没法过日子,没有自由也没法过日子。但是在财产权和人身权之间,人身自由可能是更基本的权利。你即使有亿万家财,一旦失去人身自由了,这个财产权就毫无意义了,所以人身权是一个更基本的权利。对公民的人身自由问题,必须有非常明确的法律来进行保护。如果要对人身自由加以限制的话,一定要有严格的法律规定。《立法法》里面专门有一条,对于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都必须有法律规定。现在看人身自由的处罚方面,基本上有法律规定。我觉得人身自由的处罚好像比较明确,但是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比较多。原来的收容遣送也属于强制措施,本来针对城市里面流浪乞讨人员,其实仔细想起来,他到城市来流浪乞讨,本来就是因为没饭吃才跑来,要点钱还能活,你又给他送回去,那他怎么办?他就没活路了,所以解决这个问题的根本办法就是社会保障制度。

  对于人身自由的限制,第一必须由法律规定,《立法法》已经说明白了,没有什么歧义。第二,不仅要由法律来规定,如果要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还必须由法院来判。这是两条不能动摇的规则。

  当时曾经讨论过,行政拘留不是行政机关决定的吗?《治安管理处罚法》里面是这么规定的,就是公安机关可以决定行政拘留,你要是不服,可以提起诉讼,在提出诉讼期间,如果你提交了保证金或者有担保人,就暂时不拘留。等到法院决定说要拘留,再拘留,如果说法院不拘留就拉倒了。这个制度也算中间迂回的制度,就是说其实这件事情最终还是法院决定的,不是行政机关决定的。人身自由的司法决定问题,是一个通则,全世界都这样办。

  司法决定其实就是行政机关认为有什么样的违法行为了,可以调查、侦查,完了以后就由司法做决定。宪法规定公、检、法要相互支持、相互制约,这是一个基本的道理。做决定的人不能是调查的人,如果调查人做决定,很可能先入为主,很可能会不公正。正是因为这样,行政机关调查、侦查,认为有罪,你不能决定,一定要交给检察院提起公诉,再由法院来判,这样才不至于滥用权力,才能公正处理问题。

  对人身自由的限制,一是要由法律来规定,二是由司法来决定。这样的话,从现在这个情况来看,大家都感觉到劳动教养制应该改一改。首先是要立法,刚才说的《违法行为教育矫治法》就是针对劳教的立法,意见可能主要集中在这里。

  关于限制自由的时间,现在劳动教养的规定是一到三年这么长的时间,刑法里面一个比较轻的刑都要经过刑事诉讼程序,要法院来判决,为什么劳教一到三年就可以由行政机关自己决定了?这恐怕不合适。所以我希望上升为法律,由司法来决定比较好。法律规定将来教育的对象是什么?大家可以认真地研究一下,把它规定得明确一点,因为这件事对社会的影响比较大。比如破坏社会正常秩序,但又没到判刑程度这样的情况。既然不是刑罚,在时间方面恐怕也不能太长,我觉得最长不能超过一年吧。

  这里边有一个考虑:他可能做了对社会秩序有破坏作用的事,但还不是犯罪,对社会来说他是一个不安定因素,带有危险性,所以需要限制他的自由。第二,教育还得有一段时间,让他认识到他的行为是不对的。这类人很可能缺乏谋生的手段,还要在这个期间培训他,学一种谋生的手段,使他重返社会的时候有事可做。经过教育把他坏的习惯改掉,然后得到一个谋生的手段,出去以后重新融入社会会好一点。总之,劳教制度的改革,首先要考虑,这是对人身自由的限制,因此必须要立法。明确对人身自由的限制,必须经由正当法律程序。

  

  竹立家(国家行政学院公共行政教研室主任):

  

  我想从公法和公共管理的角度谈谈,于建嵘的书里前两章中说,中国的劳动教养制度是比较特殊的制度,这种制度有两个作用:一是政治统治的工具,二是社会管理的手段。我认为概括得很准确,但仅仅从法律范围来讨论,从社会管理的角度来讨论,是很难解释清楚的。所以,必须上升到政治层面来讨论,我的意思是要从一个比较高的制度和价值层面来思考这个问题,换句话说就是从公法的角度思考这一问题。

  首先,是劳动教养制度和整个人类文明发展趋势是不是相符合的问题,这是我们要首先讨论的。无论是要取消这个制度也好,还是要改造这个制度也好,这是一个重要的理论前提。刚才应老师也讲了人的权利问题,这是启蒙时代以来西方思想家“现代思想”的理论基石,是“现代性”话语框架中的核心概念。一个社会进步的程度是以人的权利实现程度为标志的。自从洛克以来,西方现代政治哲学的权利概念有三个基本内涵,即自由权、财产权、生存权。这是古典自由主义理论家关于“人的哲学叙事”的核心概念,虽然关于“人的权利”来源于简单的、虚构的“契约论假设”,但对西方现代政治体系的构建和现代国家的形成起到了决定性的作用,大大地改善了“人的生存状况”,维护了人的“个体性的尊严”。

  70年代初以来,随着罗尔斯《正义论》的出版,新自由主义政治哲学的基本分析框架、核心概念等基本实现了从“个人权利”向“社会正义”的转变,强调“社会正义”的基础性作用,并进行了详细的哲学论证。从此以后,“正义”这一概念就成为政治哲学的一个核心概念。罗尔斯的哈佛大学同事诺齐克则坚持古典自由主义的“权利原则”,对罗尔斯的符合“福利社会”现实的“正义原则”进行了反驳,强调了个人权利在政治哲学分析中的重要性。

  总的来说,70年代以后,在关于人的叙事过程中,在把人作为一个“样本”来论述的时候,权利概念和正义概念一起,成为西方政治学、社会学、哲学、经济学叙事的两个核心概念。罗尔斯和诺齐克奠定了新自由主义政治哲学的基础,人的权利和社会的正义共同成为现代政治哲学的基本话题。因为在罗尔斯以前,权利基本是古典自由主义政治哲学的逻辑分析对象,人的自由权利是核心概念。70年代以后,基本上是以权利和正义为核心来建构或认知社会政治体系,人的“平等的自由权利”是政治社会分析的基本概念。

  我们现在讨论劳动教养制度这个问题,首先要从宪法价值或公法价值的角度来认识,要放到政治哲学高度来认识。如果这个制度是对人的自由权利的一种限制,增加了社会的不公平,那么,在强制性权力和个体自由权利的博弈中,结果只能是强制性权力强加给个人自由权利的一种不公平。

  其次,就是看劳动教养制度是不是从社会安全、公共安全的角度来建立的?从这一制度形成的历史视觉来看,或从各个阶段的劳教对象组成来看,可以说不是这样的。它首先是一种政治统治工具,比如50年代以“右派分子”为主要对象,六七十年代以“走资派”和知识分子为对象, “牛棚”实际上也是一种劳动教育。后现代主义者福柯分析得非常清楚,他认为,劳动教养制度的核心有两点,一点就是通过教育,希望使这些人改正,接受社会的主流价值;另一点就是通过这种制度安排,进行有利润的劳动,劳教所里面可能干一些不太好的活,做艰苦的、危险的工作。现在的劳动教养对象成分比较复杂,包括上访人员、政治异见分子、不够刑事处罚条件的人等等。

  劳教的对象在发生变化,这是与政治需求相关的,对象的变化就说明政治需求在发生变化。比如,现在提出发展是第一要务,维稳是第一责任。本来公共机构设置里面就有一个信访办,这可能是中国一个比较特殊的机构,就是你有什么冤情,对行政过程、行政行为有什么认为不公的,你可以到那儿去反映。现在,有的地方信访办的职责和性质在发生变化,原来是接受老百姓种种诉求的,现在变成了一个“截访办”,这是一个很可怕的现象。我个人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解析“劳动教养”制度,分析其现实的作用。

  第一点,就是不能把劳教作为一种政治工具来用,比如上访人员的一些合理诉求,一些地方的信访部门不但不给解决,还把他看成是体制的反对者,这种界定是错误的。事实上“访民”没有政治诉求,完全是利益的诉求。但是一些官员总是要把它上升为一种政治层面的东西,所以我们在研究劳教制度的时候,要尽量地去政治化。一些官员认为取消了劳动教养制度,政治就不稳定,社会就不稳定,没这事儿,完全是两回事。

  第二点,与第一点相联系,由于认识上的偏差,现在要取消劳动教养制度,是根本不可能的,阻力非常大。因为现在一些官员已经把劳教制度作为维持社会稳定的一个基本工具,要把这个制度取消,就必须首先解决认识问题。所以,我们要取消这个制度,首先必须从政治层面给他们讲通,搞清楚稳定与“不稳定”的辩证关系,说明这种制度如果发展下去,公共权力在使用这种工具时如果没有适当的“节制”,就可能引起更大的不稳定。

  第三点,因此,我们研究劳动教养制度改革,必须从一个制度链和价值链的角度来研究,不能仅仅从劳动教养制度本身来说明这种制度的不合理性。这种不合理性大家都看得到,是对主体性权利的一种剥夺。比如上访,上访是怎么形成的呢?是我们的行政权力不作为、胡作为、滥作为形成的。例如,庄河市某村有群众告村长腐败,本来是一个简单事件,及时处理就完了,只要有任何一个部门负责任,事情不会扩大,但就没有一个部门负责任,致使事态扩大,然后就是要抓“带头闹事”的。现在整个国家的不稳定性问题就是某些公共管理的体制安排、某些公共管理机构和一些担任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已经没有了对党、对国家、对人民负责的基本公共精神,只对部门和个人的权力负责。我们在研究劳动教养制度改革的时候,要厘清有哪些制度链上和价值链上的障碍,应该要梳理一下,这样才有说服力。

  现在的劳动教养对象除了那些混混,那些吸毒的,一部分是对自己的利益诉求没有满足而采取过激行为的,但他没对公共安全造成损害。他只是要自己的基本权利,而强制性权力不给。于是,一些地方就通过劳动教养这么一个框架,没有法律依据地随便剥夺个人的自主性权利。基于普遍地现代文明社会的规则,人民有“免予恐惧的自由”,恐惧是什么呢?就是恐惧公共权力对个人造成伤害。你在家里好好的,出去被抓了,什么理由也没有,这种事少吗?不少。这就是恐惧,使社会上每个人都没有安全感。劳动教养制度,从某种意义上讲就是这么一种制度。社会主义公民权利的神圣性根本没有体现出来。从现在的劳动教养对象来看,只有加大从制度链、价值链的深入研究,才能说清楚这个问题,也才能对这个制度的改革取向有一个明确的认识。

  第四点,劳动教养制度在中国现有的体制框架内,是对于依法治国理念的稀释,由于执法人员素质的原因,在整个社会里面造成执法不公,这种不公扩散开来,使我们珍视的法治信仰大打折扣,老百姓有很大意见。政府作为准执法机构,一些部门在继续在扩大这种社会的不公正、老百姓的社会不安全感。多少年来我们一直在强调要依法行政、依法治国,但是劳动教养制度是在淡化、消解公民对法律公正的信念。随便就把人抓了,还用法吗?人的尊严何在?所以,对劳动教养制度必须要从这个角度来认识。当然,劳教制度有社会治安方面的功能,但是保安处分肯定要经过司法程序,现在劳动教养基本上依据行政法规,而且由于程序的不严密性,结果在社会上大规模地扩散执法不公、政府不公的印象,造成司法权的消极影响。

  第五点,我们知道,劳动教养制度是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之间的一种制度,这块目前肯定是个空白,需要法律来填充。但填充的思路必须要清楚,就是把它作为社会管理的一种手段,绝对不能把它作为一种政治手段来使用。现在的劳动教养制度,扭曲了维护公共安全的原义,成为政治统治的一种手段。因此,劳动教养制度的改革,必须从公共安全、公共管理的角度来思考,必须具有政治和价值的高度。

  

  于建嵘:

  

  如果上访行为对公共安全没有带来危害,就不能限制自由。我仍然认为,公民的自由受到侵害后,一定要能获得救济。就我接触这么多年的上访劳教案而言,感到最大的问题是没有救济,抓进去之后一点办法都没有,就像那个黑砖窑一样。在这种情况下,我们每个人实际上都是弱者。

  在这种意义上,我们努力的方向,一是批判,再就是要讲清两个道理,限制人身自由必须有法律规定,必须由司法决定。对于现行的劳教制度废除后,相关的法律叫什么,没关系。但有两个问题要搞清楚,就是针对哪些人,有什么目的。只有把这些问题搞清楚了,才能为《违法行为教育矫治法》提供一些原则性的建议。今天大家讲的话,的确就是建设性的。谢谢大家参加会议,并发表了这么多好的意见。

  

  来源:《战略与管理》2010年第9/10期合编本

  责任编辑 陈壁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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