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作家李承鹏在北京中关村图书大厦新书签售现场先遭殴打、后被“送刀”、扔刀遭人身威胁事件,在网络上引起了广泛的关注。这两起带有明显暴力倾向的行为,显然已经超出言论自由的范畴,构成了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违法情节。鉴于李承鹏先生是一名在政府眼里言行归类于“政治不正确”的人,对他遭袭案件的处理,在我看来,可作为探测有关治安当局在“新政”背景下,执法是否实现了从“讲政治”向“依法律”转变的一个风向标。
“讲政治”是中国官场近年来流行的口头禅之一,但什么是政治,谁也说不清楚,大体上就是最高最重要的东西的意思,常见的理解是“服从和服务于执政党和国家的根本利益”,判断标准由办案官员或其上级按自己对“政治”的主观理解自主掌握。
在上述大背景下,执法者乃至司法者也被要求“讲政治”,即当权的上级官员要求下级按照他们主观上认定的执政党和国家利益的需要办理具体案件。如此一来,一个案件到底怎样处理对执政党和国家有利的认定和决定权在谁手里,谁的意见就是现实的政治。这样做的后果必然是,在上者要求在下者按他们的意志办事;在下者则揣摩上边的意图或按上边的指示办案。如此这般,宪法、法律就都被撂在一边去了。
从司法和执法层面看,“讲政治”实际上是以言代法、以言乱法乃至弄权枉法的同义词。“讲政治”至少导致两种结果:一是选择性办案,同样的违法或犯罪嫌疑,立案还是不立案,调查、侦查还是不调查、不侦查,完全取决于执掌权柄的官员乐意还是不乐意;二是办案只看立场,不分是非,不分合法与非法,顺我者胜,逆我者败。这样的案件在刑事司法领域和行政处罚领域都不少,前者如李庄案和前些年《中国青年报》报道过的周澄案,后者如任建宇劳教案,都是实例。
在治安管理领域同样较普遍存在着“讲政治”不“依法律”的情况。在“讲政治”的口号下,中国的治安管理体制迄今还没把公民人身权利这种首要人权的保障放在应有的位置。比较常见的情况有三:一是公安部门被地方当局超越法定职权范围加以使用,常常被用于支持违法强制征地、强制拆迁和截访等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活动;二是公安部门强制征地、强制拆迁和截访过程中发生公民人身权利受侵害的情况时,他们对公民报警求助的情况往往熟视无睹、置若罔闻;三是公安部门对于非法使用暴力直接侵害公民人身权利的官员,往往不严格依法惩处。
这三种情况都和“政治正确”联系在一起。一般来说,“政治正确”者的人身权利受到更多的保护,且“政治正确”者侵害“政治不正确”者人身权利时则往往可以不被追责或获从轻追责;另一方面,“政治不正确”者侵害或威胁“政治正确”者人身安全会受到严厉处罚,但“政治不正确”者人身权利受到“政治正确”者侵害时常常得不到警方应有的保护。
仅从过去一年多的情况看,把“讲政治”之风带进治安管理领域的著名案例已有不少,其中影响较大的包括:网民闫某因声称要“揍”吴法天(吴丹红),在前往吴住所实施计划的路上被抓并被处5日拘留案;某电视台女记者周燕因政见不同与吴法天“约架”并动手推打吴被拘留5日案;以及北航教师韩德强殴打诅骂毛泽东的老人未受追究案。
在上述三案的前两个案例中,吴法天被网民普遍认定为极左人士,他同时又是当时被地方当局认为是言行“政治正确”者之一。不少网民认为吴得到有效甚至过度的保护,这和他言行被认为“政治正确”有关。而在第三个案例中,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警方应处韩德强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这个案子,尽管被打者自己没有控告,但依法律规定,他人报案、举报,辖区公安部门也应立案调查处理,而当时网路广泛议论此案,警方应该算是获得了举报。但当地公安部门并未立案查处韩德强,给人留下他们认为韩的行为“政治正确”,因而对其违法行为不予追究的强烈印象;同时,受害老者似乎因为其言论“政治不正确”因而人身权利没有得到应有保护。
或许有人会以司马南在海南大学讲座,一学生对其扔鞋未受处罚之事对我上述观点提出质疑。但我认为,在重庆事件之后,公认属极左人士的司马南当时的言行已属于“政治不正确”,再者,视频显示,那种力度和距离的扔鞋性质上基本属表达抗议,人身威胁成分甚少,且他本人也表示无意追究。
中央政法和社会治安管理机构的领导者最近换班以来,我一直在观察,看执法乃至司法“讲政治”的老套路是否会被严格“依法律”的新指导思想所取代。李承鹏签售新书遭袭一事正可作为观察样本。 1月13日下午,在北京中关村图书大厦李承鹏新书签售现场,山东男子尹某自称因反感李所著新书内容,当众在李承鹏面部打了一拳。李自诉被尹某打到太阳穴位置,“感觉很疼”,致脸有些红肿,打人者还骂了他一句“汉奸”。一小时后,又有网民胡杨林(新浪微博:@胡杨林717)在远处从袋子里掏出用红色纸袋包好的菜刀说:“我就是来给你送礼物的。”工作人员使劲拽住不让胡靠近李,胡遂把刀扔向李承鹏。我观看了扔刀视频。
在这两起行为中,从事实和法律上看,李承鹏是受害者;但李同时又是被北京治安当局禁言者,这表明他“政治不正确”;官方的《环球时报》佐证了这一点,它的评论认定李属于“往往以同政府对立的姿态出现”的“批评人士”。另一方面,尹某行为侵害了李的人身权利、胡某言行威胁李的人身安全,这两人是加害方,但他们的行为所针对的,显然是李的“政治不正确”立场,因此体现了“政治正确”。
据此,我可以做出两点评估:
一、处理尹某拳袭李承鹏案,“讲政治”还是“依法律”,会有完全不同的结果。尹某殴打李承鹏事实清楚,情节虽较轻,但明显重于前述闫某威胁吴法天案中闫某的违法情节。“依法律”,即按《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条款规定,对尹某可从轻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下罚款;也从重可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但是,如果不“依法律”而是“讲政治”,北京治安当局完全可以对尹某实行法外宽宥,免于任何处罚。
二、胡某“送刀”并扔刀威胁李承鹏,是否应受处罚,也取决于警方办案“讲政治”还是“依法律”。“依法律”,胡某行为构成寻衅滋事或威胁他人人身安全,按《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条款规定,处罚应在以下幅度内裁量:如认定其行为是寻衅滋事,处5日以上15日以下的拘留,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如认定其行为属威胁他人人身安全,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但若被认定情节较重,则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并处500以下罚款。对扔刀最善意的理解,恐怕也得承认此举表明“送刀”行为具有主观恶意,性质如同送子弹,是对李承鹏进行人身威胁。
与前案一样,如果“讲政治”,考虑胡某行为的“政治正确”性,以及他所针对的李承鹏行为的“政治不正确”性,北京治安当局也可对胡某实行法外宽宥,免于任何处罚。
目前,对以李承鹏为袭击或威胁对象的两起案子,“警方正在进一步开展工作”,还没公布处理结果。北京治安当局最终是以“讲政治”还是“依法律”来处理这两个以李承鹏先生为当事人的案子,将具有标杆意义。
执法乃至司法“讲政治”,实际上等于废法或弃法。执法或司法机关一旦“讲政治”,法律就等同于虚无。那时,尽管法律文本上还在,但事实上已没了效力。
执法和司法如果“讲政治”而不“依法律”,中国社会各方的冲突将不可能保持在“秩序”的范围以内,这样下去,社会秩序混乱、无法无天的状况必然频频出现。官方“讲政治”而不依法律,其造成的社会混乱极可能被极端主义势力所利用,一旦极端主义者控制了国家的一部分区域的统治权或国家机构的一部分,社会政治后果会很严重,因为极端主义者往往崇尚暴力。
右倾和左倾极端主义都不可取,但右倾极端主义相对理性,诉诸暴力的倾向还不明显、较罕见,但左倾极端主义诉诸暴力的倾向十分明显、比较普遍。无论如何,中国官方对任何极端主义势力的暴力倾向都应依法进行有力遏制,不可放纵任何试图以拳头或刀棍取代言论和思想的行为。
童之伟是华东政法大学宪法学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