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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进文:自媒体需要良善的法律治理

  

  2月17日下午,在新浪微博上拥有3000多万粉丝的创新工场CEO李开复突然在推特上称,自己的新浪微博和腾讯微博被禁言三天。事后外界得知,李开复被禁言的原因是此前发布了一条评论人民网即刻搜索的微博。

  2月20日,台湾民进党前主席谢长廷于前一天开通的新浪微博被注销了账号。19日,谢长廷在新浪发布了第一条微博:“有没有言论自由,不是看有没有批评高官权势的讲话自由,而是要看讲完话以后有没有失去自由。”一时间粉丝数暴涨,到晚上11点时,关注者超过了1.6万人,而且评论者热烈。

  相关部门没有针对上述两个微博事件做出解释,外界纷纷猜测二人的身份和言论给中国媒体监管部门造成了压力,不得不采取这种简单而粗暴的方式,直接限制言论进一步扩散。

  这表明,中国官方并未深刻理解和适应媒体时代的舆论监管,其传统的思维方式和治理模式难以得到公众的理解和支持。

  媒体营造了一个网络公共空间,成为目前中国民间诉求与意愿表达的载体,并对现实社会和政治产生了深刻的影响。在数字化技术的支持下,媒体打破了官方对信息的垄断,消解了官方媒体的权威和封闭,也成为当局媒体管控的难题,以往基于信息垄断而对传统媒体舆论一律的管控模式无法应对来自媒体的挑战。

  然而,媒体在对权威解构的同时,也不可避免地具有民粹化的倾向。从这些意义上说,媒体也并非法外之地。

  但在笔者看来,中国当前仍需优先确立言论自由和保护公众知情权原则,并推动相关的立法。否则不但无助于政治合法性的塑造,而且会使媒体时代公民社会与公共空间的构建夭折,导致全社会的民粹化。这就要求当局摒弃传统的管控模式,而应选择法律治理模式。

  法律治理是法治社会的内在要求。它首先意味着良法之治,即制定的法律是良好的法律,而非恶法。判断良法的标准之一便是保护言论自由,因为言论自由的背后是表达自由,意味着公民身份的平等与对公民权利的保障;其次,法律治理意味着对公众知情权的维护,这就要求建立一个责任政治下的有限政府。媒体开创了全新的公共领域。催生出一个正在发育的民意表达群体,由虚拟而现实,由结社而自治。这也客观上要求从全能主义国家的“信念政治”、“全能政治”走向非意识形态化的“责任政治”,塑造民主政治的合法性;再次,法律治理意味着依法行政,它从法理上否定了全能主义政府对于社会生活的全面管控。它要求遵循行政合法性原则,即有法可依,没有新闻立法而仅以行政命令或指令管控媒体本身便是违法的。当然,这种“无法”状态是可以通过立法或激活宪法的权利条款来克服的;第四,法律治理旨在清除与制裁利用媒体而进行的犯罪行为,这属于技术性法律问题,无需多言。

  目前,中国政府对于包括媒体在内的互联网络立法显然是滞后的,尤其立法的初衷与效果更令人遗憾。这仍与过去多年传统的媒体管控观念有关,多年来,中国并未有实质意义上的公共媒体空间,所以媒体管控一直处于权力的干预之下。但媒体从诞生之日起,就兼具个人与公共两种属性,并显示出日益强烈介入社会的巨大影响,其源头过于分散化和个人化却也令管理部门苦恼不已。政府虽然试图通过立法解决问题,但立法过程中仍难以跳出行政权力粗暴干预下的传统新闻管制的窠臼。

  在上世纪90年代中期互联网开始进入中国的时候,当局并没有意识到它带来的挑战。在2005年前后,为应对日渐失控的互联网和不断壮大的网民队伍,中国政府开始在全国范围内建立网评员队伍,并着手建立舆情监测系统和网络局,但其治理思路仍是以围堵剿灭为主。2009年以来不断强化的网络“扫黄打非”运动,深层面目的却是与民间争夺话语权,尤其是网络视频传播的主导权,意在收缴民间媒体的自由传播。

  2012年12月28日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民间普遍质疑其立法动机与执行效果。这一立法被怀疑是借网络实名制之名而行保护贪腐之实,该法案在事实上限制了公民对政府官员的自发监督。其第四条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和其他企业事业单位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确保信息安全,防止在业务活动中收集的公民个人电子信息泄露、毁损、丢失。”从字面看来并无不妥,然而它却有意回避了信息性质的界定问题,背后是对公众知情权的剥夺。该法案所保护的信息如系个人隐私,自是理所当然;如系事关公共生活与公众利益的事项,公民依法享有知情权。这种模糊立法显然有违法律的确定性要求。

  该法案的第五条规定更是令人诟病——“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加强对其用户发布的信息的管理,发现法律、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该信息,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保存有关记录,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它将对媒体信息的监管委托给网络服务提供者即运营商,背后的目的是将其纳入传统媒体的管控思路,形成政府控制运营商,运营商监督用户的模式,显然,这是传统管控模式的翻版。

  中国社会转型正义尚未实现,民间希望借助媒体表达民意,并希冀以此实现良善的法律治理和有德性的制度安排。当局基于自身利害算计而产生的对社会失控与民粹化的恐惧交织在一起,这也解释了中国政府对于包括媒体在内的所有媒体厉行管制的初衷所在。

  但是,这种严厉管制无法应对媒体时代的挑战,注定劳而无功。唯有选择良善的法律治理之路,在法治化的框架下构建媒体监管体系,实现政治与社会的分离,作为公民社会公共表达和沟通空间的媒体,才能健康发展。

  

  王进文,清华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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