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漳州、盐城等地相继出台规范性文件严控“以人查房”。这一“不约而同”的地方政府集体行动经媒体披露之后,引起社会反响,质疑其对腐败的掩护之效。
近年来,“房叔”、“房姐”现象频现,且当事人均为各地握有一定权力的人,其信息曝光正有赖于原本不甚严密和敏感的房产信息查询。从住建部规章和物权法相关规定来看,各地之规范性文件并无明显违法嫌疑,但存在着对法律法规的限缩解释倾向。公众的质疑并非“情绪性误读”,而是对各地限缩政策背后的保护性意图的不满,尽管这一保护隐藏于公民隐私权的宽泛笼罩之下。
公众其实并不反对政府保护包括自身权利在内的公民隐私权,只是反对简单抹杀法律中合理的官民差别。首先,官员在行使公权力的同时存在巨大的寻租空间,“房叔”现象即为明证。因此基于反腐败的公共政策考虑,我国目前的房产信息管理制度显属不足,不能合理进行官民区分。其次,法律解释与适用中存在严重的私法思维定势。比如有人提出物权法第18条的查询主体“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否扩大解释为包括公众在内的问题,这是一个非常有价值的公法解释问题,但一些律师界人士囿于物权法的私法属性,态度保守。私法的世界没有官民区分,是一个平面化的自由世界,但不完备,无法对立体化的公法秩序合理开放和支援。
长期沿袭私法思维的律师和某些政府工作人员自然也无法对物权法中具有公法意义的条款作出恰当解释。这就提醒我们在完善法治的过程中需要有法律体系意识,立法者要将公共政策意图合理输入法律之中,而实务人员则需要适度从封闭的专业或行业思维中解放出来,从法律目的和法律整体性的角度解释与适用法律。
这样看来,宽泛的公民隐私权并不能作为回避官员房产信息查询的完备理由,因为反腐败的正当性优于官员个人隐私。这里必然涉及到另外一项制度,即官员财产公开制度。这是一项仍处于试点状态的制度。这是需要政策决断的关键制度。立法者不决断,制度不完备,官员们就可以充分利用现有制度空间、援引公民权以自我保护。公众意见总是制度完备性的一种回响,社会舆论所折射的必然是制度之区分理性和执行力的欠缺。
当然,在根本性的官员财产公开制度尚未建立之前,有些制度工具还可尝试,比如政府信息公开。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2条之规定,只要是政府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获取并以一定方式保存的信息,均可认定为政府信息,房产信息显属此类。公民可不必走私人查询渠道,而直接向政府有关部门申请信息公开。受理机关不能一概以“个人隐私”打发此类申请,而需要区别对待:如果所申请信息确属普通公民信息,则以隐私原因不予公开;如果所申请的是官员房产信息,则需要根据条例第14条第4款之但书条款“行政机关认为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这里的“公共利益”表现在:第一,申请有助于化解公民对官员的信任危机,一些疑问需要通过信息公开予以及时澄清;第二,如所申请信息暴露出个别官员巨额财产,则属于反腐重大线索,也是公民知情权与监督权行使的重大成果。
(本文原载《法治周末》2013年2月21日,作者系北航高研院讲师, 法学博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