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薄熙来受贿、贪污、滥用职权案庭审纪实

  

  国徽高悬,法庭庄严。2013年8月22日至26日,被告人薄熙来涉嫌受贿、贪污、滥用职权案在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

  被告人的亲属,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媒体记者及各界群众一百余人旁听了庭审。庭审期间,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通过新闻发言人,向庭外的新闻记者介绍情况,并通过官方微博及时发布了庭审情况。

  

  庭审进行时

  

  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最大的一间审判庭——第五法庭内,112个旁听位置座无虚席。8月22日上午8时43分,审判长、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王旭光敲响法槌,宣布开庭。被告人薄熙来被法警带入被告席。他驻足转身,向旁听席投下一瞥。

  被告人薄熙来,1949年7月3日出生,山西省定襄县人,曾任大连市市长、市委书记,辽宁省委常委、省委副书记、省长,商务部部长,十七届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重庆市委书记等职务。2012年4月10日,鉴于涉嫌严重违纪,中共中央决定停止薄熙来担任的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央委员职务,并由中央纪委对其立案检查。同年9月28日,中共中央决定给予薄熙来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对其涉嫌犯罪问题及犯罪问题线索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同日,重庆市人大常委会罢免了薄熙来全国人大代表职务,最高人民检察院以其涉嫌受贿罪立案侦查并决定逮捕。案件由最高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经依法指定管辖,于2013年4月10日以被告人薄熙来涉嫌受贿罪、贪污罪、滥用职权罪移送济南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7月25日,济南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对薄熙来涉嫌犯罪提起公诉。

  9时10分,在审判长当庭告知当事人庭审过程享有的诉讼权利后,法庭调查开始。

  济南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杨增胜等4人,以国家公诉人的身份出庭支持公诉。杨增胜宣读起诉书。

  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薄熙来单独受贿和共同受贿共计折合人民币2179.0587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共同贪污公款人民币500万元,数额巨大;滥用职权,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应以受贿罪、贪污罪、滥用职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予以数罪并罚。公诉人指出,起诉书的指控是根据大量事实证据得出的结论。

  庭审过程中,在审判长的主持下,被告人薄熙来对起诉书指控涉嫌犯罪的事实作了陈述,对指控予以否认。公诉人和辩护人分别讯(询)问了被告人。证人徐明、王正刚、王立军出庭作证,控辩双方对证人进行了交叉询问。公诉人当庭播放了检察机关询问证人唐肖林、薄谷开来的同步录音录像,并出示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亲笔供词,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分组进行了举证。控辩双方针锋相对,进行了对抗性质证。公诉人指出,被告人没有提出否认指控事实的证据,陈述、辩解中还存在许多相互矛盾的地方。法庭对薄熙来及其辩护人的发言申请均给予了许可,保证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有充分时间发表意见。薄熙来当庭表示,感谢审判长公平公正,法庭审理是人道的、文明的。

  法庭调查结束后,经审判长许可,控辩双方就案件事实、证据及法律适用等问题进行了法庭辩论。控辩双方就定罪、量刑的事实、证据和适用法律等问题发表了各自的意见。

  济南市人民检察院在公诉意见书中指出,在几天的庭审中,被告人薄熙来不仅对有大量确凿证据证明的犯罪事实予以矢口否认,而且连自己庭前亲自书写的材料和亲笔供词也予以推翻;对滥用职权罪,被告人仅承认自己有错误、负有责任,但同样不承认犯罪。这足以说明其拒不认罪的态度。

  公诉人强调,犯罪事实是客观的,并不随被告人的主观意志而转移;认定犯罪事实,是以全案证据为依据,而不是以被告人的口供为依据。公诉人向法庭提出,根据“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被告人罪行极其严重,又拒不认罪,被告人没有自首、坦白、检举揭发的情节,不具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必须依法从严惩处。

  薄熙来在法庭最后陈述时表示:王立军叛逃在中外形成了恶劣的影响,给党和国家带来了影响上的损失,我在这个过程中严重误判,深感愧疚,但没有滥用职权之心。起诉书对我贪腐的指控是严重失实的,我没有管好家人和下属,我有大过。我自知我是很不完善的人,我主观主义,脾气暴躁,我有严重的过失和错误,我深感治家无方,给国家造成了不良影响。我诚恳地接受组织的审查,也接受司法机关的审查。过去16个月,办案部门工作人员对我的生活是照顾的,谈话文明,多数人有素养,当然在这个过程中我是有压力的。这次审判,让控辩双方都有机会充分发表意见,还有微博传送了信息,使我对中国司法的未来增添了信心。

  8月26日13时04分,审判长敲响法槌,宣布休庭。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薄熙来案审理结束,择期宣判。

  

  涉嫌受贿

  

  记者在庭审现场了解到薄熙来涉嫌受贿犯罪的主要事实包括:1999年至2006年,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2000年至2012年,单独或者通过其妻薄谷开来(另案处理)、其子薄瓜瓜,收受他人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2179.0587万元。

  收受现金--

  公诉人指控,2000年至2002年间,薄熙来利用担任大连市市长、市委书记,辽宁省省长等职务便利,接受大连国际发展有限公司总经理唐肖林(另案处理)的请托,为该公司接收大连市驻深圳办事处从而利用该办事处在深圳的土地进行开发建设提供了帮助,并为唐肖林申请进口汽车配额提供了帮助。2002年下半年至2005年下半年,薄熙来先后三次收受唐肖林给予的钱款,共计折合人民币110.9446万元。

  证人唐肖林先后作出的5份证言及4份亲笔证词、公诉人当庭播放的2013年5月31日询问唐肖林的同步录音录像,均详细证明了其通过在深圳的土地开发建设和申请进口汽车配额得到利益后,给薄熙来送钱表示感谢的经过。

  公诉人向法庭提交的其他多名证人证言及相关书证,相互印证,证实了贿赂款的来源、行贿和受贿的过程以及贿赂款的去向。

  薄熙来质证提出:唐肖林所说给我送三次钱的事情,是不存在的。他请托我办的那些事情都是公事公办。

  鉴于薄熙来当庭否认收受唐肖林钱款的事实,公诉人出示了薄熙来的亲笔供词。薄熙来承认,唐肖林曾先后三次送给我13万美元和5万人民币。第一次大约是2002年在我沈阳的家中,唐肖林以我儿子在外国学习、谷开来“陪读”生活开销为由,给了5万美元。第二次是2004年,我到商务部工作时,唐肖林到办公室看我,捎去5万元人民币,说是“添些文具”。我拿回了家。第三次是2005年在我北京的办公室,他送了8万美元,说是给薄谷开来母子,国外生活需要用钱,表示一点老朋友的心意。钱我拿回家,放在我书房的保险柜里。

  薄熙来及其辩护人提出,在审查期间,薄熙来的自书材料,是违心和不真实的,要求作为非法证据予以排除。

  公诉人指出,被告人薄熙来提出自己的自书材料是在受到压力情况下写出的,并以此要求进行证据排除。自书材料是被告人本人所写,没有办案人员在场。同时,除了自书材料,在侦查阶段和审查起诉阶段被告人也作出了亲笔供词和供述,均认可了收受唐肖林钱款的事实。被告人当庭翻供,却说不出合理的翻供原因,而且他的辩解存在矛盾,根据司法解释,其庭前供述应当予以采信。

  针对薄熙来所说“公事公办”,公诉人指出,按照刑法规定,受贿人为他人谋取利益,无论是正当还是不正当利益,即使是公事公办,但只要有权钱交易,就构成受贿罪。

  收受房款--

  起诉书指控,1999年至2006年,被告人薄熙来利用职务便利,接受大连实德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徐明(另案处理)的请托,为该公司收购大连万达足球俱乐部、建设定点直升飞球项目、申报大连双岛湾石化项目、列入商务部原油成品油非国营贸易进口经营备案企业名单等事宜提供了帮助。2001年至2012年,薄熙来通过薄谷开来、薄瓜瓜先后多次收受徐明给予的巨额财物。

  法庭调查显示,2001年7月9日,薄谷开来用其收受徐明给予的购房资金,以231.86047万欧元(折合人民币1624.9709万元)购买了位于法国尼斯地区戛纳市松树路7号的枫丹•圣乔治别墅。从公诉人提交法庭的证据可以了解到,这是一座350平方米的三层别墅,带有独立花园、游泳池、车库,总占地面积3950平方米,相当于多半个标准足球场。

  公诉人向法庭出示的证据表明,薄谷开来和她的朋友、法国建筑设计师帕特里克•亨利•德维尔等人精心设计实施了一套以公司而非个人名义且法律关系极为复杂的购房方案--德维尔称之为“蒙太奇计划”--通过在海外注册多家公司,利用复杂的股权结构,用以隐瞒薄谷开来其家庭在海外拥有房产的情况,并尽量减少购房税费。

  薄谷开来的证言说,我不想让别人知道我们家在海外购买了房产,我怕和海外资产有染连累家人,不想给薄熙来在政治上造成影响。

  检察机关通过缜密侦查,掌握大量书证和证人证言,逐步梳理出了深埋在这个“蒙太奇计划”之中的薄熙来受贿路线图:徐明出资--以公司名义购买--薄谷开来实际控制别墅--薄熙来知情。

  徐明当庭的证言和薄谷开来的证词一致证明,当薄谷开来向徐明表达了想在法国购买某处别墅后,徐明当即表示由他来提供购房资金。徐明说,为了讨好薄谷开来和薄熙来,日后能得到薄熙来给予的更大帮助,我提出由我支付购房资金。检察机关调取的相关转款财务账证,证明了购买这套别墅的出资人正是徐明。

  证据显示,为购买这套别墅,薄谷开来等人在境外注册了3家公司,此外还至少涉及4家外国公司和1家外国银行。在最初注册成立的公司中,薄谷开来和德维尔名义上各持有50%的股份。这是为了符合当地法律关于成立公司必须有两个股东的规定。但实际上德维尔是代薄谷开来持有股份。

  德维尔在亲笔证词中表示,他没有对公司做任何的投资,实际上是替薄谷开来持有股份,“她始终是真正的所有人。”

  薄谷开来多次确认,“别墅自始至终都是我的资产,我是房子的持有者、所有权人。”

  在公诉人举证之后,薄熙来发表质证意见说,我相信检察机关收集的大量证据都是确实存在的,但是这些证据只能证明薄谷开来搞了这么一套房子,并不能证明这套房子与我本人有何关系。我对于尼斯房产的事儿毫不知情。

  公诉人接下来出示的证人证言显示,薄熙来对徐明出资为其家购买别墅一事是知情的。

  法庭上,公诉人播放了2013年8月10日询问证人薄谷开来的同步录音录像,出示了她的相关证言,并播放了检察机关经依法搜查,从薄谷开来家中电脑里提取的由她本人制作的圣乔治别墅的数码幻灯片。

  薄谷开来说,在法国尼斯戛纳购买别墅后,我在别墅拍了很多照片,设计了两套幻灯片,是为装修和出租使用的。我做的幻灯片是动感的,三秒钟切换一张图片,有英文的诗,还有音乐伴奏。幻灯片做好以后,我回国带回沈阳家里,徐明来我家时,我在电脑上播放给他看,看的时候,瓜爹(指薄熙来)下班回来了,我们就一起看,徐明说我有才,瓜爹就在旁边开玩笑,说我特懂艺术,就是个艺术家。我主动告诉他,我让徐明出资在法国买了房产,是作为保值投资的,将来留给瓜瓜,作为经营性物业,对外出租,可以有稳定的收入。我说这话的时候徐明应该在场。

  徐明对他和薄熙来、薄谷开来一起在薄熙来家中看幻灯片的情节予以证实,并称当时薄谷开来向薄熙来明确讲明了别墅是她让徐明出资在法国购买的,将来薄瓜瓜可以有稳定的收入。徐明回忆说,后来我们又聊了几句我就起身离开了。在这个过程中所说的原话我记不准了,但这件事的前后经过就是这样的。

  薄谷开来说,薄熙来还问我这样做是否安全,我说购买的过程很复杂,不是以我们的名义购买的,此事很安全,让瓜爹放心。

  公诉人向法庭提交了徐明的证言,其中证实了薄熙来对这套别墅知情的一个重要细节:2004年7月,薄谷开来说房产已经办好了,最近薄熙来会为这事找我。不久,薄熙来亲自给我打电话,让到商务部找他。见面后,在谈话中薄熙来强调说对这件事一定要保密,任何时候他都不知道这套房产的事情。我说“明白”。

  薄熙来当庭表示,公诉人举出的有关这个房产的大量证据,就像一个巨大的球,想要证明和我有关的就是球上那一根细细的线。这根线就是在我沈阳家中看幻灯的那个情节。而这个情节是不存在的,薄谷开来和徐明的证言都是虚构的。

  

  公诉人指出,薄熙来一方面称公诉人当庭播放的别墅幻灯片“我和大家一样也是第一次见到”,另一方面又说在模糊的印象中在家里看到过;一方面辩解徐明是薄谷开来的朋友而不是自己的朋友,另一方面又无法对徐明拥有车辆通行证可以随意进出商务部作出解释。在与徐明当庭对质过程中,薄熙来对徐明证明的“三人共看别墅幻灯片”和“商务部攻守同盟”两个基本情节也无可否认。同时,薄熙来的大量辩解与起诉指控的事实和证据并没有关系,只是他对事实的不同理解,而又不能举出相关证据对自己的观点加以证明,其辩解不是自相矛盾、就是苍白无力。

  辩护人当庭就相关证据的合法性、证人证言的真实性、以及法国尼斯房产权属等提出辩护意见。公诉人一一予以回应。

  收受其他财物--

  检察机关调取的大连实德集团数十笔财物报销凭证和多位证人证言显示:2004年至2012年,薄谷开来和薄瓜瓜收受徐明支付的国内国际机票、住宿、旅行费用,偿还信用卡欠款费用,以及购买的一辆电动平衡车等,共计折合人民币443.1432万元。薄谷开来将让徐明出资提供上述资助事宜告知了薄熙来

  薄谷开来在证言中称,薄瓜瓜到国外上学经常往返国内国外,他的老师全家来北京,以及国外的朋友、同学40多人来京旅游,他们的飞机票、住宿费都是我让徐明支付的,徐明很痛快就答应了,并安排公司工作人员来办。

  薄熙来家的工作人员张晓军具体负责联系徐明公司的工作人员购买机票。他在证言中说,机票主要有三类:一类是薄瓜瓜在国外读书期间从国内往返英国、美国;一类是薄瓜瓜出国旅游,比如2006年去德国看世界杯,还去过威尼斯、阿根廷、古巴、巴黎、非洲等地;还有一类是为薄瓜瓜的朋友、同学、老师等购买的机票。

  大连实德集团相关工作人员证实,2011年8月,按照董事长徐明的安排,为薄瓜瓜及其亲友支付非洲旅行费用就有130841美元。其中为他们从某航空服务公司租用私人飞机用于迪拜至乞力马扎罗的往返旅程,花费8万美元,预定非洲境内的酒店和行程等,共计50841美元。这笔钱是从徐明的私人账户中支付的。

  大量证据表明,从2004年开始,一直持续到案发前,薄谷开来、薄瓜瓜等人收受徐明代为支付的机票费用多达76次。

  法庭上,薄熙来称,别说是76笔,就是760笔也与他没有任何关系,他对这些机票报销一无所知,薄谷开来、薄瓜瓜等人从来没有跟他提到过机票的问题。

  辩护人提出,薄熙来并不具体了解每一笔财物的收受情况。

  针对薄熙来提出的“他对这些机票报销一无所知”,公诉人指出,对于薄谷开来收受徐明支付薄瓜瓜“衣食住行”等费用的事实,在案证据证明薄熙来不仅知情,而且对权钱交易的本质有明确的认知。

  薄谷开来在证言中说,徐明帮助我、瓜瓜及他的朋友支付机票住宿等费用。徐明和我们之间的经济往来薄熙来是知道的。我向薄熙来推荐过徐明,我说徐明很可靠,对我和瓜瓜不错,为瓜瓜上学提供帮助。

  薄熙来在自书材料中曾写道:徐明为我家、为谷开来,尤其为薄瓜瓜在国外留学提供了大量的资助,实质上是一种特殊形式的交易,即我帮了他“快发展”,他则帮我“带孩子”。

  薄谷开来在证言中说,其实徐明和我们交往,他看中就是薄熙来的职务,才和我们交往,我们提出的要求他都满足。

  公诉人指出,薄熙来与薄谷开来的夫妻关系决定了他们是利益共同体,在这种共同利益的驱使下,形成了“丈夫利用权力为请托人办事,妻子收受请托人财物”的共同受贿模式。在这样的模式下,不论薄熙来对薄谷开来收受财物的知悉是概括的还是具体的、是事前明知还是事后知情,都不影响其与薄谷开来构成共同受贿犯罪。

  

  涉嫌贪污

  

  公诉人指控,2000年,薄熙来担任大连市委书记期间,直接负责了上级单位涉密场所改造工程。该工程由时任大连市城乡规划土地局局长王正刚(另案处理)承办。2002年工程完工后,上级单位拨款人民币500万元给大连市政府。王正刚以工程涉密、款项不好入账为由,向已调任辽宁省省长的薄熙来请示如何处理该笔工程款。

  王正刚在出庭作证时说,我第一次向薄熙来请示时,他表示考虑考虑再说。过了一周,我又去沈阳见薄熙来。我想,这笔工程款大连没有其他人知道,不如留给薄熙来补贴家用,也算表达我对他提拔任用我的感谢。当与薄熙来见面时,我就对他说了这个想法。薄熙来想了一会儿说:那就这么办吧,具体的事你去找薄谷开来。他还给薄谷开来打了电话。

  薄谷开来证实,薄熙来在辽宁任省长期间,一天,他告诉我,“王正刚想找你一下”,我说他找我干什么,薄熙来说,你的律师事务所不是关了吗,你不是老埋怨我吗?王正刚可以帮帮你的忙,给你一笔钱,数额挺大的,薄熙来让我和王正刚直接谈,当时我就明白了。因为当时我律所关了,我陪瓜瓜在英国读书,开销又大,钱比较紧张,瓜爹是非常清楚的。

  询问笔录显示:办案人员询问薄谷开来,薄熙来说的“帮帮你”是什么意思?薄谷开来回答说,我和瓜爹说话都是心照不宣的,说话不用说的太明白,王正刚其实就是有一笔钱要给我和薄熙来,我们都非常清楚。

  多名证人的证言和检察机关从多家银行调取的转账凭证均表明,从2002年5月到2005年3月,从上级单位拨付的500万元工程款陆续全部转到了薄谷开来指定的账户。

  薄谷开来亲笔证词说:“事情完成后,我告诉了薄熙来是如何处理的。事情都办好了,王正刚给的钱收下了。”

  法庭上,薄熙来在回答公诉人提出的王正刚是否向他汇报过这个工程、是否汇报过上级单位拨付500万元、是否提出将这笔款项给他“补贴家用”等问题时,称他记不清。薄熙来说:“我现在印象模糊,在组织审查我的时候他们提到过这个事,其实我印象里已经没有这个事情了”,“我记不清了,但办案人员向我提示后,我模模糊糊记得有这个事情”。薄熙来还提出王正刚证言不合常理、不可信。

  公诉人指出,在上级单位拨付500万元公款后,经王正刚提议留给薄熙来补贴家用,薄熙来当即让王正刚和薄谷开来具体商议,并给薄谷开来打了电话。这些事实得到王正刚的当庭证言和薄谷开来的亲笔证词相互印证。

  公诉人还出示了薄熙来2013年4月2日的亲笔供词:我同意王正刚去找薄谷开来商量,开了口子。王与谷商量后,我也没去追问,放任了此事。此款已进入我妻子相关的账户,造成了公款私用,这中间,王正刚找过我,我又给谷开来打过电话,责无旁贷,我愿认可检察机关经分析确认后的调查结果,同时为此承担法律责任。对此事的发生,我很惭愧,很懊悔。

  针对上述亲笔供词,薄熙来称,这是他上纲上线的自我批判,而且是在承受极大压力之下写的。薄熙来说,这个笔录从头到尾我都坚持没有贪占这笔款子的主观故意。我懊悔的是自己马虎大意太粗心了,当时在这个问题上没有把好关。

  薄熙来及其辩护律师提出,起诉指控贪污罪的主要依据是王正刚证言,但综合全案证据可以证明,王正刚没有去见过被告人,也没有去说过500万元工程款的事情。

  公诉人表示,对这一关键事实,尽管被告人辩解其没有贪占故意,但证人证言内容一致,均指向被告人。不仅有王正刚、薄谷开来的证言,还有帮助转款的相关证人的证言,以及转款的公司账目、银行凭证等书证相互印证。上述500万元公款落入薄家私囊的整个过程是清楚的、连贯的、完整的,证据是确实充分的。

  

  涉嫌滥用职权

  

  2012年1月至2月间,薄谷开来涉嫌故意杀害英国公民尼尔•伍德一案(“11•15案件”)被揭发、王立军的重庆市公安局局长职务被免、王立军叛逃美国驻成都总领事馆……这一连串事件背后,作为时任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重庆市委书记的薄熙来,又有哪些所作所为?

  起诉书指控:薄熙来“违反规定实施了一系列滥用职权行为。”

  “打”--

  2012年1月28日,薄熙来听取了王立军关于薄谷开来涉嫌杀人的汇报。次日,他斥责王立军诬陷薄谷开来,打了王立军耳光并摔碎茶杯。

  在法庭上,证人王立军回忆了当时的场景。王立军称,薄熙来对我进行打骂,实际上是用暴力进一步表明自己的态度,不让我继续对“11•15案件”进行调查。

  当时也在场的时任重庆市公安局副局长郭维国的证言印证了王立军的说法:薄熙来把我也叫去,还当着我面打骂王立军、摔茶杯,也是在做样子给我看,目的是要震慑我,好让我别再说出薄谷开来有杀人嫌疑这样的话来。说白了,薄熙来就是用他的权力阻止公安机关继续对“11•15案件”进行侦查。

  “查”--

  法庭调查显示,在打完王立军当天,薄熙来根据薄谷开来的要求,同意由时任重庆市委副秘书长兼办公厅主任吴文康对根据王立军授意以辞职信方式揭发薄谷开来杀人案的“11•15案件”承办人王智、王鹏飞进行调查。

  王立军叛逃后,按照薄熙来的要求,重庆市公安机关对王鹏飞进行审查,并以涉嫌诬告陷害罪立案侦查;经薄熙来提议和批准,重庆市委组织部取消了王鹏飞重庆市渝北区副区长候选人提名人选资格。

  “免”--

  2012年2月1日下午,薄熙来主持召开市委常委会议,免去王立军重庆市公安局党委书记、局长职务。按照薄熙来的要求,市委组织部于次日宣布了该决定。

  薄熙来在法庭上说:在这个问题上我考虑得不慎重、有失误。现在一直说我免掉王立军局长的职务,这是错误的,我只是调整了王立军的分工,让他负责工商、教育、科技,我绝无贬低他的意思。

  审判长问:被告人薄熙来,你刚才所说的意思是,你对王立军是调整分工,不是免去他公安局局长的职务,是这样的吗?

  薄熙来答:我确实是免掉了王立军的公安局局长职务,但这是一个调整分工的过程。

  公诉人出示的书证表明,中央规定,地方党委决定任免政法部门的领导干部,要征得上一级政法部门党组(党委)同意。相关证人证言指出,在有几位同志提醒的情况下,薄熙来仍旧违规、越权决定免去王立军市公安局党委书记、局长职务。

  王立军、王智、王鹏飞等人在证言中均指称,薄熙来当时作为重庆市主要领导,在有人向其揭发其妻涉嫌杀人后,非但不要求对“11•15案件”重新调查,反而采取一系列手段阻止继续查办案件。

  记者在庭审现场了解到,2012年2月6日王立军叛逃后,薄熙来纵容没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薄谷开来参与王立军叛逃事件的研究应对,并同意薄谷开来提出的由医院出具王立军精神疾病诊断证明的意见。2月7日,薄谷开来和吴文康协调重庆有关医院出具了王立军“存在严重的抑郁状态和抑郁重度发作”的虚假诊断证明。2月8日,薄熙来批准对外发布王立军接受“休假式治疗”的虚假消息。公诉人指出,这些行为造成的后果,使广大人民群众对国家机关公信力的严重质疑,造成了特别恶劣的社会影响。

  在就滥用职权罪的犯罪事实进行质证的过程中,被告人薄熙来及其辩护人提出,王立军、薄谷开来等证人与薄熙来存在重大利益冲突,其证言的客观性、真实性存在疑问。薄熙来还表示,滥用职权行为跟自己无关。

  公诉人认为,王立军当庭证言与庭前证言一致且与其他证人证言、书证相互印证,真实可靠。

  公诉人指出,一系列证据证实:薄熙来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超越职权和不正确履行职权,是导致“11•15案件”不能及时依法查处和王立军叛逃事件发生的重要原因,并造成特别恶劣的社会影响,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情节特别严重,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符合我国刑法规定的滥用职权罪构成要件。

  

  庭审前后

  

  8月26日上午,控辩双方展开法庭辩论。11时许,经薄熙来本人同意聘请的辩护律师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律师李贵方、王兆峰开始发表辩护意见。辩护人说,被告人在庭前告诉我们,他依赖我们,相信我们,相信我们的职业忠诚和职业能力。

  庭审结束时,李贵方在法庭内接受了新华社记者的采访。他表示,庭前,我们依法查阅了全部案卷材料,复制了相关证据,并20多次会见被告人,就辩护思路等与薄熙来充分交换了意见。在这几天的庭审中,我们主要是围绕公诉人指控的罪名和相关诉讼程序,进行辩护。特别是对被告人和我们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充分的一些问题,我们依据事实和法律充分发表了辩护意见。我们相信,法庭能够在充分重视和听取辩护意见的基础上,依法作出公正裁决。

  据记者了解,在案件侦查阶段,办案人员调查了97名相关当事人和知情人员,掌握了大量证据,并依法告知薄熙来有权委托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公诉人提讯了被告人,既注意收集有罪供述,也对其合理辩解依法研究认定。检察机关依法告知了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安排专人为辩护人查阅案卷提供了帮助。

  薄熙来受贿、贪污、滥用职权一案,由济南市人民检察院于今年7月25日向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受理,组成合议庭,向被告人及时送达起诉书副本,告知了相关诉讼权利。依据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和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8月14日,合议庭组织公诉人、被告人、辩护人召开庭前会议,就案件的管辖、回避、公开审理、申请证人出庭作证、调取新的证据、非法证据排除等与审判相关的问题向控辩双方了解情况,听取意见。8月18日,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就公开开庭审理案件的时间、地点发布公告,并向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分别送达了开庭传票和出庭通知。

  济南市天桥区居民孔祥英说,我是第一次旁听涉及高级别官员案件的法庭审理。通过旁听庭审,我更加深入地了解了案情。薄熙来曾经是党的高级领导干部,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我相信人民法院一定会作出公正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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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观经济学

 林来梵:超实在法的法

   吾人知道,除了个别“疯狂的例外”之外,特定的国家或社会在特定的历史时期,一般都会形成特定的法秩序。这里所言的“特定的法秩序”,乃是德国的一种理论表述,记得...(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