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的职业尊荣感在哪里?每当我在为法官、检察官和律师上课时,我都会提出这样的问题,而当他们听到这个问题时,一般是会心一笑,进而回答说:累死累活地办案件,怎么可能有尊荣感?他们的回答令我陷入了沉思。
大家知道,英美法系的司法官往往深居简出,一般不会在酒店、娱乐场所等地方抛头露面,司法官比较喜欢去的地方是大学的法学院。司法官如果去法学院授课,不会像去酒店、娱乐场所那样引起公众对司法公正的怀疑,相反,公众还会认为,司法官去法学院授课,能够熏陶在校学生的法律人格,有利于推进司法正义的实现。这样,民众对司法官就会保持着一种神秘感,进而就会产生深深的敬畏感,这种敬畏感就会进一步提升司法官对自己职业的尊荣感。换言之,司法官需要与民众保持着某种距离,而不能走得太近,才能保证裁判的公正性。
法律正义的实现,需要依赖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共同努力。法官、检察官、律师都是法治大船上的舵手,而社会公众则是法治这条大船上的乘客。法治这条大船能否在“法海”中平稳航行,需要法官、检察官、律师的共同努力。因此,法律人的职业尊荣感主要来自两个方面:一方面是法律人对自己职业的认同感和自豪感,要充分认识自己的职业是一份追求正义的事业。其中,司法官要保持对法律的敬畏之心,对裁判权力的慎重之心,在社会交往中学好自尊自重。另一方面来自社会公众对法律人的信任感和尊重感。社会公众要始终保持对司法官应有的信任和尊重,相信他们就是法律正义的最终裁判者。
就司法官个人而言,我认为,司法官职业的尊荣感主要应从以下三个层面认识:
首先,要让司法官真正认识到,自己只对法律和良心负责。这就需要保持司法官职业的独立性,让司法官能够根据自己的法律专业知识和良心对案件作出判断,而不受外来的长官意志、人情世故、上访等法外因素的干扰。而只有让司法官保持独立的人格,才能充分发挥他们内心的自由意志,才能激发司法官的正义感,也才能发挥司法官的智慧和才华。当然,司法官的独立并不意味着司法官可以不受监督,可以恣意妄为,司法官仍要接受当事人、律师、上级法院、检察院以及新闻媒体的监督。
其次,要保障司法官职业的连续性和终身性。司法官是一份非常需要丰富的人生阅历和经验的职业,是一份需要保持对人性和社会深刻洞察力的工作。司法官的年纪越长,对案件的理解就越深刻,这就需要保持法官职业的连续性,不能随意调换司法官的职位。同时,也要保障司法官职业的终身性,这就意味着司法官除非有故意犯罪或者有意地徇私枉法、枉法裁判外,不会被随意免职。
再次,在物质层面上,要实行高薪养廉的制度,大幅度提高司法官的待遇。例如,西方一些发达国家的法官收入水平比一般公务员高得多,这样,才能让他们在收入上有某种成就感,进而激发他们职业尊荣感。
而要实现上述目标,就需要大力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将整个司法系统从国家行政机构系统中剥离出来,在财政和人事上保持应有的独立,实现法院、检察院的去行政化。
当下中国的社会交往似乎都进入了一个恶性的循环系统。民众对法官、检察官、律师不大信任,再加上少数法律人的腐败,加剧了民众对司法公正的怀疑,削弱了司法的公信力,这样的社会交往系统开始出现某种紊乱状态。要改变这种紊乱状态,就需要国家按照司法规律重建司法体制,以保证整个社会交往尤其是法律交往进入一个良性的循环系统。
出处:检察日报 2013年9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