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柯华庆:效率的封闭性和开放性

  

   规范法律经济学的标准是效率原则。常见的效率原则有两个:帕累托最优和卡尔多-希克斯标准。经济学中最基本的效率概念是帕累托最优,又称帕累托效率。它是意大利经济学家帕累托定义的,一种状态是帕累托最优的,如果不存在另一种可选择的状态,使得没有任何人的处境变坏,而至少有一个人的处境变得更好。如果在资源的再配置至少使一个人的状况改善了,且没有其他人变得更糟,那么这种资源的再配置就是帕累托改善。通常证明一种资源配置改变是帕累托改善的惟一方法就是显示,受这一交易影响的每个人都同意这一交易,也就是同意原则。自主性是帕累托改善的操作基础。我们要注意“帕累托改善或更优”与“帕累托最优”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当经济中的资源和产出经过任何重新配置都不能使任何人变好而不使至少一个其他人变坏,那么就可以说存在着帕累托最优。帕累托改善或更优是从一个状态到另一个状态,帕累托最优是一种极值状态。如果一个社会已经处于帕累托最优状态,就不存在帕累托改善的余地;反之,如果存在帕累托改善的可能性,就意味着现实状态不是帕累托最优状态。从非帕累托最优转向帕累托最优却不一定是帕累托改善,因而可能不会得到团体内成员的一致同意。例如,设想社会由A和B 两个人组成,在第一种状态,A和B的收益均为100;在第二种状态,A的收益是99,B的收益是1000。从帕累托改善的角度看,第一种状态与第二种状态是不可比的,两种状态都可能是帕累托最优状态,也可能都不是帕累托最优,还可能第一种状态是非帕累托最优状态,而第二种状态是帕累托最优状态。  

   一个社会的变革总是涉及到该社会内各个个体或群体收益的改变,在一般人看来,如果是帕累托改善当然会得到全体的一致同意,因而,帕累托改善是一种非常理想的标准。实际上并非如此,在这里有一个悖论。首先,帕累托改善只有在封闭世界才能成立。被认为是帕累托改善的典型例子是自愿交易。例如,张三有一个苹果,该苹果对她来说价值1元。李四想要这个苹果,这个苹果对他来说价值2元。对张三来说,在1元以上的任何价格出卖都是有利的,而对李四来说在2元以下买到该苹果也是有利的。假如张三出价1.8元,李四接受了,他们交易的总收益就是1元,张三得0.8元,李四得0.2元,张三和李四从交易中都获得了好处。相对于没有交易来讲,张三和李四的交易是帕累托改善。但是如果引进第三者王五,该苹果对他来讲值1.7元,他愿意以1.7元以下的价格买该苹果并从中获利。结果因为交易在张三和李四之间成交,王五受损,所以帕累托改善只是对于张三和李四组成的世界成立,而对于张三、李四和王五组成的世界则不成立。按照潜无穷观(潜无穷是相对于实无穷说的,是指无穷是一种潜在的存在,永远不可能结束。经典数学接受实无穷观),不管你构造出一个多么大的封闭世界,在该世界里,从一种状态到另一种状态是帕累托改善,我们总能够找到封闭世界外的个体在这种状态的改变中受损,所以对于包含该个体的世界来讲,这种状态的改变就不是帕累托改善。所以大卫弗里德曼在《经济学视野下的法律规则》中认为,帕累托效率是对问题的掩盖。  

   如果帕累托改善只能对封闭世界成立的话,封闭世界的人就只能以与该世界的人来比较自己效用的提高,否则的话就有两个标准:一个是相对于先前状态的时间标准,另一个是相对于外在个体的非法标准。这时又面临一个相对效用问题。如果是同比例效用改善,那么相对效用没有变,所以不是帕累托改善,如果是不同比例效用增加,那么从相对效用看,则一方受损,另一方受益,此时也不是帕累托改善。这样分析起来就没有帕累托改善的事情了。现实情况是,很多人认为是帕累托改善的状态时实际上不是与封闭世界里的人比较,而是与封闭世界外的人或群体比较。而这实际上又不是帕累托改善。所以帕累托改善概念本身不仅仅是掩盖问题,而且本身蕴涵悖论。当然我们这里是从理论上分析问题,现实中的我们是以封闭世界的利益考虑的,经常不自觉地以外在世界为参照系,同时以绝对的效用增加而不是相对的效用增加为标准,这样帕累托改善自然存在。所以尽管都改善了,人们仍然不满意。

   另一种效率原则是卡尔多-希克斯标准:如果那些从社会资源再分配中获利的人获得的利益足够补偿那些从中亏损的人的利益,那么社会资源的再分配就是有效率的,虽然并没有要求产生实际的补偿。如果实际得到补偿,这个变革就是一个现实的帕累托改善。卡尔多-希克斯有效性标准是潜在的帕累托改善。从社会利益的角度看是有意义的。茅于轼也认为“从社会整体来看损人利己未必不可取,只要损人很少而利己极大,此种行为就有利于社会。因为自己也是社会中的一员,此种行为可使社会的总利益得到增加。”从理论的角度看,采取卡尔多-希克斯有效性标准是有利于社会福利的增加。按照科斯定理,如果交易成本为零,个人之间的谈判可以保证卡尔多-希克斯效率变成现实的帕累托效率。现实中交易成本为正,就可能使得潜在的帕累托改善无法成为现实的帕累托改善。但是这里有三个问题:

   首先,谁能够授权其中一部分人利益增加而另一部分人利益受损?如果从暴力的角度看是可以达到这个目标。但如果从同意的角度看,一个理性人是不会损失自己而有利他人的。通常证明一种资源配置改变是帕累托改善的惟一方法就是显示,受这一交易影响的每个人都同意这一交易,也就是同意原则。自主性是帕累托改善的操作基础。也就是说,基于同意的原则,我们只能坚持帕累托改善原则。

   其次,价值判断依赖于每个人,这是效用与收益的区别。效用与收益是相对于行为后果而言的。一个行为后果的收益就是此行为后果的外在价值或客观价值,经常指货币价值。效用作为行为后果的测度,不仅反映了行为后果对于决策者的外在价值或客观价值,而且反映了行为后果对于决策者的内在价值或主观价值。贝努利首先指出,事物对于人的价值并不简单地等同于它们的金钱值。他把决策者对于某一结果的“主观向往度”叫做该结果的“心理价值”,现在叫效用。效用是因人而异的。同一事物对于不同的人具有不同的价值或效用,是因为不同的人具有不同的兴趣、爱好、宗教信仰、道德观念、文化背景。假如一种资源的再分配使得富人增加200元,而使得穷人减少100元。从收益的角度看满足卡尔多-希克斯有效性标准,但从效用的角度看可能是降低了社会福利。

   再者,一般人总是把自己的所得或所失看得过高,而把他人或国家的所得或所失看得低,这样就给利己损人的人提供了口舌,尽管他的利己可能在旁观者看来是大大小于他人的损失。

   以此看来,综合考虑,法律应该以卡尔多-希克斯效率为底线,并尽最大可能降低交易成本,使得潜在的帕累托改善变成现实的帕累托改善。在无法降低交易成本时,可以模仿市场实现最大卡尔多-希克斯效率。

   但是,不管是帕累托效率还是卡尔多-希克斯效率都存在上述的分析似乎是对亨廷顿曾经在《变动社会中的政治秩序》中的断言“改革家比革命家更难”的一个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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