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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情树:法律人的职业尊严感在哪里

    

   法律人是法律的代言人,是以法律为业的一群人,主要包括法官、检察官、律师和法学教授。法律人所从事的事业是世俗世界中最为正义的事业,法律人是正义的守望者和守护者,每个法律人都应该为自己所从事的事业而深感骄傲和自豪,这就要求法律人不仅要保持一份理性,还要有一份激情,理性来源于自己的专业知识,而激情则出自于对正义的向往。其中,法官是正义的最后守护神,是俗世正义事业的最终裁判者,法官应该像宗教里面的神职人员那样,能够赢得公众的认同、信任以及敬畏。法官的裁判是对世俗社会中真假善恶的判断,因此,往往会遇到许多诸如社会一般性概念的判断、价值如何选择、利益如何衡量以及漏洞如何填补等问题,这就要求法官不仅需要有哲学家的思维和气质,还要有上帝般的智慧,才能够洞察人类的灵魂,才能做好天底下这份最具高尚的正义事业。

   我国旅美学者周大伟教授在《法治的细节》一书中说,每当美国穿着黑袍的法官出庭的时候,当事人都会认为好像是上帝派来的使者,心中顿时产生一种敬畏感!因为法典是法律人的圣经,就如圣经是广大教徒的圣经那样,法典的真义要靠解释,也许只有法官才能知道法典的真义,就如只有上帝才能知道圣经的真义那样。在法典真义的追求上,各种法律人(检察官、律师等)都会自己不同的解释结论,而法官就是要采纳那个较为接近真义的结论。

   但在现实生活中,也许是目前司法环境的不尽如人意,也许是繁重的办案生活,使得许多法律人似乎已经失去了对自己职业尊荣感的体验,个个似乎都变成了办案机器,根本没有闲情雅致停下脚步去去思索法律职业的尊荣感。

   那么,法律人的职业尊荣感在哪里?每当我在为来自法院、检察院、律师事务所的法官、检察官和律师上课时,我都会提出这样的问题,而当他们听到这个问题时,一般是会心一笑,进而告诉回答说:累死累活地办案件,怎么可能有尊荣感?怎么从来没有感觉?他们的回答令我陷入了沉思,也引发我对法官、检察官、律师这群来自法律实务第一线的法律人群体职业体验的好奇,激发我走进他们内心世界的冲动。于是,在《刑法分论》期末考试中,我专门出了一道与《刑法分论》无关的论述题:如果您是从事法官、检察官、律师或者其他职业,请您谈谈对这份职业的认识和感受,要求写出个人真实的内心感受,观点真实可信,语言朴实流畅,权当是一份法律人职业尊荣感的调查问卷,也给他们提供一次抒发内心职业情感的平台。本文重点谈法官的职业尊荣感,兼谈法律人的职业尊荣感。

   大家知道,英美法系的法官往往深居简出,一般不会在酒店、娱乐场所等地方抛头露面,法官唯一可以去,也是比较喜欢去的地方,就是大学的法学院。法官如果去法学院授课,不会引起公众对司法公正的不合理怀疑,相反,公众还会认为,法官去法学院授课,能够熏陶在校学生的法律人格,有利于推进司法正义的实现。这样,民众对法官就会保持着一种神秘感,就如对上帝保持一种神秘感那样,进而就会产生中深深的敬畏感,这种敬畏感就会进一步提升法官对自己职业的尊荣感。换言之,法官需要与民众保持着某种距离,而不能走的太近,也才能保证裁判的公正性。

   法律正义的实现,需要依赖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共同努力,法官、检察官、律师都是法治大船上的舵手,而社会公众则是法治这条大船上的乘客,法治这条大船能否在“法海”中平稳航行,需要法官、检察官、律师的共同努力,缺一不可,失去了其中一方,法治大船都可能倾斜,甚至倾覆。在刑事诉讼中,检察官代表是一种片面的正义,律师代表的也是一种片面的正义,而法官需要把这两种片面的正义整合起来,形成全面的正义。因此,法律人的职业尊荣感主要来自两个方面:一方面是法律人对自己职业的认同感和自豪感,要充分认识自己的职业是一份追求正义的事业。其中,法官要充分认识到自己是法律的代言人,是正义的裁判者,始终要保持对法律的敬畏之心,对裁判权力的慎重之心,在社会交往中要学好自尊自重;另一方面来自社会公众对法律人的信任感和尊重感,对于法官,社会公众,包括检察官、当事人、律师始终要保持对法官应有的信任和尊重,要像对待神一样保持内心的虔诚和忠诚,要相信他们就是法律正义的最终裁判者。

   就法官个人而言,我认为,法官职业的尊荣感主要包括以下三个不同的层面:

   首先,要让法官真正感受到自己就是法律的代言人,自己只对法律和良心负责。在法官眼里,除了法律,没有别的上司,这就需要保持法官职业的独立性和法官断案的独立性,让法官能够根据自己的法律专业知识和良心对案件的结果做出裁判,而不受外来的长官意志、人情世故、上访等法外因素的干扰。而只有让法官保持独立的人格,才能充分发挥他们内心的自由意志,才能激发法官的正义感,也才能发挥法官的智慧和才华。当然,法官的独立并不意味着法官可以不受监督,可以恣意妄为,法官的独立仅仅意味着法官只需对法律和良心负责,而法官仍要对自己做出的裁判负责,要同时接受当事人、律师、上级法院以及新闻媒体的监督。

   其次,要保障法官职业的连续性和终身性。法官是一份非常需要丰富的人生阅历和经验的职业,是一份需要保持对人性和社会深刻洞察力的工作,法官的年纪越长,对案件的理解就越深刻,其裁判结论就能越接近公正,这就需要保持法官职业的连续性,不能随意调换法官的职位。同时,也要保障法官职业的终身性,这就意味着法官除非有故意犯罪或者有意地徇私枉法、枉法裁判外,不会被随意免职。

   最后,在物质层面上,要实行高薪养廉的制度,大幅度提高法官的待遇,包括工资水平。例如,台湾地区法官的薪酬水平就达到了岛内政府副部级待遇,西方一些发达国家的法官收入水平也比一般公务员高得多,这样,才能让他们在收入上有某种成就感,进而激发他们职业尊荣感。

   而要实现上述目标,达到上述标准,就需要大力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将法官提升为国家的法官,而不是地方的法官法官代表的是国家的法律意志,而不是代表地方党委、政府的意志。法官由国家统一任命,而不是来自地方党委的推荐和地方人大的任命,这就需要真正实现司法的真正独立,将整个法院系统从国家行政机构系统中剥离出来,在财政和人事上保持应有的独立,实现法院的去行政化。因为法院的主要功能就是裁判纠纷,实现司法公正,维系社会交往的主流价值,法院不是承担应对各种社会任务的国家机构,法院要将各种政治问题、社会问题转化称法律问题,通过法律途径加以解决,否则,会不当地加重了法院的责任,会削弱或者分散了法院实现正义的功能。

   当下中国的社会交往似乎都进入了一个恶性的循环系统,法官、检察官、律师与民众之间互不尊重,互不信任,即使是在法律职业共同群内部,也弥漫着一股不尊重,不信任的气氛,再加上个别法律人的腐败,加剧了民众对司法公正的怀疑,削弱了司法的公信力,这样的社会交往系统开始出现了某种紊乱状态。要改变这种紊乱状态,就需要国家按照司法规律重建司法体制,才能保证整个社会交往,尤其是法律交往进入一个良性的循环系统。

   出处: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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