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衡阳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期间,发生了严重的以贿赂手段破坏选举的违法违纪案件。这起案件是对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公然挑战,影响极其恶劣。就近年来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不断健全完善的有关情况,以及此案带来的危害,29日,本报记者专访了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院长、中国宪法学研究会会长韩大元。
记者:请您谈谈近年来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不断健全完善的情况。
韩大元: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重要体现,适合于中国国情和实际,在实践中正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近年来,在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和依法治国的进程中,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在健全民主制度、丰富民主形式、扩大公众有序政治参与、形成并完善法律体系等方面取得了积极进展。特别是经过修改选举法,进一步扩大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民主基础,体现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民主性与开放性。
记者:湖南衡阳破坏选举案性质十分严重,您认为,它有哪些危害性?
韩大元:这起案件涉案人员多,涉案金额大,性质十分恶劣,是一起严重的违法违纪案件。此案的危害性在于:其一,破坏了选举的公平与公正性,是对民主原则的损害。因为民主原则要求选举的公平性,要求选出的代表必须得到多数选民支持,而贿赂行为导致本来无法获得多数票的人当选。其二,使代表当选丧失合法性与正当性。人大代表是以选民的自由意志为基础选举产生的,代表的公权力来自于人民的授予,而公正的选举是权力授予的基础,只有公正选举产生的代表才具有合法性与权威性,才具有广泛的社会基础。以贿赂手段获取代表资格,妨害了选举人自由行使选举权,使他们违背自由意志投票选举,实际上导致选出的代表并不具备民意基础,无法成为人民利益和意志的代言人,使代表的当选丧失了合法性和正当性。其三,粗暴践踏了公民的选举权与被选举权,是对社会主义法治的破坏。在建设法治国家的今天,这种恶劣行为也损害了国家机关的权威性,败坏了党和政府形象,必须依法严肃追究。
记者:请您从宪法角度谈谈如何确保人大选举依法有序开展,确保选举风清气正?
韩大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是我国公民的基本政治权利,是选民参与国家管理的基本形式。要保证选举健康有序开展,首先必须贯彻选举的普遍性、平等性与无记名投票等基本原则,以保证选举过程的民主与程序的公平。同时,须严格遵循宪法的基本原则和选举法的规定,从选区划分、选民登记,特别是代表候选人的提名和产生过程应遵循法定程序,充分发扬民主,尊重选民的意志,排除金钱控制选举的现象,加强对选举过程的监督,体现透明与公开,坚决制裁一切破坏公正选举的行为。如果放任选举过程中的违法犯罪行为,将导致对民主与法治权威性的损害,也是对公民基本权利的严重践踏。
记者:您认为如何从制度上保障人大代表依法履行职责?
韩大元:人大是由代表组成的,代表是由选举产生的。人大代表应该代表人民的意志与利益,依照宪法和法律赋予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参与行使国家权力。人大代表作用的发挥程度直接决定着人大制度的功能与权威。作为人大代表,要依法履行职责。严格按照代表法规定的权利与义务,积极行使权利,认真履行义务,自觉接受监督。为了保障人大代表履行职责,法律对代表执行职务做了特殊保护,如人大代表的言论免责权、人身不受非法逮捕权以及代表职务的财政补贴等。同时,人大代表要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自觉遵守社会公德,努力为人民服务。
作者简介:分别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人民日报》记者。
来源:《人民日报》2013年12月30日。